《重庆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技术规定》
2011年修订参考案例
(文本、部分图纸)
重庆市规划局 2011年11月
文 本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规划目标
为了适应xx组团新的发展需求,优化和合理配置城市空间资源,强化对城市空间资源的管理,确保重庆xxx标准分区范围内的城市建设和管理有序进行,特编制《重庆xxx标准分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修编》(以下简称本规划)。
第二条
规划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重庆市城乡总体规划(2007-2020)》、《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重庆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技术导则》、《重庆市规划标准与准则(重庆市城乡规划导则)》、《重庆市xxx标准分区规划用地地质灾害调查报告》(重庆市地质矿产勘查开发总公司川东南地质大队编制,2003.4)、《重庆市加油(气)站布点规划(2005-2020)》、《重庆市都市区邮政设施专项规划(2008-2020)》、《重庆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办法》、《重庆xxx标准分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对《重庆市统筹城乡规划综合改革试验方案(纲要)》意见的函》(建规函[2008]261号)、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第三条
规划范围
西以科技一路为界,南以科技大道为界,北临虎溪河、梁滩河,东以襄渝铁路为界。
第四条
规划作用
在规划范围内开展的与城市规划有关的设计、管理及建设活动,均应执行本规划。
第五条
强制性和技术性内容
文本中第十、十二、十三、十五、十六、三十九至四十五条及分图图则中确定的土地用途、容积率、公共绿地面积、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规定为强制性内容,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其他一般技术性内容可根
据按法定程序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筑方案设计按相关规定程序优化调整。
第二章 功能规模及布局
第六条
功能定位
重庆xxx标准分区是沙坪坝xx城市副中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以商贸服务、居住为主,兼有文化娱乐、旅游度假等多种功能的高端人才宜居之地、现代服务业高地。
第七条
规模
规划范围总用地面积742.35公顷,规划城市建设用地面积650.28公顷。规划居住人口18万人。建筑总面积控制在1200万平方米以下。
第八条
规划结构
规划空间布局结构为“二轴、一带、七片区”。南北城市综合功能轴:沿南北向景观大道、广场两侧集中布局商业金融、商务办公、创意产业、综合旅游接待服务以及商住、公建混合用地。东西城市综合功能轴:沿东西向科技大道布局综合商务办公、商业金融、公建混合等用地。城市生态景观带:东西向串联规划范围内虎溪河滨河绿地、景观公园、山体公园等形成连续的城市绿脉。七片区:以学校、商业、公园、公交站点为中心,形成七个配套完善的居住片区。
第九条
用地布局
居住用地:规划范围内居住用地以二类居住用地为主,西井干道以北、沿虎溪河及中部公园绿地两侧集中布置一类居住用地。
公共设施用地:沿中部南北向景观大道、南部东西向科技大道集中布局公共设施用地。
绿地:规划范围内共规划3处大型公园绿地,同时在居住片区中心及商业中心区规划街头绿地及社区公园。变电站周围控制15米宽防护绿地,垃圾转运站周围控制5米宽防护绿地,襄渝铁路两侧各控制不小于30米宽防护绿地,科技大道两侧各控制5米宽防护绿地,快速路一纵线与快速路三横线两侧各控制20米宽防护绿地。区内规划生态绿地可按城市绿地功能进行建设,但不纳入城市建设用地统计,以国土最终确定的土地利用规划方案为准。
具体用地指标详见附表一《土地利用汇总表》。
第三章 土地利用控制
第十条
“紫线”、“绿线”、“黄线”、“蓝线”控制规划
规划范围内“紫线”、“绿线”、“黄线”、“蓝线”按照国家相关管理办法划定和控制。
第十一条 用地控制指标
规划范围内各地块用地性质、容积率、兼容性等控制指标详见分图图则《地块控制指标一览表》。
第十二条 建筑限高
规划范围内的建设应符合白市驿机场的净空管理规定,其具体管理限制规定,按国发(2001)29号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印发的《军用机场净空规定》的通知和规定执行。本规划范围内的所有建筑高度均应满足白市驿机场端(侧)净空管理的高度控制要求,不得突破。地块内建筑高度超过150米时,应征求XX机场航空管理相关部门意见,满足相关规定要求后方可进行建设。
第十三条 历史文化保护
严格按照文物保护法规的要求对区级文物保护单位——国民政府军事委员会政治部旧址暨张治中旧居(三圣宫)进行保护。在张治中旧居保护范围内以及临近保护范围周边进行的建设应征求文物保护主管部门意见,不得改变和破坏历史已形成的格局和风貌。
第十四条 地下空间利用
规划区内地下空间利用应符合地下空间专项规划要求。除相关规划确定的防灾避难场所及其他规定不可建设的地下空间外,广场及绿地下可适量建设公厕、停车场等配套设施,建设量及布局方式根据后期具体规划设计方案确定。
第四章 公共服务设施规划
第十五条 区内规划小学5所(总用地面积9.40公顷),中学3所(总用地面积9.46公顷),幼儿园12处,医院一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3处,体育活动中心3处,体育活动场地6处,文化活动中心5处,托老所13处,规划社区服务中心3处,派出所3处,农贸市场6处,邮政支局1所,邮政所3所。原控规
规划的L20-4/01地块加油站等面积置换于L20-3/02地块,作为市政预留用地。配套设施所在地块及设置要求详见附表二《公共服务配套设施规划一览表》。
第十六条 新建或改建住宅小区按每100户15平方米配置社区办公用房。 第十七条 规划范围内按照城市主干道划分四个街坊:L1、L2、L3、L4。在同一街坊的同一单位权属用地内进行较大范围成片开发时,地块内配套公共服务设施位置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占地、建筑面积不减少和符合设施服务半径的前提下,在下一层次的规划设计中进行适当调整。
第五章 城市交通规划
第十八条 本规划范围内所规划的道路、轨道的坐标、标高、半径等技术指标为下阶段设计的重要参考,规划管理应以最终通过论证的实际工程设计技术为准,并将其成果纳入控规动态维护中。
第十九条 区内快速路、主干道、部分次干道为刚性道路,对其调整应按相应的法定程序进行。区内部分支路为弹性道路,在保证整体道路结构和接口的前提下,道路线形、路幅宽度允许做适当调整。弹性道路与刚性道路划分详见道路交通结构图。
第二十条
对外交通
保留规划范围内现状襄渝铁路,两侧建筑的控制宽度为xx米,作为防护绿带。
第二十一条 公共交通
1、轨道交通一号线沿科技大道北线通过规划范围,采取高架形式敷设,轨道中心线两侧各控制36米保护距离,在规划范围中部设置轨道车站一处(微电园站)。
2、轨道交通七号线通过规划范围,规划范围内采取地下敷设,轨道中心线两侧各控制56米保护距离,与轨道交通一号线在微电园站形成换乘,规划轨道车站一处。与轨道交通十二号线在西井干道相交,规划轨道车站一处。
3、轨道远景规划中的轨道交通十二号线沿西井干道敷设,采取地下敷设,轨道中心线两侧各控制56米保护距离,规划轨道车站一处。
4、规划2处轨道站场用地。在满足轨道建设相关技术规定要求的前提下,若需采用复合式开发建设方式,用地可兼容商业金融性质。
5、轨道交通保护范围内的建构筑物应事先征求轨道交通建设主管部门意见,以确保轨道交通建设和运营安全。
6、轨道站两侧用地需保证轨道站修建的需要,并预留轨道车站出入口位置与通道,相关地块需预留轨道站冷却塔、通风口及相应管道的位置与通廊。
第二十二条 城市道路
规划道路分为四个等级,分别为城市快速路(红线宽40.5米-76米,双向6车道-8车道)、城市主干路(红线宽32米-69米,双向6车道)、城市次干路(红线宽22米-35.5米,双向4车道)和支路(红线宽16米,双向2车道),主体骨架为“三横三纵”布置。
第二十三条 交通设施
规划40处公交停车港,社会停车场16处,规划1处公交站场,规划5处公交首末站,22处人行过街设施。社会停车场可与周边地块共同建设、统筹布局,在保证规划用地面积不变、进出方便、交通顺畅的前提下,其地块边界和位置允许作适当调整。
第二十四条 道路规划指标
规划范围城市道路(含红线16米宽的城市支路)总长52.08公里,道路网密度7.02公里/平方公里。
第二十五条 慢行系统
专项工程规划中的规划步行道路、人行过街设施和自行车道路应相互贯通,保持步行系统的连续性和完整性。
第六章 市政工程规划
第二十六条 电力工程规划
1、预测规划范围内用电总负荷约为17.3万千瓦。
2、规划110千伏变电站二座,即柑子园、SPB-29(土主一),装机容量各为2×50兆伏安,分别位于L20-4/02和L39-8/02地块,分别占地0.53公顷和0.56公顷。
3、规划110千伏变电站供电电源由规划220千伏xx变电站和规划220千伏桐子湾变电站提供。
4、规划范围10千伏电源近期由现状110千伏天马山变电站提供,中、远期10千伏电源由规划110千伏柑子园、规划110千伏SPB-29(土主一)变电站和规划110千伏SPB-23(土主二)变电站提供。
5、现有110千伏凉天电力架空线在规划范围段进行走廊调整;预留110千伏凉天电力架空线调整新走廊。沿科技大道预留110千伏凉天线和110千伏电力电缆 (隧道)。
6、规划10千伏公用开闭所18所,进出线方式采用二进十出;开闭所和公用配电房建议采用附设于建筑物内的形式,建筑面积每处不小于200平方米。10千伏及以下电力线路均要求沿道路下地敷设。
7、110千伏变电站安全防护距离15米;110千伏电力架空线控制走廊距边导线10米。
第二十七条 通信工程规划
1、预测规划范围内话机需求总量约为10.61万门。
2、规划通信交换局一座,装机容量12万门,和邮政支局合建,位于L20-2/02地块,占地0.48公顷。
3、沿道路敷设6~24孔通信电缆。规划范围内所有弱电线路全部下地埋设,通信电缆预留1~2孔作为有线电视专用通道。
4、各类通信和有线电视及交通监控等线路纳入统一规划,共用走廊,下地敷设。
第二十八条 燃气工程规划
1、预测规划范围内用气总量约为8.76万立方米/日。
2、规划范围以天然气为主气源,供气气源近期由土主天然气调压站供给,远期由土主天然气调压站和规划xx天然气调压站供给。
3、结合规划用地布局沿道路或道路隔离绿带布置Φ325-Φ219-Φ159天然气管道,形成完善的燃气输配气管网系统。
第二十九条 给水工程规划
1、预测规划范围内用水总量约为7.59万立方米/日。
2、规划范围供水近期由高家花园城市水厂提供;远期由规划城市水厂提供。 3、沿人行道敷设给水主干管,规划范围内给水管道呈环状敷设。
4、规划范围消防供水与城市供水共用一套管网系统。 第三十条
排水工程规划
1、规划范围内排水体制为雨、污分流制。
2、预测规划范围内污水排放总量约为5.14万立方米/日。
3、沿梁滩河、虎溪河敷设污水截流主干管道,污水排入梁滩河东侧微电园污水处理厂。
4、在西井干道北侧低洼处规划布置污水提升泵站一座,位于L67-7/02地块,占地0.20公顷。污水泵站提升规模近期按不小于5万立方米污水量控制,待相关专业规划完善后,按相关专业规划所确定的规模控制,污水泵站提升安全保护距离为25米。
5、暴雨强度采用重庆市暴雨强度公式,重要干道、重要地区或短期积水能引起严重后果的地区,重现期宜采用3~5年,一般地区重现期宜采用1~3年。地面集水时间为5分钟,综合径流系数根据用地布局及功能分别确定,同时应满足防洪与排涝要求。
6、结合规划范围自然汇水区域及道路坡向和道路骨架网络,沿道路敷设雨水主干管道。雨水就近排入梁滩河、虎溪河及其它水体。严格保护规划范围内规划保留的水体。
7、医院污废水处理按国家有关规定自行处理达标后方可排入城市排污系统。
第七章 城市设计导则
第三十一条 形态分区
围绕中部南北向景观大道和东西向科技大道结合公共设施用地布局形成反“丁”字形城市中心风貌区,建筑风貌应突显新城市中心现代、高端的城市形象,区内建筑以高层和超高层为主;北部为高端居住生活区与酒店娱乐业集中区,建筑风貌应突出地方特色,区内建筑以多层和低层为主;中部为高档居住生活风貌区,建筑风貌应统一和谐,以高层、小高层、多层为主。
第三十二条 开敞空间结构
南北向中心城市景观轴与东西向城市生态景观带为区内重要的开敞空间体
系。
重点控制南北向中心轴线空间序列的营造,保证开敞空间的连续性,轴线串联的各入口广场、生活广场、中心景观广场应针对其不同使用性质营造不同景观特色。
注重规划范围内保留山体绿化及沿虎溪河、梁滩河自然绿化的利用,使规划范围外围的绿带与规划范围内的带状绿化相结合,同时注重与城市街头绿地及大型城市公园在空间景观上的呼应与融合,完善绿化景观系统。
第三十三条 界面控制
注重沿城市主要道路——南北向景观大道、快速路一纵线,东西向科技大道、科技大道北线、西井干道两侧的地块建筑风貌、天际轮廓控制和街道景观设计。
第三十四条 节点和地标
于南北向中心城市景观轴南北两端、张治中旧居处重点打造地标建筑。 第三十五条 建筑形式、体量、色彩控制
1、紧邻河流、公园绿地的建筑布局应依山就势、分散布局,严格控制沿山建筑高度,宜以低、多层建筑为主。建筑避免过多连续,并避免对山体绿化产生封闭性遮挡。
2、居住建筑可采用坡屋顶,地块内屋顶色彩应统一;墙面色彩素雅,宜采用浅白色或浅暖色,点缀深暖色线条或色块。建筑布局宜采用点条结合、高层、多层相结合的布局方式,避免全点式高层的布局。
3、商业金融建筑宜采用现代建筑风格。建筑色彩宜采用浅暖色,色彩可丰富多样。
第八章 环境保护
第三十六条 大气环境保护
本规划范围内大气环境应满足《环境空气质量标准》,按空气环境质量二级保护标准执行。
第三十七条 水环境保护
进入梁滩河及虎溪河废水应经过污水处理系统达标排放。按区域水环境保护要求,达到IV类地面水水质保护标准。
第三十八条 声环境保护
加强建筑施工的噪声、交通噪声和社会生活噪声控制。规划范围内噪声控制应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
第三十九条 固体废弃物处理
按照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减量化、资源化的原则,对生活垃圾采取分类收集,集中处理。规划垃圾转运站及公厕设施配套详见附表二《公共服务配套设施规划一览表》。
第四十条
电磁辐射和光污染
规划区内严禁在规划区内设置较大电磁辐射污染的设施。建筑外墙不应设置大面积玻璃幕墙,夜间照明和灯饰工程不应影响区内居民休息。
第九章 防灾减灾
第四十一条 城市防震
采取就地疏散和集中疏散相结合的原则,保证各功能区的绿地、广场、停车场的疏散功能。建筑工程按抗震烈度6度设防,城市生命线工程(如给排水、供电、通讯等)重要公共设施提高一度设防。
第四十二条 地质灾害防治
规划范围除西南角局部地段为地质灾害中易发区外,其余为地质灾害低易发区和地质灾害不易发区。地质灾害中易发区内进行建设时必须先进行专项勘察与整治工作。合格达标后方可进行建设。
建设项目应根据地形地貌特征,进行规划设计,尽量保持原有地貌形态,减少对现有地质环境的改变。涉及本规划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应作建设用地的各阶段的工程地质勘察;根据《重庆市建设委员会、重庆市规划局关于加强高切坡、深开挖建设项目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高切坡项目需经专家论证。
第四十三条 城市消防
规划布置1处标准型普通消防站,位于L32-3/02地块,占地0.40公顷。规划范围内各项建设工程必须严格执行国家颁布的防火规定,符合国家规范要求,加强消防基础设施建设,消防给水原则上由城市管网供水。道路上按不大于120米设置地上式市政消火栓。道路宽度为44米以上(包括44米)应沿两侧设置市政消火
栓。
第四十四条 城市民防
规划范围内地下空间开发、市政基础建设、民用建筑工程项目建设应充分兼顾民防规划内容,满足民防要求。民防疏散干道应结合城市交通网络,连接城市商贸中心、居住密集区等城市功能区,形成地区民防疏散体系网络。
防空警报台应按照附建与单建结合的原则进行规划建设,警报音响半径为500米,覆盖率达到100%。
加强对规划范围内重点目标的防护,建设项目应配套修建防空地下室,并坚持以建为主的原则,依法完善建设项目民防手续。
第四十五条 城市防洪
1、根据《重庆市主城区城市防洪规划(2006-2020)》要求,本规划范围内梁滩河、虎溪河防洪护岸工程应按五十年一遇防洪标准执行,xx地点的五十年一遇控制标高为xx,规划范围内永久性建筑以及市政基础设施防洪标准按百年一遇设防,xx地点百年一遇的控制标高为xx。
2、如需对规划范围内河流进行治理或改线的,必须进行专项论证,并按程序报批。
第四十六条 防气象灾害
实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原则,切实保护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禁止从事对气象探测有不利影响的工程建设或者其它活动。对本规划范围内的大型建设工程、重要工程、爆炸危险环节等建设项目进行雷击风险评估,并加强防雷措施以确保公共安全。
第四十七条 应急避难场所
规划结合公共活动场所按相关要求布置避难场所,遵循平时和灾时结合利用原则选择各功能区的绿地、广场、学校、停车场及红线宽度大于40M的城市道路在受灾时可作为疏散避难场地,并应保证其疏散功能。依据xx专项规划本规划区xx道路为城市应急通道(疏散道路)。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规划经xx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附表一 土地利用汇总表
序号 用地名称 1 2 3 4 5 合计 总计 其中 其中 其中 其中 其中 居住用地 一类居住用地 二类居住用地 小学用地 中学用地 公共设施用地 公建混合用地 商业金融业用地 文化娱乐设施用地 医疗卫生用地 文物古迹用地 道路广场用地 道路用地 广场用地 社会停车场用地 供应设施用地 交通设施用地 邮电设施用地 环卫设施用地 其他市政设施用地 绿 地 公园绿地 防护绿地 生态绿地 城市建设用地 水域和其他用地 规划范围面积 用地 代码 规划指标 占城市建设用地比变化量(公顷) 面积(公顷) 例 (%) 303.09 47.70 236.53 9.40 9.46 122.16 32.86 80.62 0 8.03 0.65 174.75 151.45 19.42 3.88 8.85 1.09 5.92 0.48 0.78 0.58 127.35 20.39 21.04 85.92 650.28 6.15 742.35 46.61 7.34 36.37 1.45 1.45 18.78 5.05 12.40 0 1.23 0.10 26.88 23.29 2.99 0.60 1.36 0.17 0.91 0.07 0.12 0.09 6.37(不含生态绿地) 3.14 3.24 100.00 -45.85 25.35 -71.45 0.13 0.12 36.59 32.86 9.12 -6.12 0.73 0 23.47 8.71 14.76 0 0.46 0 -0.51 0 0.78 0.19 -14.48 -100.33 -0.07 85.92 -85.73 -0.19 0 R R1 R2 R22 R22 C C C2 C3 C5 C7 S S1 S2 S3 U U1 U2 U3 U4 U9 G G1 G3 G5 E 市政公用设施用地 备注:商住混合用地11.06公顷,用地面积按30%计入二类居住、70%计入商业金融。生态绿地不计入城市建设用地。
附表二 公共服务配套设施规划一览表
序类别 号 项目 用地数代码 量 所在地块编号 设置要求 幼儿园 1 教育 小学 R22 L01-4/02、L11-1/02、L16-1/02、L23/02、1L32-1/02、L37-1/02、2 L40-1/02、L46-1/02、L52-1/02、L56-1/02、L61-1/02、L69-1/02 L17-2/02、L52-2/02 5 L22-2/02、L32-2/02 L61-2/02 18班、建筑面积不得小于3150㎡,用地面积不得小于3600㎡,应独立设置,宜接近绿地,有独立院落和出口。 18班 36班 30班 中学 医院 医疗2 社区卫生卫生 服务中心 文化活动中心 3 文娱体育活动体育 中心 体育活动场地 R22 C5 3 L02-1/02、L51-1/02、36班 L62-2/02 L22-1/02、L37-1/02、建筑面积不小于1500㎡ L68-1/02 1 L35-1/02 3 L21-1/02、L34-1/02、5 L50-1/02、L62-1/02、建筑面积不小于2400㎡ L69-1/02 3 L23/02、L33-1/02、L64-1/02 建筑面积不小于6000㎡ L17-3/02、L24-2/02、用地面积不得小于2000㎡,6 L33-1/02、L48-2/02、可结合小区中心绿地设置。 L51-2/02、L70-4/02 建筑面积不小于2000㎡,单独设立时应配套1处公厕、1处垃圾收集点、以及一定的L18-1/02、L25-1/02、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场6 L33-1/02、L40-1/02、地,并注意与住宅保持一定L53-1/02、L59-2/02 卫生距离避免干扰,可结合相关性质建筑设置,但应有独立出入口 3 3 L22-1/02、L37-1/02、建筑面积不小于1200㎡控L69-1/02 制,应有独立出入口 L22-1/02、L37-1/02和L69-1/02 建筑面积不小于1500㎡控制,应有独立院落和出入口 农贸市场 社区4 公共服务 社区服务中心 派出所 社会福利5 与保障 托老所 L01-4/02、L14-1/02、L17-1/02、L21-1/02、1L29/02、L36-1/02、建筑面积不小于500㎡ 3 L41-1/02、L49-1/02、L56-6/02、L60-2/02、L61-1/02、L63-1/02、L71-1/02 公安消防 6 消防站 通信交换局、 U9 U3 1 L32-3/02 1 L20-2/02 邮政支局建筑面积宜控制在300-500㎡,一般不需要单独占地,位于建筑物平层。若与公建合建,宜靠近建筑物的端头、并有邮政车辆临时停放场地 邮政支局 7 通信 U3 1 L20-2/02 邮政所 建筑面积宜控制在150-300㎡,一般不需要单独占地,L41-1/02、L56-6/02、3 位于建筑物平层。若与公建L63-1/02、 合建,宜靠近建筑物的端头、并有邮政车辆临时停放场地 L01-3/02、L19-4/02、5 L21-2/02、L61-4/02、 L66-2/02 1 L13-2/02 2 L08-2/02、L59-3/02 公交首末站 公交站场 轨道站场 道路交通 社会停车场 U2 U2 U2 8 S3 L03-3/02、L09-3/02、L15-2/02、L18-4/02、L21-3/02、L25-2/02、1L30-3/02、L33-2/02、 6 L40-4/02、L47-3/02、L49-3/02、L53-2/02、L60-3/02、L64-3/02、L67-6/02、L70-2/02 2 L20-4/02、L39-8/02 1 L67-7/02 垃圾转运站建筑与相邻建筑地块边界间距不小于10米,其中绿化隔离带宽度不小于5米。 建筑面积不小于50㎡/处,可结合其他建筑设置。独立设置的公厕与相邻建筑物之间设置不小于3米宽绿化隔离带。 加油站 9 电力 变电站 污水提升泵站 垃圾转运站、收集点 U29 U12 U41 U42 2 L19-3/02、L65-3/02 1环卫 0 公厕 L02-2/02、L04-3/02、L07/02、L08-3/02、1L15-4/02、L18-1/02、2 L26-1/02、L42/02、L53-1/02、L57-2/02、 部分示例附图目录
1、 城市设计导则图
2、 公共服务和公共安全设施规划图 3、 重要公共基础设施规划图 4、 城市交通规划图 5、 部分地块分图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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