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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工作督察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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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工作督察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作风建设,树立责任意识,提高工作效率,增强执行力,推动工作落实,做到令行禁止,政令畅通,确保公司各项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和目标任务的全面完成,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章 督察工作机构及职责

第二条 成立公司督察工作小组 组 长: 副组长: 成 员:

第三条 工作小组职责

1.对上级主管单位(部门)、业主及公司内部的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督察问责;

2.对上级主管单位(部门)、业主及公司内部的文件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察和行政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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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上级主管单位(部门)、业主及公司内部的重要会议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察和行政问责;

4.对督察事项进行核实,并执行行政问责决定。

第三章 督察工作内容

第四条 督查工作目标

1.明确重要事项责任主体,使之成为监督重要事项落实情况的有力抓手,切实做到失职者惩、渎职者究。

2.增强各部门责任意识,形成各级干部和普通职工对工作积极主动、敢抓敢管、尽职尽责的良好氛围,切实消除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等不良现象。

第五条 督察工作程序 (一)明确督察事项责任主体

对上级主管单位(部门)、业主及公司内部下发重要文件、召开重要会议、安排重要工作等确定的事项,承办领导、部门负责人(或首位联系人)应及时向总经理汇报,并明确责任主体。因部门或个人原因,未及时汇报反馈的,则该部门或个人自动成为责任主体。

(二)落实督察事项推进情况

督察工作小组针对责任主体部门或个人涉及上级主管单位(部门)、业主及公司内部下发重要文件、召开重要会议、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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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工作等内容进行督察。凡明确工作时限的,承办部门(人)要在时限要求前,定期向督察工作小组汇报落实情况;没有明确工作时限的,要根据工作任务的轻重缓急,适时向督察工作小组汇报进展情况;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办理时限的,承办部门(人)必须提前向督察工作小组报告原因和进展情况。

(三)对督察事项进行问责处理

由公司督察工作小组对督察事项进行核实,并根据事项造成的不良影响和后果严重程度,对承办部门(人)进行问责处罚。

第四章 督察事项问责处罚

第六条 对逾期不报、被上级主管单位(部门)、业主及公司催办或办理质量不高的承办部门或个人,由督察工作小组在全公司范围进行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影响的,经督察工作小组认定后,追究其相关责任。

第七条 承办部门(人)对重点事项落实不力,被上级主管部门、业主及公司领导多次催办或提出明确整改意见的,由督察工作小组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承办部门(人)对重点事项无法落实且不能说明原因,被上级主管部门、业主明确进行口头、公文警告或行政、经济处罚的,视情节严重程度,由督察工作小组视情节对其采取警告、罚薪、降职及降薪等处罚,并追究其相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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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附则

第 本办法由督察工作小组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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