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惩罚性赔偿制度在环境侵权中的适用
作者:于钧泓 孙善伟
来源:《经济研究导刊》2013年第04期
摘 要:环境侵权是民事侵权的一种特殊形式,其不仅危及受害人的人身财产安全还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现今环境侵权问题不断,传统的同质损害赔偿原则并不能有效地遏止恶意环境侵权行为的发生。对中国现行环境侵权同质赔偿制度不足作以剖析提出在中国建立惩罚性赔偿制度,在探究美国惩罚性赔偿制度适用的同时,具体分析中国建立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可行性,并提出惩罚性赔偿制度在中国环境侵权中的具体适用规则。 关键词: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实质正义;适用规则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3)04-02-02
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中国社会经济发展取得了世界瞩目的成就,但环境问题也日益凸显,大气污染、重金属污染等环境问题严重侵犯了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和环境权益。中国侵权法虽然在环境侵权中规定了无过错责任原则,但对恶意侵权行为并没有加以惩罚性规制,将过失与恶意区分以此彰显法律对实质正义的追求。面对日益严峻复杂的环境侵权问题和十后生态文明建设的要求,建立中国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尤为迫切。 一、中国环境侵权同质损害赔偿制度的不足
惩罚性赔偿源于英国,是除补偿性赔偿外的损害赔偿,其惩罚性是使加害人承担超过补偿性赔偿的责任,从而实现其威慑功能,抑制潜在加害行为的发生和对加害人进行惩戒,对过失与恶意予以区别对待的赔偿规则 [1]。中国现行法律中,对于惩罚性规则的适用还仅限于消费者权益保护、食品安全、商品房买卖和侵权法产品责任法律领域,在环境侵权领域并没有引用惩罚性规则,只是规定了无故错责任原则和共同侵权情形。中国环境侵权赔偿制度的不足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同质损害赔偿制度下的受害人救济不足
中国目前的环境侵权法中坚持适用同质损害赔偿原则,同质损害赔偿原则指加害人的责任承担以受害人的实际损害为限,而不能妄加适用惩罚性措施。但环境侵权具有其特殊性,环境污染波及范围广阔,其污染损害具有复杂性和潜伏性,不仅对人身财产安全造成损害,而且还会造成精神损害和环境权益受损。人身损害是无法用金钱衡量的,是不可逆的,一定金额的赔偿金也只是补偿性的,不是完全的人身损害赔偿。同时精神损害赔偿范围的不确定性也就不可能达到等额赔偿。由于环境污染损害的隐蔽性以及长期性,环境权益受损是无法具体衡量的[2] 。这就导致在同质损害赔偿制度下,仅以具体的实际损害为限,而难以将精神损害和环境权益损害纳入具体的赔偿范围内,这种同质损害赔偿从实质正义的角度来说也是不公平的。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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虑到环境侵权主体地位的不平等性和受害者诉讼成本问题,同质损害赔偿制度也会导致受害者维权动力不足。
(二)同质损害赔偿制度下的法律预防功能难以实现
同质损害赔偿制度着眼于对损害的补偿,当然在防止环境侵权行为方面有一定的预防功能。但在恶意环境侵权行为方面,同质损害赔偿制度难以起到有效的威慑和遏止功能。在现今市场经济条件下,追求经济利益成为企业发展的首要目标,我们不能渴求企业自身放弃对利润的追逐以及将其视为高尚品德的自觉践行者,而是需要法律这一外部力量的规制。在中国环境问题不断,建设生态文明的迫切形势下,这种法律的规制应当增加其违法成本,使其在行使违法行为前加以衡量,从而避免潜在加害行为的发生。反观中国环境侵权法的规定,在同质损害赔偿制度下,违法成本远低于其违法所获得利润,在主观适用条件上也没有加以区别,没有区分过失与恶意条件下责任承担的不同,从加害人的角度来说,在缺少惩罚性赔偿制度下的这种无过错责任原则是一种不公正的规定,主观过失下的加害人其对环境侵权行为的发生付出了一定的预防成本,在一般情况下社会危害性小于主观恶意下的侵权行为,其道德可归责性也低于后者。因此,在缺少惩罚性法律制度的规制下,环境侵权人为了获得利润,明知是不法行为也会加以实施,在此条件下侵权责任法的预防功能也无法实现,环境问题也日益严重,社会公共利益难以维护。
二、美国惩罚性赔偿制度在环境侵权领域的适用
惩罚性赔偿始于英国但却在美国发展得最为成熟和完备,美国大多数州都适用该制度。在美国《侵权行为法重述》中第90明确规定了惩罚性赔偿的含义:“在损害赔偿及名义上之赔偿以外,为惩罚极端无理行为之人,且亦为阻止该行为人及他人于未来从事类似之行为而给予之赔偿;惩罚性赔偿得因被告之动机或鲁莽弃置他利于不顾之极端无理行为而给予。在评估惩罚性赔偿之金额时,事实之审理者得适当考虑被告行为之性质及程度与被告之财富。”[3] 美国侵权法中确立了惩罚性赔偿制度,该制度在环境侵权中的适用主要集中于有毒物质侵权案例中,但由于在环境侵权案例中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要协调好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之间的关系,对该制度的适用进行了。根据美国侵权行为法重述的规定,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条件为主观上的故意或疏忽大意;在客观上加害人因此而获利,但如果即使没获利有予以惩戒的必要性仍处以惩罚性赔偿;原告在证明责任方面要重于一般的同质赔偿案件,证据证明力要求较高。同时在赔偿标准方面主要考虑的是加害人的主观恶意、行为道德的可归责性、被告的财产状况和违法所获利益等。
三、中国在环境侵权中建立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可行性分析 (一)公平正义的法律追求
公平正义是法律的内在追求,其外在表现形式就是权利义务的分配均衡和地位平等。在环境侵权中,双方主体地位是不平等的,一方是财力雄厚的企业加害者,另一方是普通公众,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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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在环境信息的获取方面也是不对称的。在现有的环境侵权赔偿制度下,受害人难以获得充分的救济,其权利也难以得到有效的维护。对于加害方来说,违法成本的代价还不足以降低其将来违法的可能性,其环保义务的违反是因其环保责任承担的不足。在环境侵权中设立惩罚性赔偿制度,可以平衡二者的地位悬殊,受害人的权利得以救济和保护,加害人的义务得以履行,补偿责任承担的同时处以威慑性的惩罚,充分发挥法律的预防功能,最终实现真正的公平正义。
(二)建设生态文明的价值趋同
近几年来中国环境问题日益严重,环境侵权事件不断发生,从紫金矿业事件到康菲漏油事件,其污染范围广泛、危害严重。环境问题不只是涉及到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其最终是要归于人类自身的发展。中国十后提出了建设生态文明,是基于对中国现实社会经济发展的考量和对公民环境权益的保护。环境权是的必要内容之一,加大环境保护,建设生态文明与建立环境侵权惩罚性法律制度有着根本的价值趋同,二者都体现了维护公民环境权益的人文关怀。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构建,是建立生态文明的法律手段,其不仅可以威慑潜在环境侵权行为,保护环境,还可以给予受害人提供有效的法律救济,贯彻以人为本的价值理念。 (三)现行法律的可借鉴性
中国环境侵权领域虽然还没有确立惩罚性赔偿制度,但在其他领域已经有了适用的先例。中国《消费者权益保》第49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1倍。”中国的食品安全法的第96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10倍的赔偿金。”中国侵权责任法中的产品责任领域也适用了这一规则。因此,在现行法律的基础上,扩大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范围,将其引入环境侵权领域,并谨慎的予以条件是可行的。 四、惩罚性赔偿制度在中国环境侵权中的具体适用 (一)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适用的条件
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条件主要是在主观、客观损害、加害行为和因果关系方面加以规制。根据中国现有法律规定和借鉴国外的做法,在主观上加害人应为故意或重大过失,主观恶性大于一般过失环境侵权,这是惩罚性责任承担的主观基础而区别于现行无过错责任下的统一规定,根据不同恶性的侵权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实现法律的公平正义,同时彰显该制度的惩罚性与威慑力。在客观损害方面,受害人因加害人的侵权行为遭受到了实际的损害,这种损害既包含人身财产方面的损害,也包含精神和环境权益的损害。这种损害可以是直接利益的减少如人身财产的现实受损,也可以是间接的利益减少如可期待利益的丧失。在加害行为方面,应当明确该行为的不法性,有的环境侵权行为虽然并不必然违反现行的法律的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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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但其违反法律内在的原则和社会风俗的,在考虑加害人主观恶意之后也应适用惩罚性赔偿。在因果关系方面,坚持相当因果关系说,受害人只需证明现实损害是由加害行为造成的,之后由加害人承担因果关系不存在和无恶意的举证责任[4]。 (二)环境侵权惩罚性制度适用的
环境问题是经济发展的问题,该问题的解决需要法律制度的规制,法律制度的设计要平衡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二者的关系。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在保护环境、社会公众利益的同时也不应阻碍经济的发展。因此,惩罚性赔偿制度在适用时应予以谨慎。在适用情形方面,应当主要针对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恶意环境侵权行为,如造成人身伤亡的,生态环境遭受重大破坏的等;在惩罚性赔偿数额方面应当考量国家经济发展水平、补偿性赔偿的数额、加害行为社会危害性程度、加害人财产状况、惩罚后的预防效果等;在归责原则和举证方面,适用过错推定原则达到二者地位的实质平等,既保护了弱势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也给予加害人抗辩的机会与余地,同时严格受害人的证据证明力要求。 参考文献:
[1] 王怒蕾.产品责任适用惩罚性赔偿的研究[D].天津:天津师范大学,2007. [2] 郑显芳.再论环境侵权行为的举证责任[J].河北法学,2009,(5):114-117. [3] 刘恩媛.论惩罚性环境损害赔偿判决的承认与执行[J].商业时代,2010,(3):86-87. [4] 尤子曦.论侵权行为责任中的因果关系[D].上海:华东大学,2007. [责任编辑 王晓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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