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排残疾人就业申报奖励程序
一、超比例奖励标准与申报材料:
根据《关于印发对单位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给予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京残发[2007]61号)精神,对用人单位安排本市及外省市残疾人就业超过在职职工总数1.7%的,区残联按照每超过规定比例安排一名残疾人就业,每年给予用人单位超比例奖励3000元,《关于印发北京市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岗位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京残发[2009]24号)的精神,在2009年至2011年用人单位安排本市残疾人的,区残联按照每超过规定比例安排一名残疾人就业的,每年给予用人单位超比例岗位补贴3000元(以上涉及的相关文件请登录北京市残联网站http://www.bdpf.org.cn/)。申报材料见岗位补贴标准及申报材料。
二、就业岗位补贴标准及申报材料:
(一)就业岗位补贴标准:自2009年起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满一年以上的(以为残疾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日期为准),凡签订固定期劳动合同的每人每年补助3000元,凡签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的每人每年补助5000元,连续补助三年(2009年至2011年);
(二)申领就业岗位补贴条件:
1、用人单位应在集中审核期间进行审核,有缴费义务的还应在审核期内进行缴费;
2、具有本市正式户口;
3、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4、用人单位与残疾人职工签订了一年以上劳动合同;
5、用人单位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规定,为残疾人职工缴纳了社会保险;
6、用人单位发放工资不低于本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2010年最低工资标准为每月960元,不含社会保险个人缴纳部分);
7、残疾人职工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劳动年龄段(企业男16周岁至59周岁,女16周岁至49周岁;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男16周岁至59周岁,女16周岁至周岁)。
(三)用人单位岗位补贴申报材料:
用人单位申领岗补时,除应填写《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岗位补贴申请审批表》、《用人单位申领安排残疾人就业岗位补贴残疾人职工花名册》(在当年审核时,向区残联下设审核机构计算机录入人员索取)外,还应提供:
1、 享受就业岗位(超比例)补贴的书面申请;
2、 《北京市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审核认定书》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审核后退回,下同),有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义务的还需出具缴费证明;
3、 残疾人职工的招聘备案手续(包括招聘备案花名册、招工表、入伍登记表、入伍通知书、大(中)专毕业生派遣(报到)证)原件及复印件;
4、 与残疾人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含双方基本情况和签字盖章页);
5、 残疾人职工本年度各月的工资发放证明;
6、 个体工商户除应提供书面申请、《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岗位补贴申请审批表》、《劳
动合同》外,还应出具《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残疾人职工的《身份证》、《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工资发放证明和用人单位为残疾人就业缴纳社会保险证明、招用残疾职工备案手续(个体工商户法人为残疾人的,不可为其本人申领岗位补贴,但可为其雇佣的残疾职工申领岗位补贴)。
7、 盖有单位公章的开户《银行许可证》复印件。
(四)申报时间
用人单位须于2011年10月8日至10月26日下午四点期间到区残联审核大厅申请,过期视为自动放弃。
感谢您对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的支持与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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