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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信用数据征信应用的法律问题研究

来源:小侦探旅游网
第34卷第5期研究生法学Vol. 34 NO. V2019年10月Graduate Law ReviewOct. 2019税务信用数据征信应用的法律问题研究*周政训[摘 要]税务信用数据具有金融征信信息的天然属性,由于税务法律的强制约束力确保了税务

信用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税务信用数据在金融征信应用中具有重要意义。税务信用数据在实际

应用存在征信监管法律规范不健全、信息孤岛、正向激励不足、信息安全等法律问题,需要完善金 融征信法律体系,明确税务信用数据在金融征信中的运用,完善各种应用流程和标准,打破政务信 息孤岛,积极引导稅务数据在征信应用中的正向激励作用,解决税务数据应用的信息安全保护措施,

完善现有税务信用征信市场的多层级建设。[关键词]征信 税务信用数据 法律问题 立法规范我国银行等金融机构正在面临数字化转型的进程,传统风险控制的数据化应用将面临深刻变革,

金融征信的数据支撑体系为税务信用数据的应用提供了场景。尤其是解决中小微企业的融资难和融资 贵问题,税务信用数据为我们开辟了一条新路径,为金融机构和中小微企业信贷融资架起了新桥梁。“世界主要发达国家均把税务信用数据作为金融征信内容的重要组成部分,十分重视纳税信用体系的 建设,它们不仅具备较为完备的纳税信用立法,建立了内涵丰富的纳税信用评估体系,而且将纳税信

用广泛运用于信贷担保、投资担保、消费担保、税收优惠政策等领域。”⑴我国税务信用的制度构建尚

处于创立阶段,鉴于税务信用数据的广泛用途,以及《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

建设社会信用体系的政策倡导,当前深入研究并扩大税务信用数据的应用范围,做好顶层设计,构 建好法律的监管规则和完善的法律规范,已经具有紧迫的现实意义。一、税务信用数据的法律范畴与实践应用(一)税务信用数据的法律范畴就税务信用而言,目前立法上尚未有明确的定义,税务信用属于社会信用的范畴,也是其核心

组成部分。税务信用在我国金融信用的实际应用并与金融信用产生联系起源于“税银互动”的政策

推动。本文所阐述的税务信用与税收信用是两个不同的范畴,其最大的区别在于税收信用主要是由

税务机关为操作主体;其信用基础是针对减免税款部分来计算信用;其操作方式是实行部分有偿集 资,统一计划使用,定期还本付息。目前,这种信用应用模式基本停止使用。就《纳税信用管理办 法(试行)》部门规章中提出的纳税信用的概念来看,税务信用的概念与纳税信用概念相近似,从立 法外延列举内容可以看出,纳税信用信息主要从纳税征收的角度建立信息体系,包括纳税人的信用

历史信息、税务内部信息、外部信息。既包含有优良信用记录,也包含了不良信用记录,内部信息 主要包括经常性经营指标和非经常性指标,外部信息包括外部参考信息和外部评价信息。纳税信用*周政训,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经济法学专业2015级博士研究生(100088).[1]任梦华等:“纳税信用建设的国际经验与启示\",载《中国财政》2015年第22期,第73页。• 107 •研究生法学第34卷第5期信息既包含了历史和实际发生的纳税行为的记录,也包含了关联涉税指标的考量。有关信息与数据

的定义,在本文我们统一采用数据表述,本文所采取的税务信用的概念,包含了纳税信用的概念和 外延,泛指包含了纳税信用和发票信息在内的全部可以用于金融征信的数据,本文为了研究方便, 统一表述为税务信用数据。相比于纳税信用和税务信息等概念,税务信用数据在大数据时代更加能够体现税务信用的数据

化和契合金融征信的未来发展。一方面,税务数据的应用将极大地丰富金融征信的内容,另一方面, 税收法律规范的强制性约束可以增加金融征信的可靠性和真实性。税务信用数据概念的引入和实际

应用,将为银行等金融机构传统的风控带来深刻的变化:一是通过税务信用以税定贷和税务数据支

撑,可以开辟税贷新路径,解决企业融资难题。二是有效补充传统银行融资风控模式的税务维度, 促使银行等金融机构从税务视角,更加真实判断企业经营实际状况,有利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发纳

税优质客户,判断企业的税务诚信状况,敢于为企业授信。三是发挥税务信用的正效用,有利于纳 税信用评价结果的增值运用,引导企业规范纳税。四是丰富了信用中国的发展核心内涵,促进企业

纳税、普惠金融和税务信用的良性循环。五是数据概念的引入,为金融科技创新服务中小微企业提 供了大数据支撑的途径,将税务信用数据应用于金融机构以税定贷,可以促进企业良性发展,实现

企业、金融、税务三方共赢。税务信用数据包含的内容十分丰富,存在多种分类:在主体上分为企业税务信用数据和个人税 务信用数据;在内容上主要分为纳税信用数据和发票开具信用数据;在性质上可分为正向信用数据

和不良纳税信用数据。目前,企业报送税务机关的企业数据在内容上基本上可以分为9大类。其中,

企业基本信息包含了企业工商登记基本信息、纳税登记信息、经营基本信息、投资人信息的主体信

息等方面。企业纳税申报数据包含了税种、税目、纳税金额、纳税征收、纳税申报起止等信息;企 业财务信息数据包含有企业在税务机关申报的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和利润表;企业税务违法违 规数据包含了企业收到出发和的具体事由和详细内容;企业纳税案件稽查数据主要是企业被立案稽

查的情况;企业发票数据包含了发票领用存和发票开具的基本信息;企业发票经营数据包含了发票 的主表和发票商品明细等;企业欠税数据包含了企业欠税的额度和缴款的期限。这些数据基本涵盖

了企业经营的全部信息内容,作为企业核心经营内容的反映,可以真实准确的反映企业的经营状况。

通过结合工商、银行等数据建模分析之后,可以很好的判断企业的经营情况和征信的基本情况。(二)税务信用数据在金融征信中的维度征信肇始于西方社会商贸往来中为了解决资信不对称的问题而不断演变和发展起来,至今有着

200多年的历史。当代信用社会为了降低交易成本,防止交易欺诈,保障交易安全,尤其在金融业

高度发达之后,金融征信逐步发展,形成了从金融征信内容体系到信用评分的完整系统。无论是企 业还是个人,金融征信的功能主要在于反映其还款的意愿和还款的能力。从我国人民银行制定的《金 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用户管理规范》所指的信用信息(credit information)的定义来看,信用信息 的定义相当广泛,指能够反映个人、企业或其他组织信用状况的信息,包括基本信息、信贷交易信

息以及反映信息主体信用状况的其他信息等。从纳税社会的信用信息构成来看,税务信用数据无疑

是信用信息的重要组成部分。“联合金融系统建立'银税通’,纳税信用良好的企业和个人能获得较 好的资信评价,优先享受信贷。”⑵税务信息天然具有信用信息的内容和特征,通常我们认为税务信 用可以作为金融征信的重要维度存在和应用,税务信息可以判断企业或者个人的资信情况,企业经

营是否健康,个人收入是否稳定,从而可以判断出还款的能力。税务信用数据在诸多政府采集数据

来源中具有明显的重要作用,使其能够真正成为衡量企业实力和商誉的重要指标。深究其与金融征 信的关系,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2]任梦华等:''纳稅信用建设的国际经验与启示”,载《中国财政》2015年第22期,第74页。• 108 ・周政训:税务信用数据征信应用的法律问题研究首先,税务信用数据是构成金融征信内容的核心数据。“纳税信用是经济信用乃至社会信用的重

要标尺,也是其有机成分。”⑶税务信息包含企业的财务报表和纳税情况,结合发票的多维度信息, 可以反映出企业的经营现状和交易情况。企业的报税情况通常可以分为缴纳税款和税款为零两种情 况,有缴纳所得税税款的企业说明企业存在盈利,如果有历史数据分析企业持续缴纳税款,说明企 业基本健康和持续经营;如果企业纳税额为零或者出现纳税额变化,可以通过结合企业发票的经营

信息,反映出企业的交易往来情况,也可判断出企业的经营具体情况。如果企业零报税,也没有开 具发票,这类纳税白板的企业基本很难判断其税务信用情况了。通过对税务信用信息的各种模型分

析,可以直接或者间接反映出企业经营的状况,结合税务信用等级和税务涉嫌违法违规的内容,在 企业征信中对企业经营还款能力做出综合判断。企业如果具有良好的纳税记录,通常是经营良好且 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而发票的开具,是经营交易合同重要的内容,合法的交易必须附带进项和销项 发票的往来,这些都是企业经营合法交易的基础,构成了判断企业征信的核心内容。在个人的征信

中,社保记录和纳税缴纳的记录,通常反映了个人的工作单位、工作稳定性和收入的状况,可以很

好的反映出个人的还款能力,在个人征信中具有重要意义。其次,税务信用数据的内容通过法律强制约束确保了真实性。纳税作为一项基本义务上升到国 家法律责任规范的层面。从宪法、税收实体法、税收征管法等,已经构成一个完整的税收监管法律

体系,这确保税务信用数据在法律的强制力下得到采集和存储,无论是纳税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

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都必须严格按照税收实体法和程序法的规范进行,确保纳税行为的

及时准确进行。税务信息的执法机构是国家税务机关,也业已形成了一个严密的监管体系,从企业 注册成立开始,通过财务人员的实名认证、税控系统的安装、发票的印制、领取,直到流通和存储 的全环节监管。“2008年以来的金税三期建设,大数据信息技术让税务风险管控不再停留在纸上谈 兵的状态,税务违规成本逐年增大,也让国家从以票管税进入到信息管税的大数据时代。”⑷这些技 术手段也确保了税务信用数据的真实性。再者,从刑法规范体系上看,多个涉税刑事责任确立了涉 税违法的严格法律责任。在纳税行为中的偷逃行为,发票使用中的伪造、出售、非法购买、购买伪

造、非法制造、岀售非法制造的发票、持有伪造的发票等环节,出口退税等罪名中,现有法律体系 中包含了 23种涉税刑事责任,通过刑法体系保障纳税行为的严肃性和真实性,确保了税务信息具有 真实性和准确性。最后,税务数据内容通过多维度信息反映企业的征信状况。税务数据包含的企业的信息和企业 工作人员的纳税信息,可以形成多维度的征信内容。税务数据中的纳税数额反映了企业的经营规模;

纳税的违法行为可以反映企业的经营信用场景;发票的信息可以反映出企业发生的交易状况,交易

往来的企业,是否是核心企业供应链的企业。这些信息通过大数据分析,结合工商,银行,物流等

数据信息,可以形成完整的多维度信息,构建出相互印证的征信信息体系,在判断企业征信中发挥 核心信息的作用。税务信用数据在金融征信中的应用经过实践,模型上基本成熟。在发展的方向上,包含了三 种基本路径和模型,一是以缴纳的税额为基础,通过放大倍数来确定企业的信贷额度。二是以发

票的信息为基础,通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额度缩小倍数来确定企业的信贷额度。三是通过社 保和个税缴纳情况来确定个人信用贷款额度。这三个基本模型包含了企业的历史税务信用数据和

当前的税务信用数据。通过这些模型的实践,税务信用数据在银行等金融机构贷款风控中的积极

作用正在引起高度的重视和更加广泛的运用。税务信用数据具有的金融征信重要维度的本质特征,[3] 唐晓鹰等:“纳税信用与社会信用体系的融合”,载《税务研究》2016年第10期,第112页。[4] 郭白涵:\"'金稅三期'大数据时代下的商业企业稅务风险管控探讨”,载《商城现代化》2017年第14 期,第211页。• 109 •研究生法学第34卷第5期为金融征信打开了一条新路径,其根本原因在于税务信用数据可以作为银行放贷风控一个重要的

维度,实现以税定贷。在银行等金融机构诸多的风控模型和维度中,起到关键支撑地位,这也促 使银行正在考虑财税信息维度的重要应用。目前,在部分已经运用了税务信用信息的网络银行或

者股份制银行中,实践反映的税务信用信息在银行放贷中的风险明显可控,坏账率降低到可控范

围之内。通过对微众银行的微业贷风控模型的追踪,据统计,年度坏账率控制在千分之三以内。 通过税务信用数据模型的不断优化,优质的企业通过税务信用信息的模型被筛选出来,成为了快

速获得融资的受惠者。二、税务信用数据征信应用的法律问题审视通过“银税互动”的推动,税务信用数据的运用在我国历经五六年的实践,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但是在法律层面上,目前还是停留在红头文件的规范上。在国家高度重视中小微企业融资和普惠金 融的大背景下,税务信用数据在金融征信中的应用还存在诸多问题,尤其是一些法律障碍还很明显。

实践中,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缺乏完善的征信法律规范我国税务信用数据的征信应用在法律规范方面还比较薄弱,至今尚未将税务信用数据纳入征信

法规进行规范,也未能在法律层面上确定税务信用数据与征信的法律关系。在实践运用中,我国税

务信用数据的征信应用起始于国家税务总局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关于开展“银税 互动”助力小微企业发展活动的通知》和《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拓展“银税互动”活动的 意见》,推动税务数据运用于银行金融征信中,作为服务中小微企业的一种有效手段。但在《征信业 管理条例》中,仅是从征信机构釆集信息的途径上进行规范,允许征信机构可以通过企业自身、企

业关联主体、政府、行业和法院等多个渠道釆集企业信用信息,未能明确征信机构采集税务信用数 据的范围。规范税务信用数据应用的立法位阶还停留在部门规章层面,现有法律条文对规范和促进

税务信用数据的应用显得十分薄弱。从税务机关监管的角度来看,在另一部涉及规范纳税信用的部门规章上,《纳税信用等级评定 管理试行办法》和《关于纳税信用评价有关事项的公告》提出了企业的纳税信用等级,但是也未

能在法律规范层面上提出税务数据在金融机构征信风控上的应用。这个纳税信用等级也在一定程 度上反映了企业在遵守税收法律规范,履行纳税行为方面的信用状况。这种立法现实,一方面反

映了传统银行等金融机构的风控模型以金融机构自身的风险规避为前提的现实困境,而缺乏对企 业动态征信信息的有效掌控,所依赖的征信信息数据也缺乏动态和真实可靠的验证;加之风控模

式并非建立在企业自身融资和经营能力是否相匹配的有效评估上,在经济周期波动中往往积累风

险,造成信贷风险的大量存在。为此,在克服现有征信风控的立法路径上,有必要在征信立法上, 明确将企业税务信用数据的引入金融征信系统中,克服现有金融机构风控标准的静态性和被动性, 为企业诚信纳税行为和良好经营的优质企业开辟了一条贷款融资的新路径,增加金融机构贷款风

控的新维度。(二)正向激励效应弱税务信用数据的应用时间还比较短,发挥税务信用数据的正向效用的实践也才刚刚开始,规范

纳税信用等级应用的立法目的和法律精神仅限于规范和促使纳税人的纳税行为。在规范纳税行为的

同时,如何发挥纳税的正向激励,将税务信用形成金融信用为纳税人服务,目前的规范还停留在部

委通知等红头文件上。如何站立在金融征信的角度上,通过释放信贷融资的正向激励引导企业纳税, 同时,让纳税人通过享有信贷红利而促进纳税行为的良性互动,是需要立法者充分予以思考的。“在我国金融业数字化转型背景下,银行传统的风险管控模式已经无法满足全面管控风险的需

• 110 •周政训:税务信用数据征信应用的法律问题研究求,其事后性、滞后性、主观性严重影响风险管控的有效性。”⑸金融机构一般是以央行的金融信用

信息基础数据库釆集的企业信用信息为基础,通过企业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来评判企业的征信情况, 这种现状局限于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信息的范围和时效性,往往没法动态和全面的反映企业的

经营情况;加之我国企业财务报表的真实性存疑,审计社会中介组织的独立性和审计报告的真实性 缺陷,导致传统的银行风控模型很难真实反映岀企业的征信状况。尤其是在中小微企业中,在没有

担保、抵押、保证等措施,小微企业风险大,传统金融服务模式难以把握。有调查显示:“在所有的 小微企业当中获得正规金融贷款的比例约12.5%,有需求但是最终没有获得贷款的小微企业的比例

高达15%,同时在所有的小微企业存在非正规借贷。”⑹中小微企业的融资成本和融资难成为政府、

金融机构、征信服务公司的难题。由于这种困境,也造成了银行等金融机构对税务信用数据的重视 不足,正向引导作用未能有效传递和回馈给企业,无法更好地促进企业更好的重视税务信用带来的 融资激励。所以,如何更好的落实税务信用数据金融征信的应用,如何发挥纳税对融资的支持和融

资对纳税引导的正向激励作用,无论是解决我国中大型企业的供应链金融的风控建设,还是中小微 企业融资问题,都具有重要意义。(三) 未打破政务信息孤岛目前,银行等金融机构风控数据来源缺乏多维度的场景。由于各行业政府公共信息资源无法有

效整合,各部委条线形成信息孤岛局面,往往造成税务信用信息与工商主体信息、银行经营流水、 核心企业交易、货物物流等信息相互隔离。政务部门根据自身管理需要,各自建设信息数据,一些

部门有意或无意地设置信息利用的壁垒,同时也影响了政务部门之间信息资源的共享。⑺传统银行

等金融机构信贷风控中的资金流、财税信息流、交易信息流、物流信息流等没法形成多场景交叉验 证,严重影响信贷风控的效率和准确度。此外,金融机构尚未完整建立税务信用数据的风控体系,企业自身对税务信用数据不够重视。

我国大部分金融机构基于传统的风控体系,往往缺乏系统和完整的税务信用数据,对其重视也停留

在税银互动的政策执行层面上。虽然有部分金融机构也开始重视税务信用数据的应用,但是数据比 较零碎,获取数据的方式和手段滞后,与税局的对接通道还十分有限。另一方面,中小微企业以及

新成立的企业,往往对纳税信用不够重视,对税务信用的积累缺乏目的和可持续性行为,这样往往 影响了企业纳税信用的质量,在税务信用风控初筛的过程中往往达不到金融机构的基本要求,这也

制约了税务信用数据的广泛运用。但是,由于各政府条线管理的原因,信息孤岛的困境很难打破, 税务信用数据与多维信息的匹配还有待发展。税务信用数据的使用也需要与企业和个人的多种信息

进行多维度、多场景匹配才能更加完整和准确的判断被征信人的征信情况。我国目前在政务信息立 法上还尚未打破各行业政府监管的信息孤岛,银行的传统风控模型基本上是通过企业经营流水、财

务报表和其他交易信息获得的风控效果。税务信息的加入,起到了相互印证的关键作用。发达国家

通常将银行、企业、会计师事务所和税务部门联合起来建立共同的征信体系。⑻(四) 信息安全法律保护不足纳税信用数据的使用过程中,有些机构缺乏完整的内控制度,相关信息获取未能取得企业的授

权,承接数据的系统安全性也未能达到国家的要求。在税务数据使采集和使用上,需要严格进行区 分。目前,一种是税务机关依据税收法律依法采集的原始税务数据,在法律上可以明确这些数据归- 5 -[6

o1

2o11

写 第1期,第56页。[81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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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大磊:“大数据风控助理普惠金融\",载《中国金融》2017年第22期,第56页。贺宗春:''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在哪? \ http://www.sohu.eom/a/239846849_611198,最后访问时间:2 月 10 E) 0参见沈翟和:“我国政府信息共享的法律规制——兼评《政府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载《新视野》

参见唐晓鹰等:“纳税信用与社会信用体系的融合”,载《税务研究》2016年第10期,第113页。・111・研究生法学第34卷第5期政府所有,其信息系统安全和釆集使用有着严格程序保障。还有一种是政府采集备案的数据,这些

数据应当归企业和个人所有,在应用到第三方时候,如何使用和保护是一个严峻的问题。对于从税 务机关电子税务局对接岀来的税务数据,应当作严格的区分,在企业税务数据的采集和使用上,需

要严格的釆集程序,但是在实践中缺乏规范的法律流程,对金融机构使用数据的范围也未能做出明 确的限定。根据《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税务机关及税务工作人员应对纳税人

信息进行保密。但是,该条例仅限定于税务机关内部约束,这将面临着不断上升的外部机关对纳税

人信息的非法获取风险。⑼还有一些大数据公司通过爬虫、数据挖掘等方式对企业的税务数据进行 釆集,往往也未能依法告知企业被采集的税务数据的情况。而对个人的税务数据,目前有些机构未

能严格遵守我国在《征信业管理条例》关于采集个人信息的程序规定。未经信息主体本人同意的情

况下,擅自收集信息主体的个人信息,造成对个人信息权益的严重侵害。“个人信息权利的法律保护 一直存在不足,缺乏相应的法律规范和制裁体系。”个人的纳税数额信息也是法律保护的内容之

一,未经信息主体的书面同意,并明确告知信息主体提供该信息可能产生的不利后果,个人的纳税 数额信息是不允许采集的。在目前操作中,许多机构未能严格履行网络安全信息保护法的相关规定, 部分网络运营者未经被收集者同意收集、使用个人信息,也未能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

和范围,侵犯个人信息安全和隐私权的情况时有发生。三、税务信用数据征信应用的政策建议(-)完善税务信用数据征信应用的法律体系《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提出在我国全面推动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其顶层设计是建立和健全信用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形成覆盖全社会的征信系 统为基础。通过税银互动,将税务信用数据直接纳入金融征信信用,让纳税良好记录可以成为信贷 的依据和新的融资通道。一方面,需要不断完善税务信用数据合法使用的法律体系,有必要将税务

信用数据的应用通过立法加以规范,明确规范税务信用数据可以作为金融征信的重要内容和维度。 现有《征信业管理条例》十四条通过禁止性规定列举了涉及个人人格、精神、隐私方面的征信内容,

但是总体上该法规并未能构建清晰的体系,明确规范哪些信息应当作为征信信息列入采集范围。所

以,税务信用数据在金融征信中的应用仅能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关 于开展“银税互动”助力小微企业发展活动的通知》和《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拓展“银税

互动”活动的意见》等红头文件规范落实。另一方面,“随着立法体系的健全,必须加快信用法的立 法工作,将纳税信用融入到整个信用体系\\ 1111目前,我国规范征信行为的仅有《征信业管理条例》。

作为行政法规,该规范的法律位阶显得相对较低,对于牵涉全局性的金融征信的规范,法律规范力 度不足,需要通过信用立法,尽快制定信用法,将纳税信用数据内容纳入征信法进行全方面规范。(二)建立正向激励机制现有《征信业管理条例》未能充分体现正向激励机制,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现有釆集的也

主要是企业或者个人的负债情况和逾期记录。在我国信用规划上,应强调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并重。所以,我们不应该停留在失信惩戒上,也应当在守信激励上对纳税人释放利好,引导企业和 各类纳税人走入良性的循环。《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中的纳税信用信息主要作为企业在税收 征管和纳税行为的度量和标尺,未能与金融征信建立法理上的联系,未能在金融征信上体现企业良[9] 参见潘中秋:互联网+税收':个人所得税纳税人隐私权保护问题”,载《营销界》2019年第30期,第90

页。[10] 张勇:“个人信用信息法益及刑法保护:以互联网征信为视角”,载《东方法学》2019年第1期,第65页。[11] 唐晓鹰等:''纳税信用与社会信用体系的融合”,载《税收管理》2016年10月总第381期,第114页。

• 112 •周政训:税务信用数据征信应用的法律问题研究好的纳税信用。今后应在无缝衔接“纳税信用”与“贷款信用”制度上作出相应的安排「⑵同步建 立征信的正向激励措施。税务信用数据体现了企业纳税的信用等级、纳税的数额和发票的开票连续

性和开票额度,这均能与金融征信建立有效的连接。一方面,通过金融征信的正向激励,反馈给企 业,促使企业更加重视企业的纳税行为,珍惜企业的纳税信用;另一方面,通过企业享受纳税信用

方面的普惠金融,正向引导企业规范纳税行为,促进企业纳税的主动性和积极性。“银税互动”项目 将纳税信用与企业融资发展有机结合,使纳税信用成为企业的信用资产,提升了纳税信用的“含金

量”,彰显了诚信纳税的示范作用和激励作用」⑶所以,在下一步征信立法修改上,有必要总结好 “银税互动”中正向激励的做法和取得的效果,建立正向激励措施,实现纳税人的税务信用数据的

正向激励,促使纳税诚信社会的逐步完善和发展。相对于正向激励,失信惩戒机制在金融征信中也 将得到有效的链接,对于未能完整履行纳税行为的企业,如果缺乏完整的半年报或者年报,或者未

能提供连续的开票记录,或者存在偷税、漏税等纳税违规行为,或者存在有纳税稽查案件的情况,

将无法享受到税务信用带来的普惠金融服务。(三) 规范税务信用数据的使用流程和标准目前,完善我国税务信用数据的使用标准和流程、纳入征信评分内容、丰富征信内容、规范银 行对接税务数据端口,均需要配套法规加以规范。“银税互动”的实施为中小微企业的普惠金融带来

了新路径和良好实践经验,需要配套规范明确有关流程和标准。首先需要明确规定数据对接主体和

流程,促进现有各省电子税务局接通数据端口在全国范围内进行覆盖,通过规范程序实现银行等金 融机构与各省的电子税务数据端口的进行顺利对接。其次,在税务数据端口标准、税务数据使用范

围方面均需要进一步明确规定。由于我国各省的税务机关信息系统的差异,税务信用数据字段和具 体内容在各省都存在差异,部分省份可以采集到全字段的税务数据,有的省份仅仅提供十几个税务

标准字段,基本无法满足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征信应用。以上的问题,现有的银税互动等红头文件都 没有明确的规定,造成了对接上的困难,加之征信法规也未能明确有关标准,造成实践的困难。在

税务信用的数据具体采集和使用上,需要制定相应的标准,明确各类数据釆集的范围、流程和标准, 例如税务信用数据包含的具体内容和数据字段,税务信用数据的征信应用标准和数据清洗后的字段 构成;也需要进一步明确税务信用数据采集的程序和流程,是由金融机构直接釆集、征信机构釆集

还是其他社会中介机构采集;以及是否将税务信用数据纳入到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通过起草

税务信用数据征信使用的标准和流程,加以规范,促进税务信用数据更加广泛应用。(四) 打破信息孤岛,培育税务信用数据评价中介机构在目前“银税互动”实践中,在数据连接方面,可以通过两种途径解决信息孤岛的问题。一是

通过制定跨部门的法规,促进税务信用数据与工商、不动产、海关、会计等其他征信数据的有效连

接,以共建共治共享为理念推动各方主体广泛参与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与实施。明确各级政府及其 主管部门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职责,促进和实现税务部门与各部门之间信用信息的互联互通和

信息共享o 1141 -是培养第三方机构,在税局与银行等金融机构之引入第三方中介机构。为有效解决 这个问题,需要立法明确征信机构的法律地位和有效手段,通过第三方中介机构建立征信平台打破 各行业信息壁垒,整合各行业信息,通过第三方机构优化、清洗有关信息,提供给银行等金融机构。

由于中介机构的缺乏,税务机构需要建立“银税互动”信息系统,同时还需要面对数量庞大的银行 等金融机构的端口对接服务业务,对于本来人员配置较少的税务机关来说,由于编制限制和人手短

缺,“开展银税互动”服务己经很困难,对税务信用数据的应用进行合法监管更是任务艰巨。故此,[12] 参见陈果等:“协同治理视角下的银税互动”,载《税务研究》2017年第2期,第120页。[13] 参见刘慧平:“完善我国稅收风险管理与纳税信用管理”,载《湖南稅务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9年第3 期,第39页。[14] 参见张为民:“美国纳稅信用治理曲经验及借鉴”,载《国际稅收》2018年第12期,第66页。

• 113 •研究生法学第34卷第5期需要推进通过市场机制进行解决,培育税务信用数据评价的中介机构。“美国有着发达的信用中介行

业,存在一批专门从事征信、纳税信用评级以及纳税信用管理的业务的中介机构。” t⑸我国应当借 鉴有关标准和建设模式,结合实际培养税务信用数据金融征信的中介服务机构,以完善和加快现有

税务信用征信市场体系的多层级建设。(五)保护被征信对象的合法信息权益随着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人工智能的高速发展,数据成为一种真正的生产要素登上了历

史舞台。我们的社会已经形成了一个星级网络,万物互联,一切的行为被记录并通过数据存储和反 映。大数据征信的兴起正在改变传统征信的面貌,征信数据成为企业重要资产得到了重新认识,需 要我们在充分应用税务信用数据的同时,加强税务信用数据应用的合法性监管。在数据法律保护方

面,世界各国也十分重视对个人数据和信息隐私权的保护,2018年欧盟刚刚实行的《一般数据保护 条例》,其“长臂管辖”原则已对中国的数据产业发展产生影响。需要我们重新审视对企业和个人的

税务信用数据的应用的法律边界,严格遵守现行对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规范和法律程序,在充分获 得企业主体和当事人的同意授权的程序后方可采集有关数据。同时,也需要加强对企业相关商业秘

密数据的安全保护,确保企业数据的信息安全,防止不正当使用和泄露造成的法律责任。加强对使 用机构的监管,促使其不断健全内控制度,保护好企业商业秘密和个人合法信息权益。对于数据釆

集机构和金融机构等数据使用单位,一是应当限定采集和使用的范围,金融机构应当明确企业数据 或者个人数据应用于贷前、贷款审批、贷后管理使用,在催收方面需要严格限制仅仅能将信息发送 给独立第三方机构,且该独立第三方机构负有同等的保密和信息安全等法律责任。二是应当严格限 定这些机构负有保密和审慎注意义务,除非企业或者个人同意,税务信息数据采集、使用机构应当

坚持合法、合理和必要的措施原则,加强“银税互动”信息系统和对接端口的安全稳定运行。采集、 使用机构应当承担共建征信信息系统安全的义务,包括采取加强银税系统用户查询管理,优化自助 查询机制等防止信息泄露的措施,保证企业和个人信息的安全。三是法律层面也应当建立对企业和 个人的税务信用信息损失赔偿制度,对采集和使用机构未履行审慎义务故意造成企业或者个人税务 信用信息泄露的行为应当承担法定赔偿责任。将税务信用信息知情权等纳入征信信息知情体系,建

立企业和个人税务信用信息侵害救济机制,以及企业和个人税务信用信息合法权益自力救济保护制

度。此外,应当完善行政、民事和刑事法律责任,建立救济制度,完善行政救济程序,以规范的行 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制度,给予纳税人救济;建立专门的纳税人涉税赔偿制度,完善涉税民事赔偿制

度,对严重侵害纳税人信息行为,通过刑法加以规制和制裁。a。[15] 任梦华等:\"纳税信用建设的国际经验与启示”,载《中国财政》2015年第22期,第74页。[16] 参见张怡等:\"中美纳税人信息隐私权保护制度的比较及借鉴”,载《国际税收》2014年第5期,第54页。• 1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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