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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复习第十四天(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徇私枉法罪与司法人员的其他渎职犯罪)

来源:小侦探旅游网
刑法复习第十四天(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徇私

枉法罪与司法人员的其他渎职犯罪)

【知识小结】 ①滥用职权罪

1.滥用职权是身份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主观为故意。 2.指令行为属于滥用职权的实行行为。

3.滥用职权罪的正犯必须具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 4.滥用职权罪的从犯可以不具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 5.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 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②玩忽职守罪

1.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 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2.玩忽职守罪导致了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同时满足主 观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过失。 3.玩忽职守罪只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为主体。

4.滥用职权罪与玩忽职守罪不是对立关系,滥用职权可以评价为玩忽职守。

5.玩忽职守罪和滥用职权罪的异同:相同点是都包括不履行职责这种不作 为方式,都要求造成严重后果;不同点是滥用职权罪是故意犯罪,玩忽职守罪是 过失犯罪。

③徇私枉法罪与司法人员的其他渎职犯罪

1.徇私枉法罪正犯要求是司法工作人员。

2.徇私枉法罪中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包括不立案、不 侦察、不起诉、不审判、裁定无罪。

3.徇私枉法主观故意为徇私、徇情,如果主观没有故意,也没有徇私、殉情 动机,只是因为法律水平低下而过失造成冤案错判的,不构成徇私枉法罪。

4.司法工作人员先收受贿赂,又徇私枉法的,才能从一重罪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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