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治理技术规范的通知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河南省环境保护厅 • 【公布日期】2012.04.19 • 【字 号】豫环文[2012]75号 • 【施行日期】2012.04.19 •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 正文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涉重金属若干行业综合治
理技术规范的通知 (豫环文〔2012〕75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环保局:
按照省政府《关于批转省环保厅等部门2012年河南省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2012〕13号)精神,为切实做好我省重金属防治工作,省环保厅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部对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的要求,并结合我省实际,针对我省重点重金属污染行业,组织编制了《河南省重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行业综合治理技术规范》、《河南省皮革及其制品行业综合治理技术规范》、《河南省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综合治理技术规范》和《河南省重有色金属矿(含伴生矿)采选行业综合治理技术规范》,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河南省重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行业综合治理技术规范 2、河南省皮革及其制品行业综合治理技术规范 3、河南省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综合治理技术规范
4、河南省重有色金属矿(含伴生矿)采选行业综合治理技术规范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九日
附件1:
河南省重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行业综合治理技术规范
一、综合治理范围
河南省所有重有色金属冶炼企业,包括铜冶炼、铅锌冶炼、钨钼冶炼、锑冶炼和贵金属冶炼(以矿产金银为主的冶炼系统和铜铅锌冶炼企业的金银铂钯等贵金属综合回收系统)。 二、政策要求
(一)河南省所有重有色金属冶炼企业生产工艺及装备必须符合当前国家和我省产业政策的有关规定,同时还应符合国家关于铜冶炼、铅锌锑冶炼、钨钼冶炼和贵金属冶炼的清洁生产技术标准和污染物排放要求。
(二)按照国家环保相关法律和产业政策,对下述工艺和装备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予以淘汰:
1、密闭鼓风炉、电炉、反射炉炼铜工艺及设备(不含综合回收利用);采用烧结锅、烧结盘、简易高炉等落后方式炼铅工艺及设备,未配套建设制酸及尾气吸收系统的烧结机炼铅工艺;烧结-鼓风炉炼铅工艺;采用马弗炉、马槽炉、横罐、小竖罐(单日单罐产量8吨以下)等进行焙烧、采用简易冷凝设施进行收尘等落后方式炼锌或生产氧化锌制品的生产工艺及设备。所有单线产能5万吨/年及以下规模的铅冶炼生产线和单线产能不足10万吨/年规模的锌冶炼生产线。
2、采用铁锅和土灶、蒸馏罐、坩埚炉及简易冷凝收尘设施等落后方式炼汞;采用土坑炉或坩埚炉焙烧、简易冷凝设施收尘等落后方式炼制砷化合物或砷制品;烟气制酸采用干法净化和热浓酸洗涤技术;采用地坑炉、坩埚炉、赫氏炉等落后方式炼锑;利用坩埚炉熔炼再生铅的工艺;10000吨/年以下的再生铅项目;铜线杆(黒杆)生产工艺;无烟气治理措施的再生铜焚烧工艺及设备;50吨以下传统固
定式反射炉再生铜生产工艺及设备;再生有色金属生产中采用直接燃煤的反射炉项目。
3、混汞提金工艺;黄金小氰化池浸工艺、土法冶炼工艺;无环保设施提取线路板中金、银、钯等贵重金属。
4、资源利用水平和冶炼能耗达不到以下标准的现有再生铅项目:铅的总回收率大于95%,冶炼弃渣中铅含量小于4%,冶炼能耗低于200千克标准煤/吨。 5、达不到环保部铅蓄电池和再生铅企业审核要求(环办函〔2012〕325号),期限内未通过环保核查的铅酸蓄电池企业。
6、未依法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从事废铅酸电池收集和处置及再生铅企业。
(三)重有色金属冶炼企业必须依法取得完善的环保手续,每两年进行一次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清洁生产水平应不低于二级标准,并使企业持续处于清洁生产审核有效期内,并将审核结果依法向环保部门报告。 三、综合治理技术要求 (一)废气
1、对含重金属原料应设置封闭式料仓和密闭输送系统,其他粉状块状物料设置挡风抑尘网和喷水降尘设施。
2、产生大气污染物的生产工艺和装置必须设立局部或整体气体收集系统和集中净化处理装置。所有排气筒高度应满足环保要求,最低应不低于15m。排气筒周围半径200m 范围内有建筑物时,排气筒高度还应高出最高建筑物3m 以上。 3、火法冶金工艺进行冶炼应在密闭条件下进行,并设置尾气净化系统、报警系统和应急处理装置,其中应设置化学;湿法冶金工艺冶炼应建设尾气除湿净化装置。
4、对于炉窑喂料口、出渣口、烧结机头、机尾等工艺废气排放口应安装省级
环保部门认可的在线监测装置,并与环保部门联网。
5、火法冶金工艺进行冶炼应在密闭条件下进行,并设置尾气净化系统、报警系统和应急处理装置;含重金属废气应采用捕集、化学液相吸收、固体吸附等二级以上联合净化;除铜渣处理工段应淘汰燃煤反射炉,改用固定式燃气直射炉或氧气底吹炉;湿法冶金工艺冶炼应建设尾气除湿净化装置。 6、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要求如下:
铅冶炼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与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执行《铅冶炼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684-2011)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铜工业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与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执行《铜、镍、钴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7-2010)中表5和表6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其他重金属冶炼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要求:颗粒物≤50毫克每标立方米,二氧化硫≤250毫克每标立方米;硫酸雾浓度≤20毫克每标立方米,铅及其化合物≤5毫克每标立方米,汞及其化合物≤0.05毫克每标立方米、砷及其化合物≤0.4毫克每标立方米。
其他重金属冶炼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要求如下:铅及其化合物≤0.006毫克每标立方米,砷及其化合物≤0.01毫克每标立方米,汞及其化合物≤0.0003毫克每标立方米,硫酸雾浓度≤0.3毫克每标立方米,总悬浮颗粒物≤1.0毫克每标立方米,二氧化硫≤0.5毫克每标立方米。 (二)废水
1、铅工业企业水污染物排放浓度执行《铅冶炼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684-2011)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铅锌冶炼企业制酸系统废水及其它含酸废水必须单独处理满足回用水质要求后全部回用于生产,不得外排。 铜工业企业水污染物排放浓度执行《铜、镍、钴工业污染物排放标》
(GB25467-2010)中表3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钨钼冶炼、金银冶炼企业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要求如下:总锌1.0mg/L、总铜0.2 mg/L(以上指标在企业废水总排放口取样);总铅0.2 mg/L、总镉0.02 mg/L、总汞0.01 mg/L、总砷0.1 mg/L、总镍0.5 mg/L、总铬1.5 mg/L、总钴1.0 mg/L(以上指标在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取样)。
2、铅锌冶炼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5m3/t产品、铜冶炼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8m3/t产品、金银冶炼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10m3/kg产品、钨钼冶炼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10m3/t产品。
3、生活污水应排入城市污水管网或处理后达标排放。
4、企业应在生产区建设初期雨水收集池并进行合理处理并利用。
5、凡排放废水的生产企业应建设规范化排污口,在废水排放口安装在线监测装置,并与环保部门联网。 (三)固体废物
1、积极开展资源综合利用,鼓励有色金属冶炼企业增设有价金属综合利用设施,重有色金属冶炼企业集中区建设区域有价金属综合利用设施。回收有价伴生金属的覆盖率达到95%。
2、企业产生的固体废弃物应分类处理处置,经鉴别为危险废物的需严格按危险废物处理处置要求进行处置,经鉴别为一般固体废物的按一般固体废物处置。 (四)噪声
对所有高噪声设备均应设置减震基础、安装消声器、置于室内等降噪措施,有效降低噪声源强,厂界噪声应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的要求。 附件2:
河南省皮革及其制品行业综合治理技术规范
一、综合治理范围
河南省所有皮革及其制品企业,包括皮革鞣制加工、毛皮鞣制及制品加工等。 二、政策要求
(一)河南省所有皮革及其制品企业生产工艺及装备必须符合当前国家和我省产业政策的有关规定,同时还应符合国家清洁生产标准关于皮革鞣制加工、毛皮鞣制及制品加工的技术标准和排放要求。
(二)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年加工3万标张以下的制革生产线必须在2012年6月底前予以淘汰。
(三)皮革及其制品企业应积极采用高吸收铬鞣剂和皮革铬鞣废液的循环利用技术;毛皮应采用环保型非铬鞣剂;凡应用铬鞣剂的,其含铬污泥应采用再利用技术。
(四)皮革及其制品企业应每2年进行一次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其综合评价指数应在80以上,达到清洁生产先进企业(对应国内清洁生产先进水平),企业应持续处于清洁生产审核有效期内,并将审核结果依法向有关部门报告。 三、技术要求 (一)废水
1、废水中污染物排放浓度应符合当地环保部门规定的排放级别要求。特别是第一类污染物应严格按照《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确定的第一类污染物一律在车间口或车间处理设施排放口采样的规定。水循环利用率不低于50%。
2、企业应采用高吸收高结合铬鞣技术,并完全实现铬鞣废液的循环利用,严格执行三价铬鞣制废液单独处理的规定,并建设规范化工艺设施,提高废液循环利用率,减少含铬污泥的产生量。
3、凡排放废水的生产企业应建设规范化排污口,在废水排放口安装在线监测
装置,并与环保部门联网。 (二)固体废物
1、企业产生的铬污泥全部收集,并达到环保部门提出的综合利用要求。 2、企业产生的其它危险废物(铬磨革革灰、皮屑)应按规定在厂内进行临时贮存,并定期交有资质的单位安全处置。
3、企业产生的固体废弃物应分类处理处置,经鉴别为危险废物的需严格按危险废物管理要求进行处置,经鉴别为一般固体废物的按一般固体废物处置。 (三)废气
1、在磨皮、抛光等皮革表面处理工艺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筒颗粒物排放浓度不得高于50mg/m3。
2、造成周围大气环境污染的现有制革企业,应予搬迁或生产车间封闭和通风,并对车间废气进行净化处理达标后排放。 (四)噪声
对所有高噪声设备均应设置减震基础、安装消声器、置于室内等降噪措施,有效降低噪声源强,厂界噪声应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的要求。 附件3:
河南省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涉重金属行业综合治理技术规范 一、综合治理范围
河南省所有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企业,包括基础化学原料制造(烧碱、聚氯乙烯工业)和涂料、油墨、颜料及其类似产品制造等。 二、政策要求
(一)河南省所有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涉重企业生产工艺及装备必须符合当前国家和我省产业政策的有关规定,同时还应符合国家清洁生产标准关于基础化
学原料制造和涂料、油墨、颜料及其类似产品制造的技术标准和排放要求。 (二)按照国家产业政策,淘汰300吨/年以下的油墨生产装置(利用高新技术、无污染的除外)。油墨生产推广有机颜料替代无机颜料。颜料、防霉剂、防腐剂等助剂生产不得添加铅、汞、铬、镉等重金属物质。
(三)2012年11月底前,我省所有电石法聚氯乙烯行业全部普及盐酸深度脱吸技术应用,和硫氢化钠处理含汞废水技术,限期使用低汞触媒。电石法聚氯乙烯企业汞污染防治技术应满足《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氯碱(烧碱、聚氯乙烯)行业准入条件(国发改委〔2007〕74号)》、《清洁生产标准氯碱行业(聚氯乙烯)(HJ476-2009)》以及《关于印发电石法聚氯乙烯行业汞污染综合防治方案的通知(工信部节〔2010〕261号)》及其附件《电石法聚氯乙烯行业重点清洁生产技术》的有关规定。
(四)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企业应每2年进行一次强制清洁生产审核,达到国内清洁生产先进水平,并持续处于审核有效期内,并将审核结果依法向有关部门报告,未开展过清洁生产审核的必须在2012年10月底前完成审核验收。 三、技术要求 (一)废水
1、废水中污染物排放浓度符合当地环保部门规定的排放级别要求。其中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执行《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5581-95)中电石法聚氯乙烯废水总汞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为0.005mg/L;油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执行《油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3-2010)中表3规定限值(总汞0.001(0.002)mg/L、总镉0.01(0.1)mg/L、总铬0.1(0.5 )mg/L、六价铬0.05(0.2) mg/L、总铅0.1 mg/L、总铜0.2 mg/L)。涂料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执行排放限值为总汞0.001(0.002)mg/L、总镉0.01(0.1)mg/L、总铬0.1(0.5 )mg/L、六价铬0.05(0.2) mg/L、总铅0.1 mg/L、总砷
0.05(0.5) mg/L。铅铬黄、钼铬红、锌钡白、铬绿等以及其他化学工业执行《污水排放标准(GB8978-1996)》的规定。水循环利用率不低于80%。 2、生活污水应排入城市污水管网或处理后达标排放。
3、企业应在生产区和废水治理区建设初期雨水收集池并进行处理。 4、凡排放废水的生产企业应建设规范化排污口,在废水排放口安装在线监测装置,并与环保部门联网。 (二)固体废物
1、企业产生的固体废弃物应分类处理处置,经鉴别为危险废物的废汞触媒、含汞废活性炭及废水处理产生的含汞固废需严格按危险废物处理处置要求进行处置,经鉴别为一般固体废物的按一般固体废物处置。 2、电石渣等一般工业固体废弃物应全部综合利用。
3、企业产生的危险废物(含汞废活性炭等)应按规定在厂内进行临时贮存,并定期交有资质的单位安全处置。 (三)废气
1、加强含重金属化工原料和产品厂内临时贮存设施的建设和管理,采取严格的“三防”措施,减小重金属粉尘的无组织排放。
2、工艺产生的重金属粉尘或含重金属废气(尾气)必须采取先进可靠的收尘技术措施,废气中重金属排放应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点源和无组织排放要求,其中,点源重金属排放浓度限值:铅≤0.70mg/m3、汞≤0.012mg/m3、镉≤0.85mg/m3;无组织排放重金属浓度限值:铅≤0.0060mg/m3,汞≤0.0012mg/m3,镉≤0.040mg/m3。
3、重金属粉尘或含重金属废气(尾气)的点源排气筒高度不应低于15m。排气筒高度除须遵守点源排放速率标准值外,还应高出周围200m半径范围的建筑5m以上。
4、对所有高温废气应通过设置高效除尘系统净化后,由高烟囱排放,含重金属废气应建设联合液相处理系统。
5、所有工艺废气排放口应安装省级环保部门认可的在线监测装置,并与环保部门联网。 (四)噪声
对所有高噪声设备均应设置减震基础、安装消声器、置于室内等降噪措施,有效降低噪声源强,厂界噪声应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的要求。 附件4:
河南省重有色金属矿(含伴生矿)采选行业综合治理技术规范
一、综合治理范围
河南省所有重有色金属矿(含伴生矿)采选业,包括铜铅锌锑矿采选、金银矿采选、钨钼矿采选、硫铁矿采选等。 二、政策要求
(一)河南省所有重有色金属矿(含伴生矿)采选企业生产工艺及装备必须符合当前国家和我省产业政策的有关规定,同时还应符合国家清洁生产标准关于铜矿采选、铅锌矿采选、钨钼矿采选、金银矿采选业的技术标准和排放要求。 (二)按照国家产业政策,淘汰关闭以下类别项目:
未经国务院主管部门批准,无采矿许可证的钨、锡、锑等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矿山采选项目;日处理金精矿50吨以下的独立氰化项目;日处理矿石100吨以下,无配套采矿系统的独立黄金选矿厂项目;日处理金精矿50吨以下的火法冶炼项目;处理矿石5万吨/年以下的独立堆浸场项目;日处理岩金矿石50吨以下的采选矿项目;处理砂金矿砂20万立方米/年以下的砂金开采项目。 (三)提高采矿成套机械设备的自动化水平。提高采矿回采率、选矿回收率。
凿岩、铲运、放矿、出矿和运输(机车、汽车和皮带)等采用湿式作业;溜井出矿、露天穿孔、破碎和皮带运输等采用密闭抽尘和净化措施。
(四)废水治理推广高浓度泥浆法处理、电絮凝工艺、膜技术或者离子交换回用。废气治理采用捕集、液体吸收、固体吸附等二级以上过程联合净化。从源头上减少低品位矿渣、烟尘、污泥等产生量。砷渣鼓励采用“置换-氧化-还原”全湿法制取三氧化二砷产品。
(五)重有色金属矿(含伴生矿)采选业企业应每2年进行一次清洁生产审核,并达到国内清洁生产先进水平,并持续处于审核有效期内,并将审核结果依法向有关部门报告,未开展过清洁生产审核的必须在2012年10月底前完成审核验收。
三、技术要求 (一)废水
1、废水中污染物排放浓度应符合当地环保部门规定的排放限值要求。特别是第一类污染物应严格按照《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确定的第一类污染物一律在车间口或车间处理设施排放口采样的规定。水循环利用率不低于90%(《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规定75%)。 2、生活污水应排入城市污水管网或处理后达标排放。
3、企业应在生产区建设初期雨水收集池并进行合理处理及利用。
4、凡排放废水的生产企业应建设规范化排污口,在废水排放口安装在线监测装置,并与环保部门联网。 (二)固体废物
1、重金属一般固体废物应按照资源化、无害化的要求,综合利用,安全贮存。重金属采选企业应实施尾矿渣综合利用方案。
2、危险废物必须安全贮存,定期送交具有资质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处置。
(三)废气
1、产生大气污染物的生产工艺和装置必须设立局部或整体气体收集系统和集中净化处理装置。
2、造成周围大气环境污染超标的现有企业,应予搬迁或对生产车间封闭和通风,并对车间废气进行净化处理达标后排放。 (四)噪声
对所有高噪声设备均应设置减震基础、安装消声器、置于室内等降噪措施,有效降低噪声源强,厂界噪声应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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