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员工因私出境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XXXX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员工因私出境管理工作,健全管理制度,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总部、全资子公司及按全资子公司管理的控股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下同)。经公司批准另行制订相关管理制度的单位除外。
第三条凡员工因私申请短期出境(含旅游、探亲等)或出国自费学习、就业、定居的,均视为因私出境。
第四条员工申请因私出境,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并附有关证明文件,按以下程序审核:
(一)公司领导(不含由中共中央组织部、XXXX国有资产监督委员会管理的干部)申请因私出境,经公司总经理批准后报人力资源部备案;
(二)总部部门主任(投资部总经理)、子公司总经理经公司分管领导同意后直接向人力资源部提出,由人力资源部报公司领导批准;
(三)总部部门及子公司其他高管人员经所在部门主任(投资部总经理)、子公司总经理签署意见后向人力资源部提出,由人力资源部报公司领导批准;
(四)总部部门副主任、子公司副总经理以下属于登记备案的其他员工向所在部门或子公司提出,由部门或子公司领导签署意见后报人力资源部审核;
(五)总部部门、子公司不属于登记备案的人员因私申请短期出境旅游,按照公司规定履行请假手续后,根据北京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相关规定办理手续。(公司领导、公司高、中级管理人员、资深、高级项目经理、外派项目管理人员为北京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登记备案人员);
(六)总部部门、子公司不属于登记备案的人员出国自费学习、就业、定居的,须以书面形式提出,经所在部门主任(投资部总经理)、子公司总经理批准后报公司人力资源部备案。
第五条在职人员被批准出境后,应妥善办理好工作交接手续。属于出国自费学习、就业、定居的,同时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第六条员工因私出境的假期及工资待遇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员工配偶为国家公务员,被派驻到国外长期工作的,其探亲假期及工资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员工配偶公派出国攻读研究生的,自出境之日起,满一年后,员工可申请出国探亲,假期一般为三个月,最多不得超过六个月,逾期不归的,视为员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出国探亲期间,前三个月只发岗位工资和司龄工资,从第四个月起,停发工资;
(三)员工需赴境外探亲的(且配偶或父母为因私出境),其探亲按照公司考勤制度执行。归侨、侨眷职工出境探亲待遇按照《XXXX侨办、国家人事局、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公安部关于归侨、侨眷职工出境探亲待遇问题的通知》执行;
(四)员工出境访友、继承财产或办理其他私人事务,均按照公司考勤制度中事假处理,公司根据情况批准假期,最长不超过三个月。因故确需续假的,应在批准的假期内向公司办理续假手续,续假期限一般不超过一个月。员工出境期间,停发工资。逾期不归的,视为员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五)离退休员工因私出境的有关待遇按《XXXX侨务办公室、人事部、外交部、劳动部、财政部关于归侨、侨眷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因私出境有关待遇的通知》执行。
第七条员工申领因私出境证件的程序和已申领因私出境证件的管理,按照《XXXX公司员工因私出国(境)证件管理暂行办法》(XXXX人字[XX]1XX号)执行。
第八条经批准因私出境的中共党员、共青团员,其组织关系,仍保留在原所在单位;超过规定期限未归者,按照组织原则及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九条本规定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办法经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审议,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XXXX公司职工因私出境管理暂行规定》(XXXX人[XX]XX号,XX年X月X日)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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