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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办就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公开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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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委动态 法制办就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 公开征求意见 为了进一步增强立法工作的透明度,经领导同意,法制办公室将《规 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对于预防规划实施可能造成的不良环境影响,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 的协调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2002年,国家出台了《环境影响评价法》,对规划环境影响 评价作了专章规定。为了贯彻实施《环境影响评价法》,进一步规范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工 作,原国家环保总局在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起草了《规划环境影响 评价条例(送审稿)》,报请审批。法制办公室在充分听取有关部门、地方人民政 府和有关专家意见的基础上,经与原国家环保总局、原交通部、发展改革委、水利部等部门反 复研究论证,形成了《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征求意 见稿明确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范围,规范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编制,规范规划环境影响 评价文件的审查,规范规划环境影响的跟踪评价。此外,征求意见稿还对规划环境影响评价 工作中可能发生的各种违法行为规定了法律责任。 法制办《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征求意见稿)》规定,对环境有重大影响的规划 实施后,规划编制机关应当及时组织环境影响的跟踪评价,将评价结果报告规划审批机关, 并通报有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征求意见稿规定,规划环境影响的跟踪评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规划实施的环境影响、 环境质量变化趋势及其与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的比较分析;规划实施中所采取的预防或者 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的有效性分析;对规划实施的意见与改进措施。 征求意见稿同时规定,规划编制机关在对规划环境影响进行跟踪评价时,可以采取座谈 会、调查问卷、现场走访等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根据征求意见稿,规划编制机关编制综合规划,应当同时编写环境影响篇章或者说明, 并征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意见。未编写环境影响篇章或者说明的,规划审批机关应当要求 其补充;未补充的,规划审批机关不予审批。 (资料来源:法制办公室) 工程咨询参考2008年第3期总第3期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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