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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休假的诉讼时效是如何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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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休假的诉讼时效是如何规定的

年假指给职⼯⼀年⼀次的假期。即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企业单位、有雇⼯的个体⼯商户等单位的职⼯,凡连续⼯作1年以上的,均可享受带薪年休假。那么年休假的诉讼时效是如何规定的?下⾯,店铺⼩编整理了有关法律知识,供⼤家学习参考。

年休假的诉讼时效是如何规定的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起计算1、《职⼯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第三款规定了,“单位确因⼯作需要不能安排职⼯休年休假的,经职⼯本⼈同意,可以不安排职⼯休年休假。对职⼯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资收⼊的300%⽀付年休假⼯资报酬。”从中可以看出,给予年休假⼯资报酬的前提是“单位确因⼯作需要不能安排职⼯休年休假的”,其中蕴含了在安排年休假的事情中,单位起主导作⽤。

《企业职⼯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条也规定,“⽤⼈单位安排职⼯休年休假,但是职⼯因本⼈原因且书⾯提出不休年休假的,⽤⼈单位可以只⽀付其正常⼯作期间的⼯资收⼊”,由此,只有在劳动者以积极的明⽰的⽅式表⽰其不休年休假的情况下才能判定劳动者做出了放弃年休假权利的意思表⽰。

⽽劳动者从未表⽰过放弃年休假的权利。《职⼯带薪年休假条例》对跨年年休假的安排亦赋予⽤⼈单位⼀定的决定权,但并不意味着跨年度后,未休完年休假的劳动者的相应权利就完全丧失了。虽然⽤⼈单位规定未休完年休假视为作废,但这并不能免除其法定的补偿义务。除⾮⽤⼈单位有证据证明已经安排了劳动者年休假⽽劳动者拒绝。2、《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七条第⼀款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起计算”;

该条第四款同时规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劳动报酬发⽣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的,应当⾃劳动关系终⽌之⽇起⼀年内提出”。以上第⼀款规定即司法实践中通常所说的“劳动争议的⼀般仲裁时效”,第⼆款规定即“追索劳动报酬的特殊仲裁时效”。

《企业职⼯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条“⽤⼈单位经职⼯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资收⼊的300%⽀付未休年休假⼯资报酬,其中包含⽤⼈单位⽀付职⼯正常⼯作期间的⼯资收⼊”的规定可以看出,300%的年休假⼯资报酬中包含了100%的正常⼯作期间⼯资收⼊。

由此看出,《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的年休假⼯资报酬实际包括了两部分,即正常的休息年休假期间的⼯资和未休年休假的惩罚性赔偿。劳动者主张年休假⼯资,⼀般情况下实际上主张的是扣除正常的年休假⼯资后的200%的惩罚性赔偿,因此应适⽤⼀般仲裁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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