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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减少企业涉税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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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日常税收征管中发现,有些纳税人出于种种原因,或放弃税收优惠和税款抵扣权,或出现违反税法规定骗取出口退税的行为,给自身带来一定的涉税风险,而上述行为大多与“36个月”有关。因此,减少涉税风险,请牢记“36个月”数字。下面跟仁和一起来学习一下吧

放弃免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

放弃免税之销售货物或劳务

依据: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依照条例的规定缴纳。放弃免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

放弃免税之提供应税服务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第四十四条规定,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适用免税、减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减税,依照规定缴纳。放弃免税、减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减税。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同时适用免税和零税率规定的,优先适用零税率。

放弃免税之出口货物劳务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规定,适用免税的出口货物劳务,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如果放弃免税,实行按内销货物征税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出口货物劳务放弃免税权声明表》,办理备案手续。自备案次月起执行征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骗取退税:停止享受优惠36个月以上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范税收风险若干的通知》(财税[2013]12号)规定,纳税人发生虚开专用或者其他扣税凭证、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行为,被税务机关行政处罚或审判刑事处罚的,其销售的货物、提供的应税劳务和营业税改征应税服务。

如果是享受即征即退或者先征后退优惠的纳税人,自税务机关行政处罚决定或审判机关判决或裁定生效的次月起36个月内,暂停其享受上述优惠。

纳税人自恢复享受优惠之月起36个月内再次发生违法行为的,自税务机关行政处罚决定或审判机关判决或裁定生效的次月起停止享受即征即退或者先征后退优惠。

简易计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提供应税服务

依据:财税[2013]106号文件第十五条规定,一般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一般纳税人提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

销售货物或劳务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的通知》(财税[2009]9号)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下列货物,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

(1)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

(2)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

(3)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黏土实心砖、瓦)

(4)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

(5)自来水。

(6)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

大家现在记住36这个数字了吗?我们做为财务会计,帮公司减少涉税风险,是我们

应尽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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