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实施意见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青海省交通运输厅 • 【公布日期】2019.03.29
• 【字 号】青交建管〔2019〕51号 • 【施行日期】2019.04.29 •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失效
• 【主题分类】招标投标 正文
青海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交通工程建设项目招
标投标活动的实施意见
青交建管〔2019〕51号
厅属各相关单位、厅机关各相关处室: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交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及其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依法实施管理,完善招投标行政监督机制
省、市(州)、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管理权限依法对辖区内交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一)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公路、水运、地方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对全省国省道
干线公路、重点水运工程、地方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1.对依法必须招标的全省国省道干线公路建设项目、省级交通运输信息化工程项目、重点水运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指导各市(州)、县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职责依法对必须招标的交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具体工作由省交通运输厅建设管理处承办)
2.对依法必须招标的全省国省道干线公路养护工程项目、地方铁路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具体工作分别由省交通运输厅养护管理处、青海省地方铁路管理局承办)
(二)市(州)、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等主管部门按职责依法对辖区内交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三)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履行交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是:
1.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交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
2.结合实际,制订贯彻实施细则或实施意见; 3.依法对招标程序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对招标文件、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等进行告知性备案,对评标专家抽取、评标实施监督,处理应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受理的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 二、进一步规范招标行为,加强行业自律
(一)交通工程建设项目达到《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的,以及国省道干线公路的试验检测、第三方技术服务达到必须招标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招标。招标人是依法提出交通工程招标项目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招标投标活动依法由招标人负责,并对招标投标活动的合法合规性和工作质量负责。
(二)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配套法规;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适
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配套法规。招标人应当主动接受发改、财政等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
(三)非必须招标项目的采购、经批准采用邀请招标的投标人名单,应当纳入项目法人的“三重一大”事项,按照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工程质量的原则,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规范采购行为,认真填写采购资料,及时归档备查。
(四)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招标人在项目立项时应依法取得核准;委托招标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招标代理服务实行\"谁委托谁付费\"。 (五)交通工程建设项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应当符合国家、交通运输部及省交通运输厅颁布的招标“标准文件”及“范本”要求,并结合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科学合理编制。国家对招标项目的技术、标准有规定的,招标人应当按照其规定在招标文件中提出相应要求。项目工程技术复杂、难度大,对“标准文件”、“范本”中规定应不加修改地引用的条款确需修改的,应当由招标人或负责备案的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讨论修改。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六)招标人应当建立健全招标投标管理制度,严格执行招标投标程序、落实各环节的责任人。严禁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信息,受托编制招标项目预算或业主控制价或最高投标限价、编制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等前期提供咨询服务的单位及其个人不得参与受托编制招标项目的投标、代理投标或者为该项目的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提供咨询,禁止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七)招标人提出的招标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应当依法取得许可。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开展项目前期工作,当工程建设项目具备一定条件时,可以提出招标项目、拟定招标计划、
划分标段。提出招标项目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工程建设项目履行项目审批或者核准手续后,方可开展勘察设计招标。确需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申请报告前开展前期工作的,经项目审批、核准部门批准,可以先行开展勘察设计招标活动。
2.初步设计文件批准后,方可开展施工监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可以开展施工招标资格预审。
3.施工图设计文件批准后,方可开展施工招标。
(八)工程建设项目可以按照工程(包括新建、改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货物(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服务(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试验检测、第三方技术服务等)进行分类、分标段招标,也可以将货物列入相应的工程中招标,由投标人竞争报价。标段划分应遵循“有利于中标人合理投入和机械化、规模化作业,有利于建设管理”的原则。招标人可以实行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施工总承包招标或者分专业招标。公路沿线房建、交安、机电等附属工程宜纳入公路主体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招标。
(九)招标人不得将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标段划分为名、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第三方技术服务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依法必须招标规模标准的,必须招标。不影响原中标人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且不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的变更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应当依法招标;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范围且合计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招标,并在承包合同中明确招标人名称、招标组织形式及双方的责任和义务。招标人应当按照本实施意见附件填写项目标段划分表、最高投标限价/业主控制价审定表,审查确认招标前的准
备工作。
(十)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各章节内容应当完整齐全、表述准确、前后一致并相互衔接。与“标准文件”、“范本”相比较,新增的工程量清单应当与投标人须知、合同条款、招标图纸、技术规范、工程量清单计量规则相对应。招标文件应当明确允许分包或者不得分包的工程和服务。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应当邀请招标项目涉及的技术专业和法律(指合同法、招标投标法等)人员(不少于3人)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另外需邀请招标项目相关专业人员不少于2人,共同组成5人以上审查组,对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进行审查修定。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盖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单位章后,将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备案表见附件)。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应符合下列要求:
1.招标文件应当载明各标段业主控制价或者最高投标限价。业主控制价或者最高投标限价应根据招标项目(或标段)工程量清单、工程清单计量规则和招标图纸,以及交通运输部、省交通运输厅相关造价规定、规则编制,在充分考虑项目所在地的气候、项目(或标段)特点和市场实际合理确定,业主控制价或者最高投标限价应控制在同口径批准预算之内,使用批准的初步设计进行招标的标段业主控制价或者最高投标限价应控制在同口径批准概算之内。
2.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合理划分双方风险,不得设置将应由招标人承担的风险转嫁给投标人的不合理条款,确保双方主体地位平等。合同条款中应当明确因价格等引起的风险承担与调整办法,明确约定合同价款支付、利息计付标准等权利义务。
3.招标文件应当从规范投标保证金提交、规范关联企业投标、适度设置投标准入条件、规范综合评审要素及评分设定、严控综合评审自由裁量、规范引导合理投标报价等方面全面、系统地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围标串标和恶性竞标。
4.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遵守国家关于投标保证金提交形
式、限额、递交和退还时间的要求。投标保证金提交的截止日不得早于开标前一日。以现金或现金支票等形式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从投标人开立的基本账户转出,并汇入招标人指定的账户(账户应不少于2个,并实行单独管理)。招标人应当建立健全投标保证金退还、投标人名称及数量保密等管理制度。以银行保函形式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由投标人的基本账户开户银行出具,若基本账户银行不能开具,由该银行系统内的支行以上银行出具。投标人除现金以外的其他形式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真实、有效。投标人提交的投标保证金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应当否决其投标。除法律法规规定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外,招标人不得增设违反法律规定的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
5.建立健全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标人信用评价机制。根据青海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公路建设市场信用评价的有关规定,在购买招标文件标段数量、允许中标的标段数量、减免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质量保证金、信用得分方面设置一定的信用奖惩措施。在信用得分方面,当公路工程施工和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采用合理低价法时,AA级投标人的“信用分”得分为满分,A级投标人的“信用分”得分为满分的50%,B级投标人的“信用分”得分为0分;当公路工程施工和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采用技术评分最低标价法、综合评分法以及公路工程勘察设计和施工监理招标采用综合评估法时,AA级投标人的“信用分”得分为满分,A级投标人的“信用分”得分为满分的80%,B级投标人的“信用分”得分为满分的60%。
6.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评标(审)办法应当载明全部评标(审)的方法、因素、标准和程序,在评标(审)办法中没有列明的因素、标准不得作为评标(审)的依据,也不得另行制定评审细则。对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评标办法、资格审查条款、否决投标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作出有利于投标人的解释和认定。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服务类项目,设计施工总承
包,以及技术特别复杂的工程施工招标,在最大程度降低人为因素的前提下,可采用综合评估(分)法,其他工程招标采用合理低价法。 三、加大招标信息公开力度,提高招投标活动透明度
(一)为保证投标人及时、便捷地获取招标信息,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以下简称公告)除应当载明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外,还应当载明具体负责该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异议和投诉受理机构的名称、电话、传真、电子信箱和通讯地址,并在“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青海省级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统一简称“依法指定媒介”)、青海省交通运输厅门户网站发布,其他发布媒介由招标人自行确定。在不同媒介上发布的公告内容应当一致,不得利用公告内容不一致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二)招标人不得发布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内容不完整齐全的公告(公告发布审查确认表详见附件)。公告发布的同时,按照有关规定,应当将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关键内容上传至具有招标监督职责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门户网站或者其指定的其他网站上进行公开。
(三)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发售期间,招标人不得以各种借口阻挠潜在投标人取得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未实现网络匿名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招标人应当对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发售情况录音录像存档备查。 (四)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澄清与答复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公开的形式进行,招标人不得向单个或者部分潜在投标人进行澄清和答复。澄清和答复涉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修改的,应当以统一编号的招标文件补遗书形式书面通知所有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编制的,应当符合法定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的规定。补遗书发布审查确认表详见附件,补遗书发布的同时应报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四、投标、开标、评标和中标
(一)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以及逾期送达指定开标地点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招标人应当如实记载投标文件的送达时间和密封情况,并存档备查。招标人应当建立健全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接收管理制度,确保已接收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内容不泄露、不被调换、损毁、涂改或者丢失。纸质投标文件第二信封(报价文件)应当由招标人在第一信封(商务技术文件)开标完成后现场当众密封,投标人代表应在密封签上签字,在第二信封开标现场由投标人代表检查第二信封报价文件内外密封完好后,方可进行第二信封报价文件开标。
(二)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开标,应当接受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监督,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关对开标活动的合法性、真实性进行公证。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应当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投标人未参加现场开标的,视为对开标过程无异议。第一信封商务技术投标文件被否决投标的,其第二信封报价文件应当开标,但不进入下一阶段评审。
(三)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在公共资源交易场所内完成评标。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评标委员会的组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除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回避事由、擅离职守或者因健康等原因不能继续评标的,应当及时更换外,招标人不得随意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施工和设计施工总承包项目采用技术评分最低标价法和综合评分法的以及货物、服务等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的,原则上在评标专家库随机抽取6名及以上专家,与招标人代表1名共同组成7人以上单数评标委员会。招标人代表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应出具法人授权的委托书、并具备评标专家相应资格,招标人代表不得固定人员。评标委员会组建
申请表、招标人对评标专家的履职情况评价表详见附件。
(四)评标委员会应当依法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客观、公正地对投标文件提出评审意见。评审意见应由评标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投标文件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技术建议书、或投标方案未实现隐匿投标人名称评审且需要量化打分的,评标委员应当就施工组织设计、或技术建议书、或投标方案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程度、合理性、先进性等进行充分讨论沟通的基础上,由评标委员会成员完成各自评审工作。当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主任委员发现某一成员评分有明显差异时,应要求其在评标报告中陈述理由。
(五)评标委员会应当以事实为根据、法律为准绳,切实加强对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特别是在同一标的投标人与投标人之间存在串通投标违法情形的认定。 (六)评标委员会成员及评标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评标相关制度,并签署保密承诺书。资格评审委员会应遵守法律法规关于评标委员会的相关规定。
(七)招标人辅助评标的,可根据评标(审)工作量安排工作人员协助评标(审)委员会开展相关工作,工作人员应当熟悉招投标法律法规及工程情况。工作人员应当以评标标准和方法为依据,查找出投标文件相对于招标文件的所有偏差,但不得故意遗漏或者片面摘录偏差,不得对偏差进行评价,必须载明偏差的依据和摘录人签名,最后进行匿名归类汇总,提交评标(审)委员会评审。招标人应当将辅助工作人员组建过程、偏差摘录、复核、匿名汇总及其签名等情况和资料存档备查。
(八)监督人员、招标人代表或其他工作人员不得干预正常评标活动。若上述人员干预正常评标活动及在招标投标活动有其他不正当言行,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在评标报告“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中如实记录,并向行政监督部门、监察机关书
面报告。
(九)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应当在本实施意见规定的媒介上公示中标候选人排序、名称、投标报价、质量、工期(服务期或交货期)、投标文件承诺的项目负责人姓名及其相关证书名称和编号、中标候选人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资格能力条件、被否决投标的投标人名称及其否决依据和原因,以及招标文件规定公示的其他内容和提出异议与投诉的渠道和方式,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中标候选人公示发布审查确认表详见附件。
(十)招标人确定中标人后,应当在本实施意见规定的媒介上发布中标结果公告,公告内容为招标项目和标段名称、中标人名称、中标价、提出投诉的渠道和方式。中标结果公告发布确认表详见附件。招标人在确定中标人后15日内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备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备案表详见附件。
(十一)当第一中标候选人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时,为防范中标候选人之间串通,以及减少恶意投诉,原则上重新招标。依法应当重新招标的,招标人在分析招标失败的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后,依法重新招标。对于投标人少于3个造成招标失败,采取相应措施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3个的,属于必须审批、核准的工程建设项目,报经原审批部门审批、核准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 (十二)大力发展电子化招标采购,促进招标采购与互联网深度融合,提高招标采购效率和透明度,降低交易成本,充分发挥信用信息和交易大数据在行政监督和行业发展中的作用,推动政府职能转变,助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1.招标人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逐步实现招标投标工作信息化、智能化,切实减轻招标投标负担,提高招标投标工作质量和效率,招标人可自主选择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提倡潜在投标人匿名下载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探索投标文件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技术建议书、或投标方案在隐匿投标人名称后的评审工作。招标文件及其配套的图纸及参考资料应当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门户网站和公共服务平台
提供免费匿名下载或其他免费匿名下载地址。提供公开下载的相关资料,应当符合国家保密法的相关规定。
2.实行电子招标投标的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和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运营及维护机构应制定保密制度,防止泄露已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名称及数量和投标文件内容等依法应当保密的信息。开标前,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设置投标报名或资格审查环节。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或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现场发售招标文件中的技术文件及参考资料的,招标公告中应当载明发售时间及地点,且不得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任何身份证明,不得将未到现场购买技术文件及参考资料作为拒绝接受投标文件或否决投标的原因。 五、异议与投诉的处理
(一)异议人提出异议应符合以下规定:
1.对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有异议的,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递交截止时间2日前、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
2.投标人对招标人接收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开标程序、投标文件密封检查和开封、唱标内容、开标记录、唱标次序等开标有异议的,投标人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
3.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
4.异议人提出异议应当提交异议书,异议书内容及格式详见附件,但开标现场提出异议的除外。
5.除开标现场提出的异议外,异议人是法人的,异议书必须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提出异议的,异议书必须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者提出异议的本人签字,并附真实有效身份证明(身份证明复印件),并
能证明异议人身份与本次招标投标活动存在利害关系。
6.其他利害关系人是指投标人以外的,与招标项目或者招标投标活动有直接和间接利益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异议是指招标投标活动的投标人、潜在投标人或利害关系人在招标投标活动中,认为资格预审文件(含公告)或者招标文件(含公告)、开标和评标结果中存在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内容或事项,向招标人提出的质疑和意见,并要求招标人处理的申请。对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澄清申请不属于异议。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异议,招标人不予受理: 1.异议人不是投标人、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 2.提出的异议超过法定期限的;
3.本实施意见规定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但未以书面形式提出的; 4.异议书未按照要求签字盖章的;
5.异议书未提供有效联系人和联系方式的; 6.对应当依法保密的信息和资料提出异议的;
7.开标现场已经投标人确认的事项,开标后投标人又就该事项提出异议的; 8.异议存在上述第3、4、5种情形,经招标人指出后予以补正的,以招标人签收补正后的异议书之日为异议受理之日。
(三)决定受理的异议,招标人应以《异议受理通知书》形式书面告知异议人。不予受理的异议,招标人应以《异议不予受理通知书》形式书面告知异议人。格式详见附件。
(四)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绝签收的,异议人可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诉,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招标人进行审查后,办理签收或不予签收的书面手续。 (五)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经查异议属实,涉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修改的,应当以补遗书
形式及时书面告知所有潜在投标人;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修改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编制的,应当依法延长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开标现场提出异议成立的,招标人应当及时采取纠正措施,影响投标的应当提交评标委员会评审确认。对评标结果的异议经查属实,且存在招标文件约定的重大偏差或者影响中标候选人履约能力的,招标人应当及时邀请原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审查确认。审查确认改变评标结果的,招标人应当公示评标委员会重新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并将审查确认报告、该异议受理和核查过程、证据作为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的组成部分,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异议被查实,当事人存在违法行为且依法应受到行政处罚的,应将异议受理与调查过程、调查证据和结论移交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六)招标人、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投诉;依法应当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的,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规定的10日期限内。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内容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还应当提交与招标投标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证明材料。投诉书内容及格式详见附件。
(七)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收到投诉书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投诉,应当以《招标投标投诉受理通知书》或者《招标投标投诉不予受理通知书》的书面形式告知投诉人。对于投诉人按要求补正材料后重新递交投诉的,以重新递交投诉材料的日期为投诉日期,逾期未按要求补正材料的,视为放弃投诉。决定受理的投诉应填写《招标投标投诉登记表》并在5日内开展立案调查,招标人、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等有义务配合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调查取证。投诉受理或者不予受理通知书格式详见附件。
(八)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调查取证时,应不少于2名行政执法人员,调查应做好笔录,交被调查人签字确认。经调查取证,投标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存在违反行
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纳入其诚信档案。
(九)异议、投诉处理工作人员有法定回避事由的,应当回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十)来信来访件对招标投标活动提出异议与投诉的,应当依据招标投标异议与投诉相关规定受理,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信访件应及时告知信访人或来信单位。来信单位阐明理由并要求查清事实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为确有必要时,可组织人员查清事实后回复来信单位。
六、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一)市(州)、县人民政府及其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交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贯彻实施法律法规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作出具体部署。对于需要多个部门联合开展的工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作为牵头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具体方案,协同有序推进。在省招标投标行政监督省级协调机制下,省交通运输厅将成立省交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加强与省级各有关部门行政监督工作的协调与配合,及时有效地解决本省交通工程建设招投标中存在的突出矛盾和问题,保障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依法加强和规范行政监督,促进交通工程建设市场健康发展。
(二)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强化执法意识,加大行政监督执法力度。对交通工程建设项目重点检查招标人规避招标、虚假招标、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泄露标底等信息,投标人串通投标、以他人名义投标、弄虚作假,招标代理机构不规范代理,评标委员会不客观公正履行职责,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要求开展合同履约评价工作的监督检查,督促合同双方全面履行合同,依法查处中标后随意更换主要人员、转包、违法分包、不按规定程序进行变更、拖延计量支付
工程款、拖欠农民工工资、履约失信等违法行为。一经认定,要严肃查处,并公布违法行为记录。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招标人按照档案管理要求及时完成招标投标活动全过程有关记录(包括资格审查、开标、评标等过程录音录像)、文件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归档目录清单详见附件)保存、备案工作。未中标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未通过第一信封评审的投标人的第二信封退还给投标人的除外)保存至整个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销毁,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以及招标投标其他资料保存期限按相关规定执行。 本实施意见自2019年4月29日起施行,有效期自2019年4月29日起至2022年4月29日止。同时,《关于进一步加强青海省交通建设项目工程招投标工作的通知》(青交办公〔2014〕93号)于2019年4月29日废止。 附件:1.青海省交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用表 2.青海省交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备案用表 3.异议与投诉工作用表
青海省交通运输厅 2019年3月29日
附件
1.青海省交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用表
青海省交通工程建设项目标段划分计划表 工作用表-1 工程建设项目名项目称 代码 本工程建设项目 标段划分 总体计划 本次招标范围及内容 招标人名称 招标的组织形式 招标方式 标段编号 □委托招标 □自行招标 □公开招标 □邀请招标 □不招标 桩号 标段估算价(万元) 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符合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核准要求,标段划分遵循了“有利于中标人合理投入和机械化、规模化作业,有利于建设管理”的原则,没有利用标段划分将工程建设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招标人公章: 招标人负责人(签字): 招标人经办人(签字):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青海省交通工程建设项目最高投标限价/业主控制价审定表 招标人 名称 工程建 设项目名称 本次招标工程(工作)内容 编制形 □委托编制 □自行编制 式 本次招标项目暂估价合计: 最高投标限 其中暂 标段编价/业主控制价号 (万元) (%) 名称 额 … 本标段合 计 … 招标 列金额 金 是/否(万元) 本标段合 计 最高投标限价/业主控制价执行交通运输部、省交通运输厅的相关造价编制规定、规则,结合合同条款、招标图纸、技术规范、工程量清单、工程量清单计量规则的相关要求编制完成,没有突破项目批复概/预算,最高投标限价/业主控制价准确。 编制人意见 编制机构复核人意见 招标人部门意见 招标人负责人意见
工作用表-2
青海省交通工程建设项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审定表 招标人名称 工程建设项目名称 本次招标工程(工作)内容 工程可行性研究审批(核准)文号 设计图纸批复文号 初设: ; 施设: 签名: 年 月 日 签名: 年 月 日 签名: 年 月 日 签名: 年 月 日 参与(资格预审)招标文件会审的专 家及专业名称 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交通运输部、青海省及省交通运输厅现行有关规定并结合了项目实际编制,各章节内容完整齐全、表述准确无歧义、前后一致并相互衔接,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以及其他规章规定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情形,同意定稿。各标段暂估价已明确用途,达到依法必须招标规模标准的,在招标文件中已明确招标人名称、招标组织形式及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签名: 年 月 文件编制负责人意见 日 签名: 年 月
复核人意见 日 签名: 年 月 招标人部门意见 日 签名: 年 月 招标人负责人意见 日
工作用表-3
青海省交通工程建设项目公告发布审定表 工作用表-4 招标人名称 项目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符合国家、行业、青海省及省厅现行法律、规章、制度的相关规定,结合项目实际情况编制完成,设置的资格条件没有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没有对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同意发布。 公告编制负责人意见 复核人意见 招标人部门意见 招标人负责人意见
青海省交通工程建设项目补遗书发布审定表 招标人名称 工程建设项目名称 本次招标工程(工作)内 签名: 年 月 日 签名: 年 月 日 签名: 年 月 日 签名: 年 月 日 容 补遗书编号 补遗书拟发布时间 补遗书发布方式 序 补遗内容 号 1 2 … 补遗原因 补遗书的内容、补遗原因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交通运输部、青海省及省交通运输厅现行有关规定,且真实、完整、符合项目实际、文字表达准确。同意发布。 补遗书编制负 签名: 年 月 日 责人意见 复核人意见 招标人部门意见 招标人负责人意见
工作用表-5
签名: 年 月 日 签名: 年 月 日 签名: 年 月 日 青海省交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资格审查/评标委员会组建申请表 工作用表-6 工程建设项目 名称 本次招标工程 (工作)内容 招标人名称 (盖公章) 开标时间 从 评标专家库以随机抽取方式确定评标专家共 名。 随机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 抽取专家□ 随机专业名称 抽取 招标 我单位将按照相关规定委托1名招标人代表参加人代表 直接本次评标。 我单位依法直接确定评标专家为 专业 名,…。 理由: 名; 名; 专业 名; 专业 名; 专业 专业 名; 专业 名; 专业 □ 直接 确定评标确定 抽取时间 专家 现场抽取人(签字): 年 月 日 时 负责人(签字): 经办人(签字):
招标人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青海省交通运输厅建管处
行政监督人(签字): 年 月 日 注:1、在交通行业评标专家库、综合评标专家库均无招标项目所涉及专业的专家或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保证胜任评标工作的项目,招标人可向行政监督部门申请直接确定评标专家,并在表后附“评标专家申请表”。 青海省交通工程建设项目中标候选人公示审定表 工作用表-7 工程建设项 目名称 本次招标工 程(工作)内容 招标人名称 业主控 中标候选人及排序 第一名: 第二名: 第三名: 标段 单位名称 名称 评标 评标价 制价或投标基准价(万(万元) 最高限价元) (万元) 中标候选人公示内容与评标报告和相应的投标文件一致,且符合《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第六条等国家规定。同意发布。 公示编制负 签名: 年 月 日 责人意见 复核人意见 招标人部门意见 招标人负责人意见
青海省交通工程建设项目中标结果公告审定表 工作用表-8 工程建设项 目名称 本次招标工 程(工作)内容 招标人名称 中标价 质量 标段名称 中标单位名称 (万元) 目标 工期 签名: 年 月 日 签名: 年 月 日 签名: 年 月 日 确定中标人的理由及依据: 编制负责人 签名: 年 月 日 意见 复核人员意见 招标人部门意见 招标人负责人意见
青海省交通工程建设项目重新招标原因分析表 工作用表-9 工程建设项目名称 本次招标工程(工作)内容 招标人名称 标段名 招标失败原因 称 /招标文件内容 原资格预审文件 修改后内容 签名: 年 月 日 签名: 年 月 日 签名: 年 月 日 编制负责人 意见 复核人意见 招标人部门意见 招标人负责人意见
签名: 年 月 日 签名: 年 月 日 签名: 年 月 日 签名: 年 月 日 注:本表确认后,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青海省交通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失信行为处罚建议表 工作用表-10 招标人名称 工程建设项目名称 本次招标工程(工作) 内容 招标人 监督部门 序 单位名称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监督人(签字): 年 月 日 投标失信行为表现 处罚建议及依据 招 标 人 (公章) 年 月 日 号 (法律法规规定及招标文件约定) 1 2 3 4 5 6 7 8 9 10 …
青海省交通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评价表 工作用表-11 招标人名称 工程建设项 目名称 本次招标工程(工作)内容及标段 从事 姓 名 专业 名称 自 年 本次评 专家工作单 位 作时间 标 工 止 年 月 日 准时参加评标活动,未发生无故迟到或撤离职守情况,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主动回避 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所有投标文件全面、客 招标人对评标专家工作简述及评价 无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或者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的行为 依法获取劳务报酬,未索取或 □是 □否 报销与评标工作无关的其他费用 □是 □否 □是 □否 观、独立评审,对依法应当否决的投标提出否决意见 □是 □否 月 日 专家库 是否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是 □否 招标人总体 盖 章: 招标人代表(签字): 年 月 评价意见 监督人员意 监督人(签字): 年 月 日 见
2.招标备案工作用表
青海省交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文件(补遗书)备案表 备案表-1 招标人名称 工程建设项目名称 本次招标工程(工作)内容 工程可行性研究审批(核准)文号 □初设 设计图纸批复文号 □施设 参与(资格预审)招标文件会审的 专家及专业名称 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核心条款 资 质 日 业 绩 其 他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核心条款 条款号 增加/修改/细化的内容 … 评标办法前附表核心条款 条款号 增加/修改/细化的内容 … 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核心条款 条目号 增加/修改/细化的内容 … 技术规范编制人(如有): 工程量清单编制人(如有): 清单计量规则编制人(如有): 业主控制价、最高投标限价(如 复核人: 复核人: 复核人: □是 是否完成 □否 有) 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补遗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交通运输部、青海省及省交通运输厅现行有关规定并结合了项目实际编制,各章节内容完整齐全、表述准确无歧义、前后一致并相互衔接,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情形,同意报备。 招标人公章: 招标人负责人(签字): 招标人经办人(签字): 联系电话: 备案送达时间: 年 月 日 接收人签字:
青海省交通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备案表 备案表-2 招标人名称 工程建设项目名称 本次招标工程(工作)内容 招标 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目录 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工可研及设计批复文件 □有 □无 □工可研 □初设 □施 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内容 中标候选人公示审定表及公示媒介打 补遗书审定表及媒介打印资料 评标(审)报告 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备案表 最高投标限价/业主控制价审定表 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及审定表 设 □有 □无 □有 □无 □有 □无 □中国和省招标投标公共服务 公告审定表及指定媒介的打印资料 平台 □省交通运输厅网站 □有 □无 □有 □无 □有 □无 印资料 中标人结果公示审定表及公示媒介打 □有 □无 印资料 异议与答复处理复印资料 投诉与调查处理复印资料 重新招标原因分析表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评价表 投标人失信行为处罚建议表 □有 □无 □有 □无 □有 □无 □有 □无 □有 □无 招标人公章: 招标人负责人(签字): 经办人(签字): 联系电话: 备案送达时间: 年 月 日 接收人签字:
说明:1.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与所附内容一并胶装成册备案;资格预审参
照执行。
2.依法重新组织招标,应将多次招标资料合并为一个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3.异议与投诉工作用表
(工程建设项目及标段名称) 异议书 致: 招标人名称 异议人:
住所地: 邮编: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 联系电话: 授权代理人: 身份证: 联系电话: 家庭住址:
提起异议事项的基本事实: 。
相关请求及主张: 。
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 。
异议人与异议项目有利害关系的证明材料: 。 此致
异议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投 诉 书
(投诉受理机关):
就(工程建设项目及标段名称)所投诉事项,投诉人已于 年 月 日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并于 年 月 日收到招标人书面答复(后附异议及答复材料),投诉人认为答复不符合(理由及法律法规依据)规定。 投诉人:
住所地: 邮编: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授权代理人: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被投诉人: 住所地: 邮编: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投诉事项的基本事实: 。
相关请求及主张: 。
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 。
投诉人与投诉项目有利害关系的证明材料: 。
投诉人就投诉事项已于 年 月 日向(行政监督部门名称)递交投诉书。 此致
投诉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异议/投诉当事人提交证明材料清单 编 名 称 号
注:证明材料应一次性全部提交。 提交人:(公章) 年 月 日 (受理单位名称)
招标投标投诉/异议不予受理通知书(格式) 编号:
(投诉或异议单位或转交单位) :
你单位 年 月 日递交(或转交)关于 (工程建设项目及标段名
称 ) 的异议/投诉材料收悉。经审查,你单位递交的投诉/异议材料 (不予受
(方式) 码 的(对象) 取得来源 页 证明目 备 注 理的理由及依据)。我单位决定不予受理。 特此通知。
受理单位名称 (盖章) 年 月 日 (受理单位名称)
招标投标投诉/异议受理通知书(格式) 编号:
(投诉或异议单位或转交单位) :
你单位 年 月 日递交(或转交)关于 (工程建设项目及标段名
称 ) 的投诉/异议材料收悉。经审查,你单位递交的投诉/异议材料 (符合的理由及依据)。我单位决定予以受理。 特此通知。
受理单位名称 (盖章) 年 月 日
(异议受理单位名称) 异议答复函(示范本) 编号:
(异议人)名称:
贵单位对(工程建设项目及标段名称)招标活动向本单位提出了有关异议: (一)………; (二)………; (三)………。
并提供了(相关事实和依据)的证明材料。
本单位于 年 月 日予以受理,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和本次招
标文件等有关规定,经对本次招标活动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并进行必要的调查核实,现答复如下: (一)………; (二)………; (三)………。 综上,本单位认为 。
如对本答复有不满意之处,可以在答复之日起10日内向(对本项目具有招标监督职责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起投诉。 招标人单位名称:(盖章)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投诉受理单位名称) 投诉处理决定书 编号:
投 诉 人: ,住所地: 。 被投诉人: ,住所地: 。 一、投诉事项及相关请求及主张 二、投诉调查情况
(投诉调查、取证情况,被投诉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 三、查明的基本事实 四、处理意见及依据
当事人如对行政监督部门的投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依《行政复议法》第九条之规定于收到本投诉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于收到本投诉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主管部门名称(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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