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01(下)
教育文化
普遍语用学
——哈贝马斯交往行为理论的切入点
曾益康
摘要本文论述何谓哈贝马斯的普遍语用学,普遍语用学为何成为哈贝马斯交往理论的切入点,以及普遍语用学在哈贝马斯交往行为理论体系中的重要地位。关键词普遍语用学中图分类号:C91
交往行为
切入点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009-0592(2008)01-237-02
分析模式”向“以奥斯汀和塞尔的言语行为论为代表的语用学分析模式,”转向。“语用学转向”其影响之大足以改变现时代的哲学观念。阿佩尔惊叹:当今时代的哲学几乎无不带有施行论的性格。
任何一种语言它包含三种要素,一是语言的使用者,二是被说出的语言表达式;三是表达式所指或意义。
句法学研究表达式的结构与表达式的关系,而不管表达式的意义。语义学研究表达式和表达式的意义。语用学研究语言的使用者,表达式和表达式的意义。
哈贝马斯的普遍语言学与传统语用学的区别何在呢?在“语用学”之前加了“普遍”二字表示他摆脱了传统语用学的研究框架而建立了一种新型的语用学。“我建议用普遍语用学来指称那种以重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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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语的普遍有效性基础为目的的研究。”普遍语用学就是分析言语
英国社会学教授奥兹外特说:“假使把韦伯当作布尔乔亚的马
①
克思,那么我们就可以把哈贝马斯当作马克思式的韦伯。”
哈贝马斯以韦伯的合理性论述为起点。韦伯得出“自由与意义的丧失”的结论。但哈贝马斯并没有沿着韦伯的思路继续下去,而是先把韦伯的结论搁置,再另避蹊径。他把目光转向语言与生活世界之中,把话语行为的有效性要求应用于交往行为理论,并把它提升到社会伦理原则的高度而建构商谈伦理学。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将商谈伦理学的总体构想深化,应用到民主法治国的建构之中,运用到道德与法律领域而构成了他的法的商谈论。由此可以发现一条理论线索:普遍语用学——交往行为理论——民主法治国中的应用;也可以发现普遍语用学在他的理论体系中的基础性地位。本文所探讨的就是哈贝马斯交往行为理论的切入点——普遍语用学。
潜移默化的促进认同的公共领域就是当代思想家哈贝马斯所推崇的。这种公共领域“既能帮助政治建立自我理解,又能帮助特殊
②意义上的资产阶级公共领域在法律上得以制度化。”
行为,研究语言的交往职能,探讨说话者和听话者之间的关系,阐述他们二者之间如何达到相互理解的规范性、一般性的前提条件的学说。
2.语用学转向的意义。
第一,语用学转向改变了对语言的看法。
以前普遍认为语言的首要功能是描述事实,但这种看法受到了维特根斯坦的挑战。他认为语言不仅可用于报道事实,而且可用于下命令,祈祷,发问。描述事实只是语言许多功能之一。因此,他批评那种单纯认为语言是描述事实的说法。而奥斯汀则把语言的使用分为两大类:记述话语与施事话语。施事话语的首要功能是施事,不是陈述事实或描述事实。所以语言一方面表达思想,另一方面“有所作为”。
语用学的转向使目光聚焦于“以言行事”的言语行为。奥斯汀把言语行为分了三个层次,即“话语行为”、“话语施事行为”、“话语施效行为”。
话语行为:说出某个表达式(具有意义的语句)。
话语施事行为:是“以言行事的”力量说出某个表达式,如承诺、命令、警告。
话语施效行为:即通过说而达到某种效果的行为,如劝服、制止、使惊讶等。
哈贝马斯认为维特根斯坦和奥斯汀首先发现了语言所具有的这种集行事和命题于一身的双重结构,并且他继承了这种“言语行为
哈贝马斯提纯了这种公共空间,让它变成一个毫无压迫与偏私的理想状态,在此基础上来建构交往行为理论。“哈贝马斯把交往行为看成是通过语言而达成相互理解的活动,生活世界是进行交往的群体在以日常语言为媒体的生活方式框架内形成。话语是交往主体生存的大地和基础,是使一切交往和规范合理化得以发生的有
③效性根据,是人们进行交往的最基础条件。”哈贝马斯的交往理论
源自于语言哲学,所以普遍语用学在哈贝马斯理论建构中处于一个最基础的地位。“从意识哲学向语言哲学过渡,而不仅仅是方法论上的革新,还带来了实实在在的好处。”④“哈贝马斯积极投入了同皮亚杰、柯尔伯格,尤其是乔姆斯基、舍勒、奥斯丁以及其他语言学家的争论,并在此基础上,创建了自己独特的语言哲学即普遍语用学。这种新型的语言理论,恰好构成哈贝马斯交往理论的出发点和基础。”⑤
1.何谓语用学转向?何谓普遍语用学?
众所周知,西方哲学发展经历了三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本体论阶段,研究存在,实体;第二个阶段:意识哲学阶段,研究意识,主体;第三个阶段:语言哲学阶段,研究语言。而本文所讲的语言学转向,不是指从意识哲学转向语言哲学,而是指语言哲学中的从语义学转向语用学。即从“以逻辑经验主义为代表的句法——语义学的
作者简介:曾益康,广州医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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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双重结构原理”。
第二,语用学转向对传统的意识哲学产生猛烈的冲击,导致了一个新的概念的产生,即主体间性。
传统思维中主客体是对立的。这一点既体现在韦伯的分析的目的理性之中,也体现在阿多诺的工具理性之中。其实哈贝马斯在《认识与兴趣》中就分析了人的主观思想,人的兴趣在认识客观事物中所产生的重大影响,也就是说兴趣会左右认识客观事物。他界定了普遍语用学的任务---重构关于可能理解的普遍条件。达成理解的目标就是导向某种认同。认同归属于相互理解,共享知识,彼此信任,两相符合的主体间相互依存。可见,哈贝马斯的普遍语用学导致了主客体关系向主体之间关系的转换。他超越了意识哲学范式,从主体性转向主体间性。
语用学转向是在传统意识哲学面临困境的背景下应运而生的,它提供了与传统哲学完全不同的研究方式,拓宽了视野,更重要的是以对话与交流取代了以往的独断式。哈贝马斯用对话与交流的普遍有效性条件来重构现代的法制基础,以求实现民主法治国。这就是他的交往理论的价值所在。
3、为什么普遍语用学成为交往理论的切入点?
哈贝马斯早在《交往与社会进化》一书中对普遍语用学进行了详尽的论述。他论述了关于言语的双重结构。该结构包含以言行事成份和陈述性成分,哈贝马斯主要区分的是:(1)主体间性的水平,在这个水平上,言说者和听者通过以言行事行为建立起达到相互理解的关系;(2)陈述性内容的水平,它是可传达的也就是说每一个话语,都存在着言语行为的以言行事成分,和陈述性成分。
哈贝斯认为普遍语用学的任务在于言语双重结构的合理重建。“以奥斯汀的言语行为理论为出发点,我想在与意义和有效性等问题的关联中使这一个任务更加精确化。”
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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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交往行为理论》一书里哈贝马斯论述了四种社会学行为概念中行为与世界的关联及合理性层面。下表可以清楚地表述这些内容。
“一个追求沟通的行为者必须和他的表达一起提出三种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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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从上表可以看出,交往行为的有效性要求是真实性、正当性、
真诚性,而主体角色同时与客观世界、社会世界、主观世界相联系。“参与者在为他们的表达式主张有效性的时候,也彼此就世界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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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与言语行为的有效性要求以及言语行为中主体某物达成理解”
与世界的关联均是一致的。因此。哈贝马斯建构其交往行为理论是从普遍语用学着手。
其次,从哈贝马斯对交往行为的定义亦可看出端倪。交往行为是一种主体间通过符号协调的互动,它以语言为媒介,通过对话,达到人与人之间的相互理解和一致。交往行为具有几个特征:(1)体现了一种主体间性。(2)以语言为媒介。(3)目的是达成理解和一致。交往行为的这些特征同样蕴含于普遍语用学中的言语行为之中。
再次,哈贝马斯的商谈伦理学也是以普遍语用学为基础。它围绕的基本问题是道德律令和规范在何种意义和以何种方式得以建立?商谈伦理学的基本原则是:只有那些得到了一种实践话语的参与者和相关者赞同的规范才能要求有效。还包括:只有在所有相关者愿意承担由于一种规范的实行(无论是主动运用还是被动遵守)而产生的后果时,这一规范才能得到普遍承认并获得社会有效性。
自启蒙出现分裂以来,近代的理性概念便隐含着科学与自由的紧张。一方面科学的精神无疑出自于对经验的冷静观察与严密的分析;而另一方面,政治上对自由的要求既不是来自于对自然对象的观察,也不是来自于经验的分析,而是来自于道德法庭这一无条件地设定的前提。哈贝马斯的意图是通过普遍语用学的重构方法弥合分裂了的启蒙理性的基础,同时抵制后现代主义对时代精神的侵蚀。
哈贝马斯耗其大半生的精力建构交往行为理论,然后应用到民主与法治国中。该理论以交往理性为核心,突出主体间性。哈贝马斯认为人们由于相互理性地陈述见解,交际协作的需要,而把自由确定为一种必须相互平等对待,相互尊重的道德关系。哈贝马斯所选择的策略是使理性概念世俗化,从出世的实体理性转向入世的程序理性。
哈贝马斯还论述了言语的有效性基础。他认为任何处于交往活动中的人,在施行任何言语行为时,须满足若干普遍的有效性要求,并假定它们是可以被验证(或得到兑现)。这些有效性要求有:可理解性:说出某种可理解的东西;真实性:提供给听者某种真实的陈述;真诚性:表述自己的意向,为他人所理解;正确性:说出本身正确的话语,与他人达成认同。达到理解的目标是导向某种“认同”,而可理解性、真实性、真诚性、正确性,这些有效性要求构成了“认同”的基础。
追溯哈贝马斯交往行为理论的建构过程可以得出一个结论。哈贝马斯从20世纪60年代开始,集中探讨了认识与兴趣的关系。在与实证主义的论战中,在吸收了分析哲学和语言哲学等理论的基础上,于70年代进行语言学的转向。在1981年的《交往行为理论》中系统的建构以交往理性为核心的交往行为理论体系。并于20世纪末的《在事实与规范之间》进一步的将他的交往行为理论扩展到民主法治国之中。由此可见一条简单的理论线索:普遍语用学——交往理论——民主法治国中的应用。普遍语用学成为了他交往理论的切入点。
普遍语用学何以成为交往行为理论的切入点呢?
首先,在哈贝马斯对社会行为的分类与有效性要求中,以及言语行为与交往行为的联系中,亦体现了普遍语用学的基础性地位。
注释:
①洪镰德.法律社会学.台北:台北扬智文化事业股份有限公司.2001年版.第299页.
②[德]哈贝马斯.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上海:学林出版社1999年版.第4页.③龚群.道德乌托邦的重构.北京:商务印书馆.2003版.第151页.④[德]哈贝马斯.后形而上学思想.南京:译林出版社2001年版.第43页.
⑤艾四林.哈贝马斯.湖南:教育出版社.1999年版.第57页.⑥⑦[德]哈贝马斯.交往与社会进化.重庆:重庆出版社.1989年版.第5页,第44页.⑧[德]哈贝马斯.交往行为理论.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100页.⑨[德]哈贝马斯.在事实与规范之间.北京:三联书店.2003年版.第2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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