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委托中介审计评估业务若干问题辨析
一、委托业务关注的重点
国有企业委托中介审计评估的业务大体可分为以下几类:(1)企业改制或股权变动(以下简称“改制”)的审计评估。(2)对外投资或已投资企业股权变动(以下简称“投资”)的审计评估。(3)对本企业或投资企业经营者的经济责任审计(以下简称“经济责任审计”)。(4)内部控制或风险管理审计。(5)一般财务报表审计。(6)其他专项审计。显然,不同委托业务,委托人关注的重点应当不同。一般来说,改制业务关注的重点是企业的净资产,因为净资产的大小直接影响改制企业的股权比例安排。对拟投资企业或项目的审计评估关注的重点是被审计企业或项目的获利能力、成长性,原股东及管理团队、市场、经营与政策风险等。对已投资企业股权变动的审计评估,若系委托方投资,视同拟投资项目,如属委托方减持或其他方增持,则主要关注净资产、增持或新进入股东的意图、股权结构变动后管治态势的变化等。对经济责任审计,既要得出经营者是否完成经营目标的结论,也须关注其经营的合法合规性、企业发展的可持续性,还应对经营者与其前后任的业绩进行合理界定。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审计关注的重点是控制目标实现的程度、实现方案的可行性以及实现成本。对不同目的、不同性质的审计评估业务的重点是否关注和关注方式、关注时间的不同,其效果大不一样。委托方相关职能部门和人员的责任心、业务水平和工作方法可能直接或间接地影响委托业务的结果,因而显得尤为重要。
二、委托主体及影响
同样的审计评估业务,委托的主体即委托人不同,直接影响到委托业务的效率、质量甚至最终数据和结论。这与中介的客观公正并不矛盾。因为委托人不同,其关注的重点可
能有所不同。不同委托人委托的中介机构可能不同,而不同的中介机构的执业水平很难一致。被审计评估单位直接委托与他人委托,单位的配合情况可能不太一样。中介费用由被审计评估单位承担与由他人承担,中介的态度可能有所不同。不同的委托人愿意支付的中介费用的金额可能有差异,这也会影响中介对委托业务的投入等。审计评估的“软科学”属性决定了它有别于工程技术和自然科学。它的工作标的也即工作范围和工作对象因受到审计评估单位和中介机构及其相关人员的感情、责任心和业务水平的影响而有较大的不确定性,从而直接或间接地影响审计评估的质量和结果。
由于委托业务的目的、利益相关度、中介费用的承受能力等复杂因素,政府有关部门对于国有企业审计评估业务的委托主体很难有详尽的规定。根据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的相关规定和企业的通常做法,国有企业委托中介审计评估业务的委托主体的确定情况大致如下:(1)企业改制业务的委托由改制企业的上级产权管理部门或单位主导,委托合同一般由委托方、改制企业和中介机构共同签订,中介费用视情况由改制企业或委托方承担。(2)拟对外投资业务的委托人和中介费用的承担者均为投资企业。已投资企业股权变动业务由相关各方视情况协商决定。(3)经济责任审计的委托主体和中介费用的承担者一般为上级产权主管部门。(4)内部控制或风险管理审计一般由本企业董事会决定、本企业委托。(5)一般财务审计(通常为年度财务报表审计)业务的委托由企业的上级产权管理部门或单位主导,委托合同一般由委托方、被审计企业和中介机构共同签订,中介费用由被审计企业承担。其他专项审计的委托人一般在被审计企业的章程中有规定。企业章程中无具体规定的由股东或董事会决定。
企业委托中介审计评估业务委托主体和中介费用承担者的确定直接影响委托业务的开展和最终结果,同时涉及政策、纪律和利益,可是国家又无统一规定,因而显得较为敏感而微妙。企业及其相关上级主管部门或单位对此应予以高度重视,妥善处理、权衡利弊,不可违规违纪,也不可因小失大。
三、委托前的准备工作
一般在中介机构接受委托前主要应做好以下几项准备工作:(1)立项批复手续。立项批复的准备因审计项目不同而有所不同。一是,企业改制、对外投资均系企业的重大经营管理和发展事项,其整体方案和立项报告须经本企业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报上级产权主管部门或单位审批。审计评估作为改制和对外投资整体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应在取得经济行为批准文件后启动。二是,对企业经营者的经济责任审计一般根据国有资产监管的有关规定进行。三是,一般财务审计和其他专项审计按照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或企业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安排进行。四是,中介机构的选聘根据国有资产监管的有关要求及企业内部制度规定的程序或权限进行。(2)收集相关资料,了解相关情况,明确委托事项的目的和关注重点,评估委托事项的工作量,考量工作的难点、敏感点、关键点,做到心中有数。(3)与被审计评估对象沟通,求得其理解、支持和配合。这一点对企业改制尤为重要。对改制企业,不但应与其管理层沟通,还应与员工沟通。要把包括资产损失核销、股权设置、资产评估处理、员工补偿安置、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等内容在内的改制方案向员工公示征求意见。国有企业改制涉及到各方面的利益关系,政策性强,业务复杂,问题也十分敏感。国家规定,企业改制方案的制订、员工补偿方案的审核和审计评估应分别委托不同的中介机构承担。(4)与中介进行充分沟通后签订委托审计评估合同。委托合同对委托事项应达到的目标、范围、工作质量、完成时间、中介费用等应有明确约定,以避免因工作内容、表达方式、工作量、时间进度等意见不一致导致扯皮的情况。
四、审计评估实施过程中的跟踪、协调与配合
在委托中介审计评估的实务中,不少企业一经与中介机构签订委托合同,便认为企业付给中介服务费,一切都可交由中介去做,企业只等结果出来即可。这是一种天真消极的糊涂认识。有的企业事中跟踪协调与配合不力,任凭中介处置,中介报告出来以后发觉与
企业预期相差甚远,就提出进行大调整、大修改,甚至要求重来,闹得双方甚至几方意见不一,从而拖延了工作进程。实践证明,审计评估实施过程中应做好跟踪、协调与配合工作一般有如下几项:(1)委托单位必须安排足够的有相应业务和协调能力的人员对委托事项进行跟踪。业务量大的重大项目甚至应有专人全程参与整个审计评估过程。除了项目负责人应随时向职能部门甚至管理层汇报请示外,还应有定期召开专题会议的制度,从而使委托方及时获得第一手情况,及时解决问题,保证审计评估事项按进度规范合规地推进。(2)需委托方与审计评估的中介机构(有些项目可能有几家中介机构同时进场开展工作,如改制企业有分别负责清产核资审计、员工安置补偿方案审核、土地资产评估、整体资产评估等业务的中介同时工作)、与审计评估单位,有时甚至与律师、与审计评估单位的其他股东等利益相关方协调商讨的事项很多,其内容因企业而异,难以一一列举。例如:需被审计评估单位在办公场地、联系人等事宜的配合;会计账簿、凭证、报表以及内部制度规定等基础资料的提供;资产核销资料欠缺手续不全;费用计提和开支标准的依据不足;实物资产权属不清;收入确认依据不足等。相关问题不及时解决,往往会成为工作推进的“拦路虎”。有的问题涉及范围广、人员多,解决起来颇费时日,有时甚至要召开一系列会议才能得出结论。(3)在遇到一时难以统一认识的问题时,为了做到既保证工作质量又保证工作进度,应注意处理好以下几个关系:一是原则性和灵活性的关系;二是整体和局部的关系;三是死数据和活情况的关系;四是结果和过程的关系:五是合理和合法的关系;六是历史遗留和现实状况的关系;等等。处理好这些关系是对相关人员法规意识、业务水平、工作能力、思维方式和责任心的考验和锻炼。
五、审计评估结果的运用
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评估报告具有法律效力。但其法律效力的发挥必须在特定的前提和条件下,在特定的范围内。离开这些前提和条件以及特定范围,审计评估报告并不起作用。(1)被审计评估单位提供的会计、文件档案资料、报表数据等必须真实、完整。
(2)按我国现行管理体制,国有企业的审计评估结果还需经其董事会、产权管理部门审核确认或报备,上市公司还需向证监机构报备。(3)国有企业改制和国有股权转让的审计评估结果在向产权管理部门报备前,必须在被审计评估单位的公共场所张贴公示,并以书面送达的方式交由该企业的财务总监、工会、监事会、纪检监察、财务审计等部门出具意见并收集员工的意见,将这些意见汇集后交委托方或转审计评估机构,由审计评估机构和委托方予以正面解释和答复。(4)经济责任审计等涉及个人的审计结果应征得被审计企业及被审人员的书面意见。经协调后如被审人员对最终审计结果仍有不同意见的,应将其书面意见一并提交委托人。(5)经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只是企业改制、对外投资和股权转让的定价基础,而不一定是转让价格。企业改制的转让价格不能低于经评估确认的净资产。对外投资的价格以评估值为基础与相关方协商后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确认。股权转让应以评估结果为基础通过拍卖竞价等市场方式形成。(6)市计评估结果只能用于委托合同中限定的目的,对其他用途并不具备法律效力。评估结果的有效期限为一年。如超过一年有效期限该委托合同的目的尚未完成,必须重新进行委托审计评估。(7)每一个审计评估结果只用于该次符合法例规定的委托人委托进行的审计评估业务事项。不符合法例规定的委托人委托进行的审计评估结果不具备法律效力。不同的合法委托人委托不同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评估报告不具有相互否定的效力。(8)关于委托人和被审计评估单位是否应根据审计评估结果调账的问题。企业委托中介机构审计评估业务的目的、业务内容、审计评估的对象、会计主体、会计期间等差异很大,有的审计评估结果并不构成会计事项。政府有关部门对此亦无统一明确的规定。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具体业务事项按相关的规定执行。通常一般财务审计应当按照审计结论进行调账,改制或股权变动后的企业亦应当调账甚至重新建账。一般来说,应当调账的事项及其调账的方法,中介机构的报告中一般均有明确的指引。需重新建账的,企业也可委托中介机构辅导进行。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