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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驰名商标的特殊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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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普资讯 http://www.cqvip.com 2002/08(上半月版)总第251期 商业研究 文章编号:1001—148x(2002)082_一0151—02 浅谈 名高枵的镑殊法律 护 张冰洋 (洛阳市财经学校基础教研室,河南洛阳471002) 摘要: 目前我国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方面已经初步做到有法可依,但由于《商标法》对驰名商标的规定 过于简单,特别是未注册驰名商标的保护不能与《巴黎公约》的最低要求相符,易使人产生误解,对驰 名商标侵权行为的处罚问题,对驰名商标的犯罪问题等规定得太笼统或没有规定。这都有待于今后的立 法和司法进一步加以明确和完善。 关键词:驰名商标;商标认定;商标注册 中图分类号:DF253、3 文献标识码:A 一、认定和保护驰名商标是经济形势发展的必然 要求 认定和保护驰名商标,如今已是世界各国非常重 视的法律问题。创立一个驰名商标,是企业在激烈的 市场竞争和未来商战中所追求的结果和目标。驰名商 标,不仅是一国民族工业精神的集中表现,也是现代 企业形象的象征。如果说,一国注册商标的多少,反 映着一国经济发展水平的话,那么一国驰名商标的保 护状况,则反映着一国商标保护的力度。 纵观世界各国,为保护本国的民族工业,无不重 视驰名商标的认定期和保护。法国、德国、日本等发 达国家,在驰名商标保护方面已有相对完善的法律制 度。20世纪60年代以后,许多国际组织也在谋求驰名 的商标的国际保护,《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1 967 年修订本)、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北美自由贸易区、 欧共体等世界性的公约、组织,对驰名商标的认定和 保护问题都有所涉及。很多国际条约(公约)、国际 组织及很多国家均通过立法,认定和保护驰名商标, 是因为根据国际法一般理论,驰名商标比一般商标在 很多方面有更多的特权。 中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至今仍有一些企业不 知给自己的商标注册以法律保护。到1996年8月以前, 中国的驰名商标保护基本上是一片空白。1996 ̄8月14 日,国家工商局根据《商标法》和其它有关法律、法 规,制定颁布了《驰名商标的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 从此,我国驰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走上了法制轨道。 2001年l0月27日,全国常委会修改了《中华人民 共和国商标法》。修改后的《商标法》,第一次以“法 律”形式确认了对驰名商标的保护。我国已加入了 WTO,成为WTO的正式成员国,因而保护驰名商标 尤为重要。 二、驰名商标的概念及特征 在我国,已有越来越多的人认识到了驰名商标的 意义和作用。但其名称却各种各样,有知名商标、周 知商标、名牌等等。但严格地说,驰名商标才是一个 收稿日期:200l—J2一J 8 法律概念,也是许多国际组织和世界各国所公认的一 个概念。但其具体含义却认识不一致,但在大体上都 认为驰名商标是公众知悉的,有较高市场占有率,有 较高声誉的商标。我国《暂行规定》给其定义为“名 商标是指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并为相关公众所知 悉的注册商标”。从其基本规定,结合修改后的《商 标法》及有关法律,笔者认为驰名商标应有以下特征: (一)驰名商标经长期使用,为相关公众熟知。驰 名商标经一定期限的公开使用,逐渐扩大市场影响, 为公众认识和了解。这里的“公众”不可能是所有消 费者,而只能是“相关公众”。但何为“相关公众”, 法律并未规定,但至少应注意以下几点:1.相关公 众是与有关驰名商标所使用的商品或服务有正常联系, 即同类商品或服务的生产者、经营者或相应的消费者, 而不可能是一般消费者;2.相关公众不绝对以人口 的数量和特定比例为标准;3、相关公众可以是通过 宣传广告等促销手段而获得知晓,不一定是通过注册 或实际使用而获得知晓。 (二)驰名商标代表的商品或服务质量优异,市 场上享有良好信誉。市场作为综合检验企业及其产品 的一面镜子,指导并促使企业按照市场需要,不断进 行组织调整,开发新技术、新工艺,生产新的更好的 更便宜的产品,在质量和数量上满足需要,在花色和 品种上满足消费者选择,企业及其产品不断参与市场 竞争,其驰名商标代表的商品或服务必然是优质产品 或服务,为公众信赖和喜爱,拥有良好的社会评价。 (三)驰名商标享有广泛的社会影响,在一定范 围内享有较高的知名度。驰名商标的影响范围,主要 是指一定地域范围内的相关公众之间有较高的知名度, 为经营者或消费者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在同类品 牌或同行服务中首选对象或主要选择对象。 (四)驰名商标是经本国主营机关认定其为驰名 商标。我国《暂行规定》第四条规定“请求保护驰名 商标权益的,应当向国家工商局商标局提出认定驰名 商标。”上述规定包括两层含义:1.当商标所有人认 维普资讯 http://www.cqvip.com .152. 商业研究 2002/08(上半月版) 为自己的商标驰名,其权益受到损害或发生纠纷,可 以主动请求商标局认定其商标为驰名商标,并获得特 殊保护;2.商标局可以根据商标注册和管理工作需 要主动认定某个商标为驰名商标。同时《暂行规定》 还规定:“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认定或采取其它方式 变相认定驰名商标。”这就以法律形式排斥禁止了各 种方式的民间认定、个人认定及其它非官方认定。即 只有国家商标局对驰名商标的认定才是具有法律效力 的认定,其它任何组织、机关、个人无权认定驰名商 标。 (五)驰名商标是有一定期限的。根据《暂行规 定 ,经国家工商局商标局认定的驰名商标,认定时 间未超过三年的,不需要重新提出认定申请。也就是 说,某个商标如果经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后,三年 内发生纠纷或侵权,不需商标所有人重新申请认定其 商标为驰耘商标,即可享有特殊法律的保护;如果该 商标经商标局认定其为驰名商标的三年后发生纠纷, 则须重新提出申请,由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后,才 能享有特殊保护。这就意味着,未经认定的商标并非 驰名,认定为名的商标并非永远驰名。企业在市场竞 争中要有永恒的驰名商标意识,不但要创驰名,还要 保护驰名。 三、驰名商标的特殊法律保护 根据国际法一般理论,驰名商标应得到比一般注 册商标更高的法律保护。我国《暂行规定》第八、九、 十条规定了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及驰名商标的所有人 应当享有的特殊权益。这些特殊保护主要包括以下三 个方面: (一)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从相同或类似商品(或 服务)扩大到非类似商品(或服务)。依照我国商标 法,注册商标专用权是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 的商品为保护范围。正因为如此,要认定商标侵权, 只有“在相同或相似的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 同或相似的商标”才可认定,换句话说,如果他人在 当知道之日起两年内,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撤 销。”此规定明确指出,已经认定的驰名商标,他人 不得使用,即企业名称权受法律保护,但保护是有一 定范围的,这是目前我国法律不完善造成的。因而实 践中,很多企业在名称或其它方面故意使用与他人注 册商标(大多是影响较大,知名度较高的商标)相同 或相似的文字,借以抬高自己的身价,使消费者容易 造成误解。再加上很多创出商标品牌的企业也往往以 商标作为企业名称的一部分。如前所述,在我国专门 的保护名称权的法律未制定出来之前,禁止他人淡化 驰名商标无疑加大了商标品牌的保护力度。当然,禁 止他人淡化驰名商标,除将驰名商标用于企业名称外, 还有其它方式,如以一定手段丑化驰名商标,将驰辐 商标用于商品普通名称等等。 (三)未注册驰名商标与已注册驰名商标享有同 等的法律保护。根据《保护工业产权的巴黎公约》的 规定,驰名商标的保护包括已经注册的驰名商标,也 包括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中国作为《巴黎公约》的成 员国,有义务对公约规定的驰名商标包括未注册驰名 商标予以特别保护。但中国《商标法》及《暂行规 定》在阐述驰名商标如何保护并没有明文规定,而且 《暂行规定》在阐述驰名商标定义时,解释为“驰名 商标是指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并为相关公众所知 悉的注册商标”,这很容易使人产生误解,也很容易 使人产生中国是否保护未注册驰名商标的疑问。根据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当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 约同我国法律有不同规定时,应当适用国际条约的规 定(我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也即国际法上的“条 约优先原则”。我国是《巴黎公约》的成员国,也是 该公约的忠实履行者,在实践中,我国已按《巴黎公 约》规定对未注册商标已经给予保护。《暂行规定》 体现了中国在商标保护方面的立法精神。中国是一个 商标注册制国家,而且是一个自愿注册与强制注册并 行的国家。在中国,商标只有通过注册才能取得商标 专用权,除人用药品和卷烟制品外,商标是否注册取 决于当事人的意愿。既然允许企业使用未注册商标, “非类似商品”(即不同商品)上申请注册或使用商 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则是法律允许的。然而,如果 是驰名商标,就可以享有特殊的权益,即禁止他人 在非类似商品上注册使用与驰名商标相同或相似的 商标。 (二)禁止他人淡化驰名商标。《暂行规定》第十 条规定:“自驰名商标认定之日起,他人将与驰名商 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名称的一部分使用,且 可能引起公众误认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予核准登 记;已经登记的,驰名商标注册人可以自知道或者应 妒妒妒驴妒妒舻舻妒妒舻、汐、E∥ 驴舻舻 也会出现某些未注册商标通过使用而成为驰名商标。 只不过这种情形的出现微乎其微。一个企业在没有商 标专用权、缺乏法律保护做后盾的情况下,要成为驰 名商标难上加难。所以,我国法律不鼓励企业使用未 注册商标,而以法律的形式积极措施和引导企业先进 行商标注册,取得商标专用权。有了法律做保证,再 去创驰名,保驰名。这更有利于企业的稳固发展。 (责任编辑:呈 祥) 痧 (上接142页)技术、信息、农资等方面给予帮助,组 建风险基金会,有不少的国家财政部门和银行在 资金供应等方面都采取了倾斜。此外,许多国家 的还对开发名牌农业品牌采取了减免税收,提供 出口补贴,简化工商手续,提供技术、信息服务,优 先供应农业生产资料等措施。主产区小麦如何参与国 际农产品竞争,在国际上站稳脚,必须多方面吸 取经验和教训,大力支持主产区小麦品牌农业的发展。 小麦品牌战略性调整是以增加农业生产效益,增 加农民收入为最终目标,是实现以产量为主向质量与 效益为主的一条可持续发展的道路,我们必须面对加 入WTO后农产品的冲击与挑战,抓住机遇,实施品 牌战略,发展品牌产品,并充分依托:“龙头”企业, 依靠科技创主产区小麦品牌,使生产的产品不断适应 国内外市场需求的变化。 (责任编辑:孙桂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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