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传染病收治体系建设指导意见》的
通知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广东省卫生厅
• 【公布日期】2002.07.17
• 【字 号】粤卫[2003]217号
• 【施行日期】2002.07.17
•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传染病防控
正文
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传染病收治体系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
(粤卫〔2003〕217号)
各地级以上市卫生局,省直、部属驻穗及厅直属有关单位:
为建立和完善应对突发重大急性传染病的医疗救治体系,提高我省重大传染病医疗救治能力,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传染病防治法》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特制定《广东省传染病收治体系建设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二年七月十七日
广东省传染病收治体系建设指导意见
为建立和完善应对突发重大急性传染病的医疗救治体系,提高我省重大传染病医疗救治能力,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传染病防治法》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建设目标
从本《指导意见》下发之日起,用一年半时间,基本建成和完善覆盖全省城乡、可应对重大传染病疫情、较为完善并有较强医疗救治能力的我省传染病收治体系,适应平时以及突发重大急性传染病和反生物恐怖的医疗收治需求。
二、基本原则
以现有卫生资源为基础。传染病救治体系建设以现有传染病医院、综合医院传染科改扩建为主,迁建、新建为辅。根据应对急、慢性传染病和反生物恐怖袭击等突发事件要求,对所选择医院的现有用房改建、扩建或新建,并补充配备必须的医疗装备。
以平“战”结合为运行模式。改建、迁建、新建传染病收治机构应根据传染病医疗收治需求,合理配置传染病收治机构及床位。平时在保证传染病收治的前提下,部分床位资源要发挥综合医疗作用以保证医疗机构正常运行,同时发挥其传染病疫情的监测哨点和预警功能。一旦突发重大传染病疫情,立即全院转入专科专病收治。
以属地化为基本原则。一旦发生疫情或生物恐怖事件,应打破部门(行业)隶属关系,由省以及设区的市卫生行政部门统一调度医疗资源。
三、体系架构
我省传染病医疗收治体系,由传染病专科医院、传染病收治后备医院、县及县以上综合医院传染病科(病区)等传染病收治机构,传染病医疗救治技术队伍和技术装备组成,构成省、市、县三级传染病收治网络。
省选择一间具有扩建场地条件的综合医院,建设一所既依托原有医院、又相对独立的、达到传染病收治要求的应急后备医院,平时按综合医院运转,有重大突发疫情时转为传染病专科医院。省级综合医院及大学附属医院按规范标准建设高水平的传染科。
副省级市以及100万市区人口以上的市设置传染病专科医院。其它地级市可以依托
原有的综合医院传染科,进行改建和扩建,作为市级传染病收治机构;也可以整合市区传染病收治方面的医疗资源,设立传染病专科医院或后备医院。
县(县级市)指定一所综合医院设置传染科,作为县级传染病收治机构。
县以上综合医院均应设立传染病专科门诊和隔离观察室。
传染病专业技术队伍平时在所属医院从事日常医疗工作,定期进行重大突发传染病、新发传染病的应急培训、演练。有重大传染病疫情时紧急调度,承担传染病应急救治任务。
省、市、县级传染病收治机构应加强常用医疗器械、救护车等技术装备、以及重症监护病房(ICU)的建设,应配备足够的监护病床、呼吸机、心电监护仪以及床边X光机。
四、建设规模
传染病收治机构的床位规模按区域人群设置。副省级市以及100万市区人口以上的市按每万市区人口设置1.0~2.0张床位,规划传染病收治机构。其它地级市按每万市区人口设置1.5~2.5张床位,县及县级市按每万人口设置0.4~0.8张床位,规划传染病收治机构。
城市传染病专科医院及综合医院传染科改扩建时,床均业务用房建筑面积应不小于80㎡。迁建、新建传染病专科医院(后备医院)时医院占地面积应达到每床150㎡以上,床均业务用房建筑面积应达到每床120㎡以上。
五、措施与要求
迁建新建传染病医院要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尽量避开城市人口绸密区,医院与居民区应相隔200米以上。改建、新建的综合医院传染病隔离病区,应设置在医院的下风向位置,并与收治一般病人的普通病区保持50米以上的间距,并确保传染病区的自然通风。传染病收治机构平面布置应区分限制区及隔离区,二者间隔应达到20~30米以上。传染病收治病区不搞中央空调,设置独立卫生间;污染区、半污染区、清洁区应分区清晰,并设置洁净通道和污染通道,相互之间互不交叉。
改建、扩建、新建传染病收治机构时,要十分重视对环境的影响和保护。同步建设传染病收治机构完善的医院污水处理系统,防止医院污水同生活污水混合排放。当地没有或远离医疗废物集中处理中心的县(市)级传染病收治机构应设置医疗废物焚烧炉,以防止医疗废物对环境的污染。
六、规划进度与评估
2003年7月至9月,为规划制定及论证设计阶段。各市、县制定传染病收治机构设置规划,进行可行性论证和设计。
2003年9月~2004年10月,完成传染病收治机构的基本建设。其中对原有传染病区改扩建的应于2003年11月底前完成,迁建、新建传染病收治机构的应于2004年10月底前完成。
规划实施中,今年年底及明年6月各进行一次评估,2004年底进行传染病收治体系的检查验收和期未评估。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