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接收传阅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文件传递程序,明确责、权关系,提高文件的时效性,确保文件及时准确地传达贯彻到位,避免形成执行盲区,特制定本规定:
1、各部门要设立专(兼)职的文件资料管理员,建立详细的文件接收阅办登记表,负责本部门文件资料的接收、登记、归档工作。
2、上级或集团公司下发的红头文件、规章制度、通知通报等各类文件,综合办要及时接收,做好接收记录,根据文件要求立即呈报相关领导(特殊要求的速报),并根据领导批示意见予以转发落实、登记台账、做好存档。
3、各部门在收到公司传阅、下发的文件后,及时登记,根据文件要求,立即按公司领导签批的意见办理,并将原件当日返回综合办。办理过程中需要留存文件的可复印,但要按规定对文件进行保密,文件资料管理员对文件及落实处理情况整理存档。
4、在传递保密文件时,要严格按照领导的批示办理,由综合办文件管理人员亲自递交阅示者手中,不得由他人转交,阅办后及时收回妥善保管。
5、对于紧急的、需要在规定时间内反馈的文件,责任部门在收到文件后立即办理,并在规定时间内反馈相关部门。
6、公司下发的各类规章制度、通知通报文件,3日内各部门负责人必须就文件的处理落实情况、可操作性、在本部门实际执行情况反馈综合办(特殊情况按照文件要求办理),异常问题及时与综合办进行沟通。
7、集团或上级部门对口下达的文件,责任部门在交综合办传阅的同时,要根据文件要求提前准备,
情况紧急的,可直接办理,然后将文件存档。
8、部门未设立专(兼)职的文件资料管理人员,对本部门文件资料的接收、登记、归档工作无明确责任,对部门负责人罚款50元。
9、未及时接收上级或集团公司下发的红头文件、规章制度、通知通报等各类文件,造成工作延误;或各部门在收到公司传阅、下发的文件后,未及时登记、传达、办理,造成工作延误者,对相关文件接收人员罚款100元。
10、文件阅办后未及时返还,或未对文件及落实处理情况整理存档,造成文件缺失,每次罚款50元。
11、对要求反馈处理结果的文件,未在规定期限内反馈处理结果的,对部门负责人罚款100元。
12、对明显属于责任内工作文件,不积极主动办理,而是态度消极、等传阅、等批示,造成工作延误的,第一次罚款100元,第二次罚款500元。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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