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刑事执行工作的不断深化,全国看守所检察工作有了很大的发展,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同时也存在诸多问题,一方面,向服务诉讼的转变需要看守所服务诉讼功能价值取向的转变。对看守所的年度考核往往设置了“提供了多少破案线索”,“深挖了标的多大的犯罪”,为此在看守所往往安插“狱侦”等耳目,其目的直接指向破案率。看守所服务诉讼主要以追诉犯罪、打击犯罪,保障被害人利益和整个社会秩序为主要价值取向,却忽视了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一方的权益也是看守所服务诉讼的应有之义。20XX年《刑事诉讼法》明确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刑事诉讼法的任务,这也成为看守所服务诉讼功能价值取向的法律依据:服务诉讼不仅要追求打击犯罪、保障安全,更重要的是要尊重和保障人权,不仅包括被害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证人的人权,还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当下,重视后者的人权保障是看守所转变服务诉讼价值取向的关键环节。
另一方面,看守所服务办案向服务诉讼的转变亟待严格厘清侦讯部门与看守所之间关系:侦查羁押的分离。理论上,侦查与羁押是分离的,侦查归侦讯部门,羁押归看守所,但是由于同级看守所和绝大多数刑事案件的侦讯部门都归口当地公安机关管理,因此,其对外形似一体。当看守所目前从公安机关分离出来还不现实的时候,更需要公安机关内部严格划分侦讯部门与看守所之间的界限。不能向看守所布置深挖犯罪的任务,包括安插眼线,安排牢头狱霸
之类的诱供骗供,更不能在年终考核目标中以“提供了多少犯罪线索”等作为考核科目。看守所一头联系着在押人员及其亲属、诉讼代理人、辩护律师,一头与公安、检察、法院、监狱等部门发生着职务联系,它的职能一直伴随着刑事诉讼的侦查、起诉、审判、执行各个阶段。对看守所的评价和考核应该以看守所为在押人员及其亲属、诉讼代理人、辩护律师、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等提供了多少服务和提供的服务质量如何为标准来评价。客观上,这样的评价和考核标准就隔离了看守所被动或者主动只为侦查破案机关服务的弊端。看守所的羁押独立于侦查机关的侦查,侦查羁押两者关系也就水到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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