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现代农业发展投资有限公司 2008-4-30
第一部分 总则
第一条 制定成都市现代农业发展投资指南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本细则”)的依据是: 第1款 成都、成都市成委发(2007)16号《关于进一步健全市场化配置资源机制提高城乡统筹发展水平的意见》;
第2款 、市成委发(2007)37号《关于深化城乡统筹开拓现代农业新局面的意见(试行)》;
第3款 成都市农业委员会成农发(2007)8号“2007-2008年度《成都市现代农业发展投资指南》。 第二条 制定的原则
第4款 投资项目:坚持以创新投入机制,改进投入方式,进一步增加各种资金对农业的投入,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引导撬动、粘合社会资金向现代农业和农村发展集聚。始终坚持以市场为导向,农业产业化项目为载体,以资金、担保、保险为手段,带动推进成都市农业产业化的发展。
第5款 投资鼓励:以2007-2008年度发生的事项为基础,以成都市现代农业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对申报事项的核实认定为前提,以经过本公司董事会审定的投资鼓励方案为执行条件。
第二部分 投资项目 第一章 投资项目的选择
第三条 粮油产业投资项目的选择
第6款 水稻:主要在邛崃、蒲江、大邑、崇州、彭州、都江堰、金堂、新津等近远郊区(市)县建设优质水稻规模化、集约化生产示范基地;主要在彭州、崇州、新都、郫县等区(市)县建设规范化、标准化水稻制种基地,打造全省杂交水稻制种中心。
第7款“双低”油菜:主要在温江、崇州、双流、新津、大邑、邛崃、蒲江等近远郊区(市)县发展“双低”油菜规模化、标准化生产基地和制种基地;在温江区建设处于国内先进水平的油菜科技研发平台。
第8款 主要在上述区域发展国标一、二、三级精制、免淘、袋装优质米系列产品和以优质米为原料的方便食品加工,稻谷的综合利用加工,“双低”油菜籽色拉油、精制调和油系列产品加工,以及红薯、马铃薯深加工。 第四条 畜禽产业投资项目的选择
第9款 生猪:在近远郊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市)县建设成都市优质生猪生产出口基地;主要在大邑、邛崃、双流等县(市)建设纯外血优良种猪繁育基地。以邛崃、蒲江、大邑、崇州等县(市)为中心,建立生猪精深加工和猪鬃、猪皮、猪血、肠衣等副产物加工产业集群,打造“川猪”屠宰加工出口基地。
第10款 小家禽畜:主要在双流、新津、崇州、彭州、郫县、青白江等区(市)县建设肉鸡生产基地;在双流、彭州、邛崃、崇州、新津、蒲江、大邑等县(市)建设水禽生产基地;在大邑、双流、彭州、新都、金堂等区(市)县建设禽蛋生产基地;主要在新津、蒲江、大邑等县建立兔养殖基地。主要在崇州、大邑、新津、新都、彭州、双流等区(市)县建设小家禽畜良种繁育基地,打造全省小家禽畜种源基地。主要在崇州、新津、双流、彭州、大邑等县(市)发展禽肉、禽蛋、兔肉精深加工和羽绒、兔皮等副产物加工。
第11款 牛羊:主要在金堂、邛崃等县(市)发展奶源基地,在远郊区丘陵山区发展肉牛、肉羊生产基地。
第五条 蔬菜(食用菌)产业
第12款 蔬菜:主要在双流、彭州、郫县、新都、新津等区(市)县建设常年性、高标准的城市蔬菜基地;在彭州、都江堰、蒲江、郫县、金堂等区(市)县建设优质外销蔬菜基地;在龙门山脉、龙泉山脉一带发展反季节蔬菜基地;在邛崃、崇州、蒲江、大邑等县(市)建设秋淡蔬菜生产基地;在龙泉山脉丘陵地区建设二荆条辣椒标准化生产基地;在彭州、温江等区(市)建设优质大蒜基地;在大邑、龙泉驿、青白江等县(区)建设标准化榨菜基地。主要在新都、都江堰、郫县、大邑、龙泉驿等区(市)县发展泡菜、脱水蔬菜、速冻菜、蔬菜汁和蔬菜休闲系列食品等精深加工和蔬菜储藏、保鲜;在彭州、龙泉驿、双流等区(市)县建设蔬菜现代营销体系。 第13款 食用菌:主要以金堂县为核心,建设木腐菌生产基地和加工企业集群;以大邑县为核心,建设草腐菌生产基地和加工企业集群;在郫县、双流等地建设珍稀食用菌生产基地和加工企业集群。打造西部最大的食用菌生产加工基地。 第六条 花卉产业
第14款 主要在锦江、温江、郫县等县(区)发展鲜切花、盆花、观叶植物,在温江、郫县、都江堰等区(市)县发展绿化苗木和川派盆景,在彭州等区(市)县发展兰花、牡丹等特色花卉。主要在锦江、温江等地建设花卉苗木现代营销体系。 第七条 经济林果产业
第15款 柑桔:主要在龙泉山丘陵地区的金堂、新津和蒲江的五面山、长丘山地区建设优质柑桔生产基地。
第16款 猕猴桃:主要在龙门山脉的都江堰、邛崃、彭州、蒲江等县(市)建设优质猕猴桃生产基地。
第17款 伏季水果:主要在龙泉驿、双流、青白江、金堂等县(区)建设水蜜桃、枇杷、早熟梨等伏季水果生产基地。
第18款 冬草莓:主要在双流县建设冬草莓生产基地。
主要在龙泉驿、双流、金堂等地发展果汁、饮料、罐头、果酒等水果的精深加工,采后处理及贮藏保鲜,以及水果现代营销体系。
第19款 干果:主要在龙泉驿、双流、青白江、金堂等县(区)建设板栗、核桃、枣等干果生产基地。
第 茶桑产业
第20款 茶叶:主要在龙门山、长秋山一带的蒲江、邛崃、都江堰、崇州、大邑等县(市)的丘陵山区建立名优茶叶出口基地和特色茶叶基地;以蒲江县、邛崃市为中心,发展名优茶加工和茶叶副产物提取产业;以蒲江县、都江堰市为中心,打造茶叶观光旅游、茶文化和茶叶交易基地。
第21款 蚕桑:主要在金堂、邛崃、大邑等县(市)建设规模化、标准化蚕桑基地,发展蚕丝精深加工和副产物提取产业。 第九条 水产产业
第22款主要在都江堰、彭州、大邑、邛崃、崇州、蒲江等县(市)建设冷水鱼规模化、标准化养殖基地;在彭州、都江堰、崇州、蒲江、大邑等(市)县建立冷水鱼(亚冷水鱼)良种繁育场;在新津、双流、崇州、龙泉、蒲江等区(市)县建设名优水产苗种和成鱼生产基地;主要在双流、新津、都江堰、彭州、邛崃、大邑等县(市)发展水产品精深加工与出口养殖基地;主要在龙泉驿、双流、彭州、新津、成华等区(市)县建设水产品现代营销体系;在彭州、崇州建设鲟鱼及鲟鱼鱼籽酱加工基地;以成华、温江、金牛、郫县等区、县建设都市休闲渔业产业带。在邛崃、蒲江、龙泉等区(市)县建立黄鳝、泥鳅、龟鳖良种繁育、养殖及加工基地。
主要发展建设四大产业区,即冷水鱼(鲑鳟、鲟鱼)养殖加工产业区、无鳞鱼(叉尾鮰、大口鲶)养殖加工出口产业区、黄鳝龟鳖类养殖加工出口产业区、名优鱼类优势产业区。一是以池塘为主
的平原精养鱼塘养殖片区,主要从事叉尾鮰、大口鲶、鳜鱼等名优鱼类为主的淡水鱼养殖;二是以水库为主的丘陵山区养殖片区,主要从事鲟鱼、江团等鱼类的网箱养殖,大水面套养滤食性鱼类,改善水质;三是城市郊区养殖区,主要发展观赏鱼等符合城市消费理念的休闲渔业和特色渔业;四是风景区周边的冷水鱼养殖区,充分利用其冷水资源,科学合理的开发冷水鱼养殖,与旅游资源相结合,打造新型的渔家乐。 第十条 林竹、中药材产业
第23款 林竹:主要在邛崃、大邑、彭州、蒲江、双流、金堂、新津、青白江等区(市)县发展工业原料林基地,在邛崃、大邑、崇州、蒲江、双流等县(市)发展材用竹基地,主要在双流、都江堰、崇州、蒲江等县(市)发展笋用竹基地。
第24款 中药材:主要在彭州、都江堰、大邑、崇州等县(市)发展川芎、郁金、黄连、黄柏、厚朴、杜仲等规模化、标准化种植基地和中药材良种繁育基地,发展川芎加工和有效成分提取,开发郁金产品等。 第十一条 农产品加工业
第25款 主要在近远郊区(市)县发展以本市生产的农产品为主要原料的农产品加工业,重点发展农副产品精深加工。鼓励社会资金投资农产品加工产业。支持现有农产品加工企业进行技改,引进利用先进加工技术和先进加工机械设备,扩大生产能力。支持农产品加工企业加大技术创新,鼓励企业与科研院校合作,建立技术研发中心,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发展农产品加工园区,支持农产品精深加工企业向工业集中发展区和重点镇工业点集中,逐步形成企业集群集约发展。支持农产品加工企业开展“村企合作”,发展“一村一品”,建设加工专业农产品原料基地。支持农产品加工企业创建品牌。 第十二条 农产品物流业
第26款 主要在龙泉驿区、双流县建立成都市农产品综合批发市场,在近远郊区(市)县农产品生产集中区域建设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和产地批发市场。发展农产品第三方物流,农产品流通企业和农村流通合作组织。依托主要农产品市场和流通企业,建设农产品电子交易商务平台。 第十三条 生物质产业
第27款 主要在金堂、双流、崇州、大邑、邛崃、彭州、温江、新都等区(市)县发展以农作物秸秆、菌渣、植物残体、畜禽粪便等废弃物为原料加工转化进行生物基产品、生物燃料和生物能源生产的生物质产业,发展农业循环经济。 第十四条 休闲观光农业
第28款 符合成都市城市总体规划、符合成都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成都市旅游发展规划,且新增土地流转规模不低于1000亩的都市休闲观光农业项目;
第29款 符合区(市)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旅游发展规划,且新增土地流转规模规模不低于1000亩的乡村旅游观光农业项目;
第30款 符合区(市)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旅游发展规划,且新增土地流转规模规模不低于1000亩生态旅游休闲农业项目;
第31款 符合成都市城市总体规划、符合成都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且建设规模不低于500亩的农村土地整理项目;
第32款 符合国家产业,符合《成都市现代农业发展投资指南》的其他现代农业产业化项目。
第二章 投资项目的实施主体
第十五条 本细则规定的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包括: 第33款 从事现代农业生产和经营的企业法人; 第34款 以不同农业产业为基础成立的农村专合组织;
第35款 以发展农产品第三方物流,促进农产品流通为基础成立的农村流通合作组织; 第36款 以行政村、组或其他形式为基础成立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第37款 进行现代农业生产和经营,且2007年新增土地流转规模不低于500亩的个人; 第38款 进行现代农业产业化项目投资或经营的其他实施主体。
第三章 投资方式
第十六条 本细则规定的投资方式是:
贷款(信用)担保、委托贷款、直接投资、控股、参股、贷款贴息以及其他规定或法律法规允许的投资方式(《不同投资方式的适用条件》见附件一): 第39款 贷款(信用)担保 A、贷款担保
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因抵押物或质押物不能够满足银行贷款要求的条件时,债务人向成都市现代农业担保有限公司提出请求,成都市现代农业担保有限公司按贷款担保程序完成审查,且审查合格后,与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一般保证。
贷款担保时间为:1-5年。 B、信用担保
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由于特别原因,需要进行性扶持时,债务人向本公司提出请求,由本公司与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一般保证。
信用担保时间为:1-5年。 第40款 委托贷款
是指本公司的部分资金,按照本公司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委托代为发放、使用并协助收回贷款和资金成本的投资方式或指本公司根据成都市现代农业发展投资项目评审委员会审定的委托贷款项目,完成对项目实施主体的审查,且审查合格后,与项目实施主体签定委托贷款使用合同,由项目实施主体直接使用贷款,并保证按照合同约定归还贷款本金和支付资金成本的投资方式。 委托贷款时间为:1-5年。 第41款 直接投资
是指本公司视项目具体情况,按照项目投资总额1%-100%的比例进行直接资金投入,并在项目的经营活动中回收投资和资金成本后,视情况继续经营或退出经营的投资方式。 直接投资的时间及退出方式由合同约定。 A、控股
是指本公司具有永久性控制和支配合作项目主要经营活动的意愿,并按照股份获取盈利,且股份投入大于50%的投资方式。 B、参股
是指本公司不具有永久性控制和支配合作项目主要经营活动的意愿,并按照股份获取盈利,且股份投入小于50%的投资方式。 第42款 贷款贴息
是指本公司对符合“贷款贴息”条件的项目,在建设期间对项目实施主体进行的银行贷款利息补助。
贷款贴息时间最长不超过项目建设期。
第43款 其他规定或法律法规允许的投资方式
上述的投资方式中,项目实施主体原则上可选择一种或两种以上的组合方式争取资金支持。但是,无论什么情况,投资方式最多不能超过三种(、市有特别安排的除外)。同时,无论何种情况的投资和何种方式的投资,资金运行均为封闭方式。
第四章 投资方式的选择
第十七条 对于符合《成都市现代农业发展投资指南》“投资扶持”的项目,依据《不同投资方式的适用条件》选择相应的投资支持方式。
第十 对于符合《成都市现代农业发展投资指南》“投资扶持”的事项,应以核实认定的事项为载体,选择相应的投资鼓励方式。
第五章 投资项目的申报和决策程序
第十九条 投资项目的受理部门:本公司项目部(以下简称“项目部”)、成都市现代农业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担保公司”)是成都市现代农业发展投资项目的受理部门。
第二十条 投资项目的申报:项目部、担保公司直接接受项目实施主体申报的项目实施方案、接受市级有关部门推荐的农业产业化项目实施方案、接受区(市)县有关部门或农业投资公司推荐的农业产业化项目实施方案。
(《实施方案标准格式和编写、报送要求》见附件二、附件三、附件四)。
第二十一条 投资项目的评估:项目部、担保公司根据本公司规定的职责范围,负责组织对项目的实地考察和评估,提出初步评估意见。
第二十二条 备选项目的确定:成都市现代农业发展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办公会确定需要支持的农业产业化备选项目。
第二十三条 备选项目的评审:成都市现代农业发展投资项目评审委员会审定需要支持的农业产业化备选项目。
第二十四条 投资项目的决策:成都市现代农业发展投资有限公司董事会决策需要支持的农业产业化项目。
第六章 投资项目的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公司是审定项目投资支持的执行机构。
第二十六条 本公司依据《成都市现代农业发展投资项目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成都市现代农业发展投资项目委托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成都市现代农业贷款担保管理暂行办法》以及项目管理的其他规定,对审定项目进行投资支持,并确保资金使用的安全和回收。
第七章 投资项目的监控
第二十七条 本公司对投资项目的监控采取本公司、承办银行、当地农业发展投资公司三方监控的方式进行(当地农业发展投资公司不参与投资的除外)。
第二十 本公司内部采用项目经理、部门经理、分管副总经理、总经理、董事长层层监控的方式对项目实施全程监控。
第二十九条 本公司委派的项目经理,是项目资金使用的基层监控者,行使本公司规定的监控权利。
第三十条 本公司有权采取定期检查、临时检查、抽样调查等有利于资金安全使用的监控方式或方法,对项目实施过程进行全程跟踪监控。
第三部分 投资鼓励 第八章 投资鼓励的必备要件
第三十一条 项目实施主体申请投资鼓励的,必须具有县级以上的推荐函。
第九章 投资鼓励的申请和认定程序
第三十二条 投资鼓励申请的受理:本公司根据《成都市现代农业发展投资指南》和《成都市现代农业发展投资项目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直接接受项目实施主体提出的投资鼓励申请。
第三十三条 投资鼓励事项的评估:项目部根据本公司规定的职责范围,组织对申请事项的评估认定,提出初步鼓励方案。
第三十四条 投资鼓励备选方案的确定:本公司办公会确定投资鼓励备选方案。
第三十五条 投资鼓励备选方案的评审:成都市现代农业发展投资项目评审委员会审定投资鼓励备选方案。
第三十六条 投资鼓励方案的决策:本公司董事会确定投资鼓励方案。
第十章 投资鼓励的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公司是投资鼓励方案的执行机构。
第三十 本公司依据本公司董事会确定的投资鼓励方案,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投资鼓励方案的执行。
第十一章 投资鼓励的方式
第三十九条 本公司确定的投资鼓励方式是:贷款贴息、补助、奖励。 原则上,同一项目只能享受一种投资鼓励方式的奖励。
第十二章 投资鼓励
第四十条 对2007年带动农户参与,按照《成都市标准化农产品示范基地建设规范》及相关农业标准新建的规模化生产、制种、良种繁育基地项目,可对2007年新建的基地内的道路、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部分(需提供具有审计资质的专业事务所审计的工程决算书、审计报告),按照公司最终认定的投资额给予30%--40%的补助。
第四十一条 对2007年农产品规模化标准化基地建设项目,投资大于500万元的项目(需提供银行有关凭证及审计报告),经认定,可按照认定的投资额的10%--30%予以参股扶持。属于设施农业的项目,经认定,除可予以参股扶持外,本公司未进行贷款担保和委托贷款支持,项目有贷款的,可在建设期期间凭银行出具的利息清单,予以部分或全额贴息。
第四十二条 对2007年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专合组织新建规模化标准化基地项目(需提供所在区(市)县的确认函及审计报告),经认定,予以2007年新建的基础设施投资10%--20%的补助,或本公司未进行贷款担保、委托贷款和其他形式支持,项目有贷款的,可在建设期期间凭银行出具的利息清单,给予部分或者全额贴息。
第四十三条 农产品加工企业技术改造、扩大投资的项目,对企业2007年使用本地劳动力占企业职工总数70%以上(需提供所在区(市)县确认函),2007年使用本市生产的原料占企业需要量70%以上,一年内固定资产投资(不包括土地部分)大于1000万元,属自筹资金的,可按照认定的投资额的10%--20%予以参股扶持,或本公司未进行贷款担保、委托贷款和其他形式支持,项目有贷款的,可在建设期期间凭银行出具的利息清单,给予部分或者全额贴息。 第四十四条 对2007年市上规划培育的全省同行业最大规模龙头企业和做大做强型龙头企业的项目(需提供市农委的确认函),可按照认定的投资额的20%--30%予以参股扶持,或本公司未进行贷款担保、委托贷款和其他形式支持,项目有贷款的,可在建设期期间凭银行出具的利息清单,给予部分或者全额贴息。
第四十五条 有自营出口权的企业,经过核实认定,2007年出口本市农产品额度达到500万美元(需提供外汇结算银行证明),企业实施技术改造或扩建项目(需提供工程决算审计报告),可按照认定的投资额的20%--30%予以参股扶持,或本公司未进行贷款担保、委托贷款和其他形式支持,项目有贷款的,可在建设期期间凭银行出具的利息清单,给予部分或者全额贴息。2007年出口本市农产品额度达到100万美元以上(需提供外汇结算银行证明),且有国家进出口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检验检疫费用凭证的,可以认定的检验检疫费用为基数,给予50%的补助。 第四十六条 对2007年《成都市现代农业发展投资指南》规定的重点产业和区域新投资农产品加工,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以上或新建高科技型或农产品精深加工,总投资1000万元以上,属自筹资金的项目(需提供银行凭证),经认定,可按照认定的投资额的10%--20%予以参股扶持,或本公司未进行贷款担保、委托贷款和其他形式支持,项目有贷款的,可在建设期期间凭银行出具的利息清单,给予部分或者全额贴息。
第四十七条 对2007年市上确定支持的现代农业示范园区和农产品加工园区引进项目,本公司未进行其他形式支持的,经认定,可对园区基础设施部分投资(需提供工程决算审计报告),按照认定的实际发生额给予2%--5%补助。
第四十 对2007年进入市上确定支持的现代农业示范园区和农产品加工园区的农产品加工企业实施的项目,属自筹资金的(需提供银行凭证),可按照认定的投资额的10%--20%予以参股扶持,或本公司未进行贷款担保、委托贷款和其他形式支持,项目有贷款的,可在建设期期间凭银行出具的利息清单,给予部分或者全额贴息。
第四十九条 对2007年农产品精深加工、副产物加工利用等延长产业链,推动产业集群集约发展的项目,属自筹资金的(需提供银行凭证),可按照认定的投资额的20%--30%予以参股扶持,或本公司未进行贷款担保、委托贷款和其他形式支持,项目有贷款的,可在建设期期间凭银行出具的利息清单,给予部分或者全额贴息。
第五十条 对2007年农产品市场建设项目,一年内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以上,属自筹资金的(需提供审计报告及相关银行凭证),经认定,可按照认定的投资额的10%--20%予以参股扶持,或本公司未进行贷款担保、委托贷款和其他形式支持,项目有贷款的,可在建设期期间凭银行出具的利息清单,给予部分或者全额贴息。
第五十一条 对2007年从事农产品运输、连锁经营以及电子商务等农业流通企业,经认定,年销售收入10000万元以上、其中销售本市农产品70%以上(需提供审计报告和相关票据证明资料),实施农产品现代物流项目的,本公司未进行贷款担保、委托贷款和其他形式支持,项目有贷款的,可在建设期期间凭银行出具的利息清单,给予部分或者全额贴息。
第五十二条 对2007年具备条件的农村流通流通合作组织开展的农商对接项目(需提供所属区(市)县确认函),经认定,给予10万元--100万元的补助。
第五十三条 对2007年企业通过新投入资金,以收购、参股、租赁等形式进行企业重组、整合组建企业集团的(需提供相关法律文书),经认定,可按照认定的投资额的20%--30%予以参股扶持,或本公司未进行贷款担保、委托贷款和其他形式支持,项目有贷款的,可在建设期期间凭银行出具的利息清单,给予部分或者全额贴息。
第五十四条 对2007年企业通过重组、联合或确立共同品牌,组建企业集团的(需提供相关法律文书),经认定,可按照认定的常年所需农产品收购资金的30%--50%予以有偿资金扶持。实施项目的,经认定,可按照认定的项目投资额的20%--30%予以参股扶持,或本公司未进行贷款担保、委托贷款和其他形式支持,项目有贷款的,可在建设期期间凭银行出具的利息清单,给予部分或者全额贴息。
第五十五条 对2007年按照成都市农业产业规划和引导,组建在省内、国内有较强竞争力的大型企业集团,以及对我市现代农业发展具有重大推动作用的企业(需提供相关法律文书),项目经认定,可进行直接投资支持。
第五十六条 对2007年新品种新技术研发平台建设,品种资源保护与开发,与科研院校合作,自主创新和专利新产品新技术开发及推广应用项目(需经市级以上主管部门确认),经认定,可按照认定的项目投资额的30%--50%予以参股扶持,或本公司未进行贷款担保、委托贷款和其他形式支持,项目有贷款的,经认定,可在建设期期间凭银行出具的利息清单,给予部分或者全额贴息。对市级以上科研成果,并对我市现代农业发展具有重大推动作用的企业,项目经认定,可按照项目投资额给予20%--50%的补助。
第五十七条 对2007年规模化标准化基地建设中,引进推广新品种、新技术,促进农民增收翻番的,项目经认定,本公司又未进行其他形式支持的,可以实际发生且经认定的引进推广费用凭证标明的金额为基数,按照30%--50%给予补助。
第五十 核实确属2007年新获得的“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的,可凭认定的证明文件,一次性奖励50万元。
第五十九条 核实确属2007年新获得的“国家免检产品”的,可凭认定的证明文件,一次性奖励20万元。
第六十条 核实确属2007年新获得的 “证明商标”、“地理标识产品”,可凭认定的证明文件,一次性奖励20万元。
第六十一条 核实确属2007年新获得的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绿色食品认证、有机食品认证、中国良好农业规范认证(GAP)的,凭认定的证明文件,分别一次性奖励2万元、3万元、4万元、4万元。
第六十二条 经过核实,对2007年加工企业常年使用本市生产的原料占企业需要量70%以上的大宗农产品品牌和加工制品品牌,在电视台一套、农业频道等主要新闻媒体连续广告宣传30天以上,可依据其出具且经认定的收费凭证,给予广告费用10%--20%的补助。
第六十三条 核实确属2007年新建的生物质企业和发展农业循环经济的项目,属自筹资金的(需要提供审计报告和银行凭证),经认定,可按照认定的投资额的10%--30%予以参股扶持,或本公司未进行贷款担保、委托贷款和其他形式支持,项目有贷款的,可在建设期期间凭银行出具的利息清单,给予部分或者全额贴息。
第六十四条 对于2007年依托农业生产(含水产、林竹业)发展休闲观光农业,一年内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需要提供审计报告和银行凭证),经认定,本公司未进行贷款担保、委托贷款和其他形式支持,项目有贷款的,可在建设期期间凭银行出具的利息清单,给予部分或者全额贴息。
第六十五条 对于2007年企业、其他组织或个人投资农业服务体系建设的,经认定,可按认定的固定资产投资部分给予20%--40%补助。
第四部分 附则
第六十六条 本细则由成都市农业委员会和成都市现代农业发展投资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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