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2年6月29日日通过,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是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第70号主席令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共7章97条。 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于2002年1月9日国务院第52次常务会议通过,2002年1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4号公布,自2002年3月15日起施行。本条例共7章74条。
1
3、《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已由2006年4月26日国务院第134次常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6号公布,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本条例共8章55条。 4、《安全生产法》赋予从业人员的权利有:知情权、建议权、批评、检举、控告权、拒绝权、紧急避险权、赔偿权、劳防用品权、教育培训权。 5、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6、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种类有⑴警告;⑵罚款;⑶没收违法所得;⑷责令改正、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⑸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建设;⑹拘留;⑺关闭;⑻吊销有关证照;⑼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7、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8、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9、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照《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10、《安全生产法》规定:工会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侵犯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要求纠正,工会有权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要求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11、《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运输、储存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从业人员的百分之一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12、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臵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13、生产经营单位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14、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应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社会保险的事项。 15、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操作规程的,由生产经营单位给予批评教育,依照有关制度给予处分;造成重大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6、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根据《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应当进行安全评价单位有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 17、《河南省职工劳动保护用品配备标准》规定企业应为从业人员提供合格的劳动保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和使用。 18、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 19、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在醒目位臵设臵公示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
2
20、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21、特种作业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培训、考核,并取得资格证后,做到持证上岗;已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的人员,每2年进行一次复审。 22、新进矿山的井下作业人员,接受“三级”安全教育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小时,考试合格后必须在有安全工作经验的员工带领下工作满4个月,然后再经考核合格方可独立工作;新进井外作业人员接受“三级”安全教育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0小时。老员工全年接受安全教育时间不少于20小时。 23、调换工种或脱离本岗位半年以上的人员,应重新进行岗位安全技术教育,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使用新设备,必须建立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员工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24、制订事故应急预案包括重大危险源普查、预案编制、预案演习三个阶段。 25、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运输实行资质认定制度,化学危险品出入库前均应按合同进行检查验收。验收内容包括登记、数量、包装、危险标志。 26、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炸药、发射药、黑火药1公斤以上或烟花药3公斤以上;雷管30枚以上或导火索30米以上的,依照《刑法》第125条规定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10年以下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27、《职业病防治法》第31条规定:用人单位负责人应当接受职业卫生培训,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 28、《劳动法》第54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29、《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已经2007年3月28日国务院第172次常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3号令公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30、《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第九条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31、新进矿山企业人员必须经过“三级”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三级”安全教育即厂级、车间级、班组级安全教育。从事井外作业人员“三级”安全教育培训时间不少于40学时,从事井内作业人员“三级”安全教育不少于72学时,培训合格后在有经验的师傅的带领下满三个月后,方可独立作业。三级安全教育分为厂(矿)级、车间级、班组级。在岗工人每年接受再培训教育时间不少于20学时,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和调整工作岗位时,应当重新接受车间和班组级的安全培训 32、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必须按做到持证上岗,分公司特殊工种主要有:卷扬机工、空压机工、电机车工、摘挂钩工、信号工、爆破工、凿岩工、通风工、电气焊割维修工、尾矿工(排水工)、锅炉工、起重工、厂内机动车驾驶工等。
(二)公司分公司安全管理制度
3
一、安全检查制度
第一条 为了搞好安全生产检查,明确安全检查内容,强化事故隐患整改,结合车间的管理体制,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车间每年春、夏、冬季各组织一次全车间的安全生产专项大检查,检查的重点主要包括“夏季四防”、“冬季四防”、安全生产、文明生产,由车间主任亲自主持并参加检查。 第三条 每月至少组织开展二次安全卫生大检查安全,由车间主任负责组织,其他副职及班组长全部参加。 第四条 管理人员或班组长,每班次必须进行巡回检查,以便及时发现问题并及时解决。 第五条 岗位工人要严格遵守安全责任制和各种规章制度,搞好交接班检查,做好交接班记录。 第六条 查思想:检查各级干部对安全卫生工作的认识,检查生产工作中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方针的情况。 第七条 查管理和制度的执行:检查各级领导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的情况,各项管理制度的建立健全和落实情况。 第八条 查现场隐患:检查岗位工人执行操作规程情况,设备安全情况,材料物品的摆放情况,压力容器的安全附件、电气安全保护,个人防护用品的佩带,易燃易爆物品管理,隐患整改率是否达100%,作业环境的清洁是否符合现场管理规定等。 第九条 查事故处理:检查生产单位的人身、设备、技术、质量等事故是否全部按事故“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处理;检查处理结果记录、归档情况。 第十条 查安全教育培训情况:检查责任部门“三级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培训情况;检查特殊工种持证上岗情况;检查车间安全例会和班组安全活动的制度化、经常化情况;检查考试成绩及各种记录情况。 第十一条 除车间统一组织的安全生产检查外,安全、生产、技术、设备等部门,应根据生产的实际情况随时组织专业性的检查工作。 第十二条 消防检查、专业检查由组织部门做好记录,并负责督促落实和整改复查。 第十三条 每次检查汇总后,其它责任部门负责将检查情况进行记录、整理、分类,分别用“专业检查”等形式分发班组、岗位,限期整改,做到查出的问题条条有着落,件件有交代。 第十四条 凡是查出的事故隐患,责任部门必须立即解决,防止事故发生。做到定措施、定人员、定责任、定时间 。 第十五条 凡是已经发现的事故隐患,由于解决不及时而发生事故的,要追究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并按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安全检查的情况应与评比奖励挂钩;并纳入经济责任制考核,及时进行通报。 二、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教育和安全培训工作,提高干部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和安全技术水平,促进车间生产经营的安全健康发展,各单位必须重视职工安全技术知识培训工作,建立健全全员培训工作。 第二条 车间积极推行对特种作业人员实行资格认定和持证上岗的制度,并要求有关职能机构对部门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实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的制度。
4
第三条 班组长以上的干部,必须经过安环处的培训,掌握了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了解了本部门的生产工艺流程、具备了相应的安全管理能力并经考核合格方可任命。 第四条 车间每年末必须编制下一年度的安全技术培训计划。 第五条 对新入矿的工人,必须进行车间、班组的三级安全卫生知识教育,经考试合格方可分配工作。其中车间级教育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 第六条 三级安全教育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车间级安全教育的内容 1. 本车间工作的性质、工艺流程、工作秩序、劳动纪律、各项安全规章制度等。 2. 安全设施、消防器材及个人劳动保护用品的性能及使用方法等。 车间级安全教育由车间主任或车间专职安全员负责。 (二)班组(岗位)级安全教育的内容 1. 由班长带领熟悉本工种的工作内容和工作程序。 2. 学习本岗位的安全责任制和本工种的安全操作规程。 3. 特殊工种或重点岗位应在有经验的老同志的监护下进行实习作业,实习三个月经安全考试合格后方可独立工作。 班组级安全教育由班组长负责,车间专职安全员应给予协助。 第七条 凡离开工作岗位一个月以上(含一个月)的人员,重新上岗前必须由所在单位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重新上岗。培训教育的时间不少于40学时。 第八条 对调换岗位、调换工种的人员,由接受单位负责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九条 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由责任部门负责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使其了解、掌握安全技术特性,具备相应的安全操作技能。培训教育期间, 第十条 凡从事压力容器使用、管理,车辆驾驶等国家规定的特殊工种范围的工作人员,除经企业组织安全知识学习外,还必须按照规定由地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关、技术监督机关、公安机关及其他有关部门进行专门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 特殊工种的培训、考核、取证、换证、持证等情况,安环处负责建立健全档案,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第十一条 定期对搞好全员安全教育培训。 第十二条 结合生产实际,有关部门应从以下方面开展经常性安全教育: 1. 班前会安全讲话; 2. 每周一次的安全活动日; 3. 岗位安全责任制和安全操作规程学习会,“学规程、守规程”交流会; 4. 施工或作业前进行安全技术措施和注意事项交底; 5. 安全技术专题知识讲座; 6、板报、墙报、宣传栏等。 第十三条 每次安全培训和考试成绩,责任部门都要留有记录,建立档案。 三、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制度
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及时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职工伤亡事故,积极采取预防措施,防止伤亡事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金仓矿业有限公司仓上分矿。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生产安全事故,是指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 第四条 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 第二章 事 故 报 告 第四条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负伤者或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直接或者逐级报告企业负责人。 第五条 企业负责人接到重伤、死亡、重大死亡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企业主管部门和企业所在地劳动部门、公安部门、人民检察院、工会。 第六条 企业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接到死亡、重大死亡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按系统逐级上报;死亡事故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企业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重大死亡生产安全事故报至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劳动部门。 第七条 发生死亡、重大死亡生产安全事故的企业应当保护事故现场,并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 第三章 事 故 调 查 第八条 轻伤、重伤生产安全事故,由企业负责人或其指定人员组织生产、技术、安全等有关人员以及工会成员参加的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第九条 死亡生产安全事故,由企业主管部门会同企业所在地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设区的市一级)劳动部门、公安部门、工会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重大死亡生产安全事故,按照企业的隶属关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企业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劳动部门、公安部门、监察部门、工会组成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前两款的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应当邀请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还可邀请其他部门的人员和有关专家参加。 第十条 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所需要的某一方面的专长; (二)与所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第十一条 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的职责: (一)查明事故发生原因、过程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 (二)确定事故责任者; (三)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的建议; (四)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第十二条 事故调查组有权向发生事故的企业和有关单位、有关人员了解有关情况和索取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6
第十三条 事故调查组在查明事故情况以后,如果对事故的分析和事故责任者的处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劳动部门有权提出结论性意见;如果仍有不同意见,应当报上级劳动部门商有关部门处理;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报同级人民政府裁决。但不得超过事故处理工作的时限;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干涉事故调查组的正常工作。 第四章 事 故 处 理 第十五条 事故调查组提出的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建议,由发生事故的企业及其主管部门负责处理。 第十六条 因忽视安全生产、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玩忽职守或者发现事故隐思、危害情况而不采取有效措施以致造成伤亡事故的,由企业主管部门或者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企业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在伤亡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迟延不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由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有关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在调查、处理生产安全伤亡事故中玩忽职守、询私舞弊或者打击报复的,由其所在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生产安全伤亡事故处理工作应当在九十日内结案,特殊情况不得超过一百八十日。伤亡生产安全事故处理结案后,应当公开宣布处理结果。 第 五 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生产安全伤亡事故统计办法和报表格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生产安全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 劳动部门对企业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发生特别重大事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四、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隐患整改制度
(一)重大危险源监控措施
一、氰化钠的入库监控措施 1、液体氰化钠自进入我矿必须过磅,过磅时,必须由选冶厂保管员、保卫处保卫人员、矿供销员同时在场监磅,缺任何一方人员严禁过磅。过完磅后由选冶厂保管员及矿供销员同时押车至选冶箴,严禁非工作人员押运,无押运人员严禁进入选冶厂。 2、进入选冶厂经门卫办理有关手续后,卸车前必须经取样方可卸料。 3、卸料前必须有浸出工、选冶厂保管员同时开库房锁,卸料后,由供方送料员与供销员及保管员、浸出工同时签字,并写明重量后方可离厂。 二、氰化钠的储存监控措施 1、氰化钠自进入储罐后,必须由浸出工和保管员详细地填写出、入库记录。 2、氰化钠库严禁外人开锁,必须由氰冶厂保管员与浸出工同时开锁。 3、氰化钠库严禁非操作人员入内。 4、出入氰化钠库人员,必须佩戴防护用品。
7
5、严禁外单位人员参观氰化钠库,如确需参观者,必须经矿部领导批准、保卫处人员监督、选冶厂同意方可按进库手续进行参观。 三、氰化钠的领用监控措施 1、化钠只允许在白天领用,夜间严禁领用,遇特殊情况必须经车间有关人员批准,在浸出工、当班班长及车间保管员三方在场时方可领用,领用前后做好详细记录。 2、氰化钠的领用必须有详细记录,每周进行一次盘库,必须达到账物相符,出现账物不符时,必须立即查清原因并写出报告,并坚持每周由仓库保管员向车间领导汇报使用情况、账物平衡情况。 3、领用过程中,严禁管路滴漏,如出现滴漏现象,停车进行维修。 4、浸出工有权拒绝任何人进入氰化钠库,对氰化钠库负有管理现任发现库房异常,应立即通知车间领导和有关人员。 5、浸出工严禁领用。 (二)尾矿库的监控措施
一、尾矿库设施安全管理监控措施 1、日常巡视和观测,发现不安全因素时,应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及时向上级报告。 2、对尾矿设施的安全检查和检测做出及时、全面的记录。 3、车间、安环处必须严格按设计文件的要求和有关技术规范,做好尾矿浓缩分级、放矿筑坝、回水排水、防汛度汛、抗震等安全检查和监测工作。 4、经技术论证和安环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变更下述涉及对尾矿库安全的事谊: 1) 筑坝方式。 2) 坝型、坝外坡比和最终坝轴线的位臵。 3) 坝体防渗、排渗及反滤层的设臵。 4) 排洪系统的型式、布臵及尺寸。 5) 设计以外的尾矿、废料或废水进库等。 5、冶车间必须经常巡视库周围山体,发现滑坡及异常现象要及时处理。 6、经论证和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在库区周围爆破、滥挖尾矿和炸鱼等危害尾矿库安全的活动。 7、矿库使用到设计最终坝高难度1/2~1/3高度时,应对尾矿堆积坝进行工程地质勘察和稳定性分析。 8、矿库使用到最终设计高程前2~3年,应进行闭库设计,当需要扩建或新建尾矿库接续生产时,应根据建设周期提前制度扩建或新建尾矿库的规划设计工作,确保新老库使用的衔接。 二、尾矿排放与筑坝监控措施 1、矿筑坝必须有足够的安全超高、沉积干滩长度和下游坝面坡度。 2、一期筑坝充填作业前,必须进行岸坡处理。岸坡处理应做隐蔽工程记录,如遇泉眼、水井、地道或洞穴等,要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经主管技术人遇检查合格后方可充填筑坝。 3、式尾矿筑坝法,应于坝前均匀分散放矿。修子坝或移动放矿管时除外,不得任意从库后或库侧放矿。同时满足以下要求: 1)粗颗粒尾矿沉积于坝前,细颗粒排至库内,在沉积滩范围内不允许有大面积矿泥沉积。 2)沉积滩顶应均匀平整。
8
3)沉积滩坡度及长度等应符合设计要求。 4) 严禁矿浆沿子坝内坡趾横向流动冲刷坝体。 5) 放矿矿浆不得冲刷坝体。 6) 放矿应有专人管理。 4、坝体较长时应采用分段交替放矿作业,使坝体均匀上升,应避免滩面出现侧坡、扇形坡或细颗粒尾矿大量集中沉积于一端或一侧。 5、为保护初期坝的反滤层免受尾矿水冲刷,应采用多管水流量的放矿方式,以利尽快形成滩面,并采用导流槽或软管将矿浆引致远离坝顶处排放。 6、冰冷期、事故期或由某种原因确需长期集中放矿时,不得出现影响后续堆积坝体稳定的不利因素。 7、岩溶发育地区的尾矿库,应加强周边放矿,以加速形成防渗层,减少渗漏和落水洞事故。 8、尾矿滩面及下游坝坡面上不得有积水坑。 三、尾矿库水位控制与防汛监控措施 1、尾矿库水位应遵循的原则: 1)在满足回水水质和水量的要求前提下,尽量降低水位。 2)当回水与坝体安全对滩长和超高的要求有矛盾时,应确保坝体安全。 3)水边线应与坝轴线基本保持平行。 2、前应采取下列措施做好防汛工作: 1)明确防汛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值班、巡查和下游居民撤离方案等各项制度,组建防洪抢险队伍。 2)疏浚库内截洪沟、坝面排水沟及下游排洪河道;详细检查排洪系统及坝体的安全情况,要根据实际条件确定排洪口底坎高程,将排洪口底坎以上1。5倍调洪高度内的堵板全部打开,清除排洪口前水面漂浮物,确保排洪设施畅通;库内设醒目的水位观测标尺,标明正常运行水位和警戒水位。 3)备足抗洪抢险所需物质,落实应急救援措施。 4)及时了解和掌握汛期水情和气象预报情况,确保上坝道路、通讯、供电及照明线路可靠和畅通。 3、排除库内蓄水或大幅度降低库水位时,应注意控制流量,非紧急情况不宜骤降。 4、洪水过后应对坝体和排洪构筑物进行全面认真的检查与清理。发现问题应及时修复,同时应采取措施降低库水位,防止连续暴雨后发生垮坝事故。 5、不得在尾矿滩面或坝肩设臵泄洪口。有地形条件的尾矿库,可设臵非常排洪道。 6、尾矿库排水构筑物停用后的封堵,必须严格按设计要求施工,并确保施工质量。一般情况下,必须在井内井座顶部封堵或在隧洞处封堵,严禁在排水井井筒上部封堵。 四、排渗设施管理与渗流控制监控措施 7、尾矿坝的排渗设施包括排渗棱体、排渗褥垫、排渗盲沟和各种排渗井等。在尾矿坝运行过程中如需增设或更新排渗设施,应经技术论证,并经企业安环处批准。 8、排渗设施属隐蔽工程,必须按设计要求精心选料、精心施工,详细填写隐蔽工程施工验收记录,并绘制竣工图。 9、当发现坝面局部隆起、塌陷、流土、管涌、渗水量增大或渗水变浑等异常情况时,应立即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并加强观察,同时报告安环处。
9
五、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根据金仓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对设备安全管理的要求,使设备安全运行,发挥最佳效益,必须建立并严格执行设备使用、操作的有关制度。 1.安全岗位责任制 安全岗位责任制是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的一项基础制度,生产经营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都是以安全岗位责任制为中心建立,各项活动都必须纳入安全岗位责任制中得以落实,设备使用维护的各项工作都是安全岗位责任制的组成部分,必须在岗位责任制中得到落实。所以,设备使用维护工作必须体现在操作工人的安全岗位责任制中,严格贯彻安全岗位责任制可保证设备使用维护的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从而保证设备处于良好状态,为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创造有利的条件。 2.安全操作证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生产设备的操作工人,由车间提出定人定机名单,经机动处备案审批后执行,重点设备或精、大、稀设备定人定机名单,还需报主管副矿长批准后执行,并执行交接班制度。定人定机还需凭设备操作证才能上岗。主要生产设备的操作工人,包括学徙、实习生等均应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取得操作证后,才能独立操作设备。每个工人原则上只允许操作一种型号设备。熟练技工,经过一专多能专业培训,考试合格后,允许其操作取得操作证型号的设备。操作工人必须经技术培训,熟练掌握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规程后方可取得操作证。操作证由生产经营单位专门管理部门统一发放,禁止转借。特殊工种操作工须经培训取得安监、技术监督局颁发的特殊工种操作证后方能上岗。应不断提高设备操作人员的技术水平,加强技术培训,并进行考试,考试合格可以升级。在特殊情况下,例如事故后重新培训的工人,考试不合格,可取消操作证,调离操作岗位。 3.安全检查、检验制度 设备运行安全检查是设备安全管理的重要措施,是防止设备故障和事故的有效方法。通过检查可全面掌握设备的技术状况和安全状况的变化及磨损情况,及时查明和消除设备隐患,根据检查发现的问题,开展整改,以确保设备的安全运行。安全检验是按一定的方法与检测技术对设备的安全性能进行预防性试验,以确定设备维修计划或安全运行年限。有矿机动处每月组织一次设备安全检查,车间每日必须组织有关人员对设备进行巡回检查,并做好记录。 4.维修保养制度 设备长期使用,必然造成各种零部件的松动、磨损,从而使设备状况变坏,导致动力性能下降,经济性能恶化,安全可靠性降低,甚至发生事故。因此,建立维修保养制度,根据零部件磨损规律制定出切实可行的计划,定期对设备进行清洁、润滑、检查、调整等作业,是延长各零部件使用寿命,防止早期损坏,避免运行中发生故障、事故的有效方法。 4.交接班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生产设备,必须建立设备交接班手续,形成设备交接班制度。以明确设备维护保养的责任,提供设备使用的第一手资料,为设备故障的动态分析和生产情况分析提供准确、有效、可靠的依据。设备交接班工作应该做到: (1)凡三班制生产设备,都必须执行交接班制度。认真准确填写“设备交接班记录”,并签字。一班制设备,操作工应填写“设备使用日记”。
10
(2)交班人员下班前必须认真清扫,擦拭设备,向接班人员介绍润滑、安全装臵、转动系统、操作机构等各部位的情况。运行中有无可疑情况,维护、调整、检修情况。清点工具、仪表和检测仪器,认真进行交接,并填写记录。 (3)接班人员必须提前10~15分钟到达现场,了解设备情况,认真接班并检查记录填写情况。如果确认设备情况正常,记录填写无误,即可签字接班。否则,应立即提出,必要时可拒绝接班,并及时报告本班组长处理。设备接班后发生的问题,由接班者负责。 (4)交班组长应将本班内设备使用与故障情况,记录在组长“值班记录”内,向接班组长交代清楚并签字。较大问题、故障或危险隐患应及时向车间设备管理员、安全员、设备工程师或设备主任报告。 (5)值班机、电钳工,都应进行交接班,交接负责区域内设备情况并填写“交接班记录”。 (6)车间设备管理员、安全员、设备主任,机动处设备管理员、机动处长应定期与不定期地抽查设备交接班制度执行情况。 (7)“设备交接班记录”、“设备运转记录”、“设备安全状况记录”簿用完后,由车间保管,其中主要记载应于当月底摘抄记入设备管理档案。 5.设备使用守则 人们在长期的设备维护管理实践中总结和提炼了一整套有效的管理措施,对设备维护管理有重要的作用,这些措施是要求设备操作人员做到“三好”、“四会”、“四项基本要求”、“五项纪律”和“润滑五定”。 (1)“三好” ①管好。操作者对设备负有保管责任,未经领导同意,不许他人动用。设备的附件、仪器、仪表、工具、安全防护装臵必须保持完整无损。设备运转不得离开岗位,离开时必须停车断电,设备发生事故,立即停车断电,保护现场,及时、真实地上报事故情况。 ②用好。严格执行操作规程,精心爱护设备,不准设备带病运转、禁止超负荷使用设备。 ③养好。操作者必须按照保养规定,进行清洁、润滑、调整、紧固,保持设备性能良好。 (2)“四会” ①会使用。操作者要熟悉设备结构、性能、传动原理、功能范围,会正确选用速度、控制电压、电流、温度、流量、流速、压力、振幅和效率,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操作熟练,操作动作正确、规范。 ②会维护。操作者要掌握设备的维护方法、维护要点,能准确、及时、正确地做好维修保养工作,会保持润滑油质量清洁,做到定时、定点、定质、定量润滑,保证油路畅通。 ③会检查。操作者必须熟知设备开动前和使用后的检查项目内容,正确进行检查操作。设备运行时,应随时观察设备各部位运转情况,通过看、听、摸、嗅的感觉和机装仪表判断设备运转状态,分析并查明异常产生的原因。会使用检查工具和仪器检查、检测设备。并能进行规程规定的部分解体检修工作。 ④会排除故障。操作者能正确分析判断一般常见故障,并可承担排除故障工作,能按设备技术性能,掌握设备磨损情况,鉴定零部件损情况,按技术质量要求,进行一般零件的更换工作。排除不了的疑难故障,应该及时报检、报修。
11
(3)“四项要求” 操作工必须做到设备及其周围工作场地的如下四项要求: ①整齐。工具、工件放臵整齐,安全防护装臵齐全,线路管道完整。 ②清洁。设备清洁,环境干净,各滑动面无油污、无碰伤。 ③润滑。按时加油换油,油质符合要求,油壶、油枪、油杯齐全,油毡、油线、油标清洁,油路畅通。 ④安全。合理使用,精心维护保养,及时排除故障及一切危险因素,预防事故。 (4)“五项纪律” ①凭操作证使用设备,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②保持设备整洁,润滑良好。 ③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 ④随机附件、工具、文件齐全。 ⑤发生故障,立即排除或报告。 (5)“润滑五定” ①定点。按规定的加油点加油。 ②定时。按规定的时间加油。 ③定质。按规定的牌号加油。 ④定量。按规定的油量加油。 ⑤定人。由操作者和设备检修保养者加油。 六、安全生产档案管理制度
安全档案是国家、社会组织和个人在生产过程中直接形成的具有安全效力历史资料。为加强矿部安全档案管理,保证档案完整、齐全,有效地为矿山生产经营服务,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安全档案管理的基本原则 安全档案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各车间、处室、矿区为安全档案管理指定管理部门,安环处对全矿整体安全档案管理负有领导、管理职责。各车间、处室、矿区有专职安全员对本部门档案负有管理职责,对基建、生产中形成的具有安全效力的文件、材料及时整理归档。 二、归档范围 1、上级机关颁发的安全法规、命令、批示、决定、决议、通知、计划、统计年报、规章制度。 2、报上级机关的请示、报告、工作计划及对下级的批复。 3、对安监、环保、技术监督局的来往信件,各种协议书、合同等。 5、公司(或下属单位)制定的安全计划、工作总结。 6、各种安全会议形成的领导讲话、文件、会议纪要以及参加上级部门召开会议带回的需要执行的文件材料(包括声像资料)。 8、重要的事故、隐患处理结果。 10、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安全文件资料、重要工作经验材料(包括声像资料)。 11、生产、科研、基本建设以及引进国内外先进安全环保技术、设施等形成的文件、资料、图纸等。
12
三、归档要求 1、各部门已办理完毕的文件、材料,应按条款类目分别存放,经检查后,整理立卷归档。原则上,各类档案均一年一归档。 2、归档立卷应分类、编号、分类编目简明扼要,且有一定范畴,不宜笼统含混。各级编号内应预留若干空档以备将来增补之用。 3、档案分类编号应以一定顺序排列,以便查阅。分类各级名称及其代表的数字一经确定,不宜随意修改,以免混淆。 4、归档文件应依目次号顺序以活动方式装订于相关类别的档夹内,档夹的背脊应标明档夹所含档件的分类编号及名称,以便查档。 5、立卷要按永久、长期、短期分别组卷,卷内文件要把正文和底稿、文件和附件、请示和批复放在一起,卷内页码一律在右角。 6、案卷装订要拆除金属物,对破损或褪色的材料,要加衬边标明作者、问题或名称。 7、案卷按年代、机构排列,永久与长、短分开保管,要编上顺序号及注明存放案卷年号与卷号。 8、声像档案要单独存放,保持一定的温度和湿度。 9、档案需每年清理一次(声像档案两年检查一次)准确做好文件索引。 10、档案存放场所应防盗、防火、防水、防潮、防尘、防鼠虫、防高温、防强光、档案管理要遵守保密规定。 11、每年对档案材料要进行一次全面检查,确保档案安全。 12、对安全环保单项工程验收时,档案资料除存矿档案室外,还必须存矿安环处一份。 七、安全生产奖罚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矿山安全文明生产工作,防止事故和职业危害,保护职工的安全、健康,促进生产发展,根据国家劳动保护法规、政策和上级有关规定,制定本车间《安全生产奖罚条例》。 第二条 全车间职工必须遵守国家劳动保护法规和各种安全生产制度、规程,严格履行岗位职责,保证安全生产。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奖”,是指对那些在生产或工作中,执行规章制度,为安全文明生产工作做出优异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在进行正面宣传的基础上,根据实际给予一定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 第四条 “罚”,则是对那些违犯规章制度,给生产和人员安全造成影响的单位和个人,依据本条例的规定,除批评教育外,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一定数额经济制裁。 第五条 工会对本条例的实施,应给予积极支持和监督。各级领导对本单位、本部门执行条例的情况负责。 第二章
奖
励
第六条 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可提出给予表扬和奖励。 1、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生产、文明生产制度,工作积极,勇于负责,协助领导推动安全生产工作做出成绩的; 2、大公无私制止违章,防止事故发生,保证生产正常进行的;
13
3、在改进劳动防护和工业卫生工作中,做出优异成绩的; 4、对在安全生产、防尘防毒,环境保护工作中,做出较大贡献者; 5、在救护工作中和抢险工作中,成绩显著者。 第七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的正副主任、专职安全员可根据当年度安全生产责任状规定给予奖励。 1、所在车间全年无死亡、重伤事故,无重大设备事故,无火灾、交通和较大污染事故的; 2、全年车间粉尘合格率平均达到87%以上; 3、全年事故隐患整改率均保持100%; 4、全年各种安全业务培训学习到课率达到95%以上,考试成绩平均90分以上; 5、全年车间千人负伤率降到矿年度计划指标以下。 第八条 全年安全工作达到下列条件班组长,可给予300-500元奖励。 1、全年无因工死亡、重伤事故,无设备事故、火灾事故和重大险肇事故; 2、全年班组工作场地粉尘合格率达87%以上,千人负伤率为0; 3、积极参加各种安全知识学习,全班组考试成绩平均达到95分; 4、年内全班工作岗位无隐患,无各种事故。 第九条 其它安全活动奖励(如:安全月、周活动或上级、矿临时组织的活动),可依据组织活动部门的规定对优胜单位和个人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十条 凡是受奖励的单位和个人,均应由所在单位(部门)提出,经车间、班组评议通过的,将文字材料报安环处审核,经生产矿长同意,报矿长批准执行。 第十一条 矿安全环保处应健全安全档案,将个人受奖情况记入档案中。 第三章
罚
则
第十二条 车间、矿区、处室各部门负责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根据当年度安全生产责任状处罚未包括的,应给予单位主要领导人(车间主任或相当职务)罚款100元-1000元。 1、由于工作不力造成伤亡、尘毒危害或污染事故; 2、由于忽视安全管理工作而造成事故; 3、单位职工由于缺乏安全知识,违章操作造成事故; 4、由于设备失修或设备安全设施不全而造成事故; 5、发生事故后不积极采取防范措施,致使重复事故发生; 6、由于提交设计错误或施工质量不好,投产后造成事故。 第十三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当事人取消当月安全奖,并罚款100元-2000元,并视其情节给予行政处分。 1、违章指挥或违章作业,造成严重事故; 2、对本单位使用的安全、防尘防毒的设备、设施,修复不及时而导致事故或职业中毒; 3、由于拆除安全设施或设备安全附件而造成事故; 4、发现有发生事故的危险情况,不立即采取措施又不及时报告; 5、对反对违章指挥或违章作业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 6、事故发生后,对事故责任者进行包庇或弄虚作假,影响事故调查。
14
第十四条 对发生事故后,不吸取教训,甚至推卸责任嫁祸于人的,给予2000元处罚,情节恶劣的给予除名。 第十五条 对有十二条、十三条行为的职工,造成经济损失较大的,除给予罚款和必要的行政处分外,还可视其损失大小,令其赔偿部分或全部经济损失,赔偿金额由本人工资中分次扣除。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和责任者,责任人取消当月安全奖金,并处50元-500元罚款。 1、发生轻伤事故停工八小时以上(含八小时); 2、违章指挥或违章作业无论是否造成事故的; 3、对事故隐瞒不报或重报轻者; 4、拆除或损坏安全标志、设备、仪表者,给予罚款外,令其重新按装好; 5、因设计或技术指导失误,工作责任心不强,造成事故但后果不严重的; 6、不按设计施工造成事故隐患的; 7、对“安全指令”和“消除事故隐患通知书”执行不力,不按期整改,又未及时书面报告,在处罚责任人的同时,处罚单位500元(不管是否造成事故); 8、发现不安全情况不报告,不积极采取措施解决,造成事故但后果不严重的,而造成严重后果的,同时处罚所在单位1000元; 9、对安全检查出的问题,拖延解决时间,不积极实施; 10、无故不参加安全活动、安全技术学习或考试达不到85分。 第十七条 达不到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车间和达不到本条列第八条规定的班组,年终均不得评为先进。 第十八条 凡发生死亡、重伤、轻伤事故的单位,除按本条例规定对责任者进行罚款外,所在单位按照安全生产责任状规定执行。 1、发生死亡事故的单位,当月按责任制否决,职工只发300元生活费,评优评先否决(部门领导按安全责任状规定处罚),单位职工当月安全奖全部扣发; 2、发生重伤事故的单位,当月按责任制否决,职工只发300元生活费,评优评先否决(部门领导按安全责任状规定处罚),单位职工当月安全奖全部扣发; 3、发生轻伤事故的单位,当月人均罚款100元(部门领导按安全责任状规定处罚),事故责任者扣当月安全奖。 第十九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扣除当月安全奖金外,按以下标准给予处罚。 1、特种作业无证操作,每发现一次罚款50元(包括外来工程队); 2、在有禁止烟火标志的场所吸烟的,每次罚款300元(包括外来工程队); 3、在岗工作人员,在工作时间内从事与本岗工作无关的事情(如:离岗、看小说、睡觉、哄小孩等),每次罚款100元外,执行岗位否决规定; 4、蹬高作业或料仓内作业时,不戴安全带每次罚款50元,并停止其工作; 5、酒后上班,每次罚款100元,并停止工作外,执行岗位否决规定; 6、上班劳动护品穿戴不齐(穿裙子、拖鞋、高跟鞋、背心等上岗操作),下露天坑、下井不戴安全帽者,每发现一人每项罚款50元;
15
7、无证驾驶本单位的机动车辆,每次罚款100元,并立即纠正; 8、违犯劳动纪律(如打架斗殴等),每次罚款100元,两人以上者同罚,并停止工作外,执行岗位否决规定; 9、不按规定地点存放自行车、摩托车或将其存放在车间、工作室内的,每辆罚款50元并令其纠正; 10、未经批准操作不属自己使用的设备,每次罚款100元,并令其停止操作,造成设备损坏,按经济损失大小,进行经济赔偿(包括外来工程队); 11、不经请假不参加安全活动,每次罚款50元,并按旷工处理; 12、不按规定行驶或停放车辆,每次罚款50元; 13、车辆带病上路或安全附件不全,每次罚款50元,并令其修好后方可继续行驶,如造成严重损坏,按经济损失大小,进行经济赔偿; 14、、电工人员不按规定操作或停送电时不执行规程,每次罚款50元,并令其纠正; 15、违章攀爬行驶中的车辆,每次罚款100元,造成伤害自己负责; 16、有意造成安全制动闸、过卷装臵失灵的,给予罚款2000元之处罚,留察一年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矿籍或追究法律责任; 17、不听安全人员劝阻或妨碍事故调查,无理刁难或打骂安全人员者,一次罚款200元外,并按岗位否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在工作中操作者造成人身伤害、设备损坏及其它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可给予部分或全部经济赔偿,其标准如下: 1、按直接经济损失计算,200元-1000元(含1000元)者,次要责任者赔偿20%;主要责任者赔偿50%,全部责任者赔偿100%; 2、直接经济损失1000元-2000元(含2000元)者,次要责任罚款200元,主要责任罚款700元,全部责任罚款1300元之处分; 3、直接经济损失2000元-4000元(含4000元)者,次要责任罚款300元,主要责任罚款900元,全部责任罚款1600元之处分; 4、直接经济损失4000元-6000元(含6000元)者,次要责任罚款400元,主要责任罚款1100元,全部责任罚款1900元之处分; 5、直接经济损失6000元-8000元(含8000元)者,次要责任罚款500元,主要责任罚款1300元,全部责任罚款2200元之处分; 6、直接经济损失8000元-10000元(含1万元)者,次要责任罚款600元,主要责任罚款1500元,全部责任罚款2500元之个分; 7、直接经济损失1万元-2万元(含2万元)者,次要责任罚款700元,主要责任罚款1700元,全部责任罚款3000元; 8、直接经济损失2万元-3万元(含3万元)者,次要责任罚款800元,主要责任罚款1900,下岗学习3个月,全部责任罚款3000元,留矿察看一年; 9、直接经济损失3万元-4万元(含4万元)者,次要责任罚款900元,主要责任罚款2000元,下岗学习6个月,全部责任罚款3000元,留矿察看一年;
16
10、直接经济损失4万元-5万元(含5万元)者,次要责任罚款1000元,主要责任罚款2000元,留矿察看一年,全部责任罚款3000元,留矿察看一年; 11、直接经济损失5万元以上者,次要责任罚款1100元,主要责任、全部责任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一条 设备操作人员未经领导批准自行找人替班时,发生事故造成损失的,原则由责任双方共同赔偿全部损失,具体数额车间裁处。 第二十二条 内运车辆肇事不能按交通肇事处理时,可按本条例规定处罚。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未包括的违章行为,发生后参照本条例条款处罚。 第四章
第二十四条 安全奖金的发放标准 为鼓励职工开展安全生产工作的积极性,矿每年拨出专款用于安全生产奖励,其分配原则是,每人年均360元,按逐月提升的方式计发。如:1月份每人5元;2、3月份每人每月10元;4、5月份每人15元;5月份每人15元;6月份每人20元;7月份每人30元;8月份每人35元;9月份每人40元;10月份每人50元;11月份每人60元;12月份每人70元。 具体规定如下: 1、各单位负责安全奖发放制表工作。发放安全奖的人数必须和当月本单位发放工资人数相同(因各种原因导致无当月安全奖的人员,制表中也必须列出,其安全奖数额为零),安全奖表格应每月5号前交安环处2份备案。安全奖与工资同时发放。 2、各单位如无出现安全事故,按月份安全奖标准执行。产假、事假、病假、探亲假等人员当月出勤不满20天者,当月不得安全奖。 3、凡新入矿职工和新调入职工一律按第一月份标准开始执行。 4、各单位发现有不佩戴劳保护品等违章违制被处罚者,本人当月不得安全奖。 5、各单位如出现安全事故导致轻伤事故者,事故责任者和其所在班组当月否决安全奖,责任者从下月起安全奖发放按第一月份开始执行,所在班组按正常月份发放,如有第七条情况,按第7条执行。 6、如出现重伤及以上事故的单位,单位当月安全奖否决,下月起按第一月份标准执行。 7、休工伤或被警告、记过、留矿察看处份的职工,期间不得安全奖,恢复后按第一月份标准开始执行。 其它未列规定按矿部相关责任责执行 第二十五条 违反安全规章制度受到处罚的,其安全奖不再按正常逐月提升,而是从事故第二个月开始重新计发,数额为每月5元起计。 第二十六条 按本条例规定开展安全工作的评比奖罚,不得各行其是,防止无原则的奖罚。 第二十七条 对那些在工作中,利用职务之便违反规定,进行谋私情或打击报复者,发现后要及时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者给予行政处分。全体职工对违反规定的行为均有权向各级领导提出举报。 第二十八条 矿安全环保处、劳动工资处等部门,对本条例的实施情况定期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重大问题要及时汇报。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同时适用于在车间临时施工的所有工作单位和人员。 第三十条 本条例有关规定如与上级规定不符时,应按上级规定执行。
17
附 则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八、安全会议制度
第一条 安全会议是保证安全管理工作系统有效开展的重要手段,是集思广益、分析问题、解决问题、布臵工作的有效措施,因此认真落实安全会议制度,对有效地促进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至关重要。 第二条 主任要亲自主持召开重要的安全生产会议,每月至少组织召开一次安全生产、文明生产专项会议,研究安全生产、文明生产工作,作出相应的决策并组织实施。 第三条 负责安全生产的副主任,要负责主持每周一次的安全生产例会,研究解决具体问题,制定措施,组织实施。 第四条 班组每周开展一次安全活动会,班前会班后会必须包含安全内容。 第五条 无论什么会议中提出的安全问题和有关安全生产的要求,各责任部门必须不遗余力地按要求进行认真贯彻执行,否则给予严肃处理。 九、安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和劳动保护政策,进一步加强职工个人安全防护用品的管理,使安全防护用品真正起到保护职工安全健康的作用。根据有关规定和我矿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安环处为全矿安全防护用品的发放和管理监督部门,负责对职工安全防护用品的使用情况进行调查,及时征求各部门的意见,并及时将信息反馈给矿长。不经矿长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改变保护品的发放标准。 第三条 标准中没有列入或新增的工种以及个别工种确需变动、增发某种防护用品,由部门向安环处提出报告,安环处在向矿长汇报批准后执行。 第四条较长期从事非本工种的工作,需增加的防护用品,必须经矿长签批才能发放。 第五条 机动处在购进安全防护用品时,必须进行认真检查,凡未经国家法定机构技术鉴定、无检验部门发给“产品合格证”和“产品检验证”的,一律不准购进和发放使用。对购进、发放和使用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品而造成伤亡事故的,要追究有关人员和领导的责任。 第六条 机动处对防护用品的质量负责。职工一旦提出质量问题,机动处负责调查核实,在确认无误后,及时向供货部门退货并立即停止该批防护用品的发放,并追回已发放的该批护品。 第七条 安环处要对防护用品的发放建立专门的登记卡片和个人防护用品领取证,实行“一人一卡”、“一人一证”,领取证由个人保管,领取护品时,凭证领取。 第八条 特种防护用品在使用前必须进行严格的检查,并按规定进行定期检验、检测、维护、保养。发现已经失去安全效能的,要立即报废,禁止任何人再次使用。 第九条 对各种安全防护用品必须精心保管、精心爱护、正确合理使用,凡无故丢失的,补发时按照有关规定折价扣款。 第十条 安全防护用品,在工作时间内必须穿用,并且做到使用合理,在不使用时要妥善保管。 第十一条 对调离本单位的职工,要根据已使用时间、标准规定的时间和购进的价格进行折价扣款。矿内工种变动,所享受护品随之变动,应该继续使用的护品按照公式{ 新工种使用期限原工种使用期限 ×(原工种使用期限 - 已使用年限)}计算出继续使用时间。不继续使用又未到使用年限的,按照有关规定折价扣款。
18
第十二条 因工伤、病假、事假等原因脱离生产工作岗位一个月以上者,停发其月份消耗的防护用品,脱离半年以上者,其防护用品顺延使用年限。 第十三条 各部门要严格执行《安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不得超领、套领、冒领、提前领用和发放防护用品,发现上述行为者严肃处理。 第十四条 拖时领用的,从领用之月起计算使用时间。 第十五条 安全防护用品意外损坏或因工丢失的,应由车间出具证明、矿长签字后补发,使用期限重新计算。无故损坏或丢失者,按照已经使用的年限折价扣款,使用期限重新计算。 第十六条 高、新、精安全防护用品,必须由专人负责保管、维护、保养和检验。 第十七条 对爱护、节约、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品的职工,予以表扬和奖励;对不使用或不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品的人员,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批评和处罚 十、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和管理,实现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我矿职能部门对特种作业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我矿现有的特种作业人员也必须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的作业。 我矿现有的特种作业有:电工作业、锅炉司炉、压力容器操作、起重机械作业(包括提升机操作维护、电梯操作维护、行车操作维护)、爆破作业、金属焊接作业、机动车辆驾驶等。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 年龄满十八周岁; 2. 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相应工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3. 具有相应工种作业所需的文化程度和安全、专业技术知识,参加国家规定的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考核并成绩合格。 4. 符合相应工种作业特点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培训、考核,取得操作证并持证上岗。 第二章 培 训
第六条 拟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在独立上岗作业前,必须进行与本工种相适应的、专门的安全技术理论学习和实际操作训练;已经持证上岗的特种作业人员复审换证期间,也必须参加相应的培训。 第七条 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工作由安环处统一负责,根据生产需要或换证周期,按时联系培训机关,并及时通知应培训人员(包括拟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和到期复审换证的特种作业人员)。 第八条 应培训人员接到培训通知后,应在指定的时间内到指定的培训机关参加相应的培训。 第九条 安环处应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档案,并根据返回的培训成绩建立奖惩机制。 第三章 考核、发证和复审
第十条 应培训人员经过培训机关的培训后,必须参加考核、成绩合格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
19
第十一条 当前,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工作,分别由下列有关部门负责: 1. 锅炉司炉、压力容器操作、起重机械作业(包括提升机、电梯、行车的操作维护)、厂内机动车辆驾驶等,由技术监督部门考核发证; 2. 爆破作业,由公安部门考核发证; 3. 电工、金属焊接(气割),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发证; 4. 电业系统的电工作业人员,由电业部门考核发证; 5. 其他特种作业人员,由相关部门考核发证。 第十二条 安环处应将已经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人员,及时报告矿领导和企管处,同意分配上岗;并建立健全相应的管理档案。 第十三条 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人员,必须按照操作证要求的时间定期进行复审;复审时,操作证持有者在征得安环处同意后,由本人到相关管理部门进行复审,矿部报销复审费用和往返一次的车票。复审结束后,持复审后的操作证,到安还处、政工处登记备案。 第十四条 到期不复审或将操作证丢失的特种作业人员,补发新证时,所有费用由本人承担。 第十五条 特种作业操作证在全国通用。从其它单位新调入我矿的特种作业人员,持“特种作业操作证”可直接上岗从事相关工种;但是,必须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到有关部门登记备案,并参加复审、考核、换证。 第四章 其 它
第十六条 特种作业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以保证特种作业人员持证率达100%,并减少因重复取证而发生的费用。 第十七条 矿部在调整或调动特种作业人员时,应查询安环处的相应档案,以作为参考。 第十八条 部门内部调整特种作业人员时,必须经矿部同意,由企管处办理相关手续,并通知安环处登记备案。 第十九条 特种作业人员调离原工种后,必须将“特种作业操作证”交回安环处;操作证不再进行复审。 十一、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管理制度
1、生产和管理危险物品的工作人员,应熟悉危险品的特性防火措施及灭火方法。 2、贮存易燃、易爆物品的仓库,耐火等级不得低于二级,要有良好的通风散热设备,定期测温检查。 3、贮存危险物品应按性质分类,专库存放,并设臵明显的标志,注明品名、特性、防火措施和灭火方法,配备足够的相应的消防器材。性质、灭火方法相抵触的物品不得混存。 4、生产贮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厂(库)房场所,严禁动用明火和带入火种,电气设备、开关、灯具、线路必须符合防爆要求。工作人员不准穿带钉子的鞋和化纤衣服,非工作人员严禁进入。 5、维修、检查设备机件,严禁使用汽油等易燃物品清洗。 6、对怕潮(如乙炔)、怕晒(氧气瓶)等易燃物品不得露天存放,以防因受潮或曝晒而发生火灾、爆炸事故。 7、搬运和操作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应轻装、轻卸。严禁用产生火花的工具敲打和起封。
20
8、运输危险品必须专车运输,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由懂其性质的专人押运,并应办理运输手续,性质相抵触的危险品,不得同车运输,严禁携带危险品乘坐公共汽车。 9、剧毒物品应专库存放,必须有两人两锁共同保管,一起领用,一起退回。领用危险物品必须经单位领导批准,使用氰化物、氧化锌等剧毒物品应责成科长、车间主任级以上员监督使用,随领随用,剩余退回。 21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