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关于认定第二批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的通知
农计发〔201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机、畜牧、农垦、渔业厅(委、局、办),各有关市、县、区:
为贯彻落实关于推进现代农业示范区建设的决策部署,根据《农业部关于创建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的意见》和《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认定管理办法》,在省级农业主管部门初审推荐和省级同意的基础上,经专家评审、农业部常务会议审定,并在《农民日报》和中国农业信息网公示,现认定北京市房山区等101个市(地)、县(区)、镇为第二批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具体名单见附件。
我部将按照“目标考核、动态管理、能进能退”的管理机制,加强示范区建设监测评价工作,对建设成效显著、示范引领作用明显的示范区加大支持力度;对违反国家土地利用、损害农民利益、发生重大生产安全和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难以发挥示范引领作用的示范区,将撤销其“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称号。
二〇一二年一月二十一日
附件:第二批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名单(摘选四川省部分)
四川省攀枝花市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
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
四川省苍溪县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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