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1.劳动法含义P12:
含义: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及及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一切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劳动三权”含义P25:
含义:中的劳动权包括个体劳动权和集体劳动权。其中,集体劳动权主要是劳动者团体所享有的权利,包括团结权、团体协商权以及争议权,这三项权利被称为“劳动三权” 3.简述劳动法中“劳动”的含义P11-12:
(1)劳动是人们之间有意识有一定目的的肉体的或精神的操作。 (2)劳动法中的劳动具有人身从属性。即劳动者的“受雇性”。 (3)劳动法中的劳动具有契约性。劳动关系的建立是当事人双方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
(4)劳动法中的劳动具有职业性。劳动法中的劳动强调劳动的长期性、持续性和稳定性。
(5)劳动法中的劳动具有有偿性。劳动法中的劳动实际上在劳动力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的基础上,实现劳动者劳动力使用权及雇主劳动报酬所有权的换取。
4.简述“劳动关系”的特点P13
(1)劳动关系的主体特定,必须一方是用人单位,一方是劳动者 (2)劳动关系是人身性及财产性的兼容。
A劳动关系在形式上是劳动力的使用权及雇主的劳动报酬所有权的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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换,在形式上是一种商品买卖,具有财产属性;
B同时,劳动力的存在于劳动者的人身不可分离,劳动力所有权交换过程以及交换的目的具有人身保障性。 (3)从属性及平等性的兼容。
A平等性表现为劳动力使用权及劳动报酬的等价交换,以及劳动力商品的交换形式具有契约性,缔约双方地位平等; B从属性包含人格从属性及经济从属性。 (4)对抗性及非对抗性兼容。
A对抗性--利润最大化及收入最大化; B非对抗性--企业发展及劳动者谋生谋利。 (5)是劳动所有权及劳动力使用权相分离的。 A所有权是劳动者的; B使用权是雇主的。
6.劳动法产生的标志:1802年英国《学徒健康和道德法》开创了现代劳动法立法先河。
7.劳动权正式成为基本权:1919年德国《魏玛》 5.论述劳动法的基本原则P16 (1)劳动权平等原则。
①在就业促进法领域体现为“平等就业”。 A国家营造公平就业的制度环境
B国家制定实施积极促进就业,完善就业服务和管理措施,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积极的就业援助和扶持
C用人单位提供平等的就业服务和公平的就业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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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在劳动基准法领域体现为“待遇均等”,即同工同酬。 同工同酬含义 A劳动者劳动报酬应及其劳动给付相当。
B给付相同劳动的劳动者之间应享有相等待遇。
我国同工同酬条件:A相同工作B等量劳动C相同劳动业绩 ③在劳动保领域体现为“劳动条件平等”。 A劳动条件应根据具体的工作岗位来决定。
B针对特定的劳动者群体,其劳动条件也应该采取不同的规定,对妇女及未成年劳动者应规定特殊的劳动保护措施。 (2)劳动自由原则。
①在劳动合同法领域体现为“契约自由”。 A劳动者的缔约自由B劳动者的辞职自由
②在集体合同法领域体现为“结社自由”和“团体自治”。 ③在劳动保领域体现为“禁止强迫劳动”。 (3)倾斜保护原则。
内容:A在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倾斜保护劳动者的权益。
B在劳动者和特殊劳动者之间,倾斜保护特殊劳动者的权益。
①在劳动合同法领域体现为“解雇保护”。(对用人单位单方解除权) ②在劳动基准法领域体现为“基准法定”。(劳动基准法定是指国家对工资、工时以及休息休假等劳动条件的基准以法律形式予以强制规定) ③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体现为对于“劳动者的救济保障”。(一是劳动争议仲裁免费制度;二是举证责任倒置【用人单位提供证据】;三是有限的一裁终局) 第三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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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什么是劳动法律关系?P51
含义:是指劳动法律规范在调整劳动关系过程中所形成的一种劳动关系参加者(劳动者、工会团体、用人单位及其团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2.劳动法律关系及劳动关系有哪些联系和区别?P52 联系:1劳动关系是劳动法律关系形成的客观依据 2劳动法律关系对劳动关系具有一定的反作用 区别:
(1)前提条件不同。劳动关系的形成以劳动者实际提供的劳动为前提,劳动法律关系的形成则是以调整这一关系的劳动法律规范的存在为前提。
(2)内容不同。劳动关系以劳动力的作用为内容,劳动法律关系则以当事人之前特定的权利和义务为内容。
(3)性质不同。劳动关系是社会生产关系的组成部分,是一种物质社会关系,属于经济基础的范畴;劳动法律关系则是体现了国家的意志,又体现了双方当事人的意志是一种意志社会关系,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 3.什么是劳动者?P59
含义:狭义上的劳动者是指,达到法定就业年龄、具有劳动能力并及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公民。其界定标准具有从属性。
4.界定劳动者身份的“从属性”标准主要包括哪几个方面的内容?P60 主要包括人格从属性和经济从属性。
(1)人格从属性:指劳动者必须被纳入用人单位组织体系中,成为用人单位的一名成员,在用人单位的指挥、命令、管理下提供劳动,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拥有广泛的指示权。即将劳动者个人置于雇主的控制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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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能支配劳动者人身、人格。其中组织从属性是其最重要的内容。 (2)经济从属性:是指劳动者必须为他人提供劳动,并以他人所给付的劳动报酬和待遇作为其主要生活来源,劳动者及用人单位之间存在着经济上的依赖关系。
5.劳动法律关系内容的社会性特征主要表现在哪些方面?P70
(1)明显的不对称性。劳方当事人的权利多于义务,雇主方当事人的义务多于权利。
(2)较强的法定性。为了实现保护弱者的价值目的,劳动法用授权性规范和义务性规范在劳动法律关系当事人之间直接分配权利和义务。 (3)适度的受限性。
A当事人约定的权利、义务不得低于劳动基准法的规定,不得违背法律的强制性规范,不得违背社会公共利益。
B当事人的有些权利同时具有义务性质。(如;劳动保护权和安全注意义务)
C当事人的有些权利不得随意放弃,有些义务不能通过约定而排除履行,即便出于当事人的自愿。
(4)救济的复合性。一是劳方权利具有较为复杂的权力结构。二是劳动法律关系经过国家意志的多重介入,使用人单位在劳动法律关系中的义务具有公法和私法义务的多重性质,进而使劳动者的权利救济呈现出兼采民事、行政、刑事等多种手段的复合性特征。 第四章
1.试述劳动就业的概念P78
含义:是指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并有劳动意愿的公民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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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有报酬的职业。
特征:1主体是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的公民,或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并且具有劳动能力的公民。2公民出于自愿。3公民从事的是合法的经济活动,以提供满足社会需要的商品或服务为目的。4公民从事这种社会劳动可以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 2.试述就业歧视的界定及其主要类型P
就业歧视的界定:没有合法的目的和原因,基于种族、肤色、宗教、民族、性别、户籍、年龄、身高、语言、政治见解、社会出身、残障或身体健康状况等原因,采取的任何区别、排斥。或者基于优惠,其目的或作用在于取消或损害劳动者的就业平等权。 主要类型:包括直接歧视和间接歧视。
直接歧视:如果非因工作内在需要,用人单位给予一人比在相似条件下的其他人不理的待遇则构成直接歧视。
间接歧视:如果一人属于具有法定某一典型特征的人群,用人单位对该人和其他不属于该群体的人适用相同的招聘、选拔、考核、报酬等涉及劳动权利的程序或条件,而结果将不利于该群体则构成间接歧视 3.试述就业援助制度的途径P105-106
各级建立健全就业援助制度,途径包括:
1税费减免,是指在一定期限内、一定限额内,减收或免收就业困难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应缴纳的税收以及各项行政事业收费。
2贷款贴息,是指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贷款由对其利息部分给予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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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社会保险补贴,是指对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的,对其社会保险缴费给予一定的补贴。
4岗位补贴,是指开发公益性岗位等安排就业困难对象,并及其签订一定期限以上劳动合同的,根据补贴标准,按实际招用的人数给付岗位补贴,期限及劳动合同一致,且不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最长期限 5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是指由投资开发,享受一定的优惠、财政扶持,并以安排就业困难人员为主的工作岗位。 第五章
1.试述我国劳动法的适用范围P111-P118 即劳动合同法的效力范围。
第一,时间适用范围,《劳动合同法》第9规定,本法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
第二,空间适用范围即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范围内,包括领陆、领水及领空。
第三,对事的适用范围,《劳动合同法》第2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
第四,对人的效力范围。我国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包括直接适用和依照执行两类,每一类都包括劳动关系的双方当事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 我国劳动合同法的对人适用范围:
1.用人单位: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其他组织 2.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3.用人单位分支机构 4.非法用工主体 5.劳动者 2.试述我国劳动法合同的分类P119-P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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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定期劳动合同)
即用人单位及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终止时,是否续订很大程度取决于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可以获得用工灵活性和降低用工成本,但劳动者职业稳定感较差。 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定期劳动合同)
即用人单位及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四种情况:
1劳动者在该劳动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2用人单位初次实施劳动合同制,或国企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3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无法定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4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及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及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三.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指用人单位及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约定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实质上也是一种定期的劳动合同。有四种情形: 1以完成单项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2以项目承包方式完成承包任务的劳动合同 3因季节原因临时用工的劳动合同
4其他双方约定的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3.试述劳动合同的内容P127-P136
我国劳动合同的内容可以分为必备条款和约定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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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必备条款,是劳动法对劳动合同内容的一般要求,即劳动合同一般应当具有的条款。
包括1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2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3劳动合同期限 4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5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6劳动报酬 7社会保险
8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9法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没有必备条款,提供劳动合同文本的用人单位应负法律责任。但缺少必备条款中的一些条款并不必然无效。
(2)约定条款,是法律对于劳动合同内容的提示性规定,当事人可以选择适用。
1)试用期,是指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的,劳动关系还处于非正式状态,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是否合格进行考核,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是否适合自己要求进行了解的期限。
包括A试用期的适用次数(一单位一劳动者一次)
B试用期最长期限
(合同期限3月<1年——<1月;1年~三年——<2月;3年以上,<6个月)
C禁止约定试用期情形。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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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试用期及劳动合同期限的关系。劳动合同期限包含试用期,仅约定试用期的,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不能实行试用期工资标准,不能按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E试用期的工资标准。不得低于本单位同岗位最低工资或合同约定工资的80%
F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的。 G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
试用期同时具有以下四个要件才认为合法有效:
1建立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订立了书面劳动合同; 2该书面劳动合同合法有效;
3该合法有效的书面劳动合同约定由试用期,在招聘广告等文件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中统一规定试用期不产生试用期的法律效力。
4试用期的长短和次数符合。 2)培训和服务期。 3)保守秘密和竞业禁止。 4)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
(3)和禁止约定的劳动合同条款
1)约定的劳动合同条款:包括违约金和赔偿金条款,即约定不履行劳动合同而应支付违约金或赔偿金的合同条款。应实行法定赔偿标准,适用也应受到。
除服务期条款和竞业禁止条款可以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外,用人单位不得及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2)禁止约定的劳动合同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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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歧视条款 B生死条款 C保证金条款
4.试述劳动合同的解除P144.P146-P157
含义:是指在劳动合同有效成立以后,尚未完全履行以前,当解除的条件具备时,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提前消灭劳动关系的行为。
一.协商解除:用人单位和劳动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条件如下:
1)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劳动合同依法成立且生效。
2)协商解除是在被解除的劳动合同依法订立生效之后、尚未全部履行之前。
3)双方自愿、平等协商达成一致意见,任何一方不得采取暴力、威胁等手段强制对方同意解除劳动合同,否则无效。 4)是双方均有权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注意:协商解除中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合同的,须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二.单方解除:
(一)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法定情形下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在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到达用人单位时发生解除效力。 1>提前30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解除,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合同。因为法律赋予了劳动者劳动合同一般解除权。 即劳动者有辞职权,此时用人单位不须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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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无须向用人单位预告就可随时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一般限于用人单位由过错行为的场合。 包括:
(1)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劳动条件的; (2)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
(4)用人单位的规章支付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5)A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是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变更劳动合同的,B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的权利的,C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规的强制性规定。 (6)法定其他情形。 3>立即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严重违法、劳动者人身自由和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时,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而不需要事先通知用人单位,用人单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1)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非法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 (2)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 (3)用人单位侵害劳动者人身权益还需承担其他法律责任。 (二)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若劳动者由过错而解除,用人单位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若劳动者无过错,则用人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争议中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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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因劳动者过错,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不须支付经济补偿金) (1)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3)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及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6)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免于起诉不属于。免于刑事处罚属于。)
2>劳动者无过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需要提前30日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或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的工资。如未依法提前通知,以给付1个月工资作为代替。 (1)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及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3 >经济性裁员
是指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状况发生变化而出现劳动力过剩,用过一次性辞退部分劳动者,来改善生产经营状况的一种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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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情形:1用人单位依照《破产法》进行重整;2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经营方式调整;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只是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情形。
(三)不得解除情形(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禁止性条件)-仅适用于用人单位的无过失性解除和经济性裁员。
(1)有潜在职业病健康风险的劳动者,尚未检查或正在诊断的; (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因公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患病或因公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 (6)法律、行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5.试述经济补偿金制度P157-160
(1)含义:是指在劳动者无过失的情况下,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时,用人单位依法一次性支付给劳动者的经济上的补助。 (2)适用范围
1)劳动者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和立即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2)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3)无过失性解除的情形。 4)经济性裁员的情形。
5)因劳动合同期满而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 6)因用人单位主体资格丧失而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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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其他情形。A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因任务完成而终止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经济补偿B因用人单位经营期限届满不再继续经营导致劳动合同不能继续履行,劳动者可以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
(3)计算方法 P159-160
经济补偿计算公式为:经济补偿金=工作年限×月工资
工作年限的计算标准是: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按半个月工资标准支付。
月工资计算标准是: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本人月平均工资,工资计算标准最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6.试述劳务派遣合同的内容P1
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及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
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1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2派遣期限3劳务报酬的数额和支付方式4社会保险费的数额和支付方式5违反协议的责任6其他
:不能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该协议不能完全遵循民法上的意思自治原则,要受劳动法。 7.试述非全日制用工合同的内容P168
(1)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禁止约定试用期。
(2)非全日用工的工资保障,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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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1.试述集体合同的概念,作用P170-172
概念:是指工会及用人单位或其团体为规范劳动关系而订立的,以全体劳动者的共同利益为中心内容的书面协议。
作用:1可以弥补劳动立法的不足。集体合同可以对劳动者利益作出高于法定最低标准的约定,从而使对劳动者利益保护的水平高于法定最低标准;集体合同可以在一定范围内就劳动者利益和劳动关系协调的共性问题作出约定。
2可以弥补劳动合同的不足。由工会代表劳动者签订集体合同,
可以改善劳动关系中的“资强劳弱”的格局,利于双方平等协商,实现劳资和谐;集体合同可以确保在一定范围内全体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实现平等;集体合同可以简化劳动合同内容,减少劳动合同签订的工作量。 2.集体合同及劳动基准及劳动合同的效力关系P186
劳动基准是用人单位必须遵守的强行性规范,对集体合同有“保底”的效力,集体合同约定的劳动者利益弱低于劳动基准,就无效,并由劳动基准替代。
集体合同的效力高于劳动合同的效力,1劳动合同关于劳动者利益的规定不得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低于此标准的无效。2集体合同可补充劳动合同内容。集体合同约定的劳动条件对劳动合同的内容有“保底”效力,在一定条件下还可转化为劳动合同的内容。先于集体合同订立的劳动合同,其约定的劳动者利益如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应根据集体合同做相应调整,否则以集体合同的规定为准。 第七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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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工作时间的种类有哪些?P194
(一)工作日内的间歇时间(二)两个工作日之间的休息时间(三)休息日(四)法定休假日(五)年休假(六)探亲假(七)其他休假(女职工产假、婚丧假)
2.我国《劳动法》为什么要延长工作时间?P199
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是此消彼长的关系,延长工作时间意味着劳动者的休息时间必然被挤占,同法定最高工时标准相冲突。1防止用人单位滥用权利,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2有利于保护劳动者的身体健康,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3有利于促进用人单位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
3对延长工作时间的措施和补偿有哪些规定?P200-202 措施:
1)从适用人员范围延长工作时间:如禁止对未成年工、孕期内的女职工和哺乳期内的女职工延长工作时间。
2)从程序上延长工作时间的一般情形。即须满足(1)及工会协商;(2)及劳动者协商。
3)从时间长度上延长工作时间(1)每日不超1小时(2)特殊原因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条件下不得超过3小时(3)每月总时数不得超过36小时。
补偿:我国劳动立法规定了补休和支付延长工作时间工资两种形式作为补偿。
1)补休。使用及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延长工作时间的情形,具有优先性。不能补休时,应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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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休时间应等同于加班时间。法定休假日一般不安排补休,而是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
2)支付延长工作时间工资。(1)日标准工作时间外:每小时不低于其本人工资标准150%。(2)休息日又不能补休的,200%(3)法定休假日300%(4)计件工资完成计件额定任务后,依上述原则分别按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5)综合计算工时制,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不低于150%;法定休假日安排工作的,不低于300%。 第八章
1.我国工资的形式有哪些?P204
工资的形式是以一定的工资分配制度为基础,按照确定的劳动标准和报酬标准,计量每个劳动者的实际劳动报酬的方式。
(1)计时工资。指按计时工资标准和工作时间支付给个人的劳动报酬,是最基本工资形式。
(2)计件工资。是指对已做工作按计件单价支付的劳动报酬,以一定时间内的劳动成果来计算,是计时工资的转化形式。
(3)奖金。是指支付给职工的超额劳动报酬和增收节支的劳动报酬。 (4)津贴。只是为了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的劳动消耗和因其他特殊原因而支付给职工的报酬,具有补偿作用和激励作用。
(5)补贴。是指为了保证职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影响而支付给职工的物价补贴。
(6)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在特殊事件内或特殊工作情况下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主要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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括延长工作时间工资、履行国家和社会义务期间的工资、休假期间的工资、停工期间的工资等。
2.制定最低工资标准应考虑哪些因素?P210
国际上:一是工人及其家庭的必需品,二是经济因素。
我国:一是劳动者本人及平均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二是社会平均工资水平;三是劳动生产率;四是就业状况;五是地区之间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 第九章
1.何为劳动保?劳动保护有何特点?P220
劳动保:指国家为保护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而制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特点:(1)保护对象具有首要性。劳动权作为基本,具有保障生存的作用。(2)内容大都具有技术性。即通过技术规程确保工作场所“物的安全”。
(3)法律规范具有强制性。劳动保不仅涉及劳动者个体的健康,还涉及社会秩序安全,多为强制性规范和禁止性规范,用人单位必须严格遵守。
(4)适用范围具有广泛性。一是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所在的用人单位,都应遵守劳动法的相关规定,提供安全、健康的工作环境。二是劳动法意义之外的社会劳动的参及者,如公务员等,同样也享有获得劳动保护的权利,其所在单位也应遵守劳动保的相关规定。 2.劳动保护关系中用人单位应履行怎样的义务?P223
(1)应当依法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职业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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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条件
(2)应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教育和培训
(3)应当建立和实施劳动保护管理制度,应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
(4)应当警告、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
(5)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6)应为女职工和未成年工提供特殊劳动保护。 (7)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3.简述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制度P226
据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及一般事故。
(1)调查:调查组应在事故后60日内提交调查报告,最多可延长60日。 1)特别重大事故:或授权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调查。 2)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别由事故发生地省级、市级、县级负责调查。可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调查,也可授权或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调查。
3)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县级可以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调查。
(2)处理:对重大、较大、一般事故,负责调查的应自收到事故调查报告后法定期间内批复,有关机关按照批复,依法定权限和程序对事故发生单位及有关人员进行行政处罚,处分有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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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发生单位应对本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事故处理情况由负责事故调查的或其授权机构、部门向社会公布,依法应保密的除外。 第十章
1.劳动监察及劳动仲裁的区别如何?P234
劳动监察:指具有法定监察权的机构依法对用人单位及劳动服务主体,贯彻执行劳动法律规范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并对发现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理和处罚的活动。是一种监督形式。
劳动仲裁:是劳动争议处理机制的一种,指当事人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是种纠纷解决方式。区别如下: (1)机构组成:
监: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单方组成
仲: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由 相关行政部门代表、及聘用单位文职人员工作主管部门代表、工会代表、用人单位代表等组成。 (2)性质
监:是一种行政执法行为。监察机构及被监察者之间是监督及被监督的关系。
仲:是一种裁判行为。仲裁机构处于中立位置。 (3)启动
监:是监察机构的权利和职责,应积极主动实施。 仲:不告不理原则。 (4)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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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对监察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可实施行政处罚,对被监察事项无调解权。 仲:无权对当事人进行处罚,对劳动争议有调解权。 (5)法律依据
监:只限于强制性规范。
仲:强制性规范、任意性规范,以及合法有效的合同条款及企业内部劳动规则。 (6)申诉途径
监: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仲:不服仲裁裁决,可依法向提起诉讼。 第十一章
1.什么是劳动争议?P240有哪些分类?P241
含义:广义的劳动争议是指以劳动关系为中心所发生的一切争议。狭义的劳动争议是指劳动者及用人单位之间以劳动权利和义务为中心所发生的纠纷。其特点是:一从争议主体上,劳动争议的主体限于劳动关系的双方当事人及其团体。二从争议的内容看,劳动争议以劳动权利和义务为中心。必须同时具备。 分类:
1个体劳动争议和集体劳动争议。区分意义在于争议处理程序的区别,集体劳动争议的处理程序更复杂。
个体劳动争议:指因个别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可依人数分为个体性争议和群体性争议。
集体劳动争议:指因集体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2权利争议和利益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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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争议:是指因实现劳动法、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所规定的权利及义务所发生的争议。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本身是确定的,只是在权利义务的行使和履行过程中发生了争议。主要是一方不履行义务造成的,实质是违反劳动法的规定或者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
利益争议:是指因主张有待确定的权利和义务所发生的争议。当事人于劳动权利、义务是否存在及内容都存在争议,目的是在合同中依法确定当事人的某种利益,使之上升为权利。一般发生在劳动关系运行过程中的集体合同订立或变更环节。
2.劳动争议的受案范围有哪些?P242-244 在我国,1.劳动争议的受案范围包括: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2.特殊的劳动争议:
(1)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应予受理。
(2)因企业自主进行改制引发的争议,人民应予受理。
(3)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提起诉讼,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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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用人单位支付加付赔偿金的,人民应予受理。
(4)退休人员的再就业争议,人民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5)停薪留职、内退、下岗待业及放长假人员再就业属于劳动争议的受案范围,人民应当按劳动关系处理。 3.我国的劳动争议处理机制如何?P245
含义:是由各种劳动争议处理机构和相互衔接的争议处理程序共同构成的解决劳动争议的制度体系。我国的劳动争议处理机制可以概括为“一调一裁二审”,对部分劳动争议案件实行有的“一裁终局”。
(1)协商和解。劳动争议发生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可以自行协商和解,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及用人单位协商和解。
(2)调节。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可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节。
和解和调节都不是劳动争议处理的必经程序。
(3)劳动仲裁。当事人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1>对《劳仲法》47条情形,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生效。具备法定情形时可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劳动者可以起诉,用人单位不得起诉。
一裁终局案件:A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12个月金额的争议。B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2>对《劳仲法》47条以外情形,仲裁裁决作出后15日内,双方当事人均可起诉,期限内无人起诉的裁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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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诉讼。诉讼前必须先经过仲裁程序,劳动者不服仲裁裁决的,用人单位不服“一裁终决”以外情形的仲裁裁决,可以依法向起诉。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的,还可上诉,二审判决为生效判决。 4.劳动争议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如何?P248
(1)一般效力:经双方当事人和调解组织签字、盖章的调解协议书,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只具备合同约束力,达成调解协议后的一方当事人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当事人不能直接申请强制执行。但可以作为人民裁判最终裁判的重要依据。
(2)进一步增强效力:《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使某些调解协议具有据以申请支付令的效力,间接获得了强制执行的效力。依据调解协议申请的支付令被裁定终结督促程序的,劳动者可直接向起诉,而不必再经过仲裁环节。
(3)更进一步的方式:劳动争议调解协议的效力加固,一经加固即可获得据以申请强制执行的效力。一是向申请司法确认(30日内),人民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有效,民间调解协议书被保留,加上出具的确认决定书,如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申请强制执行。只有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达成的调解协议才能获得司法确认而使效力加固。二是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审查并以调解书置换调解协议。由仲裁委员会出具的调解书直接取代原来的民事调解协议书
5.劳动争议仲裁及诉讼的关系如何?P256
(1)申请劳动仲裁但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当事人向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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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仲裁委员会以主体不适格为由不予受理的,经审查,确属主体不适格的,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
2以当事人的仲裁申请超过时效为由的不予受理的,当事人起诉的,人民应受理,审查后对确已超过仲裁申请期限,又无正当理由,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3以当事人申请仲裁的事项不属于劳动争议为由不予受理的,当事人向人民起诉的,A属于劳动争议案件,应当受理B属于人民主管的其他案件的,应当受理。
4以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不予受理的,当事人提起诉讼的,A经审查仲裁委员会确无管辖权的,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B经审查委员会有管辖权的,审查意见书面告知仲裁委员会仍不受理的,应予受理当事人提起的诉讼。
(2)仲裁委员会逾期未作出受理决定或仲裁裁决,当事人直接提起诉讼的,人民应予受理。但以下除外:A移送管辖B正在送达或送达延误的C等待另案诉讼结果、评残结论的D正待仲裁委员会开庭的E启动鉴定程序或委托其他部门调查取证的F其他正当事由。以此提起诉讼的,应提交委员会出具的受理通知书或其他已接受仲裁申请的证明。 (3)不服仲裁裁决而起诉。
<1>对《劳仲法》47条规定的一裁终局事项裁决不服的,用人单位不得起诉,但在具备法定情形时可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对撤销申请作出的裁定为终局裁定。劳动者可以起诉及上诉。
<2>对《劳仲法》47条以外情形,双方当事人均可起诉及上诉。
另外就案件受理以外的程序衔接,仲裁委员会作出终局裁决,劳动者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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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申请执行和撤销的,应裁定终止执行。若用人单位撤回撤销申请或申请被驳回的,人民裁定恢复执行。若仲裁裁决被撤销的,人民应裁定终结执行。 第十二章
1.
社会保障的概念及内容是什么?P2
概念:是指国家立法强制规定的,由国家和社会出面举办,对公民在年老、疾病、伤残、失业、生育、死亡、遭遇灾害、面临生活困难时给予物质帮助,旨在保障公民个人和家庭基本生活需要并提高生活水平,实现社会公平和社会进步的制度。 内容:
(1)社会保障具有强制性,由国家立法强制规定和实施。 (2)举办社会保障是国家和社会的责任。
(3)社会保障是对公民在年老、疾病、伤残、失业、生育、死亡、遭遇灾害、面临生活困难时给予的帮助。
(4)保障水平主要是满足公民的基本生活需要,也具有提高公民生活水平的功能。
(5)社会保障的价值在于实现社会公平和社会正义。
我国社会保障制度主要包括:一完全由国家财政职称的项目,包括对社会脆弱群体的救助,对军人及军烈属的优抚安置,对无依无靠的孤老残幼以及社会大众举办的社会福利。二是社会保险,由用人单位、职工个人缴费,国家给予适当补助的三方共同筹资的项目,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和工伤保险。
2.
社会保障、社会福利、社会保险和社会救助概念的联系及区别是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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么?P265
社会保障:是指国家立法强制规定的,由国家和社会出面举办,对公民在年老、疾病、伤残、失业、生育、死亡、遭遇灾害、面临生活困难时给予物质帮助,旨在保障公民个人和家庭基本生活需要并提高生活水平,实现社会公平和社会进步的制度。
社会福利:是指由国家出资兴办的,旨在为社会大众谋利益的各种福利性事业,以及国家为社会全体成员提供的各种福利性补贴,包括一般社会福利、职工福利和特殊社会福利。
社会保险:是社会保障支付的核心内容,是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建立的社会保险基金,对参加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及其他公民在丧失劳动能力或失业时给予必要的物质帮助的制度。
社会救助:又称社会救济,是国家对于遭受灾难、失去劳动能力的公民以及低收入的公民给予物质救助,以维持其最低生活水平的各种措施。 联系及区别
(1)实施的对象不同
社会保险:主要是以工资收入为其主要生活来源的劳动者,包括已退休人员。
社会福利和社会救助:是全体社会成员。 (2)资金来源不来
社会保险:主要源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及其他公民个人缴费,国家财政适当补贴。
社会福利和社会救助:源于国家财政和社会各界援助。 (3)实施的条件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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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实行权利义务对等原则。劳动者和其他公民只有缴纳社会保险费才能享受各种社会保险待遇。
社会福利和社会救助:社会成员享受社会福利和社会救济不需承担缴费的义务。
(4)实施的方式不同
社会保险:根据劳动者及其他公民遭遇风险的不同而有不同的规定。 社会福利和社会救助:根据公民的收入水平、负担家庭成员的状况等因素决定。
3.
社会保障关系的主体有哪些?P270社会保障关系的属性是什么?P271
主体:
1社会全体成员-社会保障的收益主体; 2用人单位-社会保障的主要缴费主体;
3国家或-社会保障的责任主体、行政主体; 4社会保障管理和经办机构-社会保障的服务主体。 属性:
1社会保障关系具有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相结合的属性。
2社会保障关系既不是平等主体间的关系,也不是完全体现国家权力的管理和服从关系。
3社会保障关系中的权利、义务具有非对等性。 第十三章
1.
社会保险具有哪些特点?P281社会保险制度有何功能?P283
含义:社会保险是指国家为了预防和分担年老、失业、疾病以及死亡等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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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风险,实现社会安全,而强制社会多数成员参加的,具有所得重分配功能的非营利性的社会安全制度。 特点:
(1)社会性。体现在保险对象是全体社会成员,及保险经费来源基于社会缴费,社会保险管理和运行由社会组织进行。
(2)保险性。一是社会保险费用及被保险人承担的社会风险相关联。二是社会保险制度建立的基础是风险分担。
(3)强制性。体现在社会保险关系的建立、费用缴纳和请求社会保险待遇给付的条件。
功能:是指社会保险所具有的作用,是由社会保险的特征和地位所决定的,是社会保险本质内容的客观反映,也是社会保险的社会价值的集中体现。
(1)生存保障功能。社会保险制度通过社会保险基金化解社会风险,为面临生存危机的人提供基本的生存保障。
(2)秩序维持功能。社会保险通过对个体生存的保障来维持社会秩序。 (3)激励自足功能。即社会成员不仅要对自己和家庭成员的福利承担更大的责任,还要为维持新的制度和防止欺诈承担更多责任。
2.
社会保险及商业保险有何异同?P283
社会保险:是社会保障支付的核心内容,是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建立的社会保险基金,对参加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及其他公民在丧失劳动能力或失业时给予必要的物质帮助的制度。
商业保险:指当事人自愿缔结保险合同,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费,保险公司据合同约定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其所遭受的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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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损失给付赔偿金,或当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达到约定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联系:
1二者都是基于风险预防而建立的责任分担机制,具有“保险性”。 2商业保险可以作为社会保险的补充,完善社会保险的体系。 区别:
(1)保险目的和性质不同。
社会保险:为预防社会风险,实现社会安全,保障劳动者基本生活,具社会性和国家强制性。
商业保险:投保者为实现被保险人或投保人自身个体安全,不具强制性,具个体性,自主性。 (2)保险对象不同。
社会保险:法律强制规定的劳动者。 商业保险:根据保险合同约定而确定。 (3)营利性。
社会保险:具有非营利性。 商业保险:具有营利性。 (4)保障水平不同。
社会保险:待遇根据劳动者缴费情况、工资以及当地的经济发展情况确定。
商业保险:保障水平完全取决于投保人缴纳保险费的多少和投保时间的长短。
(5)法律依据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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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属于社会法反手,法律依据是劳动法、社会保险法等。 商业保险:属于商法范畴,法律依据是保险法。 (6)管理不同。
社会保险:由主管社会保险事务的职能部门及下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经营。
商业保险:由依法批准经营保险业务的公司承担管理、运行。各商业保险机构核算,自主经营。
3.
社会保险法律关系具体由哪些要素组成?P286-287
(1)主体:是指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法律关系,享受社会保险权利和承担社会保险义务的人。包括:1)社会保险经办机构;2)被保险人;3)被保险人以外的其他保险对象;4)社会保险辅助机构;5)投保人;6)监督人。 (2)客体:是指社会保险法律关系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社会保险法律关系的客体是行为,主要是:社会保险费征缴行为、社会保险待遇给付行为及社会保险监督行为。
(3)内容:是指社会保险法律关系主体在社会保险活动中依法所享有的权利、义务。内容包括公权利、义务和私权利、义务
公权利: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所享有的行政职权,以及行政相对人基于公法的规定或公法关系所享有的权利。
公义务: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所承担的行政职责以及行政相对人所承担的义务。
私权利、义务:指劳动者及用人单位因社会保险费用的征缴而产生的权利、义务以及被保险人及社会保险辅助机构之间的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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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章
1.养老保险的概念和特点如何?P301-302
概念:养老保险又称为老年保险,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建立养老保险基金,被保险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退出劳动岗位时,可以从养老保险基金中领取养老金,以保证其基本生活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特点:1.社会性2.保险性3.强制性
4.养老保险应对的社会风险具有确定性,其保险标的是被保险人退休后因为所得中断而面临的经济的不安全。5.养老保险待遇的给付具有持续性,从被保险人退休始直到其死亡,而非一次性给付。
2.养老保险制度具有哪些意义?P302
1.养老保险分担家庭养老保障的负担,有利于被保险人的生存保障。 2.养老保险有利于社会安定。
3.养老保险有利于社会发展。A老年保险人获得的养老待遇给付都来自正在工作的劳动者的缴费。B养老保险待遇的高低能促进被保险人努力工作、提高工作效率。C养老保险基金能给资本市场提供巨大资金来源,有利于国家对国民经济的宏观。
3.我国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适用对象包括哪些?P306
1.经过工商登记的各类企业及其职工。
2.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包括:a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指国家不再核发经费,实行核算,自负盈亏的事业单位。b以科教文卫为代表的公益性事业单位或社会服务组织。不包括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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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 第十五章
1.
请分析医疗保险法律关系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P328-329
(1):承担的医疗保险法上的义务来源于国家对公民的“生存照顾”义务,我国是公民医疗保障权的首要义务承担者。职责如下: 1)为医疗保险提供制度性框架,并通过制定法律和,为医疗保险的运行提供依据;
2)监督医疗保险的运行,确保医疗保险在规范的轨道上健康发展; 3)提供社会医疗救助,发展公共卫生事业,为医疗保险制度提供良好的基础及配套。
4)必要时对医疗保险给付相应财政支持,及对医疗服务及医药产品进行计划调节。
(2)医疗保险机构:是具体经办医疗保险事务并管理医疗保险基金的机关,它必须借助于医疗机构才能为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
其主要义务是负责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管理和支付,确立医疗服务机构及服务方式,确定合适的医疗费用支付方式,并实施医疗保险费用的结算,对医疗服务的供给方和需求方实施有效的监督。
(3)医疗服务机构:通过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资格审定,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合同,为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并承担相应责任的医疗机构,应当为参保人员提供合理、必要的医疗服务。
(4)被保险人:既是享受医疗服务的权利主体,也是承担缴纳医疗保险费的义务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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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用人单位:在我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中,用人单位只负有强制性的缴费义务。但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中,由于参保人没有建立劳动关系,因此用人单位并不是缴费主体。 第十六章
1.
简述工伤保险的概念及特征?P338
概念:是指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或法定的情形下,因工作原因发生事故或因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导致劳动者暂时或长期丧失劳动能力、死亡时,对劳动者本人或其近亲属提供医疗救治、职业康复、经济补偿等必要物质帮助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
1884年,德国颁布世界上第一部工伤保险法 特征:
(1)强制性。工伤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施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 (2)保障性。工伤保险制度是对劳动者发生工伤时即使为劳动者提供医疗救治,并对劳动者或其近亲属提供一定的经济补偿,使劳动者及其家庭的基本生活得到保障。
(3)互济性。是国家对国民收入进行再分配的一种方式,使收入从风险小的行业向风险大的行业转移,并使之正常发展。
(4)权利及义务不对等性。工伤保险费用由用人单位作为企业生产成本的支出部分,依法缴纳。当发生工伤时,则有职工个人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5)待遇水平较高。待遇水平一般高于其他社会保险项目的待遇水平,工伤保险待遇有保障及赔偿相结合的特点,不仅要保障基本生活,还要根据伤残等级补偿其相应经济损失。
2.
简述我国工伤的范围及除外情形P344-351
第 35 页
工商范围是工伤认定的前提,一般有法律直接规定,我国采取列举式立法模式。 范围:
(一)典型工伤情形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及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只有法定职业病才可以被认定为工伤。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
7.法律、行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二)视同工伤的情形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服役,因战、因工负伤致残,已取得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三)除外情形:(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情形) 1.因故意犯罪受到伤害的。 2.因醉酒或吸毒受到伤害的。 3.自残或自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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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法律、行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
简述我国的劳动能力鉴定制度P355
含义: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法定的标准,对工伤职工的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程度的一种综合评定制度。 机构:1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2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鉴定程序:
1劳动能力鉴定程序必须以工伤认定为前提,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都是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主体。
2我国劳动能力鉴定实行两级鉴定终局制。申请主体须先向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进行初次鉴定,委员会应在60日不超过9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并及时送达。
3对鉴定结论不服的,15日内向二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期限同初次鉴定,该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4.
简述我国工伤保险待遇的种类及内容P356-362
(一)工伤医疗期间待遇
1.医疗待遇:职工因工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需要进行治疗的(包括工伤康复)。
2.工资福利待遇:职工因工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最多24个月),除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外,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3.生活护理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工伤职工工伤复发需治疗的,享受工伤医疗期间的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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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待遇。
(二)工伤致残待遇: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满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工资福利待遇,开始享受工伤伤残待遇。 1.生活护理待遇:经确认需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2.伤残待遇:
(1)一至四级伤残待遇:视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用人单位应及其保留劳动关系,工伤职工享受: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伤残津贴3)社会保险待遇。
(2)五级六级伤残待遇:视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工伤职工保留及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并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工伤职工享受:1)伤残补助金2)伤残津贴3)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3)七至十级伤残待遇:视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合同期满前用人单位应及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依法变更劳动合同。工伤职工享受:1)伤残补助金2) 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3.配置辅助器具待遇:经确认,工伤职工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等辅助器具,费用按国家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三)因工死亡待遇:职工因工死亡,包括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以下待遇: (1)丧葬补助金。
(2)供养亲属抚恤金。是为保障工亡职工亲属的基本生活而设,是长期待遇,一旦供养亲属具有劳动能力、生活有保障或死亡,供养亲属抚恤金将停止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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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工亡补助金。一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不享受此待遇。
(四)特殊情形下的工伤保险待遇
1、 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承继单位承担原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 2、 单位承包经营的:工伤保险责任由职工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承担; 3、 单位破产的:破产清算时优先拨付单位应支付的工伤保险费用 ;
4、 职工借调期间发生工伤的:原单位承担责任,原单位及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
5、 职工被派遣出境的: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国内工伤保险中止;不能参加的,国内工伤保险不中止。
6、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发三个月工资,第四个月起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被宣告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因工死亡待遇。
7、职工在两个或以上的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应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由受伤时工作的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8、应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用人单位应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9、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制度。
10、用人单位的营业资格出于不确定状态下,单位职工受到伤害或患职业病,或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其伤残、死亡的,按不低于工伤保险待遇的标准,一次性赔偿医疗费用和支付一次性赔偿金。
第 39 页
(五)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情形
(1)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工伤职工一旦回复劳动能力或生活能够自理的,则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及工伤职工近亲属具有劳动能力、生活有保障或死亡,供养亲属抚恤金将停止发放。
(2)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不再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3)拒绝治疗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4)停止支付待遇的情形消失后,自下月起恢复工伤保险待遇,停止支付的部分不予补发。
5.
论述我国工伤保险待遇及侵权损害赔偿之间的适用关系P363-3 劳动者因工伤事故享有工伤保险赔偿请求权,因第三人侵权享有人身
损害赔偿请求权,二者虽然基于同一损害事实,但存在于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之中,互不排斥。基于双重主体身份,劳动者有权向用人单位主张工伤保险赔偿,同时还有权向侵权人主张人身损害赔偿,即有权获得双重赔偿。
6.
论述工伤保险争议的类型及争议处理程序P367-368
含义:指工伤保险法律关系主体间因享有工伤保险权利、履行工伤保险义务而发生的争议。 分类:
(1)用人单位及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之间的争议。 (2)用人单位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之间的争议。
(3)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之间的争议。 (4)工伤认定机构及用人单位、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之间的争议。 (5)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之间发生的争议。
第 40 页
处理程序:
我国按照争议双方主体地位不同分别提供了两种救济途径:
(1)是作为平等主体的用人单位及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之间因工伤保险权利、义务发生争议的,属于劳动争议,适用劳动争议处理程序。 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第一类适用本程序。当用人单位及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因工伤待遇发生争议的,可以及用人单位进行协商或达成和解;协商和解不成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是不平等主体之间因工伤保险权利、义务发生争议的,属于行政争议,适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
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第二类至第五类适用本程序。发生工伤争议的,有关单位或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七章
1.
失业保险有何特点、功能?P371
含义: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建立社会统筹基金,对因失业而暂时中断生活来源的劳动者在法定期间内提供物质帮助,以维持其基本生活需要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 特点:
(1)申请领取失业保险的申请人应该是具有劳动能力的失业者。
(2)对象是非自愿性失业者。即可以工作,并有就业意愿,但未被雇佣,也未自谋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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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目的具有双重性。即保障失业者失业期间的生存和鼓励再就业。 (4)失业保险待遇的给付具有期限性,最多24个月。
(5)失业保险具有较强的国家干预性。解决劳动就业是各国重要的经济之一。 功能:
(1)生存保障。失业保险金可以维持自身及其家庭成员基本的生活需要,避免因为失业而陷入经济上的贫乏。
(2)就业促进。可以鼓励雇主稳定雇佣,还可以提高就业服务水平,强化对劳动者以及失业者的职业培训,提高他们的就业能力。
(3)经济、社会稳定。预防通货膨胀,维持失业者最低购买力,还可以缓解因为失业而产生的社会不安定因素,维护社会的稳定。
2.
什么情形下可以停止支付失业保险待遇?P382
(1)重新就业的;(2)应征服兵役的;
(3)移居境外的;(4)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5)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指定部门或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提供的培训的。 第十八章
1.
生育保险制度有何意义?P385
(1)生育保险能够保护女性职工的平等就业权。避免企业对女职工就业歧视,能减轻企业的负担,并有效化解女职工承担生育职责的性别风险,实现男女平等就业。
(2)生育保险能够保障女职工生育期间的经济安全和生命安全,确保劳动能力的恢复,促进劳动力资源持续、有效地供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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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生育保险有利于提高人口素质,促进人类社会延续后代,保证社会劳动力的再生产。
2.
生育保险待遇具体包括哪些内容?P388
含义:是指生育保险对象所能享受的生育保险的具体项目。包括: (1)生育休假。包括母育假(产假98.15.42)、父育假和育儿假。 (2)生育津贴。是指在法定的生育休假期间,对生育者的工资收入损失给予经济补偿。情形:一、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二、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三法定其他情形。
(3)生育医疗费。是指由生育保险基金承担的及生育有关的医护费用。包括<1>生育的医疗费用<2>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3>法定的其他项目费用。超出规定的部分由职工个人负担。 第十九章
1.社会救助法及社会保险法有哪些区别?请通过具度予以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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