饮用水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饮用水的管理,保障公众健康,维护环境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合用于全国范围内的饮用水资源管理工作,包括饮用水水源地保护、供水设施建设和管控、水质监测与评价、水环境管理等内容。
第二章 饮用水水源地保护
第三条 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是指对饮用水水源地进行管理,保护饮用水的源头水质和环境。
第四条 各级政府应制定水源地保护规划并组织实施,包括划定水源保护区、建立水源地保护区管理机构、加强污染防控措施等。
第五条 水源地保护区的划定应根据水资源的重要性、供水范围和周围区域环境等因素进行科学确定,划定的范围内禁止违法建设和开辟,重要工程项目需经严格审批。
第六条 水源地周边区域的环境质量应保持良好,禁止污染物排放、垃圾倾倒等破坏环境的行为。
第三章 供水设施建设和管控
第七条 各级政府应加大对饮用水供水设施的建设投入,确保供水设施的正常运行和供水水源的可持续利用。
第八条 供水设施的建设应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采用先进的技术装备和工艺,提高供水设施的供水能力和水质稳定性。
第九条 供水设施的运行管理应建立健全的制度和流程,确保供水设施的安全可靠,防止供水中断和污染事件的发生。
第十条 供水设施的日常维护保养工作应加强,定期进行检修和清洗,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转。
第四章 水质监测与评价
第十一条 对饮用水水质进行监测和评价是保障公众健康的重要举措。
第十二条 饮用水水质监测应按照像关标准和规定进行,监测指标覆盖全面,监测频次合理,并建立监测档案和数据系统。
第十三条 对于监测结果不符合相关水质标准的情况,应及时采取控制措施,确保饮用水供应符合卫生要求。
第十四条 对于饮用水水质的评价应综合考虑水源地水质、供水设施状况以及供水水质等因素,并及时发布评价结果。
第五章 水环境管理
第十五条 水环境管理是指对饮用水周边水体进行管理,保障水质安全。
第十六条 各级政府应加强对饮用水周边水体的监管,严禁非法排污和污染物倾倒,加大水体管理力度。
第十七条 水环境质量监测应常态化进行,污染物排放单位应配合监测工作,如发现污染现象应即将通报并采取控制措施。
第十八条 饮用水水环境管理工作应与相关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等形成合力,共同维护环境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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