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产妇、围产儿死亡评审工作制度
一、实行市、县、医院三级评审制度。 二、各级评审小组负责同级孕产妇、围产儿死亡病例
的结论性评审或学术性评审。
三、办公室负责孕产妇死亡及相关资料的收集审查,登记和评审前准备工作。对基层上报的疑难或特殊病例进行现场调查。完成评审报告,汇总评审结果,上报区卫生局。 四、孕产妇、围产儿死亡评审,参评专家应为单数。 五、参评人员不得将评审结论对外公布。
六、少数服从多数原则:评审结论以参评人员意见多数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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