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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二级建造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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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资料)

1Z301010 掌握建造师的执业要求、建造师的基本条件和执业范围 1Z301011建造师的执业要求

(1)建造师执业前提 建造师经注册后,方有资格以建造师名义担任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及从事其他施工活动的管理,取得建造师执业资格,未经注册的,不得以建造师名义从事建设工程施工项目的管理工作。

(2)建造师执业基本要求 建造师在工作中,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行业管理的各项规定,恪守职业道德。 (3)建造师执业分类

建造师执业划分为14个专业:房屋建筑工程、公路工程、铁路工程、民航机场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电力工程、矿山工程、冶炼工程、石油化工工程、市政公用与城市轨道工程、通信与广电工程、机电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工程。注册建造师应在相应的岗位上执业。同时鼓励和提倡注册建造师“一师多岗”,从事国家规定的其他业务。

1Z301011 建造师的基本条件 (1)一级建造师应具备的执业技术能力

1)具有一定的工程技术、工程管理理论和相关经济理论水平,并具有丰富的施工管理专业知识;

2)能够熟练掌握和运用与施工管理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行业管理的各项规定;

3)具有丰富的施工管理实践经验和资历,有较强的施工组织能力,能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

4)有一定的外语水平。

(2)二级建造师应具备的执业技术能力

l)了解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及有关行业管理的规定; 2)具有一定的施工管理专业知识;

3)具有一定的施工管理实践经验和资历,有一定的施工组织能力,能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

4)建造师必须接受继续教育,更新知识,不断提高业务水平。 1Z301013建造师的执业范围

(1)担任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2)从事其他施工活动的管理工作; (3)法律、行规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 1Z301020 掌握民事法律与工程建设相关的主要内容 1Z301021工程建设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法律关系都是由法律关系主体、法律关系客体和法律关系内容三个要素构成,缺少其中一个要素就不能构成法律关系。由于三个要素的内涵不同,则组成不同的法律关系,诸如民事法律关系、行律关系、劳动法律关系、经济法律关系等等。工程建设法律关系也是由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要素所组成。

(1)法律关系主体

法律关系主体,主要是指参加或管理、监督建设活动,受建设工程法律规范调整,在法律上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1)国家机关

?国家权力机关,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国家权力机关参加工程建设法律关系的职能是审查批准国家建设计划和国家预决算,制定和颁布建设法律,监督检查国家各项建设法律的执行。

?行政机关,是依照国家和法律设立的依法行使国家行政职权,组织管理国家行政事务的机关。它包括及其所属各部委、地方各级及其职能部门。 2)社会组织

作为法律关系主体的社会组织一般应为法人。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必须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承担民事责任。 3)自然人

自然人也可以成为工程建设法律关系的主体。如建设企业工作人员(建筑工人、专业技术人员、注册执业人员等)同企业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即成为劳动法律关系主体。 (2)法律关系客体

法律关系客体,是指参加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在通常情况下,主体都是为了某一客体,彼此才设立一定的权利、义务,从而产生法律关系,这里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事物,即法律关系的客体。

法学理论上,一般客体分为财、物、行为和非物质财富。法律关系客体也不外乎四类。 1)表现为财的客体

财一般指资金及各种有价证券。在法律关系中表现为财的客体主要是建设资金,如基本建设贷款合同的标的,即一定数量的货币。

2)表现为物的客体 法律意义上的物是指可为人们控制的并具有经济价值的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

3)表现为行为的客体 法律意义上的行为是指人的有意识的活动。

4)表现为非物质财富的客体 法律意义上的非物质财富是指人们脑力劳动的成果或智力方面的创作,也称智力成果。

(3)法律关系的内容 法律关系的内容即权利和义务。

1)权利 权利是指法律关系主体在法定范围内有权进行各种活动。权利主体可要求其他主体作出一定的行为或抑制一定的行为,以实现自己的权利,因其他主体的行为而使

权利不能实现时有权要求国家机关加以保护并予以制裁。

2)义务 义务是指法律关系主体必须按法律规定或约定承担应负的责任。义务和权利是相互对应的,相应主体应自觉履行建设义务,义务主体如果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Z301022工程建设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终止

(1)法律关系的产生 法律关系的产生,是指法律关系的主体之间形成了一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如某单位与其他单位签订了合同,主体双方就产生了相应的权利和义务。此时,受法律规范调整的法律关系即告产生。

(2)法律关系的变更 法律关系的变更,是指法律关系的三个要素发生变化。 1)主体变更 主体变更,是指法律关系主体数目增多或减少,也可以是主体改变。在合同中,客体不变,相应权利义务也不变,此时主体改变也称为合同转让。 2)客体变更 客体变更,是指法律关系中权利义务所指向的事物发生变化。客体变更可以是其范围变更,也可以是其性质变更。

法律关系主体与客体的变更,必然导致相应的权利和义务,即内容的变更。

(3)法律关系的终止 法律关系的终止,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不复存在,彼此丧失了约束力。

1)自然终止 法律关系的终止,是指某类法律关系所规范的权利义务顺利得到履行,取得了各自的利益,从而使该法律关系达到完结。

2)协议终止 法律关系协议终止,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之间协商解除某类工程建设法律关系规范的权利义务,致使该法律关系归于终止。 3)违约终止

法律关系违约终止,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一方违约,或发生不可抗力,致使某类法律关系规范的权利不能实现。

法律关系只有在一定的情况下才能产生,同样这种法律关系的变更和消灭也由一定情况决定的。这种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情况,即是人们通常称之为的法律事实。

法律事实即是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原因。 法律事实按是否包含当事人的意志为依据分为两类。

1)事件 事件是指不以当事人意志为转移而产生的法律事实,包括自然事件、社会事件、意外事件。

2)行为 行为是指人的有意识的活动。行为包括积极的作为和消极的不作为。 1Z301023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

(1)法律行为主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民事权利能力是指能够参加民事活动,享有民事权利和负担民事义务的法律资格。民事行为能力是指通过自己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负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法律行为主体只有取得了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以后作出的民事行为法律才能认可。

(2)行为人意思表示真实 意思表示真实就是说行为人表现于外部的表示与其内在的真实意志相一致。

(3)行为内容合法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行为内容合法表现为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行为内容合法首先不得与法律、行规的强制性或禁止性规范相抵触。其次,行为内容合法还包括行为人实施的民事行为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4)行为形式合法

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也就是行为人进行意思表示的形式。民事法律行为所采用的形式分为要式民事法律行为和不要式民事法律行为,凡属要式的民事法律行为,必须采用法律规定的特定形式才为合法,而不要式民事法律行为,则当事人在法律允许范围选择口头形式、书面形式或其他形式作为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皆为合法。 1Z301023代理的法律规定

(1)代理的概念 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由此可见,在代理关系中,通常涉及三个人,即被代理人、代理人和第三人。

(2)代理的种类 代理有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三种形式。 1)委托代理

委托代理,是指根据被代理人的委托而产生的代理。如公民委托律师代理诉讼即属于委托代理。

委托代理可采用口头形式委托,也可采用书面形式委托,如果法律明确规定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委托的,则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如代签工程建设合同就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在实际生活中,委托代理应注意下列问题。

?被代理人应慎重选择代理人。因为代理活动要由代理人来实施,且实施结果要由被代理人承受,因此,如果代理人不能胜任工作,将会给被代理人带来不利的后果,甚至还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

?委托授权的范围要明确。由于委托代理是基于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权而产生的,所以,被代理人的授权范围一定要明确。如果由于授权不明确而给第三人造成损失的,则被代理人要向第三人承担责任,代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委托代理的事项必须合法,被代理人自己不能亲自进行违法活动,也不能委托他人进行违法活动;同时,代理人也不能接受此类的委托,否则,被代理人、代理人要承担连带责任。 2)法定代理

法定代理,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的代理。如父母作为监护人代理未成年人进行民事活动就是属于法定代理。法定代理是为了保护元行为能力的人或行为能力的人的合法权益而设立的一种代理形式,适用范围比较窄。

3)指定代理 指定代理,是指根据主管机关或人民的指定而产生的代理。这种代理也主要是为无行为能力的人和行为能力的人而设立的。如人民指定一名律师作为离婚诉讼中丧失行为能力而又无其他法定代理人的一方当事人的代理人,就属于指定代理。

(3)代理人在代理活动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背景材料:

甲省光华建筑公司2005年参与了乙省的某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投标。为了能够在竞争中胜出,光华建筑公司提出了由自己垫付建设资金的优惠条件。2005年5月12日,光华建筑公司收到了建设单位发来的中标通知书。经建设单位同意,光华建筑公司将劳务作业分包给了北方建筑公司。分包合同采用的是2003年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颁发的《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示范文本)》,其中对于为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的条款未作修改。2005年12月1日,北方建筑公司要求光华建筑公司为北方建筑公司施工现场的从事危险作业人员办理意外伤害险,遭到了光华建筑公司的拒绝。其理由是《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示范文本)》第15.4款规定:劳务分包人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交付保险费用,因此,不应该由光华建筑公司承担。2006年2月3日,建设单位以光华建筑公司垫付建设资金违反了1996年6月4日建设部、国家计委、财政部下发的《关于严格禁止在工程建设中带资承包的通知》,请求按照无效合同处理,也不予支付工程款。 根据上述背景,作答8~11题。 8.下面不属于广义的法律的是( )。 A.《建筑法》

B.《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C.《甲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D.《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示范文本)》 答案:D

9.《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3规定: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实行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支付意外伤害险。该条规定与《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示范文本)》的规定不符,则就光华建筑公司是否应当为北方建筑公司支付意外伤害险事宜,你的看法是( )。 A.按照合同约定,由北方建筑公司自己支付

B.由光华建筑公司支付 C.由双方协商解决

D.都不用支付,由员工自己支付 答案:B

10.对于建设单位提出的确认合同无效的理由,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理由成立,合同无效 B.理由不成立,合同有效 C.理由不成立,合同效力待定

D.理由不成立,合同是否有效取决于竣工工程的质量是否合格 答案:B

11.《甲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与《乙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发生冲突,应如何适用( )。

A.适用《甲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B.适用《乙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C.由裁决适用哪一个 D.当事人自由协商适用哪一个 答案:B

12.法律效力等级是正确适用法律的关键,下述法律效力排序正确的是( )。 A.国际条约>>行规>司法解释 B.法律>行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 C.行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规章 D.>法律>行规>地方规章 答案:D

.我国的法律体系(部门法体系)通常包括:、民法、商法、经济法、行,以

及( )。 A.行规 B.地方性法规 C.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 D.自然资源与环境保 E.刑法与诉讼法 答案:C、D、E

2.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在经济管理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包括( )。 A.建筑法 B.招标投标法 C.反不正当竞争法 D.税法 E.安全生产法 答案:A、B、C、D

3.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是关于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法律。下列选项中,属于自然资源与环境保范畴的有( )。 A.消防法 B.环境影响评价法 C.节约能源法 D.土地管理法 E.安全生产法 答案:B、C、D

4.《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定:地方性法规、规章之间不一致时,由有关机关依照相应规定做出裁决,以下不属于规定权限范围的有( )。

A.同一机关指定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由制定机关裁决

B.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裁决

C.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地方提请全国常委会裁决

D.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地方提请当地常委会裁决

E.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提出意见 答案:A、B、E

5.建设法规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以下属于建设法规的形式的有( )。 A.某省常委会通过的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B.建设部发布的注册建造师管理办法 C.某省制定的招投标管理办法

D.某市办公室下发通知要求公办学校全部向外来工子女开放,不收取任何赞助费

E.某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下发的加强安全管理的通知 答案:A、B、C

6.关于法律的适用,下面说法错误的有( )。

A.同一机关制定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由制定机关裁决 B.同一机关制定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由人民裁决 C.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裁决 D.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人民裁决 E.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裁决 答案:B、D、E

1.合同变更是指合同依法成立后,在( )时,当事人依法经过协商,对合同内容进行修订或调整所达成的协议。 A.尚未履行 B.尚未完全履行

C.尚未履行或尚未完全履行 D.已经完全履行

2.合同终止,又称为合同的消灭,是指合同关系不再存在,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终止,当事人不再受( )的约束。 A.法律关系 B.合同关系 C.民事关系 D.合作关系

3.关于施工合同纠纷处理的方式,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 A.当事人首先必须选择通过和解或者调解解决合同争议

B.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C.当事人没有订立仲裁协议,可以向人民起诉 D.当事人订立的仲裁协议无效的,可以向人民起诉

4.施工合同当事人对合同纠纷的总体防范措施,下面说法错误的是( )。 A.认真学习、理解和遵守合同及建设工程相关的法律、法规 B.提高和强化合同意识和诚信履约意识 C.建立和完善企业合同管理体系和合同管理制度 D.设立专业的合同管理机构,配备专业的合同管理人员

5.《合同法》第270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 )形式。 A.口头

B.书面 C.默示 D.其他

6.违约责任是促使合同当事人履行债务,使守约方免受或者少受损失的法律( )手段,对合同当事人的利益关系重大,合同对此应予明确. A.强制 B.补助 C.救济 D.惩罚

7.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

A.在工程建设中,寄送的价目表为要约 B.在工程建设中,工程招标为要约邀请 C.在工程建设中,投标属于要约 D.在工程建设中,中标通知书是承诺

8.承诺的法律效力在于要约一经受约人承诺并送达( ),合同便宣告成立。 A.受要约人 B.要约人 C.受承诺人 D.承诺人

9.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 A.文书 B.协议 C.凭证 D.证据

10.《担保法》规定的担保形式有( )五种。 A.承诺、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 B.保证、抵押、承诺、质押和留置 C.承诺、留置、质押、抵押和定金 D.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

1.C 2.B 3.A 4.D 5.B 6.C 7.A 8.B 9.B 10.D

1.建造师在工作中,必须严格遵守( ),恪守职业道德。 A.法律 B.法规 C.规章

D.行业管理的各项规定 E.规范性文件

2.根据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将施工企业资质分为( )三大系列。 A.施工总承包 B.专业承包 C.劳务分包 D.项目总承包 E.项目分包

3.下列选项中,叙述正确的是( )。

A.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

B.领取施工许可证后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延期

C.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D.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15日内,向发

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E.按照有关规定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六个月的应当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批准手续 4.下列叙述正确的是( )。

A.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

B.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C.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全部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鲁|E D.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E.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基坑开挖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5.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下列( )不得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A.建设单位 B.承包单位相 C.建筑材料供应单位 D.设计单位 E.设备供应单位

6.下列关于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划分正确的选项是( )。 A.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B.个人投资的生产性项目葡 C.外商投资的生产性项目

D.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E.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资金的项目在

7.投标文件的送达是整个招标投标活动中一项重要的法律行为,与投标人的利益密切,相关。投标人在送达投标文件时应注意以下事项,下面所列正确的是( )。 A.投标截止日期前送达投标文件

B.最好是在截止日期前一天 C.要求招标人签收技标文件 D.送达文件必须两人以上 E.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和撤回

8.招标投标法关于开标程序,下列叙述正确的是( )。

A.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技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 B.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人与投标人商定的地点 C.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D.招标人作为整个招标活动的发起者和组织者,应当负责开标的举行 E.招标人不得只通知一部分投标人参加开标

9.建设部对事故的审理和结案的要求,下面叙述错误的是( )。

A.事故调查处理结论报出后,须经当地有关有审批权限的机关审批后方能结案 B.要求伤亡事故处理工作在60日内结案,特殊情况也不得超过120日

C.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应根据事故情节轻重、各种损失大小、责任轻重加以区分,予以严肃处理

D.处理资料进行专案存档。事故调查和处理资料是用鲜血和教训换来的,是对职工盟进行教育的宝贵资料。也是伤亡人员和受到处罚人员的历史资料,因此应完整保存 E.审理和结案后应当向社会公布

10.在下列行为中,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可处\"责令停业整顿、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是下列( )。

A.有关部门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施工单位颁发资质证书的 B.建设单位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

C.监理单位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 D.出租单位出租未经安全性能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

E.施工单位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的

1.ABD 2.ABC 3.ACE 4.ABD 5.BCE 6.ADE 7.ACE 8.ACDE9.ABDE 10.DE

1.建筑施工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包括下列( )。 A.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B.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 C.配备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D.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

E.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2.违反《消防法》的规定,可以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并处罚款的是( )。

A.擅自降低消防技术标准施工的

B.使用防火性能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建筑构件施工的 C.使用防火性能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建筑材料施工的 D.使用防火性能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装饰材料施工的 E.使用不符合安全质量标准的施工机械的

3.从事建筑工程活动的经济组织包括的是下列( )。 A.海岛建筑工程公司 B.海岛勘察设计院 C.海岛工程监理公司 D.海岛市水泥厂

E.海岛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

4.关于工程建设活动中常见的刑事犯罪,下面所列正确的是( )。 A.重大责任事故罪

B.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C.故意伤害罪

D.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 E.侵犯他人财产罪

5.特殊构成要件是指由法律特殊规定的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它们不是有机地结合在一起的,而是分别同一般要件构成法律责任,主要是指( )。 A.特殊主体 B.特殊结果 C.元过错责任 D.转承责任 E.直接责任

6.《合同法》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

A.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6个月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B.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C.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放弃撤销权 D.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E.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7.《合同法》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 A.按照合同主体不得转让 B.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C.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D.按照合同客体不得转让 E.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

8.仲裁的基本原则包括的是下列( )。

A.严格依法的原则 B.强制的原则 C.或裁或审的原则 D.一裁终局的原则 E.先行调解的原则

9.构成要约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 A.要约必须是特定人所为的意思表示 B.要约必须向相对人发出 C.要约的内容应当具体确定 D.要约必须具有缔约目的 E.要约具有法律效力

10.定金是指当事人一方为了担保合同的履行,在履行债务前按照合同约定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货币。下列与定金有关的说法,正确的是( )。 A.定金是合同成立的证明 B.定金具有双向担保性

C.如果合同得以正确履行,定金只能充抵应付款的一部分,不可以收回 D.定金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10% E.定金是一种预先给付,具有预付款的性质

1.ABDE 2.ABCD 3.ABCE 4.ABD 5.ABCD6.BCE7.BCE8.CDE 9.ABCD 10.ABE

1)代理人应在代理权限范围内进行代理活动

如果代理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限范围或代理权终止后进行活动,即属于无权代理,倘若被代理人不予以追认的话,则由行为人承担法律责任。

2)代理人应亲自进行代理活动 代理关系中,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权,是基于对代理人的信任,委托代理就是建立在这种人身信任的基础上的。因此,代理人必须亲自进行

代理活动,完成代理任务。

3)代理人应认真履行职责 代理人接受了委托,就有义务尽职尽责地完成代理工作。如果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代理职责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代理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4)不得滥用代理权(※※※※) 滥用代理权表现为:

?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同自己实施法律行为。如果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同自己订立合同,就属于此种情形。

?代理双方当事人实施同一个法律行为。例如,在同一诉讼中,律师既代理原告,又代理被告,这就很可能损害一方或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因此,此种情形为法律所禁止。 ?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例如,代理人与第三人相互勾结,在订立合同时给第三人以种种优惠,而损害了被代理人的利益,对此,代理人、第三人要承担连带责任。

(4)代理权的终止 由于代理的种类不同,代理关系终止的原因也不尽相同。 1)委托代理的终止,

?代理期限届满或代理事务完成, ?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代理人辞去委托。 ?代理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作为被代理人或代理人的法人组织终止。 2)法定代理或指定代理的终止

?被代理人或代理人死亡。 ?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被代理人取得或恢复民事行为能力。

?指定代理的人民或指定单位取消指定。 ?由于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消灭。 1Z301025诉讼时效 (1)时效的概念

时效,是指一定事实状态在法律规定期间内的持续存在,从而产生与该事实状态相适应

的法律效力。

时效一般可分为取得时效和消灭时效。关于时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作了专门规定。

(2)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未向人民提起诉讼请求保护其权利时,法律规定消灭其胜诉权的制度。 诉讼时效的种类:

1)普通诉讼时效向人民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期间。普通诉讼时效期间通常为2年。 2)短期诉讼时效 下列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损毁的。

3)特殊诉讼时效 法律对诉讼时效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规定。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仲裁的期限为4年。

4)权利的最长保护期限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不予保护。

(3)诉讼时效的起算 诉讼时效的起算,也即诉讼时效期间的开始,它是从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开始计算,即从权利人能行使请求权之日开始算起。 (4)诉讼时效的中止

诉讼时效的中止,是指在时效进行中,因一定法定事由的出现,阻碍权利人提起诉讼,法律规定暂时中止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待阻碍诉讼时效的法定事由消失后,诉讼时效继续进行,累计计算。我国《民法通则》第139条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诉讼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5)诉讼时效的中断

诉讼时效的中断,是指在时效进行中,因一定法定事由的发生,阻碍时效的进行,致使以前经过的诉讼时效期间统归无效,待中断事由消除后,其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我国《民法通则》第140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

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1Z301026债权

(1)债的概念 债是按照合同约定或依照法律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2)债权与物权的区别 债权与物权都是与财产有密切联系的法律关系,但它们却有着明显的不同。

1)债权与物权的主体不同

债权的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都是特定的,是对;物权的权利主体是特定的,义务主体则为不特定的,是对世权。 2)债权与物权的内容不同

债权的实现需要义务主体的积极行为的协助,是相对权;物权的实现则不需要他人的协助,是绝对权。

3)债权与物权的客体不同 债权的客体可以是物、行为和智力成果;物权的客体则只能是物。

(3)债的发生根据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以及相关的法律规范的规定,能够引起债的发生的法律事实,即债的发生根据,主要有以下几种:

1)合同 合同,是指民事主体之间关于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合同是引起债权债务关系发生的最主要、最普遍的根据。

2)侵权行为 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不法侵害他人的财产权或人身权的行为。 3)不当得利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或合同根据,有损于他人而取得的利益。它可能表现为得利人财产的增加,致使他人不应减少的财产减少了;也可能表现为得利人应支付的费用没有支付,致使他人应当增加的财产没有增加。不当得利一旦发生,不当得利人负有返还的义务。因而,这是一种债权债务关系。

4)无因管理 无因管理,是指既未受人之托,也不负有法律规定的义务,而是自觉为他人管理事务的行为。无因管理行为一经发生,便会在管理人和其事务被管理人之间产

生债权债务关系,其事务被管理者负有赔偿管理者在管理过程中所支付的合理的费用及直接损失的义务。

5)债的其他发生根据 债的发生根据除前述几种外,遗赠、扶养、发现埋藏物等,也是债的发生根据。

(4)债的消灭 债因以下事实而消灭: 1)债因履行而消灭

债务人履行了债务,债权人的利益得到了实现,当事人间设立债的目的已达到,债的关系也就自然消灭了。 2)债因抵消而消灭

抵消,是指同类已到履行期限的对等债务,因当事人相互抵充其债务而同时消灭。用抵消方法消灭债务应符合下列的条件:必须是对等债务;必须是同一种类的给付之债;同类的对等之债都已到履行期限。 3)债因提存而消灭

提存,是指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履行或其下落不明,或数人就同一债权主张权利,债权人一时无法确定,致使债务人一时难以履行债务,经公证机关证明或人民的裁决,债务人可以将履行的标的物提交有关部门保存的行为。

提存是债务履行的一种方式。如果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债权人仍不领取提存标的物的,应收归国库所有。 4)债因混同而消灭

混同,是指某一具体之债的债权人和债务人合为一体。如两个相互订有合同的企业合并,则产生混同的法律效果。 5)债因免除而消灭

免除,是指债权人放弃债权,从而免除债务人所承担的义务。债务人的债务一经债权人解除,债的关系自行解除。 6)债因当事人死亡而解除

债因当事人死亡而解除,仅指具有人身性质的合同之债,因为人身关系是不可继承和转让的,所以,凡属委托合同的受托人、出版合同的约稿人等死亡时,其所签订的合同也随之终止。 1Z301027物权

(1)物权的概念 物权是民事主体依法对特定的物进行管领支配,享有利益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 (2)物权的种类 物权可按如下划分:

1)根据物权的权利主体是否为财产的所有人划分。

?自物权,又称所有权,是指权利人对自己的所有物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他物权,是指在他人的所有物上设定的权利。 2)依据设立目的的不同划分。

?用益物权,是指对他人所有物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全民所有制企业经营权、国有土地使用权、采矿权等属用益物权。

?担保物权,是指为了担保债的履行而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特定的物或权利上所设定的权利。如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等都是担保物权。 3)按物权的客体是动产还是不动产划分。

?动产物权,是指以能够移动的财产为客体的物权,如质押权、留置权。 ?不动产物权,是指以土地、房屋等不动产为客体的物权,如土地使用权。 (3)物权的保护 l)请求确认物权

当物权归属不明或是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可以向提起诉讼,请求确认物权。请求确认物权包括请求确认所有权和请求确认他物权。 2)请求排除妨碍

当他人的行为非法妨碍物权人行使物权时,物权人可以请求妨碍人排除妨碍,也可请求责令妨碍人排除妨碍。排除妨碍的请求所有人、用益物权人都可行使。 3)请求恢复原状

当物权的标的物因他人的侵权行为而遭受损坏时,如果能够修复,物权人可以请求侵权行为人加以修理使之恢复原状,恢复原状的请求所有人、合法使用人都可以行使。 4)请求返还原物

当所有人的财产被他人非法占有时,财产所有人或合法占有人,可以依照有关规定请求不法占有人返还原物,或请求责令不法占有人返还原物。 5)请求损失赔偿

当他人侵害物权的行为造成物权人的经济损失时,物权人可以直接请求侵害人赔偿损失,也可请求责令侵害人赔偿损失。 1Z301028知识产权

(1)知识产权的概念与保护范围

知识产权又称为智慧财产权,是指人们对其智力劳动成果所享有的民事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以下简称《建筑法》)第4条规定:“国家扶持建筑业的发展,支持建筑科学技术研究,提高房屋建筑设计水平,鼓励节约能源和保护环境,提倡采用先进技术、先进设备、先进工艺、新型建筑材料和现代管理方式。”据此,在工程建设活动中将产生大量的知识产权。

我国承认并以法律形式加以保护的主要知识产权为:

1)著作权;2)专利权;3)商标权;4)商业秘密;5)其他有关知识产权。 (2)知识产权四大基本特征

1)具有人身权和财产权的双重性质;2)专有性(独占性或排他性);3)地域性;4)时间性。

(3)我国现行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 1)著作权法

?著作权,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作者依法所享有的权利。著作权属于民事权利;是知识产权的组成部分。

著作权作为一种财产权,其法律性质和特征既不同于作为普通财产权的物权和债权,也和作为知识产权的另一部分的工业产权有区别。

?著作权的主体:作者与著作权人;合作作品的著作权人;职务作品著作权人;编辑作品的著作权人;委托作品的著作权人;视听作品的著作权人。

?著作权的客体,是指著作权法的保护对象,著作权是基于作品而发生的民事权利。作品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表现形式有:文字作品;口述作品;音乐、戏剧、曲艺、舞蹈作品;美术、摄影作品;电影、电视、录像作品: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法律、行规规定的其他作品;计算机软件;民间文学艺术作品。 ?著作权的内容:①著作人身权主要有: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②著作财产权主要有:复制权;表演权;播放权;展览权;发行权;改编和摄制电影、电视录像权;翻译权;注释权和整理权;编辑权。

?著作权的保护:侵犯著作权,是指公民或法人等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使用其著作权的行为。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实施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我国著作权法对侵犯著作权行为规定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制度。 2)专利法

?专利和专利权:专利权是指国家专利主管机关依法授予专利申请人及其继承人在一定期间内实施其发明创造的独占权。专利是指对于公开的发明制造所享有的独占权。 ?专利法的概念:专利法就是国家制定的用以调整因确认发明创造的所有权和因发明创造的利用而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专利制度的概念:专利制度是国际上通行的一种利用法律和经济的手段保护和鼓励发明创造,推动技术进步的管理制度。

?专利权的主体:发明人或设计人;社会组织;合法受让人;外国人与外国组织。

?专利权的客体: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专利权的取得:①取得的条件:发明、实用新型取得专利权的条件是新颖性、创造性 和实用性;外观设计取得专利权的条件是新颖性。②取得的原则:单一性原则;先 申请原则;优先权原则。③取得的程序:申请人递交申请文件;专利局对申请的 审批。

?专利权的保护:①专利权保护范围的确定:②专利侵权行为的确定。 ?专利纠纷的解决:①请求地方专利管理机关调解或仲裁;②向人民起诉。 3)商标法

?商标,是指生产经营者在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或者服务上采用的,区别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由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构成的,具有显著特征的标志。 ?商标权的主体,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业者,一般情况下,自然人不得成为商标权的主体;特殊情况下,自然人也可以成为商标权主体。 ?商标权的客体,是指注册商标。

?商标的构成要素:商标的名称;商标的图案;商标的颜色。

?商标的类型:文字商标、图形商标或文字与图形组合的商标;生产商标、商业商标及报刊商标;联合商标和防护商标;驰名商标、证明商标、集体商标和服务商标。

?商标权的取得:①取得的条件:取得商标权的条件是向商标局申请注册。②注册的原则:自愿注册原则;先申请原则;单一性原则。③取得的程序:申请;审核。

?商标侵权及其法律责任:非法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销售明知是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的;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商标标识的;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人民严格依照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处理。

1Z301030掌握建筑法关于施工许可的主要内容 1Z301031施工许可制度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的基本规定

建设单位必须在建设工程立项批准后,工程发包前,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部门办理工程报建登记手续。未办理报建登记手续的工程,不得发包,不得签订工程合同。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必须在开工前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部门申请领取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未领取施工许可证的,不得开工。《建筑法》第7条规定:“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

(2)申请建筑工程许可证的条件及法律后果 1)申请建筑工程许可证的条件

《建筑法》第规定申请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应具备下列条件: ?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 ?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

?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法律、行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根据《建筑法》,建设部于1999年10月15日颁布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2001年7月4日修订),明确规定必须具备下述条件,才可以领取施工许可证: ?已经办理了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施工现场已经具备基本施工条件,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已经确定施工企业。按照规定应该招标的工程没有招标,应该公开招标的工程没有公开招标,或者肢解发包工程,以及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所确定的施工企

业无效;

?已经具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和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经按照规定通过了审查;

?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施工企业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有根据建筑工程特点制定的相应质量、安全技术措施,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编制的专项质量、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按照规定办理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按照规定应该委托监理的工程已委托监理;

?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建设工期不足1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50%,建设工期超过1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30%,建设单位应当提供银行出具的到位资金证明,有条件的可以实行银行付款保函或者其他第三方担保;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领取建筑工程许可证的法律后果

?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3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1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1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按照有关规定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因故不能按期开工或者中止施工的,应当及时向批准机关报告情况,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6个月的,应当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批准手续。

1Z301032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制度

从事建筑工程活动的企业或单位,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并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颁发资格证书。

建筑工程从业的经济组织包括:施工单位、勘察、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单位(如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等)。以上组织应具备下列条件:

(1)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

(2)有与其从事的建筑活动相适应的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3)有从事相关建筑活动所应有的技术装备; (4)法律、行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1Z301033建筑业从业人员执业资格制度

从事建筑工程活动的人员,要通过国家任职资格考试、考核,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注册并颁发资格证书。

建筑工程的执业人员主要包括: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工程造价师、注册建造师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人员。

建筑工程从业者资格证件,严禁出卖、转让、出借、涂改、伪造。违反上述规定的,将视具体情节,追究法律责任,建筑工程从业者资格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1Z301040掌握建筑法关于建筑工程发承包的主要内容 1Z301041禁止肢解工程发包的有关规定

《建筑法》第24条规定: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 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也可以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但是,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 1Z301042承揽工程的有关规定

(1)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

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2)大型建筑工程或者结构复杂的建筑工程,可以由两个以上的承包单位联合共同承包。共同承包的各方对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两个以上不同资质等级的单位实行联合共同承包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低的单位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 1Z301043分包的有关规定

(1)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2)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1Z301050掌握建筑法关于建设工程监理的主要内容 1Z301051建设工程监理的法律规定

国家推行建筑工程监理制度。可以规定实行强制监理的建筑工程的范围。 实行监理的建筑工程,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工程监理企业监理。建设单位与其委托的工程监理企业应当订立书面委托监理合同。

建筑工程监理应当依照法律、行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工程监理人员认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有权要

求建筑施工企业改正。工程监理人员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改正。 1Z301052建设工程监理企业的法律责任

实施建设工程监理前,建设单位应当将委托的建设工程监理企业、监理的内容及监理权限,书面通知被监理的建筑施工企业。

建设工程监理企业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监理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建设工程监理企业应当根据建设单位的委托,客观、公正地执行监理任务。建设工程监理企业与被监理工程的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不得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建设工程监理企业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建设工程监理企业不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履行监理义务,对应当监督检查的项目不检查或者不按规定检查,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建设工程监理企业与承包单位串通,为承包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与承包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1Z301060掌握招标投标法的基本原则 1Z301061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的规定 (1)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

l)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资金的项目。 (2)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规模标准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规定的上述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4)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1)、2)、3)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1Z301062招投标活动的基本原则 (1)公开原则

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开原则,首先要求进行招标活动的信息要公开。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应当发布招标公告,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公告,必须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公共媒介发布。无论是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还是投标邀请书,都应当载明能大体满足潜在投标人决定是否参加投标竞争所需要的信息,另外开标的程序、评标的标准和程序、中标的结果等都应当公开。 (2)公平原则

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平原则,要求招标人严格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办事,同等地对待每一个投标竞争者,不得对不同的投标竞争者采用不同的标准。招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 (3)公正原则

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招标人行为应当公正,对所有的投标竞争者都应平等对待,不能有特殊。特别是在评标时,评标标准应当明确、严格,对所有在投标截止日期以后送到的投标书都应拒收,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都不得作为评标委员会的成员。招标人和投标人双方在招标投标活动中的地位平等,任何一方不得向另一方提出不合理的要求,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 (4)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是民事活动的一项基本原则,招标投标活动是以订立采购合同为目的的民事活动,当然也适用这一原则。诚实信用原则要求招标投标各方都要诚实守信,不得有欺骗、背信的行为。

1Z301070掌握招标投标法关于招标的主要规定

1Z301071招标程序

根据《招标投标法》和《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的规定,招标程序如下: 1)成立招标组织,由招标人自行招标或委托招标:2)编制招标文件和标底(如果有); 3)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4)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质审查,并将审查结果通知各潜在投标人;

5)发售招标文件:6)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并对招标文件答疑;7)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

8)接受投标书;9)开标:10)评标;11)定标、签发中标通知书;12)签订合同。 1Z301072招标代理

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招标代理机构是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营业场所和相应资金; 2)有能够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

3)有可以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人选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库。

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其资格由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具体办法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从事其他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其资格认定的主管部门由规定,招标代理机构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不得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并遵守本法关于招标人的规定。 1Z301080掌握招标投标法关于投标的主要规定

1Z301081投标的要求和程序 (1)投标的要求

《招标投标法》第26条规定:“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国家有关规定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投标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

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就建设工程施工企业来讲,这种能力主要体现在不同资质等级的认定上,其法律依据为建设部第87号令《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1年4月18日发布,2001年7月1日起实施),根据该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三个序列,每个序列各有其相应的等级(如施工总承包序列企业资质设特级、一级、二级、三级共四个等级)。就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来讲,其法律依据为建设部2001年7月25日发布并实施的第93号令《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根据该规定,工程勘察资质分为工程勘察综合资质、工程勘察专业资质、工程勘察劳务资质;工程设计资质分为工程设计综合资质、工程设计行业资质、工程设计专项资质,每种资质各有其相应等级(如工程勘察、设计综合资质只设甲级)。 根据《建筑法》的有关规定,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登记许可的业务范围或以任何形式用其他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规定的各等级具有不同的承担工程项目的能力,各企业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范围内承担工程。

(2)投标程序 l)组织投标机构2)编制投标文件3)投标文件的送达 1Z301082联合体投标 (1)联合投标的含义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31条第1款的规定,联合投标是指“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 (2)联合体各方的资格要求

《招标投标法》第31条第2款规定:“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3)联合体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招标投标法》第31条第2款规定:“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根据该规定,联合体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分为内部和外部两种。 1)联合体各方内部的权利和义务

共同投标协议属于合同关系,即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通过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而形成的关系。联合体内部各方通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在中标后要承担的工作和责任,该约定必须详细、明确,以免日后发生争议。同时,该共同协议应当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使招标人了解有关情况,并在评标时予以考虑。

2)联合体各方外部的权利和义务

联合体各方就中标项目对外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所谓连带责任,是指在同一债权债务关系中两个以上的债务人中,任何一个债务人都负有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债权人可以向其中任何一个或者多个债务人请求履行债务,可以请求部分履行,也可以请求全部履行。负有连带责任的债务人不得以债务人之间对债务分担比例有约定来拒绝部分或全部履行债务。连带债务人中一个或者多人履行了全部债务后,其他连带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履行义务即行解除。但是,对连带债务人内部关系而言,根据其内部约定,债务人清偿债务超过其应承担份额的,有权向其他连带债务人追偿。联合体各方在中标后承担的连带责任包括以下两种情况:

?联合体在接到中标通知书未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前,除不可抗力外,联合体放弃中标项目

的,其已提交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中标的联合体除不可抗力外,不履行与招标人签订的合同时,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1Z301083关于投标的禁止性规定 (1)投标人之间串通投标

《招标投标法》第32条第:款规定:“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关于禁止串通招标投标行为的暂行规定》列举了以下几种表现形式: 1)投标者之间相互约定,一致抬高或者压低投标价;

2)投标者之间相互约定,在招标项目中轮流以高价位或低价位中标; 3)投标者之间进行内部竞价,内定中标人,然后再参加投标; 4)投标者之间其他串通投标行为。 (2)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串通招标投标

《招标投标法》第32条第2款规定:“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关于禁止串通招标投标行为的暂行规定》列举了下列几种表现形式:

l)招标者在公开开标前,开启标书,并将投标情况告知其他投标者,或者协助投标者撤换标书,更改报价;

2)招标者向投标者泄露标底;

3)投标者与招标者商定,在招标投标时压低或者抬高标价,中标后再给投标者或者招标者额外补偿;

4)招标者预先内定中标者,在确定中标者时以此决定取舍;

5)招标者和投标者之间其他串通招标投标行为(如通过贿赂等不正当手段),使招标人在审查、评选投标文件时,对投标文件实行歧视待遇;招标人在要求投标人就其投标文

件澄清时,故意作引导性提问,以使其中标等)。 (3)投标人以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

《招标投标法》第32条第3款规定:“禁止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

投标人以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是违背招标投标法基本原则的行为,对其他投标人是不公平的。投标人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的法律后果是中标无效,有关责任人和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4)投标人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

《招标投标法》第33条规定,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 投标人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其目的主要是为了排挤其他对手。

这里的成本应指个别企业的成本。投标人的报价一般由成本、税金和利润三部分组成。当报价为成本价时,企业利润为零。如果投标人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就很难保证工程的质量,各种偷工减料、以次充好等现象也随之产生,因此,投标人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的手段是法律所不允许的。 (5)投标人以非法手段骗取中标

《招标投标法》第33条规定,投标人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在工程实践中,投标人以非法手段骗取中标的现象大量存在,主要表现在如下几方面:

1)非法挂靠或借用其他企业的资质证书参加投标;

2)投标文件中故意在商务上和技术上采用模糊的语言骗取中标,中标后提供低档劣质货物、工程或服务;

3)投标时递交虚假业绩证明、资格文件;

4)假冒法定代表人签名,私刻公章,递交假的委托书等。 1Z301090掌握招标投标法关于开标、评标和中标的主要规定 1Z301091开标程序(※※※)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当众予以拆封、宣读。

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 1Z301092评标委员会和评标程序 (1)评标委员会 1)评标委员会的组成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评标委员会专家应当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由招标人从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提供的专家名册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的专家库内的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确定;一般招标项目可以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特殊招标项目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已经进入的应当更换。 ?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2)评标委员会成员的义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务,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评标委员会成员和参与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2)评标程序

l)招标人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

2)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是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3)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设有标底的,应当参考标底。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4)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5)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

6)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1Z301093中标通知书 (1)中标条件

1)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2)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2)中标通知书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45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1Z301100掌握安全生产法与工程建设相关的主要内容 1Z301101安全生产法的适用范围及安全生产的方针与原则 (1)适用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规定的除外。

(2)方针 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3)原则 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

1Z301102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证 (1)生产经营单位保障安全生产的必备条件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才能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2)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

1)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2)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4)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5)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6)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3)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基本要求 1)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投入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

?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进行安全生产培训的经费。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2)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3)安全生产“三同时”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人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分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人、设计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

?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

?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

?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人生产或者使用前,必须依照有关法律、行规的规定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人生产和使用。验收部门及其验收人员对验收结果负责。 4)安全生产规程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检测、检验机构对检测、检验结果负责。

?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的目录由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制定,报批准后执行。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审批并实施监督管理。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

?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禁止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

?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1Z301103安全生产中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1)安全生产中从业人员的权利

1)知情权,即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

2)建议权,即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3)批评权和检举、控告权,即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

4)拒绝权,即有权拒绝违章作业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5)紧急避险权,即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6)依法向本单位提出要求赔偿的权利;

7)获得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劳动防护用品的权利; 8)获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权利。 (2)安全生产中从业人员的义务

1)自律遵规的义务,即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2)自觉学习安全生产知识的义务,要求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3)危险报告义务,即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时,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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