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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LZ型振动式给料机标准-2013-3-19

来源:小侦探旅游网


QB 河南威猛振动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QB/ZOER01-2013

GLZ型振动式给料机

2013年2月20日发布 2013年3月20日实施 河南威猛振动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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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 言

本标准于2013年2月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河南威猛振动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提出。 本标准由河南威猛振动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国运、李来幸、李兴玉 本标准于2013年3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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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LZ型振动式给料机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GLZ型振动式给料机(以下简称给料机)的型号与术语、基本参数、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以及标志、包装、运输与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本企业生产的GLZ型振动式给料机。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适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标准。

GB/T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T700 碳素结构钢 GB/T707 热轧普通槽钢

GB/T1184 形状和位置公差 未注公差值

GB/T1804 一般公差 未注公差的线性和角度尺寸的公差

GB/T3768 声学 声压法测定噪声源声功率级 反射面上方采用包络测量表面的简易法 GB3836.1-2000 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第1部分:通用要求

GB3836.2-2000 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第2部分:隔爆型电气设备“d” GB/T7659 焊接结构用碳素钢铸件 GB/T9439 灰铸铁件 GB/T9787 热扎等边角钢 GB/T13306 标牌

GB/T13384 机电产品包装通用技术条件 MT 820-2006 煤矿用带式输送机技术条件 《煤矿安全规程》(2006年版) 3 术语

3.1 激振 以外力作用于机械系统,称激振

3.2 激振器 产生振动,并把振动传给结构体和装置的机械。

3.3 电动激振器 由旋转不平衡质量与特殊电动机组合为一体的激振器,用作振动机械的激振。

3.4 激振力 激振器作用于振动机械的外力,该力在电动激振器中即由不平衡质量旋转所产生的 惯性力,通过电动激振器与振动机械的连接部位传递给振动机械。 3.5 振动机械 利用振动原理工作的机械。 3.6 振频 单位时间发生的振动次数。 4 产品型号 4.1 型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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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型号标注

GL Z □ /□×□

功率(kW) 电机台数 生产能力(t/h)

振动式 给料机 4.1.2 标注示例

GLZ1050/2×7.5 表示:振动式给料机,生产能力为1050t/h,电机功率为2×7.5kW。 4.2 基本技术参数见表1 表 1

型号 GLZ1050/2×7.5 槽体尺寸 (宽×长×高)mm 2200×2980×500 生产能力(t/h) 1050 给料 粒度 mm ≤250 振动 频率 Hz 16 振幅 mm 4--7 电流 A 17.0 电压 V 380 功率 kW 2×7.5 外型尺寸 (宽×长×高) mm 3700×3680×2200

5 技术要求

5.1 产品应符合本标准的要求,并按照经规定程序批准的图样和技术文件制造。同一型号的给料机的安装尺寸、连接尺寸应保证相同,同类部件应保证通用互换。

5.2 零件应经检验合格,外购件和外协件应有合格证明,并经检验合格后方可装配。 5.3 给料机可根据用户要求定做,除尺寸外其他条件应符合本标准。 5.4 给料机正常工作时噪声不大于85dB(A)。 5.5 给料槽推力板间距最大偏差不大于1mm。

5.6 给料槽体要求平整,沿长度方向不允许有波浪变形,槽体不允许有扭曲变形,槽体底板平面度误差不大于1.5%。

5.7 振动器装配时,两轴要保持平行,且垂直于槽体的中心线,其平行度不大于3%。 5.8 给料机接电源时必须使振动器的两根轴反向等速旋转。 5.9 给料机空载试验不得超过30分钟。 5.10 空载试车时振幅不小于设计振幅。

5.11 给料机空载试车时功率不大于额定功率的50%。 5.12 轴承温升应不高于40℃,温度应不高于75℃。 5.13 材料

5.13.1 给料机所用钢板尺寸应符合GB/T700的规定。 5.13.2给料机所用槽钢尺寸应符合GB/T707的规定。

5.13.3给料机所配振动电机应符合GB3836.1和GB3836.2《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中的有关规定,并应有安全标志及防爆合格证。

5.13.4给料机所用等边角钢尺寸应符合GB/T9787的规定。 5.14 外观

5.14.1 给料机的焊接件焊缝应均匀、平滑整齐,焊接牢固,焊瘤、焊渣应清除干净,不应有烧穿、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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纹、弧坑、漏焊、虚焊、夹渣、咬边等缺陷。

5.14.2 给料机涂漆后的表面应光亮、平整、色泽均匀一致,结合牢固,无流挂、起皱、漏涂现象。 5.14.3 外型尺寸见表1、表2,焊接件应符合GB/T1804中IT16的规定,未注形位公差应符合GB/T1184中的相关规定。

5.15 部件铸造应符合GB/T9439和GB/T7659的规定;若焊接组成应符合GB/T700的规定。 5.16 紧固件连接处连接应紧固可靠,应无松动现象。

5.17 涂装不应有皱皮、流痕、露底、外来杂质及其他降低保护与装饰性能的显著污浊度。 5.18 给料机的现场空气成分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100条的规定。

5.19 电气系统应接地良好,电机绝缘可靠。煤矿井下用给料机配套电机应符合GB3836.1和3836.2《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器设备》中的相关规定,并有安全标志及防爆合格证。

5.20 警示牌稳固安装于给料机之体的显著位置上,易于观察,标牌在警示牌的一侧。 5.21 实测给料量不低于额定值的95%。 6 试验方法

6.1 材质用理化试验方法检验。

6.2 零部件使用卡尺、卷尺、钢板尺通用量具进行检测。 6.3 给料量检验

机器在安装调试后,在给料机正常运转的情况下,记时测算。 6.4 振动频率的试验

在给料机正常运转时,用转速表测电机单位时间的转数。 6.5 振幅试验

6.5.1 振幅标牌制作

6.5.1.1 振幅标牌按GB/T13306规定用金属材料制作;

6.5.1.2 在振幅标牌材料上面作AB垂线,AB长约等于预测振幅值的20倍; 6.5.1.3 将线段AB等分,等分数为预测幅值的2倍,每等分长为10mm; 6.5.1.4 作BC垂直AB,使BC长等于等份数mm,连接AC; 6.5.1.5 按等分点做BC的平行线,并标出自然数。

图1

6.5.2 振幅测量位置

当检测振幅时将图1标牌贴在槽体侧板中部。 6.5.3 振幅的测定

当振幅标牌与振动槽一起振动时由于视觉暂留,直角边AB与斜角边AC形成一交点,其交点对应的标尺数即为被测振动给料机的振幅值。

6.6 所用橡胶弹簧采用邵氏硬度计和拉力试验机测定。 6.7 激振器的弹簧压缩量用卡尺测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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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电机转速、振动频率用转速表测定。 6.9 各部件工作温度,用红外线测温仪测定。 6.10 噪声的测定应按GB/T3768规定进行。 6.11 外观油漆用目测法验收。

6.12 空载功率按MT 820-2006中第4.9.3.3条进行。 7 检验规则

7.1 出厂检验

7.1.1 产品应经质检部门逐台按本标准检验合格后方能出厂,并应附有产品合格证和维护使用说明书。 7.1.2 给料机检验项目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检验项目见表3。

表3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检验项目 外观检验 紧固检验 空载功率检验 给料量检验 噪声检验 振幅检验 轴承温升检验 电机的检验 警示牌检验 技术要求 5.14.1、5.14.2 5.16 5.11 5.21 5.4 5.10 5.12 5.19 5.20 出厂检验 √ √ √ — √ √ √ √ √ 型式检验 √ √ √ √ √ √ √ — — 7.1.3 检验项目有一项不合格,应进行返修,重新提交厂质检部门检验直到合格。 7.2 型式检验

7.2.1 给料机在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试验: 7.2.1.1 新产品投产前;

7.2.1.2 当工艺或材料有重大改变时; 7.2.1.3 停产一年以上恢复生产时; 7.2.1.4 正常生产的产品每隔3年;

7.2.1.5 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或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提出进行型式检验的要求时; 7.2.1.6 用户提出要求时。

7.2.2 型式检验的产品应从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中抽取,每次一台。型式检验主要项目见表3。 7.3 判定规则

7.3.1 出厂检验项目,按本标准7.1规定的项目进行检验,检验全部合格,判定该产品合格,项目检验结果不合格项目(总项目中不能超过两个,同时这两个项目只限于两台产品不同项目)应再随机加倍抽样进行复检,若仍有一台不合格,则该批为不合格。

7.3.2 型式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则该产品为合格品;型式检验中若有不合格项目,允许加倍复测,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则该产品为合格品,若仍不合格,则判定为该产品不合格。

8 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8.1 铭牌材料及其数据的刻划方法应保证其字痕在产品的整个使用期限内不会磨灭;标牌应固定在产品明显位置,应符合GB/T13306的规定;应标明产品执行标准编号 。 8.2包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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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1 产品包装应符合GB/T13384规定,包装箱外壁的图字应符合GB/T191的规定。并注明下列各项:到货站和收货单位名称、发货站和制造单位名称、产品名称及型号、出厂编号;外型尺寸、重量等。 8.2.2 包装箱应附有下列文件:产品合格证;产品安装使用维护说明书;装箱清单。 8.3 运输

运输应符合交通部门的规定,在保证不损坏部件情况下,可分开运输。在运输过程中,应采取相应保护措施及防潮措施,以保证产品在运输过程中的质量和安全。 8.4贮存

产品应储存在通风、干燥的库房内。在露天状态下存放时应有良好的防水、防尘、防潮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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