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4卷第2期 2015年4月 四 川 环 境 Vo1.34.No.2 SICHUAN ENVIRONMENT April 2015 ・环境法规・ 基于日本核事故对我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完善必要性的探讨 王成明 ,于丽婷 (1.成都市环境监测中心站,成都610072;2.天津瑞丹辐射检测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天津300459) 摘要:传统能源的日渐枯竭及其对环境严重污染,引起对能源开发的强烈要求。核能以其自身不可替代的优势受到了 人们的重视。作为一种高效的清洁能源,逐渐被各国使用。然而,核能的风险有时也是很高的。本文通过对日本核泄 漏事故的分析,强调完善立法的必要性。文中通过与其他国家核能领域立法的对比,总结出我国现行的放射性污染防 治法律法规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进一步完善的建议。 关键词:核安全;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3644(2015)02-0138-07 中图分类号:X197 Discussion on the Necessity of<Low of Radioactive Pollution Control> Perfection in China Based on the Nuclear Accident in Japan WANG Cheng-ming .YU Li-ting (1.Chengdu Environmental Monitoring Center,Chengdu 610072,China; 2.Tianjin RAD Radiation Detection&Evaluation Co,LTD.,Tianjin 300459,China) Abstract: e gradual depletion of traditional energy and the increasingly serious environmentl pollaution has caused the intense demand for enery development.Nuclgear power with its irreplaceable advantages of being a kind of highly efficient clean energy has attracted people’S attention and has been used by countries gradually.However,the risk of nuclear power can sometimes be very high.Through the analysis of the Japan nuclear accident,this article emphasized the necessity of legislation perfection,summarized existing problems in current laws and regulations of radioactive pollution prevention and contol,and arlso proposed the suggestions of further perfection through the legislation comparison between China and other countries in the field of nuclearpower. Keywords:Nuclear safety;law of Radioactive Pollution Control 1 前 言 当今世界,在化石能源日益紧张的形势下,核 后气候环境的策略中将起关键性作用¨J。所以大 力推进核能发展,已成为我国能源建设的一个主要 目标。 能作为一种新型清洁能源受到了人类极大的重视。 世界各国正在积极寻找可替代的清洁能源,核能对 但是在大力发展核能应用时,其弊端也随之凸 显了出来,历史上发生的数起灾难性的核事故时刻 在提醒着人类核能的风险。核能的弊端跟它的优势 一于解决目前人类面临的能源危机问题,以及对减少 温室气体的排放有很重要的作用。其中核能以其清 洁,高效的优点得到了世界各国的广泛应用。目前 核能是我国能源使用的主要形式之一,核电站不排 样突出,核风险的普遍性导致大家谈核色变。就 在前苏联切尔诺贝利核泄漏事故发生的短短25年 放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二氧化碳。核电在改善今 收稿日期:2015-01-05 后,一场发生在日本福岛的核事故又一次让全世界 震惊。日本原子能安全和保安院称,根据国际核事 件分级表(INES),决定将福岛第一核电站事故定 为7级 J。切尔诺贝利事故带来的影响和危害至 作者简介:王成明(1957一),男,四川遂宁人,1982年毕业于华西医 科大学公共卫生院卫生专业,高级工程师,研究方向为 环境监测。 今尚未平息,让人至今想起来都心有余悸,这次福 2期 王成明等:基于日本核事故对我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完善必要性的探讨 139 岛的核泄漏事故再次敲响了核风险的警钟。在目前 严峻的形势下,如何规避核能带来的风险成为了迫 在眉睫的问题。不断提高科技技术保障核能安全运 行是发展核能进程中不容置疑的任务,而积极制 定、完善核安全法规是安全利用核能的一个重要手 段。 射性污染与大气污染,水污染相比,其直观性要 低,专业性更强。二是,中国核电起步不算迟,但 技术主要靠引进,应用还处于起步阶段_4 J,大众 对核能的了解较少。 目前学界对《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的研究大 多是针对核安全与核污染领域的研究。《对核安全 我国于2003年制定颁布了《放射性污染防治 法》,纵观整个环境法学领域,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法制建设的思考》,《我国核能安全立法研究》,《我 国原子能立法之思考》《中国急需核安全保障“母 法”》等文章普遍认为核能领域立法是我国立法的 个新领域,指出我国目前在核安全领域制定一部 完善全面的核安全法的必要性;主张制定一部核安 一在环境法学有不可忽视的地位。在大部分环境法学 教材和学术专著中都会设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章 节。但是,由于我国的《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制 定的时间较晚,所以该法学领域的专著和学术论文 全领域的基本法作为在核能领域能够起到决定性作 用的“母法” J。 数量较少,研究的范围也比较有限。其中,《实施 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保障核事业的健康发展》一 文中阐述了影响《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制定的因 素、论述了制定《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的必要性 及其指导思想和原则,并介绍了放射性污染防治的 关于目前我国的《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完善 方面的文章甚少,具有代表性的是《从国外核泄 漏事故看我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的完善》,《从日 本福岛核泄漏事故看我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的完 管理和法律责任 J。从目前的研究现状来看, 善》。在如此环境下,完善《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势在必行,其必要性和迫切性有目共睹。 对于《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的完善问题相关的文 章和专著数量不多,学界对这方面的研究也不算深 入。但是关于大气污染,水污染方面的文章和专著 却要多很多,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有两个,第一放 2 日本福岛核泄漏事故的分析 2.1事故的回顾(下图) ‰, 目 / / 2on ̄3 ,q 16B ’ …” 机 l / 温器 尝试恢复外部电力 2011年3月l1日 事故后l小时 应急柴油机因海嘛停止运行 20u年3月l5日 \ 事故后9l小时 \ 机组反应堆厂j努起火 2ol1年3月2o日 \ |.‘故后204小时 2011年3月isB 恢复5。6号机姐 事故后B7。S小时 乏燃料水池冷却系统供电 .|号机蛆反应堆厂房发生爆炸 l } 图Fig. 福岛第一核电站事故序列 Accident diagram of Fukushima Daiichi nuclear power plant 2011年3月11日,日本发生里氏9.0级大地 震,福岛第一核电站第1—3号机组全部因地震而 致使反应堆难以冷却 J。为了使高热状态的核反 应堆冷却下来,只能采用紧急柴油发电机驱动电子 系统与冷却系统来使反应堆冷却 。但是祸不单 自发停止运行,由于地震前的停堆检修,4~6号 机组在地震时处于关闭状态。9.0级的大地震来势 汹汹,第一核电站因此停止了一切运转,第一核电 站的崩溃的同时,其自身的发电系统也停止了运 行,这样一来,高热的反应堆没有了电力的支持, 行,应急系统只维持了很短一段时间便被海啸损毁 了,此时的反应堆温度没有降下来,危险仍未排 除。无奈之下,日方试图使用移动电源车来为冷却 系统供电,但是,事与愿违,移动电源车与核电站 140 四川环境 34卷 使用的电源不能匹配,应急系统仍然得不到及时的 供电,反应堆过热的问题依然没有解决,尚未冷却 的高温反应堆中的放射性物质随时都有泄漏的危 险。随后的时间里,事故逐渐升级,福岛第一核电 站1至4号机组,由于堆芯冷却失灵、余热无法有 效带出、冷却剂气化,致使部分燃料元件熔化、反 应堆厂房发生氢爆、放射性物质外泄 J。 2.2事故发生的起因分析 日本是一个核事故多发的国家,回顾日本核事 故的发生历史,日本的核事故频繁发生,拿此次发 生事故的福岛第一核电站来说,早在2006年,这 座核电站就曾发生过核泄漏事故。虽然此次事故发 生的诱因是天灾,但之所以能造成如此严重的危 害,究其根源,其主要的原因还是人祸。《13本时 报》指出此次福岛核泄漏事故是“危机系人为, 而非上帝杰作”。 通过对事故的分析,我们不难得出,在此次事 故中,以下的人为因素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 因。 (1)缺乏对核安全事故预防的意识,从根本 上否认事故发生可能性,抱有侥幸心理。日本时任 首相菅直人在事故发生后表示,“完全没想过会同 时发生地震、海啸和核电站事故”,准备好的危机 应对方案未起作用 ]。以首相菅直人为代表的管 理机构,忽略了复合型事故发生的可能性。东京电 力公司也对事故发生的可能性持否定态度,缺少防 范机制和危机意识是导致福岛事故的发生重大原因 之一。防患于未然不该只是一句口号,落实到实际 中才是保障安全的基础。 (2)在核电站的选址问题上,地震带与核电 站之间存在着不可调和的矛盾。日本是个地震多发 国家,日本的地理位置处于亚欧板块与太平洋 板块交界的地方,所以日本的地壳非常不稳定,日 本每年发生地震数千次,这个数字是惊人的,也就 是说,日本每天都会发生数次地震,4次以上都是 震级在3级以上的地震。那么依日本海岸线所建的 核电站就可能刚好建在了地震带上。核电站对安全 的要求是应该被放在第一位的,但是处在地震带这 样危险的位置就使得二者站在了一个对立面上。潜 在的地震威胁降低了核电站自身的安全系数,使核 事故发生的概率加大。所以说,这场灾难是有预见 的可能性的。为了避免这样的灾难发生,日本在建 设核电站的时候就更应该把安全放在首位。由于日 本国土面积小,人口密度大,为核电站选择一个合 适的位置并不容易,所以,在没有极为合适的地理 位置条件下,加强核电站自身的抗震系数就变得十 分重要。 (3)没有严格按照核设施退役制度履行程序。 在此次的事故中,第一核电站1号机组超期服役这 一现象是不能被忽视的。至事故发生之时,1号机 组已经服役了40年,反应堆老化情况严重,导致 在事故发生的紧急状况下全面失控。在地震发生之 后的几天里,各方专家使用了多套方案都不能让温 度过高的反应堆降温,这点就表明了老化的情况的 严重性。在这一点上,东京电力公司的责任是不可 推卸的,将本该退役的核设施的使用期延长了20 年之久,这其中的隐患是不言而喻的。 (4)供电系统的断电说明核电站的应急防护 系统存在严重不足。地震发生之后,第一核电站自 动关闭运行,其自身的电力系统也停止了供电,为 了冷却反应堆,启用应急柴油发电机组执行冷却反 应堆的任务。然而不久后随地震而来而来的海啸吞 没了备用的柴油发电机组,再后来,因为临时使用 的移动电源车与核电站的电源不匹配,导致核电站 供电系统失灵,冷却系统瘫痪。供电系统断电是核 电站可能会遇到的严重故障之一,完善的电力系统 是保障核电站安全运行的基础。而应急防护系统则 应是核电站发生事故后最坚实的防线。虽然此次的 柴油发电机组被海啸吞没是难以预料到的,我们不 能避免天灾,却可以在灾难到来之前设置多种应对 办法。由于事先缺乏对极端情况下的风险预见,第 一核电站应急系统单一,应变能力低,以至于在事 故发生时难以采取多元的有效地办法来处理事故发 生所带来的问题。 (5)事故发生后,有关机构对信息公开制度 处理不妥。这次的事故中暴露了日本和东京电 力公司对信息处理的不足。在事故发生之后,日本 和东京电力公司的做法让人百思不得其解。关 于核泄漏发生的原因及其处理进程和核辐射监测数 据等信息似乎被刻意隐瞒了起来,这样做的直接影 响就是耽误了处理事故的最佳时期以及影响了来自 日本的救援,而且,日本未启用国际合作 机制,拒绝外部援助的行为更是匪夷所思。信息的 不透明更引起了国民的恐慌,各种猜测充斥着El本 国内,这样一来,事故危害扩大了,并且为事故的 及时救援和善后处理工作添了阻力。 (6)对核安全监管体系设置不当导致监 督检查制度存在不足。福岛核事故发生之初,日本 2期 王成明等:基于日本核事故对我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完善必要性的探讨 141 曾经一度无法与东京电力公司取得有效联系使 其不能准确得知事故现场的确切情况,导致不 能对及时做出准确的评估,以及有效地应对措施。 拿评定事故危害程度这件事来说,从最初的4级, 到最后变成了最严重的7级灾难,其中的跨度之大 是让人难以置信的,这正说明了日本对本次事 故从应对之初就缺乏准确的认识。并且,作为经营 方的东京电力公司为了一己私利,不想将事态扩 大。想要保住核电站,日本也在强震和海啸的 救灾压力逐步加大时,想要尽量压下民众的恐慌和 混乱,于是没有强行介入采取有效措施,最后终于 延误了最佳的解决时机导致事故一步步扩大,事故 的危害也逐步加深。这也揭示了日本处理措施 的混乱,相关的监管机关没有尽到应尽的责任。 (7)对放射性废物处理不善是此次事故中的 影响范围较大,也是备受国际争议的一个问题。由 于供电系统的断电,冷却系统的失灵,使得反应堆 不能冷却,福岛第一核电站采取了向反应堆灌注海 水的方法来使其冷却。这就导致反应堆堆体内囤积 了大量的放射性废水,而这些放射性废水必须及时 得到转移,否则会影响接下来的处理工作。2011 年4月4日~10日,日本在没有事先通知周 边国家的情况下,将核废弃物处理设施内的1.15 万吨低放射性污水排人海中。日本不考虑邻国 安全的独断专行做法,扩大了其他国家遭受核辐射 的危险,引发了国际社会的强烈不满¨ 。 2.3事故的危害 日本福岛核泄漏事故的最终定级为国际核能事 件分级表中最严重的7级,与前苏联切尔诺贝利核 泄漏事故等级相同。这一场人类历史上罕见的灾难 性事故,不仅对日本乃至对全世界都产生了巨大的 影响,大量放射性物质的泄漏,对人类和环境安全 造成了难以估计的危害¨ 。 第一是放射性物质随大气环流在北半球地区扩 散。多国在空气中监测到由核泄漏事故释放的放射 性核素 引,有些国家甚至在饮用水和果蔬中检测 到了相应的放射性核素 。第二,大量的放射性 废水未经处理直接被排放到了海水中,造成了水体 污染,破坏了海洋生态环境。第三,此次事故中泄 露的放射性物质与地下水结合,通过地下水的扩散 作用导致附近土壤受到了严重的污染。最让人担心 的是这次事故对相关人员的危害与其造成的潜在影 响,根据切尔诺贝利事故后的经历,这将是一场长 期的痛苦的灾难。 2.4核风险的普遍性 核事故的危害具有全球性、长远性、不可挽救 性和致命性¨ 。核安全问题对人类赖以生存的环 境乃至人类自身的生存和发展具有重大影响。受到 放射性物质照射可能破坏人体细胞的基因,导致遗 传性、功能障碍性的疾病,从而对人体造成难以挽 回的危害。放射性物质除了能够进入人体,对人体 造成损害外,还能以不同形式进入生物圈,这些放 射性物质在生物圈内持续转移,形成比传染病的传 播机理更复杂的传播。 在利用核能的过程中会产生放射性物质,随时 有可能发生核泄漏的风险。但在传统化石能源日渐 枯竭和温室效应日趋严重的情况下,核能在未来的 发展规模势必会越来越大,核能的应用也会越来越 广泛。人类发展对核能的强烈需求使得核风险普遍 存在。 在第二届核安全峰会,发表了一篇 题为《深化合作,提高核安全水平》的讲话。在 第一点中就主张正视核能安全风险,增强核能安全 性和可靠性。 核风险的普遍性成为当今世界人类和环境安全 的重大隐患。面对核能的风险,人类首先要面对的 是如何避免风险的聚集。风险一旦聚集到一定程度 势必会引起大规模爆发,核事故的灾难是令人心痛 的,降低核能的风险是人类在发展核能时应该积极 解决的。只有降低核应用的风险,核能才能更好的 为人类所应用而且不至为害。 3 世界各国核安全立法现状 3.1 美国的核安全立法 美国的核能发展一直是出于世界领先地位的, 美国在核能领域取得的重大成果与其健全的核安全 立法是分不开的。《1954原子能法》是美国第一部 核能开发利用基本法 。1957年颁布实施了联邦 法律——《普莱斯一安德森核工业补偿法》。随 后,美国逐步对核安全立法进行完善,先后制定了 《1974能源重组法》、《1982核废料(管理) 法》、《1985低放射性废料(管理)修正案》、 《1978铀水治尾矿辐射控制法》。 除了上述的立法之外,美国核能安全管理还受 到《国家环境法》、《行政程序法》等相关法 律的调整,《行政程序法》用来规范与核能安全管 理相关的事项,《国家环境法》旨在强调人与 环境和谐发展的国家环境。上述这些法律形成 142 四川环境 34卷 了美国完整的核安全法律体系,为美国的核能发展 提供了保障。 3.2法国的核安全立法 法国是核能发电比例最高的国家之一,由于法 国对核能的开发、利用的重视,其法律制度方面也 相应的发展的较为完备。虽然法国并没有一部专门 的原子能法,但其立法被广泛的包含在环境保护、 公众卫生和劳动保护等一般法律中,形成了一套健 全的核安全法律制度。 20世纪60年代初期,法国成立了核管理局, 主要职责是制定核安全原则,和监督核设施的安全 运行。在各行各业中,健全的监督是保障体系 正常运行的基础,在核能领域的,监督的重要 性更是不言而喻。切尔诺贝利事故就暴露了其监督 的缺陷。法国的这一举措从根本上将核设施的 运营单位和核安全的监督机构区分开来,明确了各 自的责任,使监督工作能够顺利进行。随着核能的 ‘ 快速发展,放射性污染物的处理问题逐步得到重 视。1991年,法国组建了放射性废弃物管理局, 彻底与产生放射性污染物的单位分开,负责放 射性废物的治理。2002年,法国重新组建了核安 全与辐射防护总局,其主要职能是负责制定相关法 规和指导各类工作的具体实施。2002年,法国接 受了欧盟委员会关于欧盟通过严格的法律体系,统 一提高欧洲核安全水平的倡议2006年,法国颁布 了一部名为《核信息透明和核安全法》的法 律_l 。至此形成了一套完整的并且与国际接轨的 核安全管理体系。 3.3俄罗斯的核安全立法 作为核大国的俄罗斯,自1995年I1月,通过 了《俄罗斯联邦原子能利用法》,后,随着俄罗斯 核能应用的发展,该法又经过多次修订。跟其他核 能应用大国相比,《俄罗斯联邦原子能利用法》制 定的时间相对来说较晚 。苏联原子能技术在军 事上应用的范围之广是有目共睹的,而在此方面继 承苏联的军事应用也一直是俄罗斯武装力量的核 心。《俄罗斯联邦原子能利用法》由16章70条文 组成,其中有两个部分分别描述进出口和国际公 约。所以,说此法是为了推动民用核技术的发展和 出口而制定的也不为过。 3.4核安全国际公约 为确保核能的安全使用,世界各国在完善本国 法律的同时也签订了多项国际公约。禁止和核 武器使用的国际条约主要有《南极条约》、《不扩 散核武器条约》、《禁止使用核和热核武器宣言》、 《禁止在大气层、外层空间和水下进行核武器试验 条约》、以及《全面禁止核试验条约》。 关于核事故应急安全管理方面的国际公约,主 要有《及早通报核事故公约》、《核事故或辐射紧 急情况援助公约》、《核安全公约》。另外,关于放 射性废物管理是国际核安全立法的一个重要方面, 关于管理放射性废物的国际公约主要有《乏燃料 管理安全和放射性废物管理安全联合公约》¨ 。 有关国际核损害法律责任的公约主要有 《1960年核能领域第三方民事责任公约》、《1963 年核能领域第三方责任布鲁塞尔补充公约》、 《1963年核损害民事责任维也纳公约》以及《海运 核材料民事责任公约》。这些公约主要是规定核设 施营运人的损害责任问题,最大限度地减少未保险 的潜在责任,为受害者提供合理的损害赔偿 。 从各国的核安全立法和核安全国际公约来看, 各国对核安全的重视程度很高,核风险的普遍性决 定了在核应用领域人类应该持有谨慎的态度,发生 一次核事故造成的危害是触目惊心的,对人类身体 的伤害以及对环境的伤害都是巨大的,由此带来的 经济损失也是不可估量的。所以,通过立法来规范 核能的应用是保障核安全的最有效手段之一。 4 我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的立法现状 及其 善 4.I核安全国际公约我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的立 法现状 我国现行的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律体系,是以全 国常委会制定的法律为基础,并由制定 的法规、条例、部门规章以及其他法律中涵盖放射 性污染防治的条款等一系列相关的法律法规组成 的。制定的关于放射性污染防治的法规、条 例主要有《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民 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放射性废物安全 管理条例》、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核 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核材料管理条例》。 为保障制定的法规、条例得到切实地实施, 提高具体实施和执法过程的可操作性,环境保护部 颁布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 办法》、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许可管理办法》、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 2期 王成明等:基于日本核事故对我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完善必要性的探讨 143 等规章对相应的法规、条例又做了进一步的规定, 使之更加细化和具体 ]。此外,《环境保》、 《水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 相关法律法规中包含的防治放射性污染防治的条款 也为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律体系的完善做出了贡献。 国际公约方面,我国先后加入了《核安全公约》、 《联合公约》等国际上关于核安全的公约_2卜 。 至此,我国形成了以《放射性污染法》为主体, 其他法律法规为补充的放射性污染体系。 4.2我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的完善趋势 日本福岛核泄漏事故的前车之鉴,对我国的 《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的完善提供了重要的启发, 见贤思齐,见不贤而内自省。福岛核泄漏事故中总 结出的经验和教训为人类核安全发展提供了范本, 是值得全世界引以为戒的。核事故的教训是惨痛 的,人类为此付出了极大的代价。此次的福岛事故 更为世界核安全敲响了警钟。此次事故中存在的问 题很多是同样存在于我国核能管理体系中的。通过 对福岛核泄漏事故的分析和总结,来完善我国 《放射性防治法》中存在的不足之处。 (1)在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立法目的中加入安 全这一重要因素 保护生态环境,防治放射性污染固然重要。但 安全发展核能始终是最基本的要求,但这点却没有 在立法目的中得到充分的体现。所以,要使安全这 一要素从根本上的到重视,那么必须在放射性污染 防治法的立法目的中充分表现出来。 (2)明确规定核事故应急制度 能否对突发的核事故及时、有效的进行应对处 理,其决定因素在于是否具备完善的应急制度。福 岛事故猴的应急处理暴露出了管理的漏洞。缺乏统 一的核事故应急主管机关和现场应急防护设施是其 中最为突出的方面。所以完善《放射性污染防治 法》一定要考虑到这两方面。首先,要确立统一 的核事故应急主管机构。一旦发生事故,核设施主 管机构、环境保护行政机构、卫生行政机构和 部门都有责任采取措施,然而这样分散的处理难以 保证事故得到及时有效地处理。设置一个高效、统 一的核事故应急主管机构是处理应急事故的基本要 求。第二,建立应急防护系统,健全应急防护设 施。对于核事故,我们要做到的是防患于未然,出 于对核事故发生时,核设施的安全性仍能得到保障 的考虑,应急防护系统和应急防护设施应越完备越 好。在建立应急防护系统和应急防护措施时应将极 端危险情况作为标准,只有这样才能在事故发生时 及时有效额应对。 (3)规定核事故应急演练制度 拿此次福岛核泄漏事故来说,造成事故的很大 一部分原因就是缺少预防意识,否定事故发生的可 能性。可见,提高对核安全事故预防的意识是至关 重要的。目前我国的核能发展较快,规模也越来越 大,由于我国尚未发生影响较大的核事故,所以各 部门缺乏对核事故应急处理的经验,这样一来,一 旦发生重大核事故,和事发核企业都难以及时 有效地应对。所以,规定核事故应急演练制度是非 常有必要的。 (4)完善核设施退役制度 核设施退役制度是保证核设施安全运行的重要 基础,核设施超期服役可能会对核安全产生的威胁 在福岛核泄漏事故中得到了充分的验证。核设施的 寿命是有严格规定的,只有在其规定的使用期限内 运行才能保障安全,一旦核设施超期服役,其直接 后果就是增加了风险和不可控性。所以,严格坚持 核设施退役制度,履行退役手续,及时替换已到期 的核设施,是《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亟需完善之 处。 5 结 论 核能作为一种新型清洁能源,对于应对当今世 界能源危机和严重的环境污染问题具有十分重要的 意义。但是,核能的弊端同它的优势一样突出,稍 有不慎便会给人类带来巨大的灾难。迄今为止世界 上发生的多起核泄露事故,使世界对安全使用核能 的需求越来越强烈,要解决这些问题,我们首先想 到的是通过科学技术的提升来保障核能的安全使 用。在科技迅猛发展的今天,我们在提高技术的同 时,必须要重视通过法律手段来规制核能的应用, 二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 法律作为调整社会关系的一种特殊手段具有十 分重要的地位,因而加强核能安全立法的必要性是 不容质疑的。我国核电事业的发展离不开健全的法 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作为核安全立法领 域的导航者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目前我国的放射 性污染防治法体系仍有待改进,其完善的必要性显 而易见,快速有效的将其完善的任务是迫在眉睫 的。 144 四川环境 34卷 参考文献: [1] 张仲孝.我国发展核电的紧迫性[J].中国电力企业管理, 2003,(10):1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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