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四条税务机关有权进⾏下列税务检查(⼀)检查纳税⼈的帐簿、记帐凭证、报表和有关资料,检查扣缴义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帐簿、记帐凭证和有关资料(⼆)到纳税⼈的⽣产、经营场所和货物存放地检查纳税⼈应纳税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检查扣缴义务⼈与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经营情况。
纳税这件事情并不是全国上下所有⼈都了解的,所以有专家为了能够让⼤家掌握纳税⽅⾯的知识,特地编纂了中华⼈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释义供公民和税务机关的⼯作⼈员参考。其中第54条就是关于税务机关的,下⾯⼀起来看看中华⼈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释义第54条的具体内容吧。
中华⼈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释义第54条第五⼗四条 税务机关有权进⾏下列税务检查:
(⼀)检查纳税⼈的帐簿、记帐凭证、报表和有关资料,检查扣缴义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帐簿、记帐凭证和有关资料;
(⼆)到纳税⼈的⽣产、经营场所和货物存放地检查纳税⼈应纳税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检查扣缴义务⼈与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经营情况;
(三)责成纳税⼈、扣缴义务⼈提供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件、证明材料和有关资料;(四)询问纳税⼈、扣缴义务⼈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问题和情况;
(五)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机构检查纳税⼈托运、邮寄应纳税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有关单据、凭证和有关资料;
(六)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凭全国统⼀格式的检查存款帐户许可证明,查询从事⽣产、经营的纳税⼈、扣缴义务⼈在银⾏或者其他⾦融机构的存款帐户。税务机关在调查税收违法案件时,经设区的市、⾃治州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可以查询案件涉嫌⼈员的储蓄存款。税务机关查询所获得的资料,不得⽤于税收以外的⽤途。
【释义】 本条是对税务机关进⾏税务检查职权的规定。
税务检查是税务机关依据法律、⾏政的规定对纳税⼈、扣缴义务⼈等缴纳或代扣、代收税款及其他有关税务事项进⾏的审查、稽核、管理监督活动。税务检查是税务征收管理的⼀个主要环节。税务检查的主体是国家税务机关,其对象是负有纳税义务的纳税⼈和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义务的扣缴义务⼈。税务检查是⼀种⾏政执法检查活动,是税务机关依法对相对⼈即纳税⼈、扣缴义务⼈是否正确履⾏纳税义务、扣缴税款义务的事实作单⽅⾯强制了解的⾏政执法⾏为。它涉及⾯⼴,情况复杂,直接影响相对⼈的权利和利益,因此,需要有直接的法律依据。本条的规定就是税务机关对纳税⼈、扣缴义务⼈进⾏税务检查的直接法律依据,它以法律的形式赋予税务机关对纳税⼈、扣缴义务⼈进⾏检查的权利。
税务检查不仅是⼀项严肃性、专业性的⼯作,也是⼀项经常性的⼯作,是国家赋予税务机关的法定职责。税务检查,在税务征收管理⼯作中处于⼀个⾮常重要的环节,是⼀个不可或缺的管理⼯作,搞好税务检查,有利于严肃税收法纪,加强税收征收管理,堵塞税收征管的漏洞,促进纳税⼈、扣缴义务⼈增强纳税意识,提⾼⽔平,具体来说,有以下重要作⽤:1.税务检查有助于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实现,有助于促进国民经济健康、持续、快速发展。2.税务检查是检验纳税⼈、扣缴义务⼈主动、⾃觉、如实、及时纳税的重要⼿段。3.税务检查可以及时发现和揭露企业在经营管理上存在的问题,帮助企业改善经营管理,加强经济核算,提⾼经济效益。4.税务检查是检验、考核、总结税收⼯作的基本⽅法,是对整个征纳程序及效果进⾏最后检验的⼀种必要⼿段。
按照本条的规定,税务机关税务检查的具体职权是:
⼀、检查纳税⼈的帐簿、记帐凭证、报表和有关资料,检查扣缴义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帐簿、记帐凭证和有关资料。⽆论是纳税⼈还是扣缴义务⼈,其经营活动,⼀般都是通过记帐和凭证、报表等有关资料反映出来,通过对帐簿、报表和有关凭证的检查,可以了解其业务经营活动是否合法,帐务记载是否真实、合法,核算是否正确,费⽤开⽀、成本列⽀是否符合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从⽽监督纳税⼈和扣缴义务⼈认真遵守财务制度,严格财经纪律。税务机关对帐簿、凭证、报表和有关资料进⾏税务检查,其主要⽬的是审查纳税⼈、扣缴义务⼈的依法纳税情况,从⽽实⾏法律监督。
税务机关对纳税⼈的帐簿、记帐凭证、报表和有关资料进⾏检查时,主要应根据税法,按照税种、税率等计算税款的要素逐项进⾏审查,检查其计税依据是否真实、合法,适⽤税率是否准确,所计算的税款是否确实等;税务机关对扣缴义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帐簿、记帐凭证和有关资料进⾏检查时,主要查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续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和要求,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的计算是否正确,是否将扣缴税款按规定期限及时解缴⼊库,有⽆挪⽤现象,扣缴的税款与帐簿记载是否相符等。
⼆、到纳税⼈的⽣产、经营场所和货物存放地检查纳税⼈应纳税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检查扣缴义务⼈与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经营情况。这是纳税检查的⼀个⾮常必要的环节,通过实地的检查了解,可以掌握纳税⼈、扣缴义务⼈的实际⽣产、经营情况是否与财务处理、记录以及纳税⼈的申报相符,从中掌握规律,发现问题,促进纳税⼈和扣缴义务⼈
如实申报和如实进⾏财务记载。由于纳税⼈、扣缴义务⼈的⽣产、经营的情况各不相同,因⽽对其⽣产、经营场所的检查也分为⼏种不同情况:
(⼀)检查纳税⼈的⽣产、经营场所。纳税⼈的⽣产、经营场所⼤体有⽣产、加⼯、商品买卖等不同情况,因此⼜分为:1.检查纳税⼈的⽣产场所。纳税⼈的⽣产场所是应税产品的⽣产地点和实现⽣产过程的空间条件。由于产品⽣产数量、材料消耗量等都对应纳税款产⽣影响,所以税务检查应对⽣产场所的⽣产管理制度是否健全,各种统计资料是否真实,各种材料、产品转移交接⼿续是否完备进⾏重点检查。
2.检查纳税⼈的加⼯单位和场所。纳税⼈的加⼯单位和场所,是纳税⼈把⽣产任务或产品加⼯委托其他单位和地⽅完成的地⽅。它往往和纳税⼈所在的单位和场所不⼀致。从现代化⽣产的特点讲,协作加⼯⽣产是⽣产专业化、社会化的必然结果,这就使企业之间产⽣了更多的联系。但是这种协作、加⼯⽣产⼜往往被偷税、逃税者视作偷税、逃税活动的机会和条件,因此,税务机关必须把对受托协作加⼯单位和场所的检查作为税务检查的重点。检查的主要内容应是:加⼯的原材料、半成品是否与发出的数量⼀致;加⼯完成的零部件、半成品是否全部发回;加⼯中的溢料是否退还,或作价抵加⼯费;是否有将加⼯材料、半成品挪作它⽤等。委托加⼯单位也要建⽴健全规章制度,加强对加⼯材料、应税产品的管理。
3.检查纳税⼈的商品买卖经营场所。商品买卖经营场所是城乡商品流通的集散地,也是国家税源的集中地。在我国市场经济⽇益发展的情况下,商品买卖经营场所数量必然剧增,商品销售⽅式也会不断变化,因此税务机关要加强对商品买卖场所的税务检查,以防⽌国家税款的流失。⼀般说来,城市商品买卖经营的商店、市场管理较好,帐簿、凭证较齐全,税务机关对其进⾏税务检查时,主要根据帐簿记载,检查商品买卖场所和商品库存场所的实物流转、存量是否与帐簿记录相符等。⽽城乡个体⼯商业户、集贸市场由于情况复杂,应是商品买卖场所检查的重点。检查的内容主要有:对已建⽴帐簿的业主主要检查买卖经营场所的商品、货物是否与帐簿记载相符,有⽆帐外经营。对⽆帐或帐簿不健全的业主则要详细查明进货的数量、品种、单价、⾦额等,并根据纳税⼈的具体情况征收税款。
(⼆)检查纳税⼈的商品、货物存放地点。由于纳税⼈的⽣产、经营情况不同,销售⽅式不同,其商品、货物(包括原材料、在产品、半成品、产成品、设备、其他财产等),往往有不同的存放地点,所以必须到现场去进⾏税务检查。根据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对商品货物存放地存放的各种货物,必须建⽴、健全帐簿和保管、收发制度,并逐笔进⾏登记、记帐和管理。税务机关对此进⾏检查,应侧重于存放地实物量与帐簿记载量的核对,以便发现有⽆丢失和帐外存货现象。同时,对存放地点货物的管理制度,货物的质量等情况也要进⾏必要的检查。对于存放在外单位、外地的货物,则要进⾏跟踪检查,防⽌纳税⼈通过藏匿、转移来达到偷税、逃税的⽬的。
三、责成纳税⼈、扣缴义务⼈提供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件、证明材料和有关资料。纳税⼈、扣缴义务⼈提供的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件、证明材料和有关资料,是税务机关了解和掌握税收征管情况的直接依据。因此,必须要求提供资料者要遵照及时、准确、全⾯和合法的原则。实践中通过税务检查,曾揭露出不少假福利⼯⼚、假校办⼯⼚、假集体企业等,它们冒名顶替,以假乱真,享受着国家与此有关的政策,使国家税收⼤量流失。出现这种情况的⼀个重要原因,就是纳税⼈或扣缴义务⼈向税务机关提供的有关证明和资料有相当部分是虚假的。责成纳税⼈、扣缴义务⼈必须提供与纳税、扣缴税款有关的真实⽂件、证明和资料,就以法律形式赋予了税务机关指定或要求纳税⼈、扣缴义务⼈提供与纳税、扣缴税款有关资料的⾏政执⾏权⼒;⽽纳税⼈、扣缴义务⼈则必须向税务机关提供与纳税有关的⽂件、证明和资料,这是纳税⼈、扣缴义务⼈的法定义务。如果纳税⼈、扣缴义务⼈不提供税务机关要求的与纳税、扣缴税款有关的⽂件、证明和资料,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受到法律制裁,当然,税务机关也不能随意⾏使这项权⼒,它必须在审核批准纳税⼈和扣缴义务⼈的某些申请或对其进⾏税务检查等税收征管活动时才能⾏使。
四、询问纳税⼈、扣缴义务⼈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问题和情况。税务机关在进⾏税务检查活动中,对所了解到的问题和情况,往往需要向纳税⼈、扣缴义务⼈作进⼀步调查了解,才能搞清问题,查实情况,以便作出正确的决定,因此有必要赋予税务机关询问纳税⼈、扣缴义务⼈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问题和情况的权利,这也是税务检查中不可缺少的⼯作环节。当然,税务⼈员在⾏使税务检查询问权利时,要按照税务⾏政执法的规范要求来进⾏。如在询问时必须出⽰税务检查证件,只能询问与纳税、扣缴税款有关的问题和情况;事先告知纳税⼈、扣缴义务⼈必须提供真实情况,若故意提供假情况者要承担法律责任;询问笔录要与纳税⼈或扣缴义务⼈核对,如有遗误,纳税⼈或扣缴义务⼈可补充或改正;经核对⽆误的笔录,需由笔录⼈和纳税⼈或扣缴义务⼈双⽅签字盖章才有效。本法也明确规定了纳税⼈、扣缴义务⼈必须如实、全⾯、及时地回答税务检查⼈员提出的问题,这是纳税⼈、扣缴义务⼈应承担的法律义务。
五、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机构检查纳税⼈托运、邮寄应纳税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有关单据、凭证和有关资料。税务检查中,为了全⾯、准确掌握和了解纳税⼈、扣缴义务⼈的业务活动情况,税务机关可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检查应税商品、货物,这是赋予税务机关的⼜⼀项重要⾏政执法权⼒。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都是商品流通和集散的地⽅,这些地⽅商品流动性⼤、数量多、品种杂,不易控管,常常发⽣偷、逃税情况,税务机关到这些地⽅检查可以较全⾯、准确地掌握纳税⼈产销相互衔接的情况,堵塞税款流失漏洞。
税务机关在交通要道和邮政企业进⾏税务检查时,也必须按税务⾏政执法的规范要求来进⾏,如必须出⽰税务检查证件,⽆税务检查证件的,纳税⼈或当事⼈有权拒绝检查。从检查的内容来看,应主要检查纳税⼈托运、邮寄应税商品、货物的有关单据、凭证和资料,审查其合法、真实性。同时对应税商品、货物的实物进⾏检查,如发现其数量与发票、货运单据所载不符时,税务机关可向当事⼈进⾏询问,并根据事实和予以处理,需要补交税款的,令其⽴即补缴税款,在税款未缴纳以前,税务机关还可视其具体情况,依法扣押相当于税款数额的商品、货物,待缴纳税款后放⾏。实践证明,税务机关到车站、码头、机场和邮政企业进⾏税务检查或设⽴税务检查站,是⾏之有效的检查形式。当然,这也需要车站、码头、机场和邮政企业所属的单位和部门予以积极配合,协助税务机关在交通要道和邮政企业对过往的应税商品、货物的税务检查,这是法律规定的这些部
门应尽的义务。
六、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凭全国统⼀格式的检查存款帐户许可证明,查询从事⽣产、经营的纳税⼈、扣缴义务⼈在银⾏或者其他⾦融机构的存款帐户。税务机关在调查税收违法案件时,经设区的市、⾃治州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可以查询案件涉嫌⼈员的储蓄存款。税务机关查询所获得的资料,不得⽤于税收以外的⽤途。存款帐户,是纳税⼈、扣缴义务⼈进⾏⽣产、经营和履⾏纳税义务的⼀个⾮常重要的显⽰器。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货币是进⾏商品流通结算的媒介,⽽存款帐户⼜是反映业主货币运动的重要所在,纳税⼈、扣缴义务⼈的⽣产、经营活动和货币收付都和存款帐户有着⼗分密切的联系,如原材料的采购、商品的销售、的⽀付、税款的缴纳以及红利的分配等。在银⾏或者其他⾦融机构的存款是纳税⼈、扣缴义务⼈存放在银⾏或者其他⾦融机构的货币资⾦。纳税⼈、扣缴义务⼈在⽣产经营活动中各项经济活动款项的⽀付⼤多是通过在银⾏或者其他⾦融机构的存款结算,税务机关通过对纳税⼈、扣缴义务⼈在银⾏或者其他⾦融机构的存款进⾏查询,就能⽐较准确地掌握纳税⼈、扣缴义务⼈的实际收⼊和⽀付情况。有些重⼤偷税、逃税等违法案件的线索往往是从查询银⾏或者其他⾦融机构的存款帐户得到的,在税务查帐、⽣产经营现场检查中发现的许多可疑情况,也⼤多可以在银⾏或者其他⾦融机构的存款帐户查询中得到澄清和证实。因此,需要赋予税务机关银⾏或者其他⾦融机构存款帐户的查询权,税务机关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的需要,依法对纳税⼈、扣缴义务⼈的存款帐户进⾏查询。
同时,本条对税务机关⾏使存款帐户、储蓄存款的查询权也作了严格的限制性规定,这对保护纳税⼈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的利益都是⾮常必要的。具体来讲,税务机关检查纳税⼈、扣缴义务⼈在银⾏或者其他⾦融机构的存款帐户、储蓄存款时必须遵循以下原则:⼀是凡查询从事⽣产、经营的纳税⼈、扣缴义务⼈在银⾏或者其他⾦融机构的存款帐户,需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未经县以上税务局长批准,税务检查⼈员不得进⾏查询,同时还必须凭全国统⼀格式的检查存款帐户许可证明;⼆是只有在调查税收违法案件时,经设区的市、⾃治州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才可以查询案件涉嫌⼈员的储蓄存款。由于储蓄存款受到国家法律保护,银⾏为储户保密是其建⽴信誉、保证业务发展的前提条件,严格对储蓄存款的查询,有利于防⽌权⼒被滥⽤⽽侵犯到公民的合法权益;三是税务机关查询所获得的资料,不得⽤于税收以外的⽤途。由此可见,对税务机关查询存款帐户、储蓄存款职权的⾏使,本法规定了严格的程序限制和规范制约,税务机关必须依法办事,不得滥⽤存款帐户、储蓄存款的查询权,更不得将查询所获得的资料⽤于税收以外的⽤途。
这本释义出版的原因其实很简单,主要是因为我国的税收征收管理法内容太过专业且复杂,⽽税收⼜与⼈民关系密切,所以才需要有⼈为⼤家作出详细的解释从⽽⽅便⼤家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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