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编号:
磷矿购销合同范本
签订地点: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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磷矿购销合同范本
篇一:磷矿石销售协议 磷矿石销售协议 甲方:贵州省开阳县永兴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采矿权人:开阳县永兴磷矿(法人代表:李阳华)
乙方:贵阳浩鑫贸易有限公司(代表:陈良忠)
经甲乙双方协商矿山下步的发展,为了发展矿山能长期有个市场销售矿石,经甲乙双方签定以下协议,条件如下:
一、甲方由矿山周围资金不足,本身矿山生产的矿石质量不高,矿山没有销路,所以甲方和乙方签定销售协议的具体条件如下: 1、甲方保证在冯三片区井内的矿石,生产的矿石进行销售,不能再有第二家公司进行销售磷矿石。 2、甲方矿山需要资金周转,需要乙方交付矿山周转资金贰佰万元整(¥2000000.00元)作为乙方销售矿石保证金和押金。 3、甲方生产的矿石质量22%至28%的含磷量,乙方无条件的保证销售出去,价格以28%来订价200元/吨,每低一个品位扣款15元/吨,每增加一个品位增加15元/吨。 4、销售价格:根据冯三采区相邻的矿山价格为准,作在场变化甲乙双方协商订价,甲方并按销售价格提供增值税发票和资源税证明。 二、甲方的责任:每月保证生产矿石1500吨至2500吨矿石,保证质量含磷不低于22%至28%。 三、矿山必须保证矿山公路畅通无阻。 四、甲乙双方不能违约,如有一方违约,就由违约方付双倍的保证金和押金给守约方作为违约金。 五、如有违约,双方协商解决,如达成不一致,可向当地人民法院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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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讼。 六、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七、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注:本合同有效期限为15年) 甲方:贵州省开阳县永兴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采矿权人:开阳永兴磷矿 甲方代表签字
乙方:贵阳浩鑫贸易有限公司 乙方代表签字: 2008年元月10 篇二: 磷矿石购销合同 磷矿石购销合同 供方: 需方: 签订地点: 签订时间: 年月日 二、质量标准: 三、交货地点、方式:
四、计量方式:以实际过磅吨位作为结算吨位。 五、运输方式及费用承担:供方承担运输及相关费用。 六、质量检验方式:以宜都市金盛阳矿业有限公司与鄂中签订的合同为准作为此合同的附件办理结算。 七、结算方式及期限:需方支付60%货款后供方在3个工作日之内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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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余款矿石进厂后以厂家打浆化验结果为准结算,化验结果出来后10个工作日结清。每吨给乙方提取15元业务费。 八、违约责任:按照《合同法》相关规定。 九、解决合同纠纷方式:双方协商未成,由供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十、其它约定事项:1、若遇市场行情发生变化,供矿价格双方另行协商。
2、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签字盖章生效。有效期至年 月 日。 篇三:磷矿购销合同 矿产品买卖合同
供方: 合同编号: 需方: 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签订地点: 市签订时间:二、质量标准:(1) p2o5: 29±0.5%;(2)mgo≤2.0%;(3)水份≤5%。 三、交货地点: 港指定码头。 四、运输及费用承担:坑口至 港指定码头运费由供方代需方支付,到港后费用由需方支付。 五、包装及计量:以需方计控中心过磅实际数量为准,供方监磅。 六、质量验收方法及异议处理:(1)p2o5>29.5%,磷含量每上升0.1%,涨价3元/吨;p2o5<28.5%,磷含量每下降0.1%,降价3元/吨处理;p2o5<28.0%,磷含量每下降0.1%,降价6元/吨处理;p2o5<27.5%,需方有权拒收或作磷含量每下降0.1%,降价10元/吨处理。(2)mgo>2.0%,镁含量每上升0.1%,降价4元/吨;mgo>3.5%拒收;mgo<2.0%,镁含量每下降0.1%,涨价2元/吨。(3)水份≤5%,超标部分扣吨不计价。(4)货到枝城港需方指定码头后,供、需双方联合取样,需方在取样后三个工作日内将取样分析结果以书面或电话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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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形式告之供方。供方若对取样结果有异议,须在知道取样结果后的三日内书面提出,可以申请复检或仲裁,以复检或仲裁的平均结果为结算依据。 七、结算及付款:(1)实际结算以联合验收指标为依据,需方将货款汇至供方指定账户。(2)供方开具17%增值税票、运输发票给需方入账。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双方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其它约定事项:(1)、需对本合同进行修改的,由双方友好协商并定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2)、双方结算以实际供货量与实际价格为准。 本合同一式四份; 有效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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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1.本协议书仅为参考格式,申请人可根据需要依法对协议书的内容作适当调整。 2.申请人在使用本参考格式时,应根据实际情况填写。 3.文书中需填写的内容应在电脑上填写完毕后再打印出来,除签名外不得手填。
法律知识之无效合同:
无效合固是指合同虽然成立,但因其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社会公共利益而无效。可见, 无效合同是已经成立的合同,是欠缺生效要件的 合同是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不受国家法律保 护。无效合同自始无效,但部分条款无效,不影 响其余部分的效力。
无效合同的原因有三种:
1、订立合同主体不合格,表现为: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合同且法定代理人不予追认的,该合同无 效,但有例外:纯获利益的合同和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需追认,合同当然有效;
2)代理人不合格且相对人有过失而成立的合同,该合同无效; 3)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且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该合同无效。
2、订立合同内容不合法,表现为:
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 2)违反钍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无效;
3)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 4)以合法形掩盖非法目的合同,无效; 5)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的合同,无效。 但有两例外:事后经权利人追认的,有效; 事后取得处分权的,有效。
3、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即意思表示有瑕疵,如: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 害国家利益的,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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