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人张三(身份证号4********************)于2018年10月30日向李四借款人民币50000元(大写伍万元整),借款期限6个月,月利率1%,按月支付利息,借款期满后一次性还清本息。
如逾期偿还本金和利息,借款人须以逾期金额基数按年利率20%支付逾期违约金。因借款人违约,出借人向借款人追索债权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担保费、差旅费等均由借款人承担。
特立此据。
借款人:张三 2018年10月30日
备注: 1、 2、
附借款人身份证复印件(留底)
大写数字参照:壹、贰、叁、肆、伍、陆、柒、捌、玖、拾、
佰、仟、万 3、 4、
签字的地方同时按手印
约定的利息应年利率不超过36%,超过部分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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