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评估试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运营管理,评估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成效,推动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深入开展,根据《广州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行政区域内统一挂牌且投入服务时间满1年的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具体包括居家养老服务示范中心、居家养老服务部等。
第三条 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评估坚持公开透明、公平公正、客观量化的原则,参照科学的评估标准,确认居家养老服务机构服务水平等次和受资助资格、标准。
第四条 市民政局是全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监督开展全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评估工作。
市老年人服务中心根据市民政局授权,组织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行业资深社工、专业学者、从业人员、行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组成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评估小组(以下简称“评估小组”),具体实施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评估工作。
各区(县级市)民政局负责对本辖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监督检查工作,积极配合市民政局和市老年人服务中心开展评估工作。
第二章 评估标准
第五条 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评估主要包括服务数量、场地硬件、制度建设、服务质素、服务成效等五个方面。
第六条 居家养老服务示范中心评估标准:
(一)服务数量。服务对象人数、服务提供数量应有记录;完成年度服务计划指标;尽可能覆盖服务范围内有需求的老年人,服务对象保持逐年上升趋势。
(二)场地硬件。建筑面积原则上不少于1000平方米,单独或综合设置日托、配餐、阅览、娱乐、健身等功能设施,达到便利、卫生、安全、无障碍的要求。
(三)制度建设。制定服务管理制度、人事管理办法、财务管理办法和经费使用台账;配备专职或兼职管理人员和服务人员,服务人员与服务对象的比例不得低于1:10;制(修)订有关制度时应广泛收集服务对象意见。
(四)服务质素。尊重服务对象知情选择服务的权利;尊重服务对象私人财产受法律保护的权利;尊重服务对象保护个人及家庭隐私的权利;受理服务对象和服务人员的申诉并及时妥善处理。
(五)服务成效。持续改善服务,满足服务对象的合理需求,提高其社区及居家生活质量;对居家养老服务部提供服务示范、人员培训、服务功能拓展指引;创新服务功能,为民政部门、街道、社区提供符合实际的居家养老服务计划和方案。
第七条 居家养老服务部评估标准:
(一)服务数量。确保符合购买服务条件且有需求的服务对象均能享受相应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积极拓展自费服务对象。
(二)场地硬件。有固定且的服务场所和办公场地,配备与服务功能相适应的场地和设施。
(三)制度建设。有与服务相适应的行政管理制度、人事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等。服务人员与服务对象的比例不得低于1:10。
(四)服务质素。做好服务质素管理和档案管理工作,包括各类服务实施过程的文字记录、服务经费使用台账、服务对象档案、服务投诉处理记录、服务人员人事档案、管理(会议、人员督导、人员培训)记录等。
(五)服务成效。创新服务手段,拓展服务内容,满足服务对象的合理需求,提高服务对象的社区及居家生活质量。
第三章 评估方法
第 评估小组通过现场观察、文件审阅、访谈、服务对象满意度调查等多种方法开展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评估工作。
第九条 现场观察,是对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开展现场观察并进行信息收集,包括但不限于场地硬件、制度建设、服务人员情况等。
第十条 文件审阅,是通过材料收集和查看等方式,审阅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的各类文件档案,包括但不限于服务对象档案、各类服务开展记录、台账等。
第十一条 访谈,是通过与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的管理人员、服务人员、服务对象、服务对象家属及其相关人员进行交流谈话,包括但不限于工作内容介绍、特殊个案处理经验、服务存在的问题及困难、解决应对的方法等。
第十二条 服务对象满意度调查,是对服务内容、收费标准、服务频率、服务态度等满意度进行调查分析、量化评估。
第四章 评估流程
第十三条 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出具自我评估报告(一式3份,附件1),于6月10日前报街(镇)民政部门审核。
街(镇)民政部门于6月15日前完成审核,报区(县级市)民政局审核。
区(县级市)民政局直属运营的居家养老服务示范中心出具自我评估报告,于6月15日前报区(县级市)民政局。
第十四条 区(县级市)民政局对辖区内居家养老机构进行统一评估,于7月5日前将评估情况报送市民政局。
第十五条 评估小组在区(县级市)民政局评估基础上,于9月20日前对居家养老服务机构进行现场评估,作出初步评估结论,于9月30日前报市民政局。
第十六条 市民政局根据各区(县级市)民政局审核和评估小组评估情况,初步确认评估结果并在市民政局网站公示10日。
第十七条 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及所在的事处、镇等单位和个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者,可在评估结果公示期间向市民政局提出书面复评申请。市民政局在收到申请的5个工作日内到现场进行复评。
第十 市民政局于10月20日前向初评不合格的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发出《整改通知书》。居家养老服务机构收到《整改通知书》10个工作日内进行整改,并提交整改情况报告。市民政局在收到报告5个工作日内进行复评并确定年度评估等级。
第十九条 市民政局于11月20 日前确认居家养老服务评估结果,将评估结果通知书发放区(县级市)民政局,并在官方网站公布评估结果。
第五章 评估结果与分类资助
第二十条 居家养老服务部根据评估等级分为A、B、C、D共4个等次,其中D等次为不合格。居家养老服务示范中心根据评估情况分为合格、不合格。
第二十一条 对于A、B、C等级的居家养老服务部,市本级福利彩票公益金每年分别给予3万元、2万元、1万元的运营资助。D等级的居家养老服务部,当年不予资助。
对于被评为合格的居家养老服务示范中心,市本级福利彩票公益金每年给予35万元的运营资助,最长资助3年。不合格的居家养老服务示范中心,当年不予资助。
第二十二条 市民政局会同市财政局于11月30日前将本年度居家养老服务机构运营
资助资金下拨各区(县级市)民政局、财政局。各区(县级市)民政局、财政局于12月20日前拨付居家养老服务机构。
第二十三条 运营资助经费应当用于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开展。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截留、转移、挪用资助资金。
第二十五条 各级民政部门要会同财政等部门每年要对资助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专项监督检查。对违反使用规定的,立即要求整改,缓拨、停拨资助资金,追缴已拨资助资金,并依法追究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评估小组可根据本办法,针对不同类型居家养老服务修订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评估指标,经市民政局同意后实施。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2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有效期届满或法规依据变化的,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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