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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深圳经济特区证券公司统一缴纳企业所得
税问题的批复
【标 签】企业所得税问题,统一缴纳,问题的批复【颁布单位】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文 号】深国税发﹝1997﹞171号【发文日期】1997-04-02【实施时间】1997-04-02【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企业所得税
深圳经济特区证券公司:
你公司《关于要求统一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申请》收悉。经调查,现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5﹞198号)规定,批复如下:
一、在总公司地址变更后,同意你公司所属深圳市内的罗湖交易部等10个分支机构,继续统一由总公司汇总在总公司所在地征收分局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经营非证券业务的分支机构(物业管理公司),不属于汇总缴税成员单位,应单独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总公司地址变更后,应尽快办理有关税务登记的变更手续,并与所在地国税征收、稽查机关取得联系。 附:
深圳经济特区证券公司汇总缴税分支机构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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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名称 地址
1 罗湖交易部 市东门南路食品大厦B2楼 2 南园交易部 深圳市南园路56号 3 蛇口交易部 市蛇口太子路兴龙大厦1楼 4 园岭交易部 市红荔路趣园楼东2层
5 布吉交易部 龙岗区布吉镇吉华路祥发大厦2层 6 国贸交易部 市国贸大厦4楼
7 文华交易部 市和平路文华花园六角楼2楼 8 东乐交易部 市东乐花园乐群楼3层 9 深圳湾交易部 市华侨城光华街19-50号 10 体育馆交易部 市体育馆西门底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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