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项目施工计划的编制,科学、合理地指导施工生产,优化资源配置,力求获得最佳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结合项目经理部管理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制度依据《铁路建设管理办法》及上级有关规定制定。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项目经理部所属各单位。
第二章 职责和权限
第四条 计划统计工作实行统一领导、统一制度、分级负责的计划管理体制。
第五条 项目经理部工程技术部在项目总工程师领导下,负责施工项目计划工作的宏观管理,各工区(工程局)工程技术部负责施工项目计划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六条 项目经理部工程技术部的职责:
1、根据项目节点目标和建设指挥部下达的年度投资实施计划制定并上报项目经理部的年、季、月度工程施工进度计划;
2、负责审核各工区(工程局)上报的施工进度计划(包括月度施工计划、季度施工计划、年度施工计划以及周计划),并下达生产任务;
3、负责对各工区(工程局)施工项目计划管理进行指导;
4、负责对各工区(工程局)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重点部位进行跟踪管理。
5、分析计划完成情况,并提出促进进度控制的建议。
6、根据统计报表编制各关键工程完成的形象进度,分析是否满足节点目标的实现,为领导提供直观的完成情况分析图表。
7、工程进度应尽量做到工程形象进度目标与投资目标相吻合,做到合理均衡组织生产,充分发挥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的指导意义。
第七条 各工区(工程局)工程技术部的职责:
1、根据项目节点目标负责编制单位工程总进度计划和定期施工进度计划(包括月度施工计划、季度施工计划、年度施工计划以及周计划);
2、负责编制重点部位的网络计划,并负责重点部位的跟踪管理; 3、应加强计划统计管理工作,做到计划统计工作专人负责,逐项落实,定期检查,及时调整;
4、分析计划完成情况,并提出促进进度控制的建议;
5、根据统计报表编制各关键工程完成的形象进度,分析是否满足节点目标的实现,为领导提供直观的完成情况分析图表;
6、工程进度应尽量做到工程形象进度目标与投资目标相吻合,做到合理均衡组织生产,充分发挥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的指导意义;
7、应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确保工程进度目标和投资目标的实现。
第三章 编制原则及要求
第八条 进度计划的编制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坚持科学性、先进性、经济性与合理性、实用性相结合的原则做到合理安排,科学组织,全面实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双赢。
第九条 工程进度应以工程形象进度目标为主,投资完成为辅,做到合理均衡组织生产。
第十条 单位工程总进度计划的编制
根据与建设指挥部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及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的节点目标,在开工报告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单位工程总进度计划,并上报监理。
第十一条 年度计划的编制
1、各工区(工程局)依据单位工程总进度计划以及施工项目具体情况,于年度12月20日前编制下年度施工进度计划。项目经理部审核后于12月25日前上报监理和建设指挥部;
2、项目经理部根据建设指挥部下达的年度投资实施计划,于下年一季度内下达各工区(工程局)年度生产任务,并提供给有关职能部门编制专业计划。
3、年度计划要求具体到各工点即每一座桥梁,每一段路基,每一座隧道。 第十二条 季度计划的编制
1、季度计划是对年度计划计划的分解。属于二级计划。
2、各工区(工程局)依据单位工程总进度计划和本年度计划以及施工项目具体情况,于每季度末月20日前编制下季度施工进度计划。项目经理部审核后于每季度末月25日前上报监理和建设指挥部;
3、项目经理部工程技术部根据监理审核的季度计划,于每季度末月30日前下达各工区(工程局)季度生产任务,并提供给有关职能部门编制专业计划。
4、季度计划要求具体到各工点即每一座桥梁,每一段路基,每一座隧道。 第十三条 月度计划的编制
1、月度进度计划是对季度计划的细分。
2、各工区(工程局)工程技术部依据单位工程总进度计划和本年度计划以及施工项目具体情况,于每月20日前编制下月施工进度计划。项目经理部审核后于每月25日前上报监理和建设指挥部;
3、项目经理部工程技术部根据监理审核的月度计划,于每月30日前下达
各工区(工程局)月度生产任务,并提供给有关职能部门编制专业计划。
4、制定的月份计划要有计划编制说明,包括上月计划完成情况、本月计划安排情况以及上月计划未完成原因的分析和完成下月计划的保证措施。
5、月度计划要求具体到每一座桥梁的墩号和具体部位。 第十四条 周、日计划的编制
各工区(工程局)要根据实际情况编制周、日施工进度计划,确保工程进度处于受控状态。
第四章 检查与考核
第十五条 各工区(工程局)定期对各种施工计划进行自查并根据情况进行调整;
第十六条 项目经理部对各工区(工程局)计划执行情况,定期与不定期进行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及时调整,确保进度目标的实现;
第十七条 项目经理部建立全面履约信用评价制度,对计划完成情况分月、季、年进行考核。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项目经理部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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