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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魏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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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郏县人民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郏民初字第1237号

原告李某某,女,1972年6月25日生。 被告魏某某,男,1971年8月2日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李某某于2015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李某某申请撤诉,是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李某某负担。

审判员 贾卫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一日

员 周米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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