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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无效婚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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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研究■ ;_ 论无效婚姻制度 刘艳慧 许昌职业技术学院(许昌461000) 【摘要】 我国现阶段无效婚姻仍然存在。对当事人、家庭和社会都产生了极其不利的负面影响。2001 年修订的《婚姻法》增加了无效婚姻制度,填补了以往婚姻法律制度中无效婚姻制度的空白。与无效婚姻有关 的各种法律制度,是保证结婚的各种条件和程序付诸实施的必要手段。 关键词婚姻无效婚姻违法婚姻 婚姻是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以 和减少违法婚姻,保护善意当事人及子女利益的 夫妻的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结合。【1]只有合法成 功效【5】。 立的婚姻才能产生婚姻的效力。婚姻的成立,是 二、我国增设无效婚姻制度的意义 指男女之间的两性关系因符合法定的成立要件而 (一)保障合法婚姻成立。 被法律认为婚姻关系产生或存在[2]。我国对婚姻 对依法成立的婚姻予以承认和保护,对欠缺 的成立均规定了相应的法定条件,即婚姻成立的 法定条件的违法结合按无效婚姻或可撤销婚姻处 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对当事人违反结婚要件所 理,这是维护婚姻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的必然要 形成的违法婚姻,对违法情况严重必须使其归于 求。 消灭的,规定为无效婚姻。 (--)有利于维护家庭稳定。 无效婚姻,是指欠缺婚姻成立的法定条件而 司法实践表明,违法婚姻对当事人造成的损 不发生法律效力的男女两性的结合。无效婚姻制 害非常大。在某些无效婚姻中,女方往往是受害 度是婚姻家庭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在2001年以 更大。婚姻无效的规定,可以使违法行为得到纠 前,我国的婚姻法对于无效婚姻的规定还是空 正,恢复原状,这对保护当事人的权益特别是女 白,到了2001年4月28日新修订的《婚姻法》中 方的权益,是十分必要的。 增设无效婚姻制度,其中增设了可撤销婚姻制 (三)有利于制裁婚姻违法行为。 度,弥补了法律的空白,这对健全我国的婚姻法 确认婚姻无效,即从法律上否定违法结合具 律制度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有婚姻的效力。无效,本身并不是一种制裁手 一、无效婚姻制度的历史沿革 段,但是,这种法律上的判断却为对违法婚姻责 我国古代法律不承认违法婚姻的效力,律法 任主体适用相应的制裁手段,提供了立法上的依 中将违法结合的婚姻定为违律嫁娶。新中国成立 据。 后,我国在婚姻法立法方面也做出了规定。1950 三、无效婚姻的法定情形 年和1980年两部婚姻法仅规定了结婚法定条件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 程序,对不符合结婚法定条件和程序的违法婚姻 法)第l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 的处理没有作出婚姻无效或婚姻可撤销的规定, 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2001年4月28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 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 通过的《婚姻法》修正案,首次设立了无效婚姻 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现 制度,其中就包括了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这 就这四种情形逐一分述: 是我国婚姻立法的一大进步。无效婚姻制度作为 四、我国无效婚姻制度 结婚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有利于保障结婚条件 在我国的现实生活中,无效婚姻是大量存在 和程序的实施,并起着规范公民结婚行为,预防 的,这种现象导致法律尊严的丧失,必须加以制 盟E m — aiI:l nddx b@12 6 com . ’ 止以维护法律的尊严。无效婚姻虽然不产生合法 人民法院按照无过错方的原则进行判决。因重婚 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 事人一方的财产权益。 (三)无效婚姻存续期间所生子女为非婚生子 女。世界各国的立法实践大多都对子女进行保 护。我国婚姻法的规定为:非婚生子女享有婚生 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的夫妻配偶关系,但会产生其他的关系,如共同 生活中的财产关系和非婚生父母子女关系等,都 需要法律进行规范和调整。 无效婚姻自始无效,具有溯及力。当事人不 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婚姻法》第12条规定: “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 夫妻的权力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 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 同居关系解除时,对非婚生子女的抚养归属问 题,应本着保护子女合法权益的原则进行处理。 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 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 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 的规定。” 无效婚姻的法律后果,按《婚姻法》的规定 就是“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具体应 包括以下内容: (一)婚姻关系无效。无效婚姻因其违反法律 规定的婚姻成立要件,自然不能取得婚姻的法律 效力。这是世界各国的立法通例。不论结婚事实 是否发生及结婚的时间有多长,在法律上都是不 产生法律效果的,即不具有夫妻间的配偶权。由 于1994年以后我国法律不承认事实婚姻,因此, 凡是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以夫妻名义同居生 活的一律视为非婚同居。无效婚姻因违反法律规 定的条件,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或人民法院应依法 责令当事人解除同居关系。 (--)同居期间的财产关系不适用夫妻财产制 的规定,适用共有的一般规定[6]。因无效婚姻的 双方当事人不具有合法夫妻的身份,同居期间的 财产按一般共有进行处理,一方死亡时,另一方 没有继承权。具体如同居生活期间各自的收入等 合法所得,属于个人特有财产;双方各自继承和 受赠的财产,也应按个人特有财产对待。无效婚 姻解除时,个人的财产归个人所有。又如同居期 间双方的共同所得和购置的财产,可比照按份共 有处理。解除无效婚姻关系时,男女双方从共有 财产中分得各自的份额。分不清的推定为份额均 等。同居期间为共同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应 比照按份共有处理,由双方协议偿还。同居期间 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由 ! 至苤 塑 璺蔓 塑2 E—mail:Inddxb@1 26.com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生母应磨负担子女 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婚姻无效,不能对抗善意的一方[6]。善意的 同居一方应享有合法的配偶权利,在解除同居关 系时,因对方恶意造成的财产损失、精神损害, 应得到补偿和赔偿。如果双方都有恶意,则按过 失相抵的原则处理。 另外,回无效婚姻违背法定结婚要件,除违 反婚姻法的规定外,还会有其他不同程度的违法 行为,情节严重者还构成犯罪,如重婚,暴力干 涉婚姻自由等。人民法院应根据我国刑法的有关 规定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对于违反行政 法律、法规的,可予以行政处罚。如婚姻登记机 关不履行依法审查核实职责,导致无效婚姻发生 的,应依法追究有关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参考文献 [1】胡文华:论我国无效及可撤销婚姻制度。法治 论丛,2004(7)。第19卷第4期 [2]余延满:《论婚姻的成立》,《法学评论》,2004 (5). 【3】刘兴树,张云:论我国的无效婚姻制度,武汉 大学学报,2002(5). [4]巫昌祯:《家庭法新论》,北京中国政法出版 社,20o2(7). 【5】李蓓:《略论可撤销婚姻》.湖南财经高等专科学 校学报,2002(2). 【6]杨大文《无效婚姻》人民出版社,1995. (责任编辑:何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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