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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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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市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管理,根据建

设部《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省建设厅《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的通知》及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在宁波市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宁波市建设委员会负责全市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的管理工作。

各县(市)、区(除江东、江北、海曙和高新区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的管理工作。

宁波市建设委员会委托市建筑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以下简称安质总站)负责对市区(江东、江北、海曙和高新区)内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四条 建筑起重机械实行备案登记管理制度。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包括产权备案(登记)、安装(拆卸)告知和使用登记。

产权备案(登记),是指建筑起重机械出租单位或者自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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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或安装前,外地产权单位的建筑起重机械在进入宁波市行政区域内施工现场安装前,向本单位在甬工商注册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登记)。

安装(拆卸)告知,是指安装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包括顶升和降节)前,向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告知手续。

使用登记,是指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向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

第五条 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统一采用宁波市建筑起重机械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进行办理。

第六条 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 登记)、使用登记,按照编号规则(见附件一)实行一机一号编号制度。

第七条 产权、安装、使用单位办理登记手续时,应当如实提交有关备案登记资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章 产权备案(登记)

第八条 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单位应办理产权备案(登记)手续,向本单位在甬工商注册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以下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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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登记)申报表(见附件二);

(二)产权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三)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 (四)产品合格证; (五)制造监督检验证明;

(六)建筑起重机械设备购销合同、发票或相应有效凭证;

(七)型式检测报告;

(八)其它依法应提供的资料。

所有资料复印件应加盖产权单位公章后留存。 第九条 使用年限超过以下标准的建筑起重机械如需继续使用,每年还应提供由具备特种设备型式试验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性能试验和结构应力测试合格报告。

(一)塔式起重机整机年限应符合以下规定: 1、400kN.m以下(不含400kN.m)的,使用年限不应超过6年;

2、400kN.m—630kN.m(不含630kN.m)的,使用年限不应超过10年;

3、630kN.m—1250kN.m(不含1250kN.m)的,使用年限不应超过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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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250kN.m(含1250kN.m)以上的,使用年限不应超过15年。

(二)施工升降机(包括人货施工升降机和货用施工升降机)整机使用年限应符合以下规定:

1、SS型施工升降机使用年限不应超过5年; 2、SC型施工升降机使用年限不应超过8年

第十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产权单位按本规定提交的备案资料后,7个工作日内应当对符合备案条件的建筑起重机械进行编号,向产权单位核发《宁波市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登记)证明》(见附件三)。

第十一条 外地产权单位的建筑起重机械,在进入宁波市行政区域内施工现场安装前,应持本细则第八条规定的资料和产权备案(登记)证明到本单位在甬首次工商注册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进甬登记。

第十二条 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起重机械,不予产权备案(登记),并通知产权单位。

(一)属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

(二)超过安全技术标准和制造厂规定使用年限的; (三)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

(四)使用年限超过第九条规定且未通过性能试验和结构应力测试的;

第十三条 建筑起重机械属于本办法第十二条情形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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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产权单位应当及时采取解体等销毁措施予以报废,并向设备备案机关办理备案(登记)注销手续。

第十四条 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变更时,原产权单位应当持产权备案(登记)证明到原备案机关办理产权备案注销手续,产权备案机关应当收回其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证明。

原产权单位应当将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技术档案资料移交给现产权单位。

现产权单位在按照第八条、第十一条规定办理产权备案(登记)时,还应提供产权变更时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型式试验合格报告。

第三章 安装拆卸告知

第十五条 从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活动的单位(以下简称“安装单位”)办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告知手续前,应当将以下资料报送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审核:

(一)宁波市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告知表(见附件四);

(二)宁波市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登记)证明; (三)安装单位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 (四)安装单位拟派驻现场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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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 (六)安装单位与使用单位签订的安装(拆卸)合同及安装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签订的安全协议书;

(七)安装单位负责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名单;

(八)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九)辅助建筑起重机械资料及其特种作业人员证书; (十)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十六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应当在收到安装单位提交齐全有效的资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签署意见,同时将有关资料复印件存档备查。

第十七条 安装单位应当在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前2个工作日内将《宁波市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告知表》报送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监机构)。

第四章 使用登记

第十八条 使用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必须向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使用登记手续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宁波市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申报表(见附件五) (二)宁波市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登记)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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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合同;

(四)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报告和安装验收资料; (五)使用单位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 (六)建筑起重机械维护保养等管理制度; (七)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八)其它依法应提供的资料。

所有资料复印件应当加盖使用单位公章。

第十九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使用单位按本规定提交的登记资料后7个工作日内,对于符合登记条件且资料齐全的建筑起重机械核发《宁波市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证明》(见附件六)。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机关不予使用登记并有权责令使用单位立即停止使用或者拆除:

(一)对属于本细则第十二条情形之一的; (二)未经检验检测或者经检验检测不合格的; (三)未经安装验收或者经安装验收不合格的。 第二十一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装拆单位办理建筑起重机械拆卸告知手续时,应收回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证明并予以注销。

第五章 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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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建筑起重机械实行年度统计上报制度。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安质总站应当在每年年底,将本地区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情况汇总(见附件七)上报宁波市建设委员会。

第二十三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安装、使用、拆卸和登记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出租、安装、使用单位未按规定办理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登记)、安装(拆卸)告知和使用登记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规和规章进行处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各安监机构可根据本细则制定具体操作流程。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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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宁波市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编号规则

1、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编号: XXX—X XXXXX-X (1) (2) (3) (4)

其中:(1)建筑起重机械备案属地及登记性质代号——第一位“X”表示省(区)及登记性质的简称,本市产权单位的建筑起重机械在办理产权登记时为“浙”,外地产权单位的建筑起重机械在办理进甬登记时,为“甬”,办理使用登记时,为“用”;第二位“X”为设区市的英文字母代号,我市为“B”;第三位“X”为县(市、区)的英文字母代号,市区(海曙、江东、江北及科技园区)为“0”、鄞州区为“A”、慈溪市为“B”;余姚市为“C”、奉化市为“D”、宁海县为“E”、象山县为“F”、镇海区为“G”、北仑区为“H”、保税区为“I”、大榭开发区为“J”、东钱湖旅游度假区“K”、梅山岛开发区“L”。

(2) 建筑起重机械规格型号——“X”表示建筑起重机械类别英文字母代号(代号对照表见表A)。

(3)建筑起重机械备案序号——“XXXXX”表示五位阿拉伯数字备案序号,由各县(市、区)从00001开始编号。

2、示例:浙B0—T00001-A

表示:市区进行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的第一台塔式起重机,备案序号为00001号。

3、代号对照表表A

类别 塔式起重机 代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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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升降机 (不含物料提升机) 物料提升机 W T S 其他建筑起重机械 Q

附件2

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登记)申报表

产权单位(盖章): 法人代表: 联系电话: 办公地点: 营业执照编号: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申报日期:

序号 设备名称 制造单位 浙江省建设机械集团有限公司 使用性质 制造许可证号 型式检测报告编号 出厂日期 2008.4.28 规格型号 SCD200/200CJ 起重量 2×2000kg 出厂编号 168 制造监督检验证书号 产权单位自编号 其他 备案性质 1 施工升降机 自用 TS2410608-2012 1、“使用性质”应填写“自用”或“可出租”, 2、“备案性质”应填写“初次备案”、“外地建筑起重机械登记”、“产权注销”、“产权变更后重新备案”;

3、如果备案性质为“外地建筑起重机械登记”的,应在“其他”中填写原备案部门及产权备案(登记)证明编号; 4、如果备案性质为“产权注销”的,应在“其他”中填写注销原因,注销原因为“报废”或“产权变更”; 5、如果备案性质为“产权变更后重新备案”的,应在“其他”中填写原产权备案(登记)证明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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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宁波市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登记)证明

产权备案(登 记)证明编号 设 备 名 称 制 造 单 位 规格型号(含起重量) 设 备 产权人 制造许 可证号 出 厂 日 期 出 厂 编 号 联 系 电 话 备案部门:

备案日期: 年 月 日

说明:此证明大小:长×宽=26cm×l8cm,材质塑封牌。一式两份,一份保存在产权单位,一份放在施工现场,“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登记)证明”使用二号宋体字体,其他使用三号仿宋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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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

宁波市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装(拆卸)告知表

安装(拆卸)单位(章):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设备名称 工程名称 项目经理 使用单位 产权备案(登记)证明编号 施工总承包单位 安装(拆卸)单位 安装(拆卸)方案 首次安装高度 本次施工内容 监理单位 有/没有 最终使用高度 规格型号 工程地址 电 话 本次安装(拆卸) 后的高度 安装(拆卸)时间 年 月 日 设备安装(拆卸)施工中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名单(空格如不够,名单可附后) 资格证(安全考核姓 名 工 种 备 注 合格证)编号 现场负责人 安全员 安装(拆卸)单位意见: 安装(拆卸)单位(章) 年 月 日 使用单位审查意见: 使用单位(章): 年 月 日 监理单位审查意见: 监理单位(章): 年 月 日 施工总承包单位审查意见 施工总承包单位(章): 年 月 日 说明:“本次施工内容”填写“首次安装”或“顶升”或“降节”或“拆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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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5

宁波市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申报表

使用单位(章):大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设备名称 规格型号 制造厂家 出厂编号 产权备案(登记)证明编号 设备 安装单位 设备安装日期 工程名称 项目经理 检测单位 验收日期 工程地点 联系电话 制造许可证号 起重量 设备产权单位 设备安装高度 是否已进行安 装告知 验收意见 检测检测 日 期 意见 特种作业人员名单(空格如不够,名单可附后) 工 种 资格证编号 备 注 姓名 安装单位意见: 安装单位(章): 年 月 日 监理单位意见: 监理单位(章): 年 月 日 施工总承包单位审查意见 施工总承包单位(章): 年 月 日 使用单位意见: 使用单位机关(章): 年 月 日 13

附件6

宁波市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证明

产权备案(登记)证明编号 使用登记证明编号 制造许可证号 设备名称 规格型号 使用单位 项目经理 安装单位 安装日期 检测单位 出厂编号 工程名称 联系电话 资质等级 验收日期 检测日期 登记部门:(公章) 登记日期: 年 月 日

说明:此证明大小:长×宽26cm×18cm;采用塑封形式。“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证”使用二号宋体字体,其他使用三号仿宋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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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7

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汇总表

县(市)、区(章)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本年度核发本年度注销本年度办理本年度注本年度本年度建筑起重机建筑起重机建筑起重机销建筑起核发使注销使类 械产权备案械产权备案械进甬登记重机械进用登记用登记别 (登记)证明(登记)证明的数量 甬登记的证明数证明数数量 塔式起 重机 施工升 降机(不含物料提升机) 物料提 升机 其他建 筑起重机械 合 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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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 数量 量 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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