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续工程设计资质,需提交以下材料
(1)《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报住建部审批的资质一式四份;省住建厅审批的资质一式两份);
(2)企业法人、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工程设计资质标准要求的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毕业证书、身份证明复印件,主导专业非注册人员还需提交“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
(4)《申请受理信息采集表》(按住建部《关于填报<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请受理信息采集表>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办厅[2010]36号要求上报);
(5)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
(6)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注册执业人员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加盖执业印章的注册证书复印件;
(7)工程设计资质标准要求的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近一个月的社保证明复印件。其中,对或高校从事工程设计的事业编制的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不需提供社保证明,但需提供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人事部门的人事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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