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则
为了加强医院护工的管理,提高护工的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保障患者的安全和权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医院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二、请假申请
1. 护工需提前向护士长或相关部门提出请假申请,填写请假申请表,注明请假原因、请假时间、联系方式等。
2. 请假时间在2天以内的,需由护士长审批;请假时间在3天以上(含3天)的,需由护士长审批后报医院人事部门审批。
3. 请假申请应在请假前1天提出,以便医院安排人员顶替。
三、请假批准
1. 护士长在接到请假申请后,应根据医院的工作安排和患者护理需求,及时审批请假申请。
2. 护士长审批请假申请时,应考虑护工的工作表现、请假原因、请假时间等因素,做出合理决策。
3. 护士长审批请假申请后,应及时通知护工和相关部门,以便做好工作交接和人员安排。
四、请假期间工作交接
1. 请假护工应在请假前与同事做好工作交接,确保患者护理工作的连续性和安全性。
2. 请假护工应将患者病情、护理措施、注意事项等详细告知同事,确保同事能够及时掌握患者情况。
3. 请假护工应在请假期间保持通讯畅通,以便医院和同事在必要时联系。
五、请假结束后工作衔接
1. 请假护工应在请假结束后及时返回工作岗位,与同事进行工作衔接,确保患者护理工作的连续性和安全性。
2. 请假护工应主动了解请假期间患者的情况,与同事共同完成患者护理工作。
3. 请假护工应向护士长报告请假期间的工作情况,以便护士长了解请假护工的工作表现。
六、请假次数和期限
1. 护工一年内累计请假次数不得超过6次,每次请假时间不得超过7天。
2. 护工请假时间累计不得超过30天,超过30天的视为离职。
七、请假待遇
1. 请假时间在2天以内的,护工享受全勤待遇。 2. 请假时间在2天以上(含2天)至3天以内的,护工需扣除当天工资。
3. 请假时间在3天以上(含3天)至7天以内的,护工需扣除当天工资和当天的奖金。
4. 请假时间超过7天的,视为离职,护工需按照医院相关规定办理离职手续。
八、请假管理制度执行与监督
1. 护士长负责本部门的请假管理工作,确保请假制度的执行。
2. 医院人事部门负责监督请假制度的执行,对违反请假制度的行为进行处理。
3. 医院监察部门对请假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对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九、附则
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制度由医院人事部门负责解释。
3. 本制度如有未尽事宜,可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医院实际情况予以补充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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