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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术部位标示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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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术部位标识制度

一、本制度主要适用于双侧、多重结构(手指、脚趾等)、多平面部位(如脊柱)及其它需要标示的手术。其他有创操作参照执行。

二、择期及限期手术,手术医师应在手术当天患者进入手术室之前,征得患者和(或)家属同意后进行标记。急症手术,应在责任医师确定手术方案后于术前由手术医师在取得患者和(或)家属同意后进行标记。

三、标示需由手术医师进行,主刀进行确认。必须在取得患者和(或)家属的同意后、患者家属或监护人在场的情况下方可进行。如患者意识不清且无家属在场的情况下,须有至少2名手术医师共同确认标示。

四、在手术操作开始前,手术医师应再一次根据病历资料,结合手术部位标示进行患者及手术部位核对,待准确无误后,手术方可开始。

六、下列部位手术需进行手术部位识别标示: 1.左右脑手术 2.左右耳手术 3.左右眼手术 4.左右侧颈部手术

5.左右侧乳房手术 6.左右侧胸腔手术 7.左右上肢手术 8.左右下肢手术

LC—053:手术部位识别标示制度

9.左右侧肾脏手术 10.左右侧腹股沟手术 11.脊柱手术 12.周围血管手术

以上手术部位,不论是否有伤口、纱布、石膏、牵引等,均需进行手术部位标示。

七、标示方法

(一)在手术部位标以手术切开线或“十”字,并标明左右侧(眼科手术左右以OS/OD表示,余以L/R表示)。如左眼手术,则在左侧额部皮肤上划“十”字形标志,并标明“OS”;右前臂手术,则在右前臂划手术切开线,并标明“R”。

(二)手术部位已有纱布、石膏、牵引架等时,统一标记在包扎物上方5公分左右(约2-3横指)处,以“十”字标示并标明左右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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