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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假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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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假、陪产假制度》

1.女年满二十四周岁的初育为晚育。晚育年龄的计算,以孩子出生的日期为准。符合晚育年龄的夫妻,女方增加产假十五天,男方给予假期三天,享受三天假期的男方必须是初婚或未生育过孩子的再婚者,并且必须由女方所在单位出具晚婚证明。 2.单胎生育者,假期九十天,其中产前休息十五天,产后休息七十五天。

3.难产者,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4.产假若在寒暑假期间,其寒暑假休息时间可以顺延,对未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应给予两次授乳时间。每次授乳乳时间单胞为三十分钟,如路途较远,可将两次授乳时间合并(含人工喂养)。 5.增加的假期应当在规定的产假后连续使用,男方三天假期应当在女方产期期间使用。

6. 职工晚育的,女职工产假可以延长至一百八十日,假期工资照发,不影响聘任、工资调整、职级晋升;男职工享受护理假五至十日,特殊情况可以参照医疗单位意见适当延长,护理假期间工资照发。

桐庐春蕾针纺织有限公司

2009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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