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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社会责任与劳动者权益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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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第6期 (总第115期) 吉林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Journal of Jilin Public Security Academy No.6,2010 December,No.115 企业社会责任与劳动者权益保障 张晓阳 ,李 岩 (1.东北师范大学学院,吉林 长春 1301 17;2.辽宁大学法学院,辽宁 沈阳 1 10136) 摘 要:企业社会责任是指企业在承担法律和经济义务的前提下,同时承担着实现社会长期发 展目标并保护劳工权益的义务。针对目前我国众多企业在经营过程中轻视劳动者利益、忽视社会公 共利益等缺乏社会责任的现状,应当提高企业经营者的社会责任观念,加强法律法规建设,以维护 劳工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企业社会责任;劳动者权益;法律责任;道德责任;劳动权 中图分类号:D91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0541(2010)06—0108-04 包括两种:企业“查厂”和SA800o认证。两相 一、前言 比较。企业“查厂”是最主要的实施方式。无 论是企业查厂还是SA8000认证,审核的核心 都集中在安全、工时、工资、员工福利等劳动条件 方面,敏感的结社自由问题并没有作为重点。从 企业社会责任运动(Corporate Social Respon— sibility,简称CSR)自20世纪8O年代由西方发达国 家发起,迅速波及全球。所谓企业社会责任,是指 企业在为股东谋取最大利润的同时,还承担着实 现社会长期发展目标的义务,并充分考虑利益关 系人的利益。企业社会责任主要包括、劳工 总体上说,加班时间和加班工资问题是社会责任 审核过程中反映出来的最迫切、最难解决的问题。 企业社会责任问题在我国还没有全面展开和 落实。而我国的劳工保护在立法和司法层面都存 在很多问题,迫切需要企业社会责任的推行。因 此.探讨企业社会责任和劳工权益保护的问题,有 助于改进我国的劳工权益保护现状,并完善立法。 二、企业社会责任的争论——法律责任抑或 道德责任 权益和环境三个方面。其中劳工权益是核心。 1999年6月.国际劳工组织索马维亚在第89 届国际劳工大会上首次提出了“体面劳动”的新 概念。明确指出,所谓“体面劳动”意味着劳动者 的权利得到保护.有足够的收入、充分的社会保 护和足够的工作岗位。“体面劳动”的提法赢得了 国际社会的广泛赞同,并就劳工权益(也就是劳 工标准)应该成为首要目标的问题达成了一致意 见。 对企业的定位是企业社会责任的缘起,企业 的定位直接决定企业社会责任的定位,争论集中 企业社会责任运动在中国的实施方式主要 收稿日期:2010—09—18 在两个对立观点:企业是经济上的还是社会上的? 作者简介:张晓阳(1973一),女,东北师范大学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研究方向:劳动法学;李岩 (1979一)男,辽宁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研究方向:民法学。 基金项目:本文获得东北师范大学人文社会科学青年基金项目《和谐社会与劳动社会保障》、辽宁省教 育厅项目《职业安全权立法保障制度研究》(2008JD36)以及辽宁大学亚洲研究中心、韩国高 等教育财团项目《公司社会责任问题比较研究》(200610o3)资助。 -・-——108---—— 企业社会责任是道德责任还是法律责任? 一业伦理性的要求,是由于法律制度的空缺,或者 种观点认为企业是具有社会责任的组织, 说企业社会责任是对法律的修正和补充。“要有 应当把企业社会责任界定为法律责任。这种定位 的优点是可以在立法上建立企业二元化目标,直 接规定企业担负经济责任和社会责任的双重义 务。对周到地保护企业劳动者权益非常有利。但 效落实公司的社会责任,必须借助于道德准则来 填补法律规定的空缺。”[3 (二)企业交易成本的考量 交易(Transaction)是指“交互影响的行动”, 亦即经济社会中人与人之间的交互活动。[4]法律 与交易成本的关系是什么呢?科斯在1960年的 是,如果把社会责任确立为法定义务,会加重经 营者的负担并导致企业的经济目标模糊。另一种 观点认为企业是经济组织。企业社会责任是道德 责任。这种定位符合传统经济学对企业的目标界 定,缺陷是将企业社会责任界定为道德责任,意 味着对企业担负社会责任的要求只能是一种提 倡,这不利于对企业进行监管和维护劳动者权 益。 《社会成本问题》中指出:“在市场交易中不存在 成本的假定是很不现实的。在有交易成本时,合 法权利的初始界定对经济制度运行的效率产生 影响。”他在《社会成本问题》的注释中说:“在零 交易费用的情况下。资源配置不受法律规定影响 的观点也表明:在正交易费用的情况下。法律在 对企业经济性质的定位源于经济学理论。传 统经济学理论认为,企业作为经济性组织,实现 自身利益的最大化是社会对其唯一的要求。亚 当・斯密所设想的“看不见的手”的理论。就是建 立在公司等经济人对其私利的追求上。股东有权 按照自己的意见,追求企业利益的最大化。企业 只负有遵守法律上有关环保、纳税、劳动保护、消 决定资源如何利用方面起着极为重要的作用。” “在现实交易成本存在的情况下,能使交易成本 影响最小化的法律是最适当的法律。”[53因此,在 对企业社会责任的定性问题上。必须考虑交易成 本。强制性地要求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无疑在很 大程度上加大了企业经营的成本。 (三)企业经营风险的承担 费者权益保护等义务,除此以外,企业并不负担 其他对社会的法律或道德责任。但这种定位发展 到一定时期,带来了很多问题,环境污染、假冒伪 劣商品、侵犯职工权益、垄断等各种现象相继出 现,企业已成为众多社会问题产生的根源。“获取 把企业社会责任规定为法律责任,会导致企 业经营理念模糊。在股东与非股东之间发生利益 冲突的时候,经营者无法同时担任股东和非股东 的受托人,因为在传统机制中,经营者只是股东 选任的代理人,为股东利益最大化而工作,对股’ 东负有注意、勤勉和忠实义务。如果要求经营者 为两个主体服务,最终会损害企业的整体利益, 而且会导致经营者推卸责任的不良后果,增加了 对经营绩效考评的难度。在单一的股东利益最大 化的目标下,只有企业利润是唯一的评判指标。 利润是企业最大的目的。因此,企业往往会赤裸 裸地表现出自私自利。这一倾向在‘公司’这一企 业形态中表现得特别显著。”…因此,企业社会责 任的提出,修正了人们对公司利益最大化为单一 目标的认识,要求公司在营利的同时。也要考虑 由此给社会带来的负面影响,因而被称为“本世 纪(20世纪)公司法的最大”。[ 尽管如此,笔者认为道德层面的企业社会责 综上所述,企业社会责任应该是道德责任, 而非法律责任。国家可以把对企业的道德要求写 入《企业法》,但并不由此构成企业的法律责任。 它只是表明了国家的价值导向。但这种导向并不 以法律义务的形式表现出来。当人们遵守特别是 模范地遵守提倡性规范时。国家给予奖励和 倾斜,当人们违反提倡性规范时,也不需要承担 法律责任。[6]在我国目前的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 任依然不适合作为法律责任规定下来.理由如 下: (一)企业社会责任的伦理性特质 企业社会责任的正当性,从社会学层面解 释,是伦理的正当性。企业社会责任兴起的思想 制度背景显示,企业社会责任的实质是对公司的 伦理学反思,是对企业在追求利益最大化基础上 的道德义务的要求。现代企业不仅仅是守法即 发展水平不高,更适合把社会责任规定为企业的 道德责任来提倡。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和配套 设施的完善,可以考虑把企业社会责任规定为法 可,还要求履行对公共利益的维护等义务。对企 律责任,这对提高我国企业的劳动法律意识,改 ---——109---—— 善我国的劳工状况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法律 平衡的要求 是最低限度的道德,有关劳动安全、污染控制、消 法律社会本位强调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公共正 费者保护、税收等方面的立法,是社会对公司的 义,其实质是一种利益的重新分配或者平衡。企 最低道德要求,也是强制性的法律义务。如公司 业社会责任超越了以往企业只对股东负责的范 违反,就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与法律相比, 畴,强调对包括股东、员工、消费者、社区、客户、政 道德是对公司行为更高要求的社会规范,法律应 府等在内的利益相关者的社会责任。20世纪6O年 当保障和促进道德的实现。国家可以把对公司的 代,斯坦福大学研究小组给出的利益相关者的定 道德要求写入公司法。但并不由此构成公司的法 义是:对企业来说存在这样一些利益群体,如果没 律责任。”[’】 有他们的支持,企业就无法生存。人们开始认识 到,企业存在的目的并非仅为股东服务,在企业的 三、企业社会责任的完善——以劳动权为核心 周围还存在许多关系到企业生存的利益群体。承 担社会责任的企业能够吸引人才,提高创新水平, (一)企业社会责任的完善是法律社会本位的 加强风险管理.可预防大企业滥用经济力量的情 要求 况发生。有利于与利益相关群体形成和谐关系。 1.企业社会责任是法律社会本位的产物 综上所述,社会责任是法律社会本位的产物, 根据法律本位理论,从古代法到近现代法的 反映了现代企业管理思想。也符合社会利益的平 发展,遵循着“国家本位——个人本位——社会 衡规则。 本位”的轨迹。其中。从近代民法向现代民法发展 (二)企业社会责任与劳动权 过程中,近代民法的绝对自由和个人本位的极端 劳动权是一种弱权利,也是一种社会性权利。 发展开始影响公共利益。出于对“社会公益”抑或 早期资本主义立法将劳动作为法律上的义务而非 “社会正义”的考虑,人们开始对所有权绝对、契 权利,每个公民必须参加劳动,流浪者和不参加劳 约自由和过错归责原则这几个基本原则进行限 动的贫民要受到法律的严惩。在劳资矛盾剧烈冲 制和演变。著名民法学者史尚宽先生认为: 突到一定程度后,劳动权产生,因此劳动权从产生 “法律既不得为权利本位.亦无须为义务本位.当 伊始就是作为保护社会弱者而设定的权利。劳动 以社会本位为理想。及于个人自觉之时代,而法 者与用人单位的实质不平等使“契约自由”的表面 律进于权利本位,及于社会自觉时代,则法律今 公平演变为劳资之问的实质不公平。因此,劳动 后应变为社会本位,亦无可疑。”[8】在l9世纪末、2O 权作为一种特殊权利出现。劳动权的社会权利性 世纪初。西方法制就出现了重大变化,出现了所 还原于劳动权是一个权利群,具体包含很多权利, 谓法律的“社会化”运动,即垄断时代的以社会为 如就业权、择业权、劳动环境权等。从权利平衡角 本位的法取代自由时期的以个人为本位的法。C9] 度看.劳动权与企业用工自主权是相互对应的权 企业社会责任的提出,正是法律发展到社会本位 利。劳动法赋予用人单位在法律上享有在劳动力 的体现,国家可以要求企业承担额外的社会责 市场上选择适合自己岗位要求的劳动者的权利。 任,或者以高于法律规定的道德标准要求企业。 因此.劳动权的实现与企业的行为直接关联。 2.企业的社会性完善是社会本位思想的要 由企业发起的企业社会责任运动已经对 求 中国的企业尤其是东南沿海地区以出口为导向的 按照古典经济学的观点,企业作为以营利为 企业产生了重大影响,随着社会责任运动走向深 目的的组织,其应承担的社会责任只有一项,即 入.这种影响还会进一步扩大。我国企业社会责 有效地使用资源,除此以外,企业对社会别无他 任方面评价不高的主要原因,是企业没有很好地 责。[10 但社会本位要求企业除了营利外,还应当 遵守劳动法律法规。事实上,我国《劳动法》已经 负有其他义务,企业应当对社会整体环境负责。 设定了很高的劳工保护标准,很多劳动标准立法 为了企业实现长期利润的最大化,应当兼顾股 和发达国家基本是一致的。但在劳资关系的三方 东、劳动者和社会公众的利益。 (即企业、地方、劳动者)博弈中,企业为劳动 3.企业承担社会责任是社会本位下的利益 成本降低再降低而不停地侵害劳动者利益,地方 一11O一 考虑地方经济发展的政绩或者税收等财政 “经济性”,缺乏“社会性”,偏向以安全生产、促进 利益,也采取了消极监察的态度。所以,在中国企 业社会责任中的劳动权保护问题,不再是立法层 面的问题,而主要是实施问题。实际上,一家成功 的企业不应该仅仅以营利为目的,其与企业员 工、客户、环境之间应当保持一种和谐的关系,这 经济发展为主题,以人为本的终极关怀理念不够 深入。 四、结语 才是企业之道。而这也与中国的传统美德相契 合,更超越了法律的规定。 (三)以企业社会责任保护劳动权的途径 1.提高企业劳动基准立法中的标准 劳动基准法是国家规定最低劳动条件的法律 企业社会责任的承担,是不可逆转的趋势和 要求,无论是作为道德责任还是法律责任。但我 们同样要看到,企业如何承担社会责任,是要谨 慎考虑的本土性问题。中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国 家,在社会责任运动刚刚起步之时,不可能成为 规范的总称。“劳动条件”是工资、工时、休息休假、 安全卫生等维持劳动者生活所必需的各种条件。 劳动条件对于劳动者维持基本生活至关重要,早 社会公共利益承担的完全主体。因此,如果过高 地以西方企业责任标准要求中国企业,无异于拔 苗助长。在中国企业社会责任的发展进程中,无 论是实践上还是学理上,我们都要选择一个可执 行的路径,使中国企业真正成为一种“理性的阳 光组织”。 期的劳动立法绝大多数都和劳动条件有关。如 1802年英国颁布的《学徒健康与道德法》,日本于 1947年4月7日颁布了该国历史上第一部《劳动基 准法》。“基准”的含义是“最低的标准”,劳动基准 法逐渐成为劳动法体系中的一个重要部分。劳动 基准法具有公法的属性,包括最低工资保障制度 在内的劳动标准制度,是法律社会本位规则下,对 契约自由的和放弃,以行政手段对劳动关系 参考文献: [1][日]末永敏和著,金洪玉译.现代日本公司法 [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0:3. [2]刘连煜.公司治理与公司社会责任[M].北京: 中国大学出版社,2001:180. 中的法律问题进行统合,是企业社会责任思想指 导下的劳动权保护的一种途径和方式。提高劳动 基准法中的立法标准,包括提高最低工资标准、缩 [3]傅穹.公司社会责任的法律迷思与规制路径U]. 社会科学战线,2010,(1):208. 短工时、增加休息和休假时间、增加带薪休假制 度、提高各种安全卫生防护标准等。 2.保护劳动者职业环境(Working Environ— ment)权 [4]王国顺,周勇,汤捷.交易、治理与经济效率 [M].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2005:6. [5][美]罗纳德・科斯.社会成本问题及社会成本 问题的注释[M].盛洪主编:现代制度经济学, 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56. 张文显先生在对权利、义务作分类时曾把环 境权列人人类权。环境权的整体性对于人类的意 义是人类的“共同的利益”。从劳动法角度看,劳 动者的职业环境权同样是劳动者的基本权利。工 作环境权是指劳动者应当在能够保障其安全和 [6]周晶.企业裁员与企业社会责任【J].中小企业- 管理与科技,2009,(9):21. [7]闫小龙.公司的社会责任——法律责任抑或道 德责任[J].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2,(5):。 21. 身体健康的环境中进行工作的权利。尽管该学者 没有对工作环境权的结构进行深入的剖析.但一 般认为,狭义上的工作环境权就是职业安全权。 权利保护的范畴包括两个:一是(劳动者)生命安 [8]史尚宽.民法总论.[M].:台北出版 社.1980:15. [9]公丕祥.法制现代化的理论逻辑[M].北京:法 律出版社,1999:241. 全和身体健康;二是(工作)环境的安全。工作环 境权具有多元化性和开放性。多元性指该权利是 由多个权利组成的权利群。因此对工作环境权的 保护包括该权利下的整个权利群的保护。 我国虽有相关立法.但目前立法精神侧重于 [10]朱瑞雪,郭京福.社会责任与企业国际竞争力 研究[J].华东经济管理,2004,(6):35. (责任编辑王星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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