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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规与劳动者权益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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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规与保护劳动者权益

我们国家之所以要建立各种法律法规和法条,劳动合同法主要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权益不受到任何的侵犯,及时的对劳动者个人劳动权利进行保护,使得劳动者更加努力的在本职工作上认真工作。因此作为劳动者应该了解有关合同法的相关内容,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劳动合同法是规范劳动关系的一部重要法律,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属于社会法。近几年来,随着工业化、城镇化和经济结构调整进程加快,劳动用工领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劳动合同签订率低,劳动合同短期化,用人单位利用自己在劳动关系中的强势地位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等方面情况影响了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因此, 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实施为构建与发展和谐稳定劳动关系提供了法律保障,为保护劳动者的劳动权益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进一步完善了我国的劳动法律体系。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是《劳动合同法》强调的重点。如果由于用人单位原因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法律作出了有利于劳动者的规定。如: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

劳动合同内容出现“空心化”现象,具体指劳动合同的约定内容较空洞、简单,或者其中很多内容需要依赖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来明确。因此我们国家要充分发挥《劳动合同法》对劳动关系的规范和调整作用,要加大劳动关系和谐企业的创建力度,紧紧围绕劳动就

业、收入分配、社会保障、安全生产等职工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突出利益问题,抓住劳动合同、集体合同、职代会、劳动争议调处等关键环节,积极推动建立健全利益协调、诉求表达、矛盾调处和权益保障机制,着力推动用人单位做到各项制度规范合理、职工权益充分保障、双方协商平等合作、工会作用有效发挥,真正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的期限:(1)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2)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及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和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

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和推拖。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申请支付令,人民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此条规定,对劳动者劳动报酬的保护,跨越过了劳动仲裁,由人民直接受理,按督促程序解决纠纷。

《劳动合同法》对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作了较为宽松的规定。劳动者只要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非全日制用工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2)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也不得约定试用期。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非全日制用工的规定将非全日制用工明确纳入劳动合同法的调整范围,确认了非全日制工与用工单位是劳动关系,而非劳务关系,使劳动者主张权利有法可依。

有关女工的三期内容分析,女工三期指的是女工处于孕期、产期、哺乳期。 产假总共3个月,如果申请独生子女可以再延长3个月,也就是最多6个月。 哺乳期每天有2个小时的喂孩子的时间,产假过后 ,再请假就会扣工资。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九条和《劳动部关于〈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问题解答》第十四条规定,哺乳期应为十二个月,即从婴儿出生之日起至满一周岁。 在这期间单位每天是要给时间给女工

进行哺乳的。有些单位是半天,有些是按小时来计的。并且在此期间所在单位继续给发工资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条规定: 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但是,女职工要求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除外。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一条、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时,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15天至30天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时,给予42天产假。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女职工妊娠不满12周(含)流产的产假为15天; 12周以上16周(含)以内流产的产假为30天;16周以上28周(含)以内流产的产假为42天。怀孕28周以上终止妊娠的享受正常生育产假90天,其中包括产前休假15天。怀孕期:产前检查时间也算作劳动时间。

《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竞业的人员仅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述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期限,不超过二年。 

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我们必须要做到以下事项:一是要树立全社会尊重劳动、尊重劳动者的观念。劳动创造了世界,劳动创造了财富。二是国家劳动宣传部要在全社会开展劳动合同法的宣传教育活动,通过多种形式,有效地提高广大干部群众对劳动合同法的认识。三是加大立法力度,严格要求各个企业遵守国家劳动法规,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只有劳动者真正的领悟劳动法规的具体要求与保障措施,才能不断的对自身的劳动权益进行保护。劳动者可以依据相关规定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使得自己的劳动者权利不受侵害。劳动法规与保护劳动者权益

是相辅相成的,劳动法规是劳动者权益的基础和保障。无论社会时代如何变化都是对现代文明的具体诠释,因此我们国家应该依据具体的国情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最终实现社会的和谐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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