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小侦探旅游网。
搜索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合同法案例大全精华完整版

合同法案例大全精华完整版

来源:小侦探旅游网


合同法课本案例:

案例一:王某与张某两人是邻居并且是好朋友。王某见张某家里有一漂亮的鱼杆,张某不给,遂王某起诉张某至。请分析:(1)张某与王某所订立的合同是什么性质的合同? (2)会支持张某的主张吗?为什么?

答:1、附条件的赠与合同。

2、不会支持。因为赠与人张某在赠与物转移之前享有任意撤消权。《合同法》186条第1款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消赠与。且张某的赠与不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也不是经过公证的赠与。所以张某可以行使撤消权。

案例二:旅客李某投宿于蓝天饭店,将千只装有8万元现金,要求饭店赔偿其全部损失,饭店拒绝。遂起纠纷请问本案该如何处理,饭店对李某的损失是否有声付义务?

答:旅客李某与蓝天饭店存在保管合同关系。李某投宿蓝天饭店,办好住宿手续后,将一只装有8万元现金和其他物品的密码箱寄存在饭店的总服务台,并告诉服务员密码箱内有贵重物品,当班服务员当时就清点了物品,双方对保管物无异议,保管合同成立且生效。密码箱被他人冒领,说明饭店未尽到保管人义务,属违约行为。因此,饭店就承担因自己过失而丢失保管物的赔偿责任。合同法第三百七十四条规定: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不论本案是否是无偿保管,但被告保管人存在重大过失“被他人领走”,是显而易见的,故被告保管人蓝天饭店不存在负责情况。所以,蓝天饭店应当赔偿旅客李某的损失,如果是无偿保管,可以酌情减轻赔偿责任。

案例三:1996年7月11日,甲市综合商店函请乙县服装厂携带服装样品到甲市来商洽签订购销合同。物价部门证实涤纶与尼龙在价格上接近。本案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答:这是一个凭样买卖合同纠纷,合同的标的存在误解,争议的焦点是服装厂要求商场继续履行合同,商场却认为服装厂在交付的标的物存在欺诈,故不履行合同。而本案中服装厂既没有欺诈故意和欺诈行为,商场不履行合同是因为服装的滞销。根据以上事实,标的物和样品相符,双方对标的物都产生了重大误解。(1)双方当事在缔约时,商场在向服装厂携带的样品中一致认为是买卖尼龙哔叽裤子;(2)双方在合同中明确规定购买尼龙哔叽,商场将样品封存,待货到按样品验收,可见双方表示仍是尼龙哔叽裤子,样品应该是尼龙哔叽裤子;(3)双方对样品是认可的,但对封存的样品和合同中规定的样品存在误解,误把涤纶当成尼龙哔叽,从而导致样品与实物不符的矛盾。因此这个不是样品的样品就不能作为衡量到货的依据,认定这批货物是否符合合同规定,必须看货物是否与双方真实意思相符合。本案情况属于错封样品,是重大误解行为。双方当事人均有过错,根据本案提供的情况,本案应做如下处理:(1)未履行的合同将终止履行(2)已履行合同做如下变更,因为双方对造成重大误解均有过错,且双方认为均同意降价处理,则在双方提出的降价幅度中取中间值处理(3)因为双方均有过错,对造成的损失各自承担相应责任。

案例四:建筑工人某甲为合同工, 共花去医药费5800元,甲又无正当理由反悔,但建筑公司表示愿意在甲复原后继续留用甲。试问甲是否有权向建筑公司索要医疗费用,为什么?

答:甲有权向A市建筑公司索要医疗费用。因为劳动用工合同中约定“工伤概不负责”免费条款,属于合同法第53条规定的“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条款无效”。同时也违反劳动法有关工伤赔偿的法律规定。

案例五:红桥商场将其下属的百货、家电、食品等承包组对外承包。查明承包组无支付能力,判决红桥商场支付货款,的判决正确吗?为什么?

答:的判决正确。判决红桥商场支付货款的根据,10万件服装的合同的当事人一方为服装厂,一方为红桥商场。红桥商场承包合同的规定不能对抗第三人,该规定可以使用红桥商场的名义和公章,就是同意承包组为红桥商场的合法代理人。至于承包公司所言“但发生的债权债务概与红桥商场无关”是违背《民法通则》第63条第2款规定无效条款: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现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根据合同法第49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本案中红桥商场同意各承包组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即同意以红桥商场名义对外进行民事活动,依法则应承担各承包组的代理后果。

案例六:2000年1月1日,某甲向某乙借款6万元,无奈之下,乙只好诉请保护其权利。试问乙可以行使什么权利作为救济?行使该权利需满足哪些条件?

答:本案中债权人乙某可以根据《合同法》第74条之规定行使法律赋予的撤销权,维护其债权。因为某甲与其友某丙的行为已经在客观上符合撤销权行使的条件:(1)须有债务人减少其财产或增加其财产负担的行为。债务人某甲财产状况严重恶化,并将其贵重财产无偿转让给其友某丙。(2)须债权人的债权已经有效成立并继续存在。某甲与某乙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成立,且某乙在债务到期后向某甲索要的,所以债权是有效成立且继续存在。(3)须债务人的行为危害债权。债务人甲在借乙6万元后,财产状况严重恶化,申请强制甲执行的财产时,已所剩无几,在这种情况下,某甲将其贵重财产无偿转让其友某丙,已严重危害了债权人某乙的6万元债权,使其债权难以实现。所以,某乙可以行使撤销权,对某甲与某丙提起诉讼,请求撤销他们之间的赠与合同,返还甲的贵重财产,以其清偿某乙的6万元债权。

1

案例七:服装公司与织布厂签订棉布购销合同,织布厂拒不发货。双方发生争议,诉之。试问此时织布厂是否有拒绝发货的权利?为什么?

答:织布厂有拒绝发货的权利。此权来源于织布厂的不安抗辩权。

织布厂与服装公司之间成立棉布购销合同。织布厂是棉布供货方,即出卖人,服装公司是棉布购买方,即买受人。合同约定服装公司收到货物3日之内付款,存在有先为给付义务的当事人织布厂,因对方当事人服装公司存在“经营状况严重恶化”的事实,资信明显减弱,有难为对待给会的情形时,在服装公司未为对待给付或提供担保前,织布厂有拒绝自己给付的权利。即织布厂有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权利。

案例八:某年3月14日,原告G市某贸易公司和被告Y省某新联公司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由贸易公司供给新联可以将电视机数量减至2500台,但新联公司仍不同意。为此,贸易公司起诉至,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本案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答:贸易公司与新联公司的购销合同有效成立。在合同尚未履行之前,新联公司因经费紧张,致函贸易公司要求变更合同,贸易公司收函后业务科长同意变更,但具体事宜应请示公司总经理,表明双方协议变更合同未协商一致,视为未变更。合同法第77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的,推定未变更。”后来双方又协商将电视机数量减至2500台,但新联公司仍不同意。合同未变更,合同当事人就应按原合同履行,新联公司不能履行合同,构成实际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并应继续履行。根据合同法第107条,“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案例九:某市百货商场与该市第一服装厂签订了服装供应合同,约定于当年9月底以前,由服装厂一次供应给百货商场羽绒服1000件,其中男服400件,女服600件,合同总价款20万元。百货商场遂向人民提起诉讼。本案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答:本案属合同义务的转让争议。百货商场是债权人,外地服装厂为第三人,第一服装厂为债务人。百货商场与第一服装厂签订的服装供应合同合法有效成立。本案争议的焦点是第一服装厂与外地服装厂签订的合同义务转让合同是否有效。所谓合同义务的转让,亦即债务移转,是指第三人为承担债务而与债权人或债务人达成协议,故称之为债务的承担。本案中的合同义务转让属于免责的合同义务转让,是指由第三人即承担人代替债务人承担其全部债务,原债务人即脱离了债的权利义务关系,而承担人就成了新的债务人。合同法第84条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合同义务转让须具备条件:1)须有有效债务的存在。2)须以移转的债务具有可移转性。3)须有以合同义务的转让为内容的有效合同。如果债务人通过与债务承担人签订合同的办法来进行的话,就必须得到债权人的同意,才能产生法律上的效力。本案中第一服装厂将供应给百货商场羽绒服1000件的债务转让给外地服装厂,但百货商场做为债权人并不承认债务人第一服装厂债务转让行为。因此,债务转让合同无效,百货商场拒收有理,应当支持,第一服装厂应承担违约责任,支付未履行部分货款10%违约金,如商场要求继续履行的,还应当继续履行合同。如有损害,违约金不足的,还可请求赔偿不足部分损失。

案例十:1995年8月,某县石宇有限责任公司与开达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一个转让经营权的合同。1997年11月,玉龙公司突然拒绝继续按原约定低价格向石宇公司出售石料。因此,石宇公司遂以玉龙公司为被告,起诉至。本案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答:玉龙公司和开达公司之间的转让合同由权益和责任两个方面组成。对玉龙公司而言,它享有对采石场的经营权,即除供应给石宇公司50万吨石料外可以自行销售剩余石料,同时,玉龙公司承担了相应负担,即每年向石宇公司依原定低价供应50万吨石料。本案核心是开达公司把与石宇公司的经营权转让合同的权利义务概括转移给玉龙公司的合同是否有效。本案实质是合同承受,所谓合同承受,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将其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全部转移于第三人,第三人承受其在合同中的地位,享受权利并负担义务。构成条件:1)合法有效的合同存在。2)只有双务合同中才有权利义务同时存在。3)原合同的一方当事人须与承受人达成有效协议。4)合同承受须得到被承受的合同的相对人的同意。本案中,开达公司与石宇公司的经营权转让合同合法有效,做为该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开达公司,把合同的权利与义务概括转移给玉龙公司,开始并未得到原合同即被承受的合同相对人石宇公司书面同意,本该开达公司与玉龙公司签订的权利义务概括移转的合同无效。但由于原合同另一方当事人石宇公司接受了合同承受人第三人玉龙公司的履行义务。根据合同法第36条规定:法律行规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即本案承受的合同因玉龙公司履行义务,石宇公司接受履行,已经合法有效成立。本合同属于继续性合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玉龙公司突然拒绝继续按原约定低价格向石宇公司出售石料,属于违约行为,应当支持石宇公司的诉讼请求,玉龙公司应当支付违约金,赔偿石宇公司损失,继续履行合同或者解除合同。

案例十一:某县医药店商店尹某到某市第三制药厂购买,了一批中成药新产品,总价7800元。由于第三制药厂的提存,使其与他人的合同因违约而受损。要求第三制药厂赔偿损失。试问尹某的主张应否得到的支持?为什么?

答:这是一个提存的典型案例。尹某提出的所谓第三制药厂变卖药品是侵权,应当承担责任的主张不能支持。尹某与第三制药厂签订的药品购销合同合法有效。后来发生了债务人难以履行债务的情况。债权人尹某已支付了价款,却迟迟不提货,且下落不明,其单位又拒绝制药厂发货。这样债务人第三制药厂就很难履行其债务。为此,第三制药厂依法向公证处申请提存,为了不使用药品因过期而失效,该厂经公证处同意后将药品变卖,并将扣除保管费用后的价金予以提存。药厂的上述行为完全符合合同法第101条规定,属于合法提存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一)债权厂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二)债权人下落不明;(三)债权人死

2

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提存是合同终止的情形之一,第三制药厂依法提存后,其与尹某之间的合同已经终止,尹某不得再向第三制药厂主张债权,而只是向提存部门主张权利。

案例十二:甲公司与某农场订立一份农副产品供销合同,双方约定由农场在一个月内向甲公司供应西兰菜花30吨,甲公司不同意,坚持要求农场遵守合同。请问:1、甲公司的要求是否适当? 2、甲公司能否答应某农场的要求解除合同? 3、某农场的要求有无法律依据或者合同依据? 4、在合同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甲公司如果要求农场继续履行合同有无法律依据? 5.甲公司能否要求农场赔偿没有按时供货的损失,如果甲公司提出这个请求需要提供何种证据? 6.农场能否只赔偿损失或者只支付违约金而不继续履行合同?

答:1、甲公司要求农场按照合同的约定供应剩余的20吨西兰菜花是适当要求。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甲公司不能答应某农场解除合同的要求。

3、某农场要求解除合同既无法律依据也无合同依据。因为农场是违约方,不享有合同解除权。

4、在合同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甲公司要求某农场继续履行合同有法律依据,即合同法第107条。

5、甲公司能要求某农场赔偿没有按时供货的损失,甲公司应当提供有关合同未履行部分所造成的直接损失和该未履行部分履行后可以获得的期待利益方面的证据。

6、西兰菜花属于农副产品,应当不属于法律上或事实上不能履行的标的。因此农场表示无法按照原合同的条件供货,只是说明按原合同的价款条件供货,农场接受不了,不能说明农场无法供货。所以根据合同法第114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据此,合同中虽未约定违约金,但按照原农副产品供销合同条例的规定的法定违约金为无效,不履行合同部分货款的5-25%的违约金,如果甲公司尚有损失违约金尚不足弥补损失的,农场还要赔偿损失,损失多少赔偿多少,不损失不赔偿,这时只需支付违约金了。甲公司要求农场继续履行合同,农场在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后,还应当继续履行。因为农场不存在合同法第110条不继续履行的法定条件。

案例十三:乙公司是一家电脑生产企业,在产品说明书中承诺在客户提出要求的三天内上门安装电脑服务,但是没有具体约定该服务的内容。要收取适当的费用。请问:1.甲公司的请求有没有法律依据? 2.乙公司的拒绝有无法律依据? 3.乙公司的产品说明书是否格式合同?你如何看待产品说明书的法律地位? 4.对此争议应当如何解决?你认为应当根据合同的哪些条款的规定对和同进行解释?

答:1、甲公司的请求有法律依据。 2、乙公司的拒绝无法律依据。

3、根据<<消费者权益保>>第22条规定:“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其他方式表明商品和服务的质量状况的,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的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的担保合同,当属格式合同。在法律上是从属于买卖合同的担保合同。

4、根据合同法第41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格式条款也称合式合同。本案中电脑生产企业乙公司提供的产品说明书就是电脑买卖合同的商品和售后服务的质量担保合同,属于格式合同,合同中“乙公司提供上门安装服务。”现对“服务”有两种解释,甲公司主张包括硬件服务和软件服务,且均不收费。而乙公司主张软件服务要收费用。根据合同法第41条规定,应当作出不利于乙公司一方的解释。即应该无偿提供软件安装服务。乙公司应按产品说明书承诺无偿向甲公司提供软件安装服务。

案例十四:某年5月,某市百货公司业务员凭介绍信与某服装公司签订了服装的买卖合同。根据合同法规定,回答下列问题:1.业务员凭介绍信签订合同在没有得到追认前是否有效?为什么? 2.业务员的代理行为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是一种什么代理?为什么? 3.经理对图纸和样品没有异议的情况下是否已经表示追认?为什么? 4.合同没有约定履行地点,应当如何解决这一问题?为什么? 5.服装被雷击造成损失应当由谁承担责任?为什么?

答:1、业务员售介绍信签订合同在没有得到追认前是属于效力未定合同。因为业务员的代理行为属于无权代理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此合同已成立因欠缺主体资格,其生效与否尚未确定,须由第三人百货公司作出承认或拒绝的意见表示才能确定合同效力。

2、业务员的代理行为具有法律效力。是一种表见代理行为。合同法第49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业务员凭介绍信与某服装公司签订了服装的买卖合同,以及服装公司寄来图纸和样品,经理看后没有提供异议,服装公司见对方没有异议加紧生产,则表明服装公司与百货公司订合同是善意的, 即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3、经理对图纸和样品没有异议的情况下应认定为已追认。民法通则第66条:“本人事后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百货公司经理知道了业务员以本人名义与服装公司订立的服装合同,对图纸和样品没有异议,即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经理同意了业务员代理行为。 4、合同没有约定履行地点。按合同法第141条规定:“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协议的,适用下列规定:(1)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2)示的物不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出卖人应当在该地点交付标的物;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应当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交付标的物。

5、服装被雷击造成损失应当由百货公司承担责任。合同法第143条: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

3

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本案中,约定交货的时间为某年8月12日。但买受人百货公司超过约定的期限仍未提货,货物于8月13日因不可抗力雷击造成部分货物损失,应由买受人承担。

案例十五:某食品加工厂与某供电局签订了供电合同。因此,该损失应当由供电局赔偿。根据合同法规定,回答下列问题:l,供电局对停电是否承担责任?为什么? 2.供电局是否应当对食品加工厂的损失负责?为什么?

答:1、供电局对停电不承担责任。合同法第117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中因暴雨造成停电,属不可抗力范围,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且无法律规定的除外情况。

2、应当负责。合同法第181条:因自然灾害等原因断电,供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抢修。未及时抢修,造成用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本案中发生因暴雨造成停电事故后,食品厂要求供电局及时抢修,8月21日其他部门相继恢复供电,而食品厂到8月22日才恢复供电。迟延一天供电所造成食品厂的损失,供电局应当赔偿。

案例十六:某个体户杨某见本村的小学很破,遂答应捐款100万元,逐年改善校舍,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1.如果该赠与没有签订书面合同,也没有公证,是否可以撤销?为什么? 2.如果已经公证,是否可以撤销?为什么? 3.杨某是否可以要求返还已经赠与的20万元? 4.如果杨某没有患病,是否可以撤销赠与?为什么?

答:1、不可以撤销。合同法第186条第2款规定: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正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的规定。本案中个体户杨某的捐款给小学,属于社会公益之举,所以不可撤销赠与合同,杨某不能行使撤销权。

2、如已公证,也不可撤销,理由见上条。

3、杨某不可以要求返还已经赠与的20万元。因为杨某无撤销赠与合同权,合同法第194条规定,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要求返还赠与的财产。本案中杨某无撤销权,赠与20万元的行为未被撤销,当然也不能要求返还已赠与的20万元,杨某以“合同法第195条行使赠与拒绝履行”权 。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本案中杨某因患上白血病,花掉自己的所有积蓄,同时还有许多欠款。表明个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和家庭生活,可以拒绝履行尚未履行的捐款60万元。

4、如果杨某没有患病,不可以撤销赠与,因为这是属于合同法第186条规定的社会公益赠与。

案例十七:张某为了做生意,向本村的个体运输户李某借了10000元,期限为两年。根据合同法及相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1.双方的合同为口头合同,对双方具有法律效力?为什么? 2.双方的合同如果有效,那么合同什么时候生效?为什么? 3.双方约定的利息为年利率20%,假如当年的国家银行利率为6%,双方约定的年利率20%合法吗?为什么? 4.双方没有约定利息的支付时间,应当如何确定?为什么? 5.如果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应当怎么处理利息问题?为什么?

答:1、双方的合同为口头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合同法第197条第1款规定,借款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本案属于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可以口头合同。即法律允许当事人约定借款合同形式不采用书面形式。

2、货款人个体运输户李某1万元交付张某时生效。合同法第210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货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3、合法。根据最高1981年8月发布的<<关于人民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民间借款利率,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利息不予保护。本案中双方约定的年利率为20%,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为6%,未超过4倍,故合法。

4、根据合同法第205条规定,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61条规定可以补充协议,不能达成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依前述方法仍不能确定的,借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应当在年届满1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1年的,应当在退还借款时一并支付。本案中借款利息支付应在年届满1年时支付。

5、视为不支付利息。合同法第211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视为不支付利息。本案中如果双方没有约定利息,视为不支付利息。

案例十八:某运输公司由于业务需要租赁了某居民的临街门市房屋三间。根据合同法回答下列问题:1.双方签订合同时约定租赁期限为1年,如果没有采用书面形式,是否有效?为什么? 2.在房屋需要维修的情况下,出租人没有维修,如果某运输公司自己维修是否可以?费用由谁承担?为什么? 3.出租人如果出卖房屋,承租人某运输公司享有什么权利?为什么?

答:1、有效。合同法第215条规定,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本案虽约定租期1年,但未采用书面形式,应视为不定期租赁合同,所以有效。

2、某运输公司自己维修所租私房是可以的,费用应由出租人承担。合同法第221条规定,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承担。

3、承租人某运输公司享有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权。合同法230法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贷房屋的,应当在出

4

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案例十九:某企业需要购买一套生产DVD的生产线,由租赁公司出资购买了甲公司的DVD生产线,然后租赁给某企业。根据合同法规定,回答下列问题:1.甲企业应当向谁交付标的物? 2.甲企业不履行合同,由谁行使索赔的权利?为什么? 3.如果甲企业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使用目的,出租人是否承担责任?为什么? 4.在租赁期间的维修义务由承租人,还是由出租人负责?为什么?

答:1、甲企业应当向承租人某企业交付DVD生产线。合同法第239条规定“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订立买卖合同,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向承租人交付标的物,承租人享有与受领标的物有关的买受人的权利。”

2、甲企业不履行合同,由出租人租赁公司行使索赔的权利。合同法第240条规定“出租人、出卖人承租人可以约定出卖人不履行买卖合同义务的,由承租人行使索赔的权利。承租人行使索赔权利的,出租人应当协助。”本案中,合同中并未约定索赔权由出租人转让给承租人,所以承租人不享有行使索赔权。

3、出租人不承租责任。合同法第244条规定“租贷物不符合约定或者不符合使用目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 但承租人依赖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赁物或者出租人干预选择租赁物的除外。本案中不存在除外情况,故出租人不承担责任。

4、租赁期间的维修义务由承租人某企业承担。合同法第247条规定,承租人应该妥善保管,使用租贷物。承租人应当履行占有租贷物期间的维修义务。

案例二十:佰斯房地产公司欲装修新建成的商品楼一栋。2000年5月7日,佰斯公司与本市胜捷建筑公司签订了施工合同。也未交付,在此期间应由原告自己看管,自己承担损失。问题:1.你认为胜捷公司的说法是否有道理? 2.上述案例中的损失应由哪一方承担?为什么?

答:1、胜捷公司的说法无法律依据。本案属于承揽合同一种。装修材料由定作人佰斯公司提供的,并瘵这些材料全部交给承揽人胜捷公司。胜捷公司未完全安装完毕的4个一楼阳台铝合金窗架被盗。而胜捷公司认为4个窗架已经安装在阳台上,商品楼是由被告派人看管的,自然包括看管阳台上的窗架,因此被盗的损失应由佰斯公司承担。合同法第265条规定“承揽人应当妥善保管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以及完成的工作成果,因保管不善善造成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本案中,胜捷公司因保管不善造成定作人装修材料被盗,应当承担被盗的4个阳台铝合金窗架和损失给定作人佰斯公司。承揽人应当预见也能够预见未安装完的1楼铝合金窗架有被盗可能。却未采取必要措施,主观上有过错,而法律或合同均未规定定作人有保管承揽合同材料的义务,故胜捷公司主张被盗损失应由定作人佰斯公司承担无理。况且合同约定:阳台全部安装好后,再统一验收交付,此时已安装的窗架未验收,也未交付,在此期间应由承揽人自己看管。

案例二十一:2000年4月2日,四方公司与高斯厂签订了一份定作合同。自己于4月28日发出货物后就已履行完了合同义务。逾期交货的责任应由运输公司承担。问题:1.高斯厂在何时完成了合同? 2.结合运输合同,回答迅达运输公司是否对逾期交付负责?

答:1、根据合同约定,高斯按样品加工服装,属定作合同,由高斯厂代办托运。合同履行期限为2000年4月28日发货,合同中存在定作合同关系与运输合同关系两种不同法律关系。本案中合同规定定作物交付方式为代办托运,即由四方公司支付运费由高斯厂托运。 履行期限为2000年4月28日发货。迅达运输公司负责返送到履行地点:四方公司。高斯公司按约在4月28日把加工定作物服装托运,即履行了定作合同的全部义务,所以高斯厂已完成了定作合同。

2、运输公司对逾期交付不负责。理由有:运输公司运输迟延履行的原因是不可抗力造成的,因不可抗力,可免除运输公司的延期运到责任。合同法第117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中无法律规定的除外情况,运输公司因连降暴雨,公路被严重冲坏,所以使运输公司延期运到,属不可抗力,可以免责。

案例二十二:2000年8月16日北京京都贸易中心从广州订购了22元到280元价格不等的月饼500盒。按京都贸易中心买入价算,损失58 000元,贸易中心要求承运人赔偿经济损失。问题:1.你认为承运人对京都贸易中心所遭受的损失有否责任? 2.如果承运人对迟延运到负有责任,应赔偿京都贸易中心的哪些损失?

答:1、本案中运输合同中明确规定了合同的履行期限,预计9月3日,结果货物延期10天,在中秋节之后的9月13日才运到。承运人履行迟延,应承担违约责任。合同法第29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间或者合理期间内将旅客、货物案例运输到约定地点。在贷物运输合同中承运人应当严格按照合同规定的日期将承运贷物运至指定地点,这是承运人主要合同义务,违反该义务则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2、按照<<铁路贷物运输规程>>第36条规定,运期为6天,逾期到达日数在6日以上的,承运人向收贷人支付运费的20%的违约金。其他损失不赔偿。本案中承运人铁路部门只能支付因迟延的违约金运价的20% 。

案例二十三:2000年10月22日国玛电器公司到深圳采购商品时,以每台153元购买H牌随身听500台,并于10月30·在深圳火车站办理托运,对不能修复至原质量水平的随身听,应按货物的购进价赔偿。1.你认为上述案例应当如何处理? 2.假设有50台随身听不能修复,承运人应当赔偿国玛公司的损失如何计算?

答:1、国玛电器公司与铁路贷运处之间的运输合同合法有效。争议焦点是铁路贷运部门在承运过程中造成450台随身听损失就如何赔偿。因为该批贷物外馐有明确储运指示标志,说明托运人国玛电器公司对该批随身听符合国

5

家要求的包装标准。托运人对该批货损无责任。承运过程中未出现不可抗力、意外事件及托运人的过错的原因,所以,该批货损的责任应由承运人铁路部门承担。

2、承运人应当按照交货地点北京地区随身听市场价格赔偿国玛公司。

案例二十四:2000年6月2日,公信运输公司与快乐公司签订水运合同,公信运输公司要求快乐公司支付停航的损失、饲料费。问题:快乐公司是否要承担公信公司停航舶损失、饲料费?

答:快乐公司应当承担公信公司停航费、饲料费。合同法第309条规定“货物运输到达后,承运人知道收货人的,应当及时通知收货人,收货人应当及时提货。收货人逾期提货的,应当向承运人支付保管费等费用。本案中,收货人快乐公司得到公信公司货已运到的通知后,却逾期提货,造成承运人公信公司船停航1天,购买饲料1000公斤的损失。根据<<水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第10条的规定。收货人接到到达港到货通知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到达港办妥货物交接验收手续,将货物提离港区。根据法律规定,收货人快乐公司逾期提货,应当向承运人支付因此而额外支付的劳务,支付相应的保管费,饲料费是承运人额外支付理应赔偿,停航费也应承担。

案例二十五:李民是个体出租汽车司机,家住偏僻的城乡结合地, 2000年5月3日,李民开车从不蹭车的王文身边经过,’见王文拿着一个大包,王文却不这么认为,他说:坐的士车是下车时交钱,所以自己不是免费乘车,而是因为出事没有付酬。问题: 1.你认为谁的说法有道理? 2.本案是否付酬对确定当事人的责任有什么影响吗?

答:1、我认为李民,王文说法都无道理。

2、李民认为王文免费搭车,不应当承担过多责任,缺乏法律依据。王文说自己不是免费,因出事而没有付酬,王文是否付酬对确定当事人的责任没有什么影响。

案例二十六:小雨点电器厂与娃娃儿童玩具科研所达成协议,其内容为:娃娃科研所将自己研制并已加工好的5000套“儿童手风琴”零件转让给小雨点,总价款为10万元。小雨点至今尚未组装出售“儿童手风琴”的责任应当自负。问题:1.本案例中的合同是买卖合同还是技术合同? 2.如果是技术合同,你认为是哪类技术合同? 3,你认为本案应当如何处理?

答:1、本合同签订的内容确实不够规范,具有转让5000套“儿童手风琴”零件给小雨点电器厂的买卖合同特性。实质是本合同标的是“娃娃科研所将自己研制并已加工好的5000套‘儿童手风琴’零件转让给小雨点”,即将自己研制的新产品组装技术转让给小雨点电器厂,科研所派技术人员指导组装属于新产品组装技术转让不可缺少的内容。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是指一定的法律主体之间就专利申请权,专利权的转让、专利实施许可或者专有技术转让而订立的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合同。本案中新产品“儿童手风琴”组装技术就属于专有技术,只不过本案中的转让由5000套“儿童手风琴”零件转让来体现,容易产生实物所有权转让的误解。因为一般买卖合同标的不含有无形的智力劳动技术成果的内容;而本案中5000套“儿童手风琴”零件中却含有娃娃科研所自己研制的“儿童手风琴”技术成果。所以本案属技术合同,而非买卖合同。

2、本案属于技术转让合同。

3、根据合同法第347条规定“技术秘密转让合同的让与人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技术资料,进行技术指导,保证技术的实用性,可靠性,承担保密义务。“本案的特殊性在于安装技术体现的载体是研究所加工好的5000套“儿童手风琴”零件。其订立合同的目的“儿童手风琴”生产技术,而不是“儿童手风琴”产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研究所提供的零件不齐全,存在质量问题,属于违约行为。根据合同法第111条规定“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本案中合同中明确约定“如出现不合格件或缺件,由娃娃科研所负责更换或补齐.”如果研究所不同意,那么小雨点电器厂要求科研所返还购买零件款及赔偿利息等应得到支持,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根据是合同法第351条规定“让与人未按照约定转让技术的,应当返还部分或者全部使用费。”

案例二十七:K研究中心与鸿图油漆厂2000年4月7日签订联合开发新型涂料的协议书。鸿图油漆厂应当赔偿我方的损失。问题:你认为上述案例应当怎么处理?双方当事人应当承担哪些责任?

答:K研究中心与鸿图油漆厂签订联合开发合同。根据合同法第335条规定,双方当事人主要义务是应当按照约定进行投资,包括以技术进行投资;分工参与研究开发工作;协作配合研究开发工作。本案合同当事人应严格按合同规定履行合同的各自义务。但双方没有近合同约定成立领导小组,及时协调领导技术开发,解决技术难题,因此双方当事人在这一点上都违反合同约定,对纠纷的产生均负有责任。K研究中心虽按约履行了60万元投资款,但没有参与研究开发工作,违反合同法第335条规定没有按约履行“动态技术”投资,但“动态技术”没有确切含义。鸿图油漆厂在研制过程中盲目大量买进原材料,造成积压和浪费,在攻克技术难题上不是积极主动想办法解决,又未与K研究中心协商解决的办法,而是擅自停止研究,并将车间改作他用,致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综合双方违约情况,油漆厂对纠纷的产生应负主要责任,K研究中心对损失的产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因其未参与研究,对其投资不闻不问,对合作开发风险估计不足,对扩大的损失也有责任。鉴于双方过错大小不同,根据合同法第334条规定,研究开发人违反约定造成研究开发工作停滞延误或失败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合同法第120条规定,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双方签订的合作开发合同终止履行同,油漆厂退还K研究中心50万元,其他请求均不支持。

案例二十八:大海材料厂为改进产品控制设备,需要有两台超声波测试仪,只同意一共支付40万元开发费,增加部分由可望仪器所自己承担,理由是开发方既然答应继续研究,应该对研究的结果有把握,后期开发工作的失败应由委托方承担损失。问题:你认为后期的风险责任应该由谁承担?为什么?

6

答:此案是一件以技术开发为内容的委托开发合同纠纷。其标的是存在风险的技术开发成果超声波测试仪。本案争议焦点是委托合同变更后的风险责任如何分担。本案中的合同变更采用口头协议,对变更的超声波测试仪技术指标,开发风险承担都是口头协商,这使得仪器所提出双方对风险责任约定很难查清。合同法第33规定“在技术开发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出现无法克服的技术困难,致使研究开发失败或者部分失败的,该风险责任由当事人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协议补充,达不成补充协议的,风险责任由当事人合理分担。所以研究开发失败部分所花费用,由委托方大海材料厂与研究开发方可望仪器所按合理比例承担。

案例二十九:李某行至荒郊野外,为安全将红旗轿车停在石合村供销社院子里过夜,并交供销社负责人张某10元保管费。李某却说,我在车上安装着目前最先进的防盗锁,现在我的目的没有达到,你就应该赔偿损失。问题:1.你认为张某是否应该返还10元保管费? 2.李某的车所遭受损失应该由谁来赔偿?

答:1、张某因自己未尽妥善保管保管物义务,属于违约行为,张某应该返还10保管费。 2、李某的车所遭受的损失应该由张某来赔偿,当然张某还可以向小驴车主人追偿的,合同法第374条规定“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案例三十:南北股份有限公司经过批准对外发行优先股票400万元,每股面值200元,何亚将此情况告知文海,文海表示愿意购买,便交给何亚人民币5000元。至于文海的钱算我借他的,以前的股息可以作为借款利息。问题:1.按照新(合同法),你认为上述案例中文海与何亚是什么关系? 2.你认为股票应该归谁所有?

答:1、委托合同关系。本案中何亚与文海约定,何亚以自己的名字为文海购买本公司股票25股,取得的股权证书及25股股票交文海保管。事后领取的股息何亚也交给了文海,证明何亚事实上也在为文海处理股票委托事务。根据合同法第396条规定,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本案何亚为受托人,文海是委托人。

2、股票应归文海所有。该公司扩股后,以1:1配股为原社会个人股配发新股。原来的25股股票所有权为文海,虽然记载着何亚的名字,因委托合同关系而归文海所有,按照公司法有关规定,送配新股应归原个人股所有人。按合同法规定,受托人办理委托事务与第三人发生的法律后果由委托人自己承担。何亚主张送配的股票归自己,因为写有自己的名字,于事实不符,于法无据,不应支持。

案例三十一:某甲将祖传的翡翠一块委托玟防商店出卖,某甲要求价格不低于4000元,他认为玟防商店受客人的委托就应当尽心尽力为顾客谋利益,否则为违约。对于多出部分,合同没有约定,自己理应得到全部。问题:1.多卖的钱应当归谁所有? 2.某甲是否需要多付酬金?为什么?

答:1、某甲将祖传的翡翠委托玟防商店寄卖,双方当事人成立行纪合同关系。双方约定价格不低于4000元,而玟防商店却卖出15000元高价。对多得的收益双方在合同中未约定。根据合同法第41规定“行纪人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的,可以按照约定增加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第61条仍不能确定的,该利益属于委托人。所以多卖的钱应归某甲所有。

2、合同中没有就行纪人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翡翠要增加报酬,如果经补充协议增加报酬不成的话,某甲可以不需要多支付报酬,根据合同法第41第2 款。

案例三十二:某甲急需出租房屋,委托乙中介公司为其寻找承租人。乙公司认为:自己的职责只是将丙介绍给某甲,某甲在与丙的接触中自然会认识、了解丙,公司并没有作假的介绍。某甲却认为:乙的行为属于欺诈。问题:1.乙是否应当承担支付丙所欠房租的责任? 2.某甲可否要回已付的酬金?

答:1、某甲与乙中介公司为其寻找承租人的行为构成居间合同关系。乙与丙熟识,且已素有租房不付房租金之劣迹,乙故意隐瞒了丙的劣迹重大事实,造成甲委托人房租金落实的损失。对此损失,乙应承担支付丙所欠房租责任。根据合同法第425条规定,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根据合同法第425条规定,“不得要求支付报酬。”所以某甲可以要回已付的酬金。

案例三十三:2000年4月2日,卓海冶金公司受秦开物资公司委托,为秦开物资公司有偿联系购进螺纹钢。退一步说我公司为促成秦开物资公司与纳南五金矿产公司达成协议,付出了一定的劳务和费用,对此秦开物资公司总应当补偿吧。问题:1.你认为居间人卓海冶金公司是否已经完成居间行为? 2.对卓海冶金公司为完成居间所支付的费用应当怎么处理?

答:1、卓海冶金公司受秦开物资公司委托,促成了秦开物资公司与纳南五金矿产公司签订购销1万吨螺绞钢合同。该购销合同成立后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所以,卓海冶金公司的居间行为已经完成。合同法第424条规定,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本案中居间人已促成了秦开物资公司与纳南五金矿产公司的购销合同,后来双方就此合同变更达成协议。委托人支付报酬是以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为条件。所以秦开物资公司应当支付卓海冶金公司居间费。

2、根据合同法第426条规定,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负担。 据此,本案中居间人卓海冶金公司完成居间行为所支付的费用,应由自己承担,前提是委托人秦开物资公司可支付居间报酬。如果委托人执意不支付居间报酬,或者未促成合同的成立的,居间活动费则应由委托人秦开物资公司支付。

案例三十四:1988年6月,菜市裕兴百货商行从某服装批发站购进一箱A航空衫(100件)试销,消费者反映良好。

7

第二种意见认为,服装厂将B航空衫包装箱上贴上A航空衫的标记出厂,是——种过失,但在与百货商行的合同关系上,客观上表现为一种欺诈行为,使百货商行违背自己真实意愿订立合同,应以欺诈确认合同无效。试分析:(1)哪种意见是正确的? (2)为什么?

答:1、第一种意见是正确的。

2、答:(2)最高人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意见 (试行)第71条规定》;“行为人因对行业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悼,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百货商行对合同的标的,存在有重大误解.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与行为人真实愿望相违背,应当予以撤销。双方应当互相返还财产。因百货商行的重大误解是由于服装厂的过错造成的,故对百货商行的实际损失,应由服装厂予以赔偿。第二种意见认为,服装厂与百货腐行的合同关系中,客观上表现为一种欺诈行为。此种说法,在法理上不通。欺诈是一种行为,但欺诈入主观上必须存在着故意,这是构成欺诈的主观要件。百货商行业务员王某在订立合同时未出示样品,服装厂不了解百货商行的真实意思,其主观上并无欺诈的故意。如果服装厂知道自己的行为有可能造成对方对标的产生重大误解,而不设法避免,应认定其主观上有欺诈的间接故意,如不能查证这种间接故意的存在,则只能推定其主观上是过失。

案例三十五:1998年3月10日某市食品厂与某市商场订立了一份购销合同。食品厂回函称:“合同已经终止,双方的权利义务购销已经解除。”商场遂向人民提起诉讼,要求食品厂履行合同。试分析:(1)该合同权利义务终止了吗? (2)商场享有哪些权利?

答:1、该合同权利义务已终止。因合同约定终止期限已到。

2、食品厂迟延交货,商场依法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但商场也有权要求食品厂继续履行合同,现商场要求食品厂继续履行合同,食品厂有义务继续履行合同。并且商场有权要求食品厂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

案例三十六: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个供货合同,约定由乙公司在一个月内向甲公司提供一级精铝锭100吨,价值130万元,双方为此发生争议,甲公司起诉至,要求乙公司支付违约金和重新履行合同。乙公司在答辩状中称,逾期供货不是自己的本意,也不是自己所能控制得了的.不应当支付违约金,即使支付违约金,也不应当支付39000元之多,这个请求不公平。试分析:(1)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 (2)乙公司没有在约定的时间内交付货物是客观原因还是市场原因? (3)甲公司要求乙公司支付违约金和重新提供一级晶标准的说法有无依据? (4)乙公司主张不能按时供应货物有无依据? (5)乙公司主张违约金的数额太高了,自己不应当承担这么多的违约金的说法有无依据?

答:1、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签订的合同是有效合同。

2、乙公司没有在约定的时间内交付货物是违反了合同的义务, 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3、甲公司要求乙公司支付违约金和重新提供一级品标准的说法是有合同依据的。

4、乙公司主张不能按时供应货物是由于组织货源的原因造成的,不应当由自己负责的说法没有法律依据,也没有合同依据。因为不能组织货源是正常的市场风险,应当由当事人自己承担责任。

5、乙公司主张违约金的数额太高了,自己不应当承担这么多的违约金的说法也是没有法律依据的;39000元违约金相当于合同金额的3%,并不是很高;根据合同的法的规定,当事人对约定过高或者过低的违约金可以请求或者仲裁机构予以调整,但是本合同争议中的违约金金额仅占合同金额的3%,不能适用前述合同法的规定。

案例三十七:孪某长期在外地工作,家里的父母年迈无人照顾,邻居的章某由于和李某的关系较好,就抽空前来照顾二位老人。李某在感动之余,就决定将自己的一台八成新的彩电送给对方。根据《合同法》分析并回答下列问题:(1)如果彩电在答应送给对方后由于关系变坏,李某是否可以撤销赠与?为什么? (2)如果已经将彩电交付给对方李某是否可以撤销赠与?为什么? (3)如果彩电本身有瑕疵,孪某在赠与后是否承担责任?为什么? (4)如果彩电在使用过程中爆炸使章某受到损失,并且李某曲经保证彩电没有问题,李某是否应当承担责任?为什么? (5)如果在彩电送给对方时,李某要求章某照顾其父母,而彩电本身有瑕疵,李某是否承担责任?为什么? (6)如果章某没有按照约定照顾其父母,李某在交付彩电后是否可以撤销赠与?为什么?

答:1、李某可以撤销赠与i{合同珐}第186,条规定,赠与人在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2、不可以撤销赠与。《合同法》第186条规定,赠与人在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因此,权利已经转移的情况下不可以撤销。

3、不承担责任。《合同法》第191条规定,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 4、承担责任。《合同法》·第191条第2歇规定,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5、承担责任。{合同法}第191条规定,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 6、可以撤销。《合同法》第190条规定,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合同法》192条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第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第二,对赠与人有抚养义务而不履行;第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案例三十八: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合同,由甲公司向乙公司供应35#,33#两种型号的医用手套各一万打,交货期为1997年4月。甲公司未答复,乙公司即拒不提货。火车站将货物存入仓库,1997年9月,当地暴发洪水,火车站仓库遭水淹,该批医用手套全部报废。请问:(1)部分医用手套规格与要求不符,应由谁承担责任?为什么?(2)

8

部分医用手套过期的责任应由谁承担?为什么?(3)医用手套全部报废的责任应由谁承担?为什么?

答:1、应由甲承担责任。因为在本案中甲公司经理陈某在丁厂明知丁厂没有35#医用手套,而同意以另外一万打33#医用手套代替,没有完全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履行,所以部分医用手套规格要求不符的责任应有甲承担责任。 2、甲应承担责任,并有权向丁厂追偿。因为丁厂作为卖方有保证产品质量无瑕疵的责任,而甲公司在接收货物时有验收的权利,而甲公司并没有验收,所以甲应承担责任。

3、应有甲公司承担责任。因为《合同法》第14规定: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案例三十九:甲公司与乙袜厂于1994年4月6日签订一份买卖合同。但乙厂要求给付全部款,并揭露双方签约人曾私自串通为甲公司签约人获取好处费而在合同价金中将每双袜加价6分的情况。请问:(1)乙厂在履约过程中,应承担什么违约责任?(2)甲公司在履约过程中,是否应承担违约责任,为什么?(3)双方当事人串通约定在合同中对每双丝袜加价6分,以作为甲公司签约人好处费的行为是何性质?依法应如何处理?

答:1、乙厂在履约过程中,应当承担逾期交货的违约责任。

2、甲方在履约过程中,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在本案中,甲公司把其称为暂时保管的袜子,出售了5000双的行为,并逾期支付了货款,表明甲公司已经承认了与乙厂之间的合同,而其拒收货物的结果是卖了5000双袜子,其行为前后矛盾,所以甲应当支付乙厂20000双袜子的全部货款。

3、甲公司签订人收取好处费的行为是违法的,如其数额较大,构成犯罪,应追究刑事责任,应把甲公司签约人收取的好处费收缴回来上缴国库。

案例四十:某外贸进出口公司(以下称定作方)与某毛纺厂(以下称加工方)于1999年8月24日在加工方所在地签订加工合同一份,并用所欠1、9吨毛纺充抵加工费。造成加工方停产待料近3个月,定作方应赔偿损失。双方发生争执,定作方诉至。试问:(1)定作方是否应赔偿加工方停产待料近3个月的损失?(2)定作方单方终止合同是否合法,如何处州?(3)加工方变卖其所加工的毛纺的行为是否有法律依据,程序是否合法,应如何处理?

答:1、定作方当赔偿加工方停产待料近3个月的损失。根据<<合同法>>第112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本案中定作方未按合同约定时向加工厂提供原材料,因此造成加工厂停厂待料近3个月的损失,应由定作方承担。 2、合法。根据<<合同法>>26规定:“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造成承揽人的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3、有法律依据。根据<<合同法>>2条:“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的,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规定的除外。”但其程序是不合法的,加工方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向定作方进行催告,要求定作方支付加工费,如果定作方逾期仍不会付款的,加工方才可以行使留置权。处分毛纺制品。

自我测试案例:

1、王某与张某两是是邻居并且是好朋友,因为王某外出打工,家中一直无人,王某明确表示不再将书桌送给张某了,张某生所了,于是向起诉要求王某赠与书桌。问题:1、张某与王某之间是否存在合同关系,存在何种合同关系?2、张某与王某之间的合同属于何种性质?要式还是不要式?诺成还是实践?有偿还是无偿?有名还是无名?3、会支持张某的主张吗?为什么?

答:1 、张某与王某这间存在合同关系,具体而言,有两个合同关系:其一王某委托张某代为照看家中事务,属于委托合同;其二王某表示将书桌送给张某,属于赠与合同。

2、其一,张某与王某之间的委托合同属于不要式合同、诺成合同、无偿合同、有名合同;其二,张某与王某之间的赠与合同属于不要式合同、诺成合同、有名合同。

3、不会。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赠与合同属于诺成合同,无需转移标的物的占有,合同即告成立;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此规定。本案中,并不具有法定例外情形,王某当然可以撤销赠与,并且此种撤销也不会对张某的利益造成损害。

2.某股份有限公司与某商业银行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某商业银行向某股份有限公司贷款人民币500万元,借款期限为三年,借款用途为技术改造。问题:1)借款合同若没有采用书面形式是否合法?为什么?2)某股份有限公司按照银行要求提供保证担保,保证人为某股份有限公司的主管部门,即市冶金工业局。该担保是否合法?为什么?3).某商业银行为了控制风险,将利息75万元预先在本金中扣除。这种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4)假如当事人双方没有在合同中约定利息的支付期限,应当怎么处理?为什么?

答:(1)借款合同没有采用书面形式不符合法律规定《合同法》第197条第1款规定,借款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本案例中当事人之间的借款不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因此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2)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国家机关不能作保证人。冶金工业局为国家机关,因此不符合法律规定。

3)不合法《合 同 法 》第200条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4)如果当事人没有约定利息支付期限,应当根据《合同法》第61条、205条的规定处理。即当事人之间协商,协商不成的,按照合同的其他条款和交易习惯确定。如果仍不能确定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本合同的借款期间为三年,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

9

3.四甲棉纺厂与乙贸易公司依法签订一份棉花买卖合同,甲棉纺厂诉至,要求乙贸易公司按约定价格继续履行合同,并支付违约金。 试分析: (1)乙贸易公司关于提价的理由是否有法律依据?为什么? (2)应如何处理?

答:(1)乙贸易公司关于提价的理由没有法律依据。

因为,乙贸易公司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交货,属于逾期交付标的物的行为。按照合同法第63条规定:\"执行定价或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的价格计价。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因此,依此法律规定乙贸易公司不能提高棉花价格,应按原定价格接受甲棉纺厂的货款。

(2)应判决乙方:首先,继续履行合同;其次,按合同原定价格接受甲棉纺厂支付的货款;最后,支付迟延交货的违约金。

4.某粮油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引进一套生产食用色拉油的设备。乙方拒收,甲方认为乙方违约,向起诉,要求乙方收货并支付货款。

试分析: (1)甲方的请求有无法律依据? (2)请说明理由。 答:(1)甲方的请求无法律依据。

(2)此案涉及到附期限的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合同于合同签订后1个月生效。其法律依据是合同法第46条。合同约定的甲方交货期限是2003年12月30日,甲方未按时交货,构成迟延履行。并且在乙方确定的宽限期到来时仍未交货,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拒收货物。

5.周某与郑某是老邻居,周某单位分了新房子准备搬家。这台冰箱用了12年了,但一直都很好用,要求周某对他家的经济损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试分析:(1)郑某诉由是否有法律依据?说明理由。(2)应由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答:(1)郑某诉由没有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191条规定:\"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周某送郑某冰箱时没有要求郑某承担任何义务,所以,周某赠与的财产即使有瑕疵也不需承担责任。况且周某在送冰箱时告知郑某此冰箱已使用了12年,郑某在接受冰箱时对冰箱的现有品质是知悉的,所以也不存在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的情况。

(2)依上述理由,赠与人周某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郑某应当对家电使用寿命具有一般人所能了解的知识,使用了12年的电器一般会存在不安全因素。我国《产品质量法》第33条第2款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产品交付最初用户、消费者满十年丧失;但是,尚未超过明示的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该冰箱已使用了12年,超过了10年的行使请求权期限,在我国冰箱未明确标明安全使用期,所以郑某无法向生产者或销售者请求损害赔偿。

6.某股份有限公司与某商业银行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合同约定:某商业银行向某股份有限公司贷款人民币500万元,借款期限为三年,借款用途为技术改造。1)借款合同若没有采用书面形式是否合法?为什么?2)某股份有限公司按照银行要求提供保证担保,保证人为某股份有限公司的主管部门,即市冶金工业局。该担保是否合法?为什么?3).某商业银行为了控制风险,将利息75万元预先在本金中扣除。这种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4)假如当事人双方没有在合同中约定利息的支付期限,应当怎么处理?为什么?

答:(1)借款合同没有采用书面形式不符合法律规定《合同法》第197条第1款规定,借款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本案例中当事人之间的借款不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因此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2)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国家机关不能作保证人。冶金工业局为国家机关,因此不符合法律规定。

3)不合法《合 同 法 》第200条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4)如果当事人没有约定利息支付期限,应当根据《合同法》第61条、205条的规定处理。即当事人之间协商,协商不成的,按照合同的其他条款和交易习惯确定。如果仍不能确定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本合同的借款期间为三年,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

7.某年4月,甲租赁公司与乙机械厂签订了融资租赁合同。乙机械厂认为是甲租赁公司延误了提货期限,向甲租赁公司索赔罚款2万元无果,遂向提起诉讼。 试分析: 这笔罚款应由谁负担?为什么?

答: 根据《合同法》第245条的规定:\"出租人应当保证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占有和使用。\"本案中造成乙机械厂被罚款的主要责任在甲租赁公司。应由甲租赁公司承担责任。尽管按照融资租赁合同的约定,乙机械厂是使用设备的人,应该前去提货,但由于运单上写明收货人是甲租赁公司,故乙机械厂无法提出设备,而甲租赁公司在知道情况后未及时派人前去处理导致延期提货,甲租赁公司未保证承租人乙机械厂及时提取租赁物,乙机械厂未能按合同

10

约定及时享有对租赁物的占有和使用权,所以过错在甲租赁公司,应由甲租赁公司承担责任,即向乙机械厂赔偿2万元。

8.某汽车制造厂于1998年3月10日经由铁路某站托运10辆汽车,收货人为某汽车销售商。车站根据规定核收保管费近万元,某汽车制造厂拒绝支付,发生纠纷,诉至。

试分析: (1)本案中某车站核收保管费有无法律依据? (2)本案中应由谁负支付保管费的责任?

答:(1)某车站核收保管费有法律依据。因为《合同法》第309条规定:\"货物运输到达后,承运人知道收货人的,应当及时通知收货人,收货人应当及时提货。收货人逾期提货的,应当向承运人支付保管等费用。\"承运人某车站已按规定通知收货人和托运人,要求及时处理货物,收货人和托运人未按规定的时间及时提取货物,承运人有理由核收保管费。

(2)本案中承运人已经通知了收货人和托运人前来提取货物,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收货人某汽车销售商应负有支付保管费责任,托运人可以先期支付逾期提货的保管费,再向收货人某汽车销售商追偿逾期提货的保管费。

9.王朝化工技术开发公司向某农药厂转让一种高效氯氰菊酯制备技术秘密。王朝化工技术开发公司听到后以某农药厂违约向提起诉讼,要求赔偿。

试分析: (1)会支持王朝化工技术开发公司的诉讼请求吗? (2)请阐明法律依据和理由。 答:(1)应依照《合同法》第343条的规定驳回王朝化工技术开发公司的诉讼请求。

(2)《合同法》第343条规定:\"技术转让合同可以约定让与人和受让人实施专利或者使用技术秘密的范围,但不得技术竞争和技术发展。\"朝化工技术开发公司与某农药厂在所订立的高效氯氰菊酯制备技术秘密转让技术合同中,约定了受让人不得对技术作任何改进的条款。该条款实质上是对技术进步的一种,不利于技术竞争和技术进步,属于违反法定义务的无效条款。王朝化工技术开发公司的起诉理由既无有效合同依据,又无任何法律依据,应驳回王朝化工技术开发公司的诉讼请求。

10、甲家电城3月份欲从乙电视机厂购进某型号电视机100台,每台2800元,共计28万元.称用应收甲家电城的8万元电视机货款中的6万元抵销其6月1日到9月1日的租金。

试分析:( 1 )用所学的合同法的理论和有关法律规定分析乙电视机厂的做法是否合法?( 2 )为什么?

答:( 1 )乙电视机厂的做法符合我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2 分)该案涉及的合同权利义务终止中债务相互抵销的法律规定.( 1 分)抵销,是指两个以上的债的关系的当事人就互负给负种类相同的债务,各自得以其对他方享有的债权充抵自己对他方的债务,而使各自的彼务在对等的数额内相互消灭的意思表示。(2 分)

( 2 )我国《 合同法》 第”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演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 … 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2 分)本案中,甲家电城与乙电视机厂互负债务,互享债权,彼此的合同标的物又属于种类和品质相同的货币,也到了履行期,因此,乙电视机厂可以根据我国合同法的有关同类债务相互抵销的规定,通知甲家电城对6 万元债务予以抵销.( 3 分)

11、甲公司与乙大厦签订一办公用房的房屋租赁合同。根据所学的《 合同法》 的知识和相关法律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 )假如该房屋租赁合同的期限为30 年,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 2 )假如租赁期间房屋需要维修,承租人甲公司也要求维修,但由于出租人乙大厦没有维修,致使办公室天花板塌落,造成甲公司财产损失,责任应当由谁承担?为什么?( 3 )为了美观舒适,甲公司自己对房屋进行了装修,但未经出租人乙大厦同意,乙大厦知道后要求甲公司恢复房屋原状,乙大厦的要求是否合理?为什么? ( 4 )甲公司为了节约办公费用,经乙大厦同意将房屋转租给另一公司,承租人和出租人之间的关系是否解除?为什么?

( 5 )在承租期间,乙大厦将房屋出售,是否需要征得甲公司的同意?为什么?

答:( 1 )合同部分有效,部分无效。(1 分)《 合同法》 第214 条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的那部分无效。(1 分)

( 2 )责任应当由乙大厦承担.( 1 分)《 合同法》 第216 条规定,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 合同法》 第220 条规定,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1 分)

( 3 )乙大厦的要求合理。《 合同法》 第‘223 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1 分)甲公司没有得到乙大厦的同意自己进行装修,违反法律的规定,因此,应按出租人的要求恢复房屋原状。(1 分)

( 4 )甲公司和乙大厦的关系没有解除。(1 分)《 合同法》 第224 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和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l 分)

( 5 )乙大厦不需要证得甲公司的同意。但应当提前通知甲公司。(1 分)《 合同法》 第230 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l 分)

12、中学生赵某,16 周岁,身高175 公分,但面貌成熟,像二十七、八岁。不久,赵某父亲发现此事后,起诉到。

试分析:( 1 )该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2 )请结合所学的合同法学理论说明理由。

11

答:1 .该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2 .我国《 民法通则》 第11条第2 款规定:“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人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1 分)我国《 合同法》 第9 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依法可以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 1 分)以上述法律规定,当事人一方赵某虽年满16 周岁,但不是以自己的劳动收人作为生活来源,是行为能力的人。(2 分)行为能力的人不能处分重大的民事行为。(l 分)房屋买卖属于重大民事行为,赵某不具备这种民事权利能力,无权处分房屋产权。( 2 分)因缔约主体资格不合格,导致该合同无效,加上赵某的父亲事后并未予以追认,所以该房屋买卖合同是无效合同。

13.某中学与某服装厂在1999年11月签订了一份服装加工合同。某中学拒交,认为服装厂未能及时通知学校去取校服,导致校服提存15天,应由服装厂支付提存费用。

试分析: (1)某中学拒绝支付提存费用的理由有法律依据吗?请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予以说明。 (2)服装厂的行为中有无不当之处? (3)此案如何处理?

答: (1)某中学拒绝支付提存费用的理由有法律依据。

根据《合同法》第102条的规定\"标的物提存后,除债权人下落不明的以外,债务人应当及时通知债权人或者债权人的继承人、监护人。\"本案中,债务人提存的原因是债权人的领导班子处于调整之中,暂无人负责工作造成校服无法送达,属于债权人迟延受领而非债权人下落不明。因此,服装厂在提存标的物后应及时通知某中学。15天后才通知属于不及时通知,故某中学不应为此承担责任。

(2)服装厂未能及时通知中学提取提存物,应为自己的迟延通知负责。至于服装厂没有及时通知的理由属于服装厂主观认为,而不是客观上无法通知,不能成为其没有及时通知的法律上的理由。服装厂的行为中有迟延通知之过。

(3)某中学应当先行支付该校服保管费,然后向某服装厂追索该保管费。

14、甲鞋店于1月6日向乙鞋厂发函要求购买1000双男、女式时装鞋,到达乙鞋店所在地的时间为1月30日9时。试分析:1、甲鞋店向乙鞋厂发之函属于要约还是要约邀请?乙鞋厂推销员李某于1月27日向甲鞋店寄出的平信属于要约还是要约邀请,或者属于承诺?为什么?2、双方的买卖合同是否已经成立?为什么?3、甲鞋店做广告等造成的经济损失,可否要求乙鞋厂赔偿?

答:1、甲鞋店向乙鞋厂发之函属于要约。乙鞋厂推销员李某二1月27日向甲鞋店寄出的平信也属于要约。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本案中,乙鞋厂推销员发出的平信明确将甲鞋店函中的1000双改为2000双,且价格也有所变更,当属反要约。

2、未成立。甲鞋店所发函没有得到乙鞋厂的承诺,乙鞋厂发出了新的要约,此新要约的到达时间为1月30日,但是在要约生效以前,乙鞋厂已经于1月28日传真撤回了此新要约,故要约没有生效。

3、乙鞋厂向甲鞋店寄送样品的行为本身不构成要约,只能是要约邀请,此时合同根本未成立,甲鞋店自行做广告造成损失,乙鞋厂不应承担责任;此外,鞋厂则已经及时向对方通知了不欲订合同的意思表示,对方在合同缔结之前自作主张打出广告,经济损失应由自己承担。

15、甲乙双方约定以书面合同的方式,由乙方向甲方供应一批上等绸缎礼服,致使损失100万元。合同关系不成立,主张合同无效。试分析:1、乙方是否应接受甲方退货或赔偿甲方损失?2、甲方的请求是否肯有法律依据?应否支持?3、如果双方已经拟定了书面合同,但乙方未来得及在合同上签字便送货且甲方接受,则合同是否成立?

答:1、乙方没有义务接受甲方的退货请求,也没有义务赔偿甲方低价销售造成的经济损失。我国合同法规定,法律、行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所以本案中,甲乙双方的买卖合同已经成立,乙方已经完全履行了自己的义务。

2、没有法律依据,不应支持甲方的请求,因为双方的合同关系已经成立且有效。

3、合同已经成立。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16、某厂为一旧电器改造单位,承接旧电器翻新、电器修理等业务。后丁某仍旧连续使用超过5小时,结果洗衣机报废。试分析:1、乙某向甲某主张赔偿责任时,甲某可否以自己的单方免责声明来抗辩?为什么?2、丙某向甲某主张赔偿责任时,甲某可否以自己的单方免责声明来的抗辩?为什么?3、如果丙某的赔偿主张能获得支持,则丙某可否进一步主张自己与甲某的合同无效,进而要求甲某承担合同无效责任?为什么?4、丁某向甲主张赔偿责任时,甲某可否抗辩?

答:1、不一定,需具体分析。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中关于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无效。本案中甲某可能会利用自己的单方面声明不完全履行自己的义务,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即使甲某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是否赔偿也应视乙某的行为来决定。因为甲某利用自己的这一规定单方面免除自己的责任,而加重对方当事人的责任,合同订立属于显失公平的情况,根据我国《合同法》,属于可变更或可撤销的合同。如果乙某请求或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该条款,则甲某自然无法以此抗辩,但是如果乙某在撤销权行使期限未行使撤销权,则乙某的该权行消失,甲某可以此抗辩。

12

2、不可以。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中关于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免责条款无效。这种无效是一种绝对的无效,不论合同中是否约定,也不论对方当事人是否明确同意。

3、不能。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本案中,仅仅是该免责条款无效,合同的其他条款不受影响。

4、可以。虽然甲某的单方面声明不可以用来抗辩,但甲某已经明确告知丁某的正确使用方法,丁某未按照正确的使用方法使用洗衣机造成损失的,应由其自己承担责任。再者,甲某告诉了丁某正确使用方法后,自己也就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了,自然不需要承担责任。

17、2003年10月15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合同,合同约定由乙公司于2004年1月15日向甲公司提供一批价款50万元电脑配件,丙公司与2004年1月15日去乙公司提货时遭拒绝。试分析:1、乙公司拒绝丙公司提货有无法法律依据?为什么?2、甲公司与丙公司的转让合同是否有效?如何处理?

答:1、乙公司拒绝丙公司的提货有法律依据。我国《合同法》第80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本案中,甲公司将债权转让给丙公司,但未通知乙公司,因而对乙公司不发生效力。

2、根据《合同法》第79条的规定,甲公司与丙公司的债权转让合同有效。丙公司的履行要求被拒绝,应当由甲公司对丙公司承担责任。

18、河北某县的马某系养牛专业户,为了引进良种乳牛,畜牧站遂诉至。试分析:1、马某要求畜牧站支付运费,该请求能否得到支持?为什么?2、针对畜牧站要求付款的请求,马某以不可抗力要求免责,能否成立?为什么?3、如果马某的行为构成违约,合同中规定的定金与违约金条款能否同时适用?为什么?

答:1、不能得到支持。根据《合同法》第62条规定,履行地点不明确的,交付动产的, 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本合同的履行地应为畜牧站。因此将乳牛从畜牧站运到马某养牛场的交务应当由马某承担。同时如果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应当由履行义务一方承担。因此,马某应当承担履行费用。

2、不成立。对于金钱债务来说,由于金钱是一般等价物,它不属于合同的标的,只是一种支付手段,因此不存在不可抗力的问题。《合同法》第109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进报酬”。

3、不能同时适用。根据《合同法》第116条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而不能同时适用违约金和定金责任。

19、王某承租赵某么房两间。租期届期前,王向赵提出愿以5万元购买房,三人争执不下,诉到。试分析:1、本案中房屋来失的损失由谁承担?2、王赵两人的房款纠纷应如何解决?3、本案中所述的家具灭失的损失应由谁承担?为什么?

答:本案中房屋毁损属于意外灭失,该风险损失由赵某承担。因为,该房屋买卖合同虽然已经签订,但过户登记前沿未生效,房屋所有权仍然归赵某,其风险也应由赵承担。

2、在本案房款纠纷中,赵某依法无权要求王某给付余下的1万元,并应将已婚收的4万元退还给王某。

3、本案中家具的意外灭失应由王某承担。因为,王某与李某的关系属于承揽合同关系和提供劳务合同关系,在李某已交付定作物并已履行搬运劳务后,王某应按约支付酬金。至于家具的灭失风险,由于所有权已归王某,应由王某承担。

20、某冷冻厂与当地供电局签订了供电合同,双方就供电方式、质量、时间、结果一个月后,冷冻厂仍未支付电费,供电局再次断电,造成冷冻厂再次损失。试分析:1、双方未约定合同的履行地点,则如何确定合同的履行地点?2、对于第一断电,供电局的抗辨有无法律依据?供电局是否应赔偿冷冻厂的损失?3、对于第二次断电,供电局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

答:1、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7规定,供用电合同的履行地点,按照当事人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供电设施的产权分界处为履行地点。

2、没有法律依据,应当赔偿。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供电人因供电设施计划检修、临时检修、依法限电或者用电人违法用电等原因,需要中断供电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事先通知用电人,未事先通知用电人中断供电,造成用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本案中供电设施因自然灾害受损需要检修,属于临时检修的情况,供电局需要履通知义务方可断电,否则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用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及时交付电费,用电人逾期不交付电费的,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经催告用电人在合理期限内仍不交付电费和违约金的,供电人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中止供电。本案中,冷冻厂不能因为供电局未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就拖欠电费,而只能通过合法手段请求供电局承担相应责任。

21、某学校与某家电门市部王甲就学校的3间邻街房屋达成租赁协议。学校诉到,要求解除与王甲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并要求王甲支付违约金1200元。试分析:本案应如何处理? 答:学校有权解除合同,收回房屋的使用权,且王甲须承担违约责任。《合同法》第224条第2款规定:“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第21条规定:“承租人擅自将房屋转租、转让或转借的,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上述规定均表明,按合同规定合理使用是承租人的基本义务,违反该项义务,出租人可以收回出租房屋。故本案中学校有权解除合同收回使用权。对于王甲的违约行为,应令其承担违约责

13

任。

22、2004年5月26日,某印刷厂与某科技开发公司订立了一购销合同。50000元。印刷厂要求科技开发公司重新制作符合其要求的排版设备。试分析:1、该案例中的合同是买卖合同还是承揽合同?合同性质的不同对案件的结果是否有影响?2、本案应该怎么处理?

答:本案属承揽合同。承揽合同与买卖合同都存在的物的交付,这使得二者在社会生活中有时极其相似,其根本的区别在于:承揽合同的定作物是根据定作人的要求而制作,它必须是存在于合同履行之后;而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可以存在于买卖合同订立之前,或者虽存在于买卖合同履行后,但是出卖人根据自己的标准生产的标准化的成品,买受人只是选择了规格。本案中印刷厂要求科技开发公司按其提供的资料进行生产,这就使得合同的性质为承揽合同。不同的合同其效力不同,所以合同的性质对确定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有重要的意义。

2、本案中承揽人科技开发公司没有按照定作人某印刷厂的要求进行工作,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定作人可以要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3、某奶牛场向某农场购买了600吨草料,每吨50元,总价款3万元。后经调查得知:短少的60吨草料,系因货物自然性质所造成。试分析:农场应否赔偿缺少60吨草料的价款?为什么?

答:我国《合同法》规定,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因此,只有保管人存在过失时,才承担赔偿责任。而本案中农场对草料进行了妥善保存,保管方不存在任何过错,所发生的货物损失主要是因为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所致,因此无需要承担责任。此外,《合同法》规定,承运人在能够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时, 可以免去其损害赔偿责任。实际上,这种情况下的免责不仅适用于货物运输合同,而且也适用于仓储合同、保管合同等其他合同。

24、王某有3000斤鱼要出售,正巧刘某有事开车去城里,二人关系要好,王某便要求刘某代卖,售完抽5%作为报酬。刘某就不应再拿5%的报酬了,且要求刘某赔偿损失。试分析:1、王某委托刘某代售,而刘某在途中又委托孙某代售,未经王某同意,是否超越了代理权?2、孙某与刘某之间是什么关系?3、王某的损失应由谁来承担?4、假设孙某取得鱼款后逃走,则该损失应由谁承担?为什么?5、假设孙某卖鱼时垫付了200元鱼市行费,孙某应向谁要求支付?可否要求支付利息?5、孙某能否向王某要求支付报酬,为什么?

答:1、刘某在中途将鱼委托给孙某处理,是紧急情况下作出的保护委托人王某利益的转委托行为,并未超越代理权。

2、刘某的转委托行为有效,孙某与刘某之间是转委托代理人和代理人的关系,不能误认为孙某是刘某自己的代理人,孙某作为转委托代理人,与王某之间是代理人与被人理人的关系。

3、有偿委托中,受托人就其过错给委托人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本案中,刘某、孙某均无不履行职责的行为,均无过错,不应承担责任。故本案中的损失首先由王某自己承担,但是王某有权向造成车祸的司机进行追偿。

4、根据《合同法》规定,转委托中,受托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及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因此,若孙某携款逃跑,显然表明刘某选择第三个存在过失,故应承担选任过失责任。

5、《合同法》规定,委托人应当预付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受托人为处理委托事务垫付的必要费用,委托人应当偿还该费用及其利息。根据上面的分析,孙某是王某的受托人而非刘某。因此,200元费用应由王某承担,且可要求利息。

6、委托合同未约定报酬的,依法理应推定为无偿合同,故王某不需支付孙某报酬。

25.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份秘密从境外买卖免税香烟并运至国内销售的合同。甲公司依双方约定,按期将香烟运至境内,但乙公司提走货物后,以目前账上无钱为由,要求暂缓支付货款,甲公司同意。3个月后,乙公司仍未支付货款,甲公司多次索要无果,遂向当地人民起诉要求乙公司支付货款并支付违约金。 试分析: (1)该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为什么? (2)应如何处理?

答:(1)该合同属于无效合同。 依据《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①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②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③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④损害社会公共利益;⑤违反法律、行规的强制性规定。\",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属于违反法律、行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故为无效合同。

(2)由于合同为无效合同,合同自始、绝对、确定、永久没有法律拘束力,因此应驳回甲公司的诉讼请求。同时,甲公司和乙公司的交易损害了国家利益,可以采取民事制裁措施,没收双方用于交易的财产。

26.某果品公司因市场上西瓜脱销,向某农场发出一份传真:\"因我市市场西瓜脱销,不知贵方能否供应。如有充足货源,我公司欲购十个冷冻火车皮。望能及时回电与我公司联系协商相关事宜。\"农场因西瓜丰收,正愁没有销路,接到传真后,喜出望外,立即组织十个车皮货物给果品公司发去,并随即回电:\"十个车皮的货已发出,请注意查收。\"在果品公司发出传真后,农场回电前,外地西瓜大量涌入,价格骤然下跌。接到农场回电后,果品公司立即复电:\"因市场发生变化,贵方发来的货,我公司不能接收,望能通知承运方立即停发。\"但因货物已经起运,农场不能改卖他人。为此,果品公司拒收,农场指责果品公司违约,并向起诉。 试分析: (1)本案的纠纷是因谁的原因导致? (2)为什么? (3)此案应如何处理?

答:(1) 此案的纠纷是因农场的原因而导致。

(2)此案双方发生纠纷的原因是农场没有理解要约和要约邀请的区别。其法律依据是合同法第15条。果品公

14

司给农场的传真是询问农场是否有货源,虽然该公司在给农场的传真中提出了具体数量和品种,但同时希望农场回电通报情况。因此,果品公司的传真具有要约邀请的特点。农场没有按果品公司的传真要求通报情况,在直接向果品公司发货后,才向果品公司回电的行为,因没有要约而不具有承诺的性质,相反倒具有要约的性质。在此情况下如果果品公司接收这批货,这一行为就具有承诺性质,合同就成立。但由于果品公司拒绝接收货物,故此买卖没有承诺,合同不成立。

(3)基于上述原因,判决农场败诉,果品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27.某商场新进一种CD机,价格定为2598元。柜台组长在制作价签时,误将2598元写为598元。赵某在浏览该柜台时发现该CD机物美价廉,于是用信用卡支付1196元购买了两台CD机。一周后,商店盘点时,发现少了4000元,经查是柜台组长标错价签所致。由于赵某用信用卡结算,所以商店查出是赵某少付了CD机货款,找到赵某,提出或补交4000元或退回CD机,商店退还1196元。赵某认为彼此的买卖关系已经成立并交易完毕,商店不能反悔,拒绝商店的要求。商店无奈只得向人民起诉,要求赵某返还4000元或CD机。 试分析:(1)商店的诉讼请求有法律依据吗? (2)为什么? (3)应如何处理? 答: (1)商店的诉讼请求有法律依据。

(2)《合同法》第条规定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合同。第5规定:合同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基于上述理由,商店的诉讼请求有法律依据。本案中,当事人因对标的物的价格的认识错误而实施的商品买卖行为。这一错误不是出卖人的故意造成,而是因疏忽标错价签造成,这一误解对出卖人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所以,根据本案的情况,符合重大误解的构成要件,应依法认定为属于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

(3)可根据《合同法》第5规定,裁决赵某将CD机返还给商店,由柜台组长对由此造成赵某的损失承担责任。

28.1999年10月15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合同,合同约定由乙公司于2000年1月15日向甲公司提供一批价款为50万元电脑配件,1999年12月1日甲公司因销售原因,需要乙公司提前提供电脑配件,甲公司要求提前履行的请求被乙公司拒绝,甲公司为了不影响销售,只好从外地进货,随后将对乙公司的债权转让给了丙公司,但未通知乙公司。丙公司于2000年1月15日去乙公司提货时遭拒绝。

试分析:(1)乙公司拒绝丙公司提货有无法律依据?为什么? (2)甲公司与丙公司的转让合同是否有效?如何处理。

答: (1)乙公司拒绝丙公司的提货有法律依据。

我国《合同法》第80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本案中,甲公司将债权转让给丙公司,但未通知乙公司,因而对乙公司不发生效力。

(2)依《合同法》第79条的规定,甲公司与丙公司的债权转让合同有效。丙公司的履行要求被拒绝,应当由甲公司对丙公司承担责任。

29.甲商场3月份欲从乙冰箱厂购进冰箱50台,每台2800元,共计14万元。双方约定4月份货到后先付4万元,其余待销售后付清余下的10万元货款。后乙冰箱厂想在甲商场开设销售专柜,打开销路。双方遂签订租赁场地合同,约定租赁期为1年,自同年4月起至次年4月止,月租金2万元,共计24万元。由乙冰箱厂3个月付1次,分4次付清。7月份乙冰箱厂通知甲商场,称用应收甲商场的10万元冰箱货款中的6万元抵销其4月至7月的租金。

试分析:(1)用所学的合同法的理论和有关法律规定分析乙冰箱厂的做法是否合法? (2)为什么?

答:(1)乙冰箱厂的做法符合我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该案涉及的是合同权利义务终止中债务相互抵销的法律规定。抵销,是指两个以上的债的关系的当事人就互负给负种类相同的债务,各自得以其对他方享有的债权充抵自己对他方的债务,而使各自的债务在对等的数额内相互消灭的意思表示。

(2)我国《合同法》第99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本案中,甲商场与乙冰箱厂互负债务,互享债权,彼此的合同标的物又属于种类和品质相同的货币,也到了履行期,因此,乙冰箱厂可以根据我国合同法的有关同类债务相互抵销的规定,通知甲商场对6万元债务予以抵销。

30、某市朝阳玻璃制品厂(以下简称甲方)与某市天然气供应公司(以下简称乙方)签订了常年供气合同。合同规定,乙方每天向甲方供应生产用气4000立方,如减少或停供须提前五天通知甲方做好准备。甲方按月结清天然气款。双方约定,甲方向乙方交付定金5万元。

合同签订后不久,随着用气单位的增多,天然气供应日趋紧张,有些用气单位向乙方许诺可以购买高价气。乙方为追求本单位的经济效益,要求甲方减少用气2000立方,甲方不同意。乙方在未提前通知的情况下,单方突然停止向甲方供气,致使甲方生产设备受损,造成损失约4万元。甲方派人前去乙方交涉,要求其保证供气,并双倍返还其已交付的定金。乙方不同意。甲方遂向某市人民起诉,要求乙方继续履行合同,双倍返还其已交付的定金,赔偿其他损失。

试分析:(1)该合同是否为有效合同?(2)甲方的诉讼请求有无法律依据?并说明理由。(3)本案如何处理? 答:(1)甲方与乙方签订的天然气供应合同,双方意思表示真实,符合国家法律规定,是有效合同。

(2)甲方的诉讼请求有法律依据。其法律依据是《合同法》第115条。在甲方支付定金,合同有效成立的前提下,乙方单方擅自减少供气,当甲方不同意时,又在不通知的情况下停止供气,造成甲方的设备损害,这是乙方违

15

约,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双倍返还定金,并继续履行合同。

(3)判决乙方双倍返还已收受的定金共10万元,继续履行向甲方供应天然气的义务。并赔偿甲方因乙方的违约所造成的经济损失4万元。

31、曹某与陈某两人是好朋友,一日,曹某到陈某家作客,曹某见陈某家里有一幅画很是喜欢,陈某见状对曹某说让我先挂几天就送给你,曹某表示不信,陈某当即立据为凭,后因曹某与陈某两人因事发生争执导致关系恶化,陈某一直也就没有将画给曹某,曹某很生气,拿着陈某所立凭据找陈某索要画不成,遂曹某起诉至,要求陈某承担违约责任。

试分析:(1)陈某与曹某所订立的合同是什么性质的合同?(2)会支持曹某的主张吗?为什么? 答:(1)陈某与曹某所订立的合同是赠与合同。

(2)会支持曹某的主张。因为首先,我国《合同法》上所规定的赠与合同属于诺成合同,只要双方协商一致,合同关系即可以成立,符合合同生效条件,即从成立之时起生效。其次,尽管《合同法》第186条第1款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本案中,直至曹某起诉,陈某也没有行使任意撤销权,赠与合同仍有法律拘束力。所以陈某应对曹某承担违约责任。

32.某股份有限公司与某商业银行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合同约定:某商业银行向某股份有限公司贷款人民币500万元,借款期限为三年,借款用途为技术改造。 根据《合同法》及相关法律回答下列问题:

(1)借款合同没有采用书面形式是否合法?为什么?

(2)某股份有限公司按照银行要求提供保证担保,保证人为某股份有限公司的主管部门,即市冶金工业局。该担保是否合法?为什么?

(3)某商业银行为了控制风险,将利息75万元预先在本金中扣除。这种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 (4)假如当事人双方没有在合同中约定利息的支付期限,应当怎么处理?为什么?

答: (1)借款合同没有采用书面形式不符合法律规定。《合同法》第197条第1款规定,借款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本案例中当事人之间的借款不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因此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2)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国家机关不能做保证人。冶金工业局为国家机关,因此不符合法律规定。

(3)不合法。《合同法》第200条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4)如果当事人没有约定利息支付期限,应当根据《合同法》第61条、205条的规定处理。即当事人之间协商,协商不成的,按照合同的其他条款和交易习惯确定。如果仍不能确定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本合同的借款期间为三年,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

33、某年4月,甲租赁公司与乙机械厂签订了融资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由租赁公司按照机械厂的要求,从国外购买设备3台,租给乙机械厂使用,租期2年…试分析:这笔罚款应由谁负担?为什么?

答:根据《合同法》第2 4 5条的规定:\"出租人应当保证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占有和使用。\"本案中造成乙机械厂被罚款的主要责任在甲租赁公司,应由甲租赁公司承担责任。尽管按照融资租赁合同的约定,乙机械厂是使用设备的人,应该前去提货,但由于运单上写明收货人是甲租赁公司,故乙机械厂无法提出设备,而甲租赁公司在知道情况后未及时派人前去处理导致延期提货,甲租赁公司未保证承租人乙机械厂及时提取租赁物,乙机械厂未能按合同约定及时享有对租赁物的占有和使用权,所以过错在甲租赁公司,应由甲租赁公司承担责任,即向乙机械厂赔偿2万元。

形成性考核册案例

1、甲公司与乙公司订立一份合同,……也没有法律依据,不足为凭。 1、什么是合同的标的?

2、你如何解释该合同的标的?

3、请用合同法学原理、合同解释的知识和有关法律规定分析和处理本案。

答:1、合同的标的的概念:合同的标的是指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目标。

2、根据我国合同法第61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条款发生争议的,协商解决订立补充协议,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条款的意思或订立合同的目的解释。在此不能适用合同文字含解释,不能适用合同条款原则解释,也不能适用合同上下文的意思解释。只能适用交易习惯原则解释,按照交易习惯原则,甲公司与乙公司经常有提供蔬菜的合作关系,平常如何供应蔬菜的,在本合同争议中也应当参照平时交易习惯确定合同的标的。

3、本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争议在于合同的标的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应当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对此做出解释。甲公司的主张也缺少法律依据和合法依据,只是强调自己的炊事员少并不能成为自己单方面指定合同标的理由。

乙公司对合同做出的解释有点过于按照自己的意思解释合同,严格按照合同的条款看其也无大的过错。但是乙公司的行为与合同法中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不太符合。

按照诚实信用原则的精神,当事人对合同条款不清楚之处应当本着协商的精神履行合同,而不应该自己单方面解释合同,给对方造成被动。

根据甲公司与乙公期合作的事实,乙公司应当考虑到甲公司的具体情况,在提供蔬菜前征求甲公司的意见。如果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就按照合同法规定的解释原则解决双方争议。

16

2、某中学与某服装厂在99年1月签订了一份服装加工合同……导致校服提存15天,应由服装厂支付提存费用。 答:(1)某中学拒绝支付提存费用的理由有法律依据。根据《合同法》第102条的规定“标的物提存后,除债权人下落不明的以外,债务人应当及时通知债权人或者债权人的继承人、监护人。”本案中,债务人提存的原因是债权人的领导班子处于调整之中,暂无人负责工作造成校服无法送达,属于债权人迟延受领而非债权人下落不明。因此,服装厂在提存标的物后应及时通知某中学。15天后才通知属于不及时通知,故某中学不应为此承担责任。

(2)服装厂未能及时通知中学提取提存物,应为自己的迟延通知负责。至于服装厂没有及时通知的理由属于服装厂主观认为,而不是客观上无法通知,不能成为其没有及时通知的法律上的理由。服装厂的行为中有迟延通知之过。

(3)某中学应当先行支付该校服保管费,然后向某服装厂追索该保管费。

历年试卷案例:

一、周某与郑某是老邻居,周某单位分了新房子准备搬家。这台冰箱用了12年了,造成家庭财产的损失。要求周某对他家的经济损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试分析: (1.)郑某诉由是否有法律依据?说明理由。 答:(1)郑某诉由没有法律依据。(3分) 《合同法9第191条规定:“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3分) 周某送郑某冰箱时没有要求郑某承担任何义务,所以,周某赠与的财产即使有瑕疵也不需承担责任。(2分)况且周某在送冰箱时告知郑某此冰箱已使用了12年,郑某在接受冰箱时对冰箱的现有品质是知悉的,所以也不存在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的情况。(2分) )依上述理由,赠与人周某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3分)

(2)应由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答: 郑某应当对家电使用寿命具有一般人所能了解的知识,使用了12年的电器一般会存在不安全因素。(2分)我国《产品质量法,第33条第2款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产品交付最初用户,消费者满十年丧失:但是,尚未超过明示的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2分)该冰箱已使用了12年,超过了10年的行使请求权期限,在我国冰箱未明确标明安全使用期,所以郑某无法向生产者或销售者请求损害赔偿。(3分)

二、某机床厂(以下简称甲方)为生产所需,乙方准时将设备送到甲方,并进行了安装调试。在安装完毕之后的试生产过程中,机器出现故障。甲方以合同未采用法律规定的书面形式为由,要求认定合同无效,并退货。

试分析:

1.甲方的要求,即认定合同无效的请求有无法律依据? 答:1. 甲方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3分)

2.为什么? 答:合同法第36条规定:“法律、行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4分)在此案中,双方虽然没有按法律规定签订书面合同,但是合同当事人乙方已经履行了主要义务,而甲方也接受了。因此双方达成的协议应当有效。(4分)

3.此案应如何处理? 答:至于机器没有调试成功,乙方应当继续调试。(2分)如果多次凋试均不成功,设备的确存在质量问题,可以认为乙方没有按合同的要求履行,甲方可以请求换货;(3分)如果乙方的确不可能提供合格产品,也可以请求解除合同,但不能请求认定合同无效。(4分)

三、甲建筑公司与乙特种钢厂达成口头协议,由乙特种钢厂在半年之内供应甲建筑公司100吨镀锌钢借。试分析1)此案中,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口头协议有无法律效力?2)为什么?

答:1)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口头协议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2)《合同法》第10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此案中当事人订立的购买镀锌钢管的合同采用了口头形式。按现行合同法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口头形式,但法律、行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此案是关于工矿产品买卖合同,按照《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第4条的规定,除即时清结者外,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此案当事人订立的买卖工字钢的合同不是即时清结的合同,不能采用口头协议,而应当采用法定的书面合同形式。由于双方未采用法定的书面合同形式,合同没有成立,双方的口头约定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四、某商场(以下简称甲方)与某服装厂(以下简称乙方)于4月初签订了便式西服定作合同。购料制作便式西服500套。每套布料180元,加工费90元,所用布料与甲方所提供的样品相同,双方协商不成,甲方遂向提起诉讼,要求乙方赔偿损失。

受理此案后,进行了调查取证,发现乙方于5月初与某大公司签订了出口服装加工合同,乙方全部设备与劳动力都投入加工出口服装中,故将制作便式西服的任务在未与甲方协商的情况下,擅自转给个体裁缝。 试分析:1.在此纠纷中谁负有违约责任?为什么?

答:此案中乙方负有违约责任。其法律依据是《合同法》第253条。(2分)因为甲方与乙方签订的是便式西服定作合同。(2分)从甲方的角度来看,它是基于对乙方的技术条件、工作能力和信誉的信任,才与其订立合同的;(2分)而乙方未同甲方协商,就擅自转让定作合同,私自让某个体裁缝完成加工西服的大部分工作任务,影响了西服的质量,使甲方利益受损。(3分) 定作合同是一种以行为为标的的合同。(2分)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承揽方可能

17

有需要将合同中规定的主要工作转让给第三人的情形。(1分)在转让之前,承揽方应认识到转让一事不仅与己相关,而且也与定作人的权益紧密相连,故应与定作人商量,在征得其同意后,方可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否则定作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承揽人赔偿损失。 (3分)

2.此案如何处理?

答:本案应如下处理:解除定作合同。(2分)第二批西服由乙方收回,其损失乙方自行承担或与加工者共同承担。(2分)对甲方的间接经济损失可适当补偿。(1分)

五、2001年5月26日,某印刷厂与某科技开发公司,订立了一份购销合同。2001年7月26日,新设备运到印刷厂。由于设备存在以上问题,致使无法正常投人使用,印刷厂要求科技开发公司重新制作符合其要求的排版设备。试分析: (1)该案例中的合同是买卖合同?还是承揽合同?合同性质的不同对案件的结果是否有影响?(2)本案应该怎么处理?

答:(1)本案属承揽合同。(2分)

承揽合同与买卖合同都存在标的物的交付,这使得二者在社会生活中有时极其相似,(2分)其根本的区别在于:承揽合同的定作物是根据定作人的要求而制作,它必须是存在于合同履行之后;(3分)而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可以存在于买卖合同订立之前,或者虽存在于买卖合同履行后,但是出卖人根据自己的标准生产的标准化的成品,买受人只是选择了规格。(2分)本案中印刷厂要求科技开发公司按其提供的资料进行生产,这就使得合同的性质为承揽合同。(3分)不同的合同其效力不同,所以合同的性质对确定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有重要的意义。(3分)(2)本案中承揽人科技开发公司没有按照定作人某印刷厂的要求进行工作,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3分·)定作人可以要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2分)

六、某厂(以下简称甲方)与某研究所(以下简称乙方)于 1 9 98年8月 15日签订了一份技术开发合同。甲方得知 后也向专利局申请该技术的发明创造专利权。试分析:1、我国《合同法》对此有无规定?若有规定,请回答其主要内容。 2、依我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该技术成果申请专利的权利归哪方所有 ?为什么 ? 3、若一方取得专利权,另一方可以享有什么权利 ?

答:1、1 9 9 9年 3月 15日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该法的第 3 39条对本案所述情形做了明确规定。 (3分)\"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研究开发人。研究开发人取得专利权的,委托人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 \" (3分〉\"研究开发人转让专利申请权的,委托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 \" (3分)

2、依《合同法》的规定,该技术成果的专利申请权归乙方所有。(3分 )因为, «合同法》第 339条规定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研究开发人。 (3分)

3、若乙方取得该项技术的专利权,依合同法的规定,委托方可以免费实施该项专利 p研究开发方就其发明创造转让专利申请权的,委托方可以优先受让专利申请权。 (3分〉因此,甲方可以免费使用该汽车自动喷漆装置,并可优先受让该技术的专利申请权。 (2分)

七、某股份有限公司与某商业银行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5 00万元,借款期限为三年,借款用途为技术改造。根据《合同法》及相关法律回答下列问题:

1. 借款合同若没有采用书面形式是否合法?为什么?

2. 某股份有限公司按照银行要求提供保证担保,保证人为某股份有限公司的主管部门,即市冶金工业局。该担保

是否合法?为什么?

3. 某商业银行为了控制风险,将利息75万元预先在本金中扣除。这种行为是否合法 ?为什么? 4. 假如当事人双方没有在合同中约定利息的支付期限,应当怎么处理 ?为什么 ?

答:1.借款合同没有采用书面形式不符合法律规定。 (2分)《合同法》第 197条第1款规定,借款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

外。 (2分)本案例中当事人之间的借款不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因此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2分) 2.不符合法律规定。(2分 )

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国家机关不能作保证人。冶金工业局为国家机关,因此不符合法律规定。 (2分)

3.不合法。(2分)《合同法》第 2 00条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井计算利息。 (2分)

4.如果当事人没有约定利息支付期限,应当根据《合同法》第61条、205条的规定处理。 (2分)即当事人之间协商,协商不成的,按照合同的其他条款和交易习惯确定。(2分 )如果仍不能确定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z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本合同的借款期间为三年,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 (2分)

八、李某与刘某签订一房屋租赁合同。根据所学的《合同法》的知识和相关法律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假如房屋租赁合同的期限为30年,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2)假如租赁期间房屋需要维修,承租人也要求维修,但由于没有维修,致使房屋侧墙倒塌,造成承租人财产损失,责任应当由谁承担?为什么?

(3)为了美观舒适,承租人自己对房屋进行了装修,要求出租人按照装修费用的一半支付是否合理?为什么? (4)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将房屋转租,承租人和出租人之间的关系是否解除?为什么?

18

(5)在承租期间,出租人将房屋出售,是否需要承租人的同意?为什么?

答: (1)合同部分有效,部分无效。《合同法》第214条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2)责任应当由出租人承担。《合同法》第216条规定,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合同法》第220条规定,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不合理。《合同法》第223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该承租人没有得到出租人的同意自己进行装修,违反法律的规定,因此要求出租人支付一半的费用是不合理的。

(4)没有解除。《合同法》第224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和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5)不需要承租人的同意。但应当提前通知承租人。《合同法》第230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综合案例

1.某厂(以下简称甲方)与某研究所(以下简称乙方)于1998年8月15日签订了一份技术开发合同。合同约定,甲方委托乙方研究开发汽车自动喷漆装置…试分析:1)我国 《合同法》对此有无规定?若有规定,请回答其主要内容2)依我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该技术成果申请专利的权利归哪方所有?为什么?3)若一方取得专利权,另一方可以享有什么权利?

答:1)我国于1999年3月15日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该法的第339条对本案所述情形做了明确规定。“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研究开发人。研究开发人取得专利权的,委托人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研究开发人转让专利申请权的,委托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

2)依《合同法》的规定,该技术成果的专利申请权归乙方所有。因为,《合同法》第339条规定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研究开发人。

3)若乙方取得该项技术的专利权,依合同法的规定,委托方可以免费实施该项专利;研究开发方就其发明创造转让专利申请权的,委托方可以优先受让专利申请权。因此,甲方可以免费使用该汽车自动喷漆装置,并可优先受让该技术的专利申请权。

2.2001年5月26日,某厂与某科技开发公司,订立了一份购销合同。单价50000元。故印刷厂要求科技开发公 司 按其提供的资料进行改造生产,科技开发公司同意,并在合同中注明这一点…试分析 1)该案例中的合同是买卖合同?还是承揽合同?合同性质的不同对案件的结果是否有影响?2)本案应该怎么处理

答:1)本案属承揽合同。承揽合同与买卖合同都存在标的物的交付,这使得二者在社会生活中有时极其相似,其根本的区别在于:承揽合同的定作物是根据定作人的要求而制作,它必须是存在于合同履行之后;而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可以存在于买卖合同订立之前,或者虽存在于买卖合同履行后,但是出卖人根据自己的标准生产的标准化的成品,买受人只是选择了规格。本案中印刷厂要求科技开发公司按其提供的资料进行生产,这就使得合同的性质为承揽合同。不同的合同其效力不同,所以合同的性质对确定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有重要的意义。

2)本案中承揽人科技开发公司没有按照定作人某印刷厂的要求进行工作,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定作人可以要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3.某商场( 以下简称甲方)与某服装厂(以下简称乙方)于4月初签订了便式西服定作合同。合同规定:甲方提供样品,由乙方购料制作便式西服500套…试分析1)在此纠纷中谁负有违约责任?为什么?2)此案如何处理?

答:1)此案中乙方负有违约责任。其法律依据是《合同法》第253条。因为甲方与乙方签订的是便式西服定作合同。从甲方的角度来看,它是基于对乙方的技术条件、工作能力和信誉的信任,才与其订立合同的;而乙方未同甲方协商,就擅自转让定作合同,私自让某个体裁缝完成加工西服的大部分工作任务,影响了西服的质量,使甲方利益受损。定作合同是一种以行为为标的的合同。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承揽方可能有需要将合同中规定的主要工作转让给第三人的情形。在转让之前,承揽方应认识到转让一事不仅与己相关,而且也与定作人的权益紧密相连,故应与定作人商量,在征得其同意后,方可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否则定作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承揽人赔偿损。

2)本案应如下处理:解除定作合同。第二批西服由乙方收回,其损失乙方自行承担或与加工者共同承担。对甲方的间接经济损失可适当补偿。

4.某机床厂(以下简称甲方)为生产所需,向某机械厂(以下简称乙方)订购一套车床设备。双方本应签订书面合同,但由于乙方说没关系,表示肯定能够在两个月内送货上门,并安装调试至顺利生产,故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合同。…试分析 :1)甲方的要求,即认定合同无效的请求有无法律依据?2)为什么?3)此案应如何处理?

答:1)甲方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

2)合同法第36条规定:“法律、行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在此案中,双方虽然没有按法律规定签订书面合同,但是合同当事人乙方已经履行了主要义务,而甲方也接受了。因此双方达成的协议应当有效。

3)至于机器没有调试成功,乙方应当继续调试。如果多次调试均不成功,设备的确存在质量问题,可以认为乙方

19

没有按合同的要求履行,甲方可以请求换货;如果乙方的确不可能提供合格产品,也可以请求解除合同,但不能请求认定合同无效。

5、周某与郑某是老邻居,周某单位分了新房子准备搬家。搬家时, S某 家因经济一直比较困难没有冰箱,而自己搬新家准备买台新冰箱,就将原来使用的一台单门冰箱送给郑某,并对郑某说…试分析:1)郑某诉由是否有法律依据?说明理由。2)应由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答: 1)郑某诉由没有法律依据。《合同法 》第191条规定“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周某送郑某冰箱时没有要求郑某承担任何义务,所以,周某赠与的财产即使有瑕疵也不需承担责任。况且周某在送冰箱时告知郑某此冰箱已使用了12年,郑某在接受冰箱时对冰箱的现有品质是知悉的,所以也不存在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的情况。

2 )依上述理由,赠与人周某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郑某应对家电使用寿命具有一般人所能了解的知识,使用了12年的电器一般会存在不安全因素。我国《产品质量法》第33条第2款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产品交付最初用户、消费者满十年丧失;但是,尚未超过明示的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该冰箱已使用了12年,超过了10年的行使请求权期限,在我国冰箱未明确标明安全使用期,所以郑某无法向生产者或销售者请求损害赔偿。

6、甲企业与乙企业达成口头协议,由乙企业在半年之内供应甲企业50吨钢材。否则,乙企业将不能按期供货。甲企业表示反对,并声称,如乙企业到期不履行协议,将向起诉。试分析 :1)此案中,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合同有无法律效力?2 )为什么?

答:1 )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口头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

2 )依据 《合同法》第10条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口头形式,但法律、行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买卖合同在《合同法》上属于不要式合同,不采取书面形式对买卖合同效力没有影响。依据《合同法》第44条的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之时起生效。本案中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买卖合同属于生效的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理应按照合同严格遵守的规则,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

7、1999 年10月11日,某化工厂为扩大生产,向某公司借款20万元,约定于200。年10月11日偿还,若迟延还款,某化工厂承担违约金。…试分析 :1) 某化工厂拒绝还款的理由是什么?2 )某公司要求某化工厂还款的请求能否得到实现?

答:(1)某化工厂拒绝还款的理由是某化工厂要求暂缓偿还借款,某公司未作任何表示,推定为合同没有发生变更。按照《 合 同法》第129条的规定,因其他合同争议提起诉讼和申请仲裁的期限,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根据《民法通则》第135条的规定:“向人民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上述合同因未变更,诉讼时效仍按照原合同计算,其诉讼时效的最后期限是2002年10月11日。因此,某化工厂可以以诉讼时效已过而拒绝还款。

2)依我国法律的规定,诉讼时效届满后,权利人虽可提起诉讼,但只有程序意义上的诉权,而没有实体意义上的诉权,即其所主张的权利得不到法律保障。因此,某公司要求某化工厂还款的请求有可能因诉讼时效已过而得不到实现。

8、997年1月20日,某纺织厂与某服装厂签订一份布料买卖合同,双方约定:由纺织厂与1998年2月20日前提供真丝双约面料1000米,服装厂支付价款8万元,并于签订合同的。…

试分析 :(1)服装厂是否有权解除合同?(2)能否支持纺织厂的主张?(3)服装厂能否要求损害赔偿?

答:(1)服装厂有权解除合同。依照《合同法》第94条规定:当事人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本案中,纺织厂迟延履行主要债务,在服装厂的催告后,在合理的期限内仍未履行,因此服装厂有权解除合同。

(2)不能支持纺织厂的主张。这涉及到法定解除权应当如何行使的问题。依照《合同法》第96条的规定,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本案中,服装厂在解除合同时通知了纺织厂,纺织厂对此没有提出异议,依照法律的规定,合同自解除的通知到达纺织厂时就已经生效,不需要纺织厂的同意。因此纺织厂的主张,不能支持。

3)服装厂可以要求损害赔偿。依据法律有关规定,解除合同与损害赔偿可以并存,当事人解除合同后如果有其他损失的仍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9、顺发化工技术开发公司向前进农药厂转让一种高效氯氰菊酷制备技术秘密。在顺发化工技术开发公司的一再要求下,…试分析:(1)会支持顺发化工技术开发公司的诉讼请求吗?(2)请 阐 明法律依据和理由。

答:(1)应依照《合同法》第3a3条的规定驳回顺发化工技术开发公司的诉讼请求。 2)《合同法》第343条规定:“技术转让合同可以约定让与人和受让人实施专利或者使用技术秘密的范围,但不得技术竞争和技术发展。顺发化工技术开发公司与前进农药厂在所订立的高效氯氰菊醋制备技术秘密转让技术合同中,约定犷受让人不得对技术作任何改进的条款。该条款实质上是对技术进步的一种,不利于技术竞争和技术进步,润于违反法定义务的无效条款。顺发化工技术开发公司的起诉理由即无有效合同依据,又无任何法律依据,应驳回顺发化工技术开发公司的诉讼请求。

10、某山区农民赵某家中有一花瓶,系赵某的祖父留下。某将该花瓶送至某拍卖行进行拍卖,卖得价款11万元。赵某在一个月后得知此事,认为李某欺骗了自己,经人指点,赵某到李某所在地人民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合同,并请求李某返还该花瓶。 试分析: (1)赵某的诉讼请求有无法律依据?为什么? (2)应如何处理?

20

答:(1)赵某的诉讼请求有法律依据。 李某与赵某之间的合同属于显失公平的买卖合同,且显失公平系由于赵某欠缺交易经验所致,因此赵某有权依据《合同法》第条的规定,请求撤销合同。买卖合同一旦被撤销,合同即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依据《合同法》第5的规定,赵某有权请求李某返还财产。 依上述理由,赵某的诉讼请求有法律依据。

(2)应根据《合同法》第条的规定撤销该花瓶买卖合同。并依据《合同法》第5的规定,要求李某将花瓶退还给赵某,赵某将收到的花瓶款退还给李某。若李某愿意支付与该花瓶价值相当的价款,赵某也同意接受,赵某可以不用撤销该合同,由李某补齐余下的价款即可。

11.某制衣厂(以下简称甲方)为生产高档毛衣向某机械厂(以下简称乙方)订购一套机织设备。甲方请乙方的专业人员又进行了两次调试,但故障仍未排除,于是,甲方以合同未采用法律规定的书面形式为由,要求认定合同不成立,并退货。 试分析:(1)甲方的要求认定合同不成立的请求有无法律依据?(2)为什么?(3)此案应如何处理?

答:(1)甲方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

(2)在此案中,双方虽然没有按法律规定签订书面合同,但是合同当事人乙方已经履行了主要义务,而甲方也接受了。(其法律依据是合同法第36条)因此双方达成的协议已经成立。

(3)至于机器没有调试成功,乙方应当继续调试。如果多次调试均不成功,设备的确存在质量问题,可以认为乙方没有按合同的要求履行,甲方可以请求换货;如果乙方的确不可能提供合格产品,也可以请求解除合同,但不能请求认定合同不成立。

12、甲企业与乙企业达成口头协议,由乙企业在半年之内供应甲企业50吨钢材。否则,乙企业将不能按期供货。甲企业表示反对,并声称,如乙企业到期不履行协议,将向起诉。

试分析: (1)此案中,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合同有无法律效力? (2)为什么? 答:(1)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口头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

(2)依据《合同法》第10条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口头形式,但法律、行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买卖合同在《合同法》上属于不要式合同,不采取书面形式对买卖合同效力没有影响。依据《合同法》第44条的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之时起生效。本案中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买卖合同属于生效的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理应按照《合同法》合同必须严格遵守的规则,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

13、某水果批发商(简称甲方)曾向南方某县水果供应点(简称乙方)购买过荔枝。甲方又向乙方传真购买荔枝10吨的合同。在挂号信寄出后的第二天,乙方收到甲方的传真,并同意按甲方传真中的条件供货10吨。挂号信及确认书一事双方没有再提及。方要求其订购的荔枝价格也要下调5%,否则不收货。原约定送来荔枝15吨。在核查事实时发现,乙方在收到甲方要求签订合同确认书之前已经发出同意供货10吨传真,故判决10吨荔枝按旧价格执行,后5吨荔枝通过当事人和解,按甲方提出的价格执行。 试分析:(1)的处理正确吗? (2)为什么?

答:(1)的处理正确。 (2)因为前10吨荔枝在甲方提出签订确认书之前乙方已经承诺供货,而且该承诺在甲方的建议到达受要约人(乙方)之前已经到达要约人(甲方),因此签订合同确认书的建议不能生效,但甲乙双方买卖10吨荔枝的合同成立,所以10吨荔枝按原合同价格执行。后5吨荔枝买卖合同是在提出签订确认书时提出的,对此乙方没有做出承诺,合同自然没有成立。当事人通过和解自行解决后5吨荔枝的问题,因没有损害国家和他人的合法利益,尊重当事人协商的结果。

14、甲公司与乙公司订立一份合同,约定由乙公司在十天内,向甲公司提供新鲜蔬菜6000公斤,每公斤蔬菜的单价1元。向甲公司提供了小白菜6000公斤,所以我公司就送了小白菜过去,这没有违反合同的规定,甲公司称蔬菜就是大白菜或萝卜的说法太过牵强附会,既没有合同依据也没有法律依据,不足为凭。 试分析:(1)什么是合同的标的?(2)你如何解释该合同的标的? 答:(1)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目标即为合同的标的。

(2)①根据我国合同法第61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条款发生争议的,协商解决,订立补充协议,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的条款的意思或者订立合同的目的解释,本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争议在于合同的标的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应当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对此做出解释。 ②乙公司对合同做出的解释有点过于按照自己的意思解释合同,但是严格按照合同的条款看,其并无太大的过错。但是,乙公司的行为与合同法中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不太符合,按照诚实信用原则的精神,当事人对合同条款不清楚之处应当本着协商的精神履行合同,而不应该自己单方面解释合同,给对方造成被动。 ③甲公司的主张也缺少法律依据和合同依据,只是强调自己的炊事员少并不能成为自己单方面指定合同标的的理由。但是根据甲公司与乙公期合作的事实,乙公司应当考虑到甲公司的具体情况,在提供蔬菜前征求甲公司的意见,如果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就按照合同法规定的解释原则解决双方的争议。在此不能适用合同文字含释,不能适用合同的条款原则解释,也不能适用合同上下文的意思解释,只能适用交易习惯原则解释,按照交易习惯原则,甲公司与乙公司经常有提供蔬菜的合作关系,平常时如何供应蔬菜的,在本合同争议中也应当参照平时的交易习惯确定合同的标的。

15、某矿泉水厂(以下简称甲方)为便于联系业务,扩大销路,聘请某机关后勤部门干部朱某当业务顾问并支付津贴。为此,甲乙双方发生纠纷,甲方以乙方不履行合同为由起诉到人民,要求乙方履行合同义务并赔偿损

21

失。 试分析: (1)甲方的诉讼要求有无法律依据? (2)并说明理由。 答:(1)甲方的诉讼要求没有法律依据。

(2)此案中的朱某虽然是乙方的干部,但他不是乙方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他若以乙方名义与他人签订合同,必须由乙方的法定代表人授予其代理权方可。其法律依据是合同法第4。但朱某在没有取得代理权的情况下,私下代表乙方与甲方签订合同,该行为是无权代理行为。对该代理行为,乙方事后又不予追认。因此,朱某以乙方名义与甲方签订的购销合同,对乙方不发生法律效力。甲方要求乙方履行合同的要求不能支持。甲方的损失,应由行为人朱某自行承担。乙方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16、甲公司与乙袜厂于某年4月6日签订了一份丝袜供应合同。合同规定:乙袜厂向甲公司供应丝袜2万双,总价款人民币4万元,同年4月20日交货,丝袜已卖出5000双,其余存在库中。同年10月8日,除已代售的5000双丝袜货款如数支付外,其余丝袜应由乙袜厂取回。但乙袜厂要求给付全部货款。

试分析: (1)甲公司起初拒收货物是否有法律依据? (2)乙袜厂要求甲公司给付全部货款是否有理? (3)乙袜厂在履约过程中应承担什么违约责任? (4)甲公司在履行合同中是否应该承担违约责任?

答: (1)乙袜厂逾期交货,又未在发货前与甲公司协商,应认定乙袜厂违约。按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甲公司起初拒收货物是有法律依据的。

(2)后甲公司同意接受乙袜厂迟延交付的货物并将部分货物出售,因此乙袜厂要求甲公司给付全部货款有理。 (3)乙袜厂逾期交货,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向甲公司偿付逾期交货违约金。

(4)甲公司逾期付款,因比照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向乙袜厂偿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17、甲公司为开发新项目,急需资金。2000年3月12日,向乙公司借钱15万元。于是,乙公司向起诉,请求甲公司以某单位的还款来偿还债务,甲公司辩称该债权已放弃,无法清偿债务。 试分析:(1)甲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违约?为什么(2)乙公司是否可针对甲公司的行为行使撤销权?为什么 (3)乙公司是否可以行使代位权?说明理由。 答:(1)甲公司的行为已构成违约。

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借贷合同关系,系自愿订立,无违法内容,又有书面借据,是合法有效的。甲公司系债务人,负有按期清偿本息的义务;乙公司为债权人,享有按期收回本金、收取利息的权利。甲公司因新项目开发不顺利,不能如约履行清偿义务,构成违约。

(2)乙公司可行使撤销权。请求撤销甲公司的放弃债权行为。

债权人对于自己享有的债权,完全可以根据自己的意志,决定行使或者放弃。但是,当该债权人另外又系其他债权人的债务人时,如果他放弃债权的行为使他的债权人的权利无法实现时,他的债权人享有依法救济的权利。本案中,甲公司放弃对某单位享有的债权,表面上是处分自己的权益,但实际上却损害了乙公司的债权,依照我国合同法的规定,乙公司可以行使撤销权,撤销甲公司放弃债权的行为。 (3)乙公司可以行使代位权。

根据《合同法》第73条的规定,债权人可享有代位权,在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的到期债权,危及债权人的权利时,债权人可以向人民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权利,实现自己的债权。乙公司可以直接向某单位行使代位权。

18、甲厂向乙单位去函表示:\"本厂生产的W型电话机,每台单价90元。如果贵单位需要,请与我厂联系。\"乙单位回函:\"我部门愿向贵厂订购W型电话机500台,每台单价85元。\"2个月后,乙单位收到甲厂发来的500台电话机,但每台价格仍为90元,于是拒收。为此甲厂以乙单位违约为由起诉于。 试分析: (1)乙单位是否违约? (2)为什么? 答:(1)乙单位不违约。

(2)因为合同还未成立。乙单位对甲厂的回函是一个附条件的新要约,因其对甲厂的要约作出了实质性变更,这一行为并不是承诺,而是一个新要约。《合同法》第30条规定\"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乙单位的回函对甲厂电话机的报价提出异议,属于实质性变更,故为新要约。因此,该合同没有成立,乙单位并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19、某村配电室(供电方,以下简称甲方)与该村粮食加工专业户杨某(用电方,以下简称乙方)签订了供用电合同。在诉讼期间,电费上涨,遂判决乙方按新的电费价格交纳电费,并承担逾期交付的违约责任。

试分析:(1)的上述判决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2)请根据供用电合同的概念及性质论证判决的依据。 答:(1)的上述判决的法律依据是《合同法》第63条的规定。

(2)供用电合同是供电人向用电人供电,用电人支付价款的合同。供用电合同是执行国家定价的合同。本案乙方未按合同约定交纳电费,属于逾期付款的行为。按照合同法第63条规定:\"执行定价或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的价格计价。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因此,判决乙方按新的电费价格交纳电费是正确的,有法律依据的。

20、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份买卖木材合同,合同约定买方甲公司应在合同生效后15日内向卖方乙公司支付40%的预付款,甲公司收到货物后经验收发现木材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遂及时通知乙公司并拒绝支付余款。 试分析:(1)甲公司拒绝支付余款是否合法? (2)甲公司的行为若合法,法律依据是什么? (3)甲公司行使的是

22

什么权利?若行使该权利必须具备什么条件? 答:(1)甲公司拒绝支付余款是合法的。

(2)《合同法》第67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乙公司虽然将木材如期运至甲公司,但其木材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及其履行债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根据第67条的规定,甲公司有权拒绝支付余款。

(3)甲公司行使的是先履行抗辩权。 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使应当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①双方当事人须由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 ②须双方所负的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 ③应当先履行的当事人未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

21、甲乙两公司签订钢材购买合同,合同约定:乙公司向甲公司提供钢材,总价款500万元。为此,双方发生纠纷并诉至。 试分析:(1)甲公司拒绝支付预付款是否合法?(2)甲公司的行为若合法,法律依据是什么? (3)甲公司行使的是什么权利?若行使该权利必须具备什么条件? 答: (1)甲公司拒绝支付余款是合法的。

(2)《合同法》第6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本案中甲公司作为先为给付的一方当事人,在对方于缔约后财产状况明显恶化,且未提供适当担保,可能危及其债权实现时,可以中止履行合同,保护权益不受损害。因此在发生纠纷时,应支持甲公司的主张。

(3)甲公司行使的是不安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的适用条件是: ①须是同一双务合同所产生的两项债务,并且相互为对价给付。 ②互为对价给付的双务合同规定有先后履行顺序,且应先履行债务的一方的履行期届至。 ③应后履行债务的一方当事人,在合同依法成立之后,出现丧失或有可能丧失对待履行债务的能力。 ④应后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未能为对待给付或为债务的履行提供适当的担保。

22、1999年10月11日,某化工厂为扩大生产,向某公司借款20万元,约定于2000年10月11日偿还,若迟延还款,某化工厂承担违约金。2002年10月30日某公司找到某化工厂要求偿还借款并付清迟延还款违约金。某化工厂以还款时效已过,拒绝还款,某公司遂诉至。

试分析: (1)某化工厂拒绝还款的理由是什么。 (2)某公司要求某化工厂还款的请求能否得到实现?

答:(1)某化工厂拒绝还款的理由是某化工厂要求暂缓偿还借款,某公司未作任何表示,推定为合同没有发生变更。按照《合同法》第129条的规定,因其他合同争议提起诉讼和申请仲裁的期限,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根据《民法通则》第135条的规定:\"向人民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上述合同因未变更,诉讼时效仍按照原合同计算,其诉讼时效的最后期限是2002年10月11日。因此,某化工厂可以以诉讼时效已过而拒绝还款。

(2)依我国法律的规定,诉讼时效届满后,权利人虽可提起诉讼,但只有程序意义上的诉权,而没有实体意义上的诉权,即其所主张的权利得不到法律保障。因此,某公司要求某化工厂还款的请求有可能因诉讼时效已过而得不到实现。

23、某市胜利电镀厂(以下简称甲方)从1996年起为某市汽车油箱厂(以下简称乙方)加工电镀零配件。甲方向汽车制造厂追索欠款时,该厂以\"原厂撤销,厂长更换,汽车油箱厂的债务与本厂无关\"为由,拒绝偿还。2000年8月,甲方诉至该市某区人民。

试分析:(1)我国《合同法》对此有无规定?若有规定,请回答其主要内容。 (2)根据法律规定,某市汽车制造厂是否应承担偿还乙方债务的义务?为什么? (3)此案应如何处理?

答:(1)我国于1999年3月15日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该法的第76条对此做了明确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称的变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的变动而不履行合同义务。\" (2)汽车制造厂应该承担偿还乙方债务的义务。因为,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本案乙方于2000年5月更名为市汽车制造厂,乙方的权利和义务就应由汽车制造厂来享有和承担,汽车制造厂以\"原厂撤销,厂长更换,汽车油箱厂的债务与本厂无关\"为由,拒绝偿还欠款是无法律根据的,也是违法的。

(3)汽车制造厂应当将乙方的47000余元欠款偿还给甲方。并满足甲方的其他诉讼要求。

24、某中学与某服装厂在1999年11月签订了一份服装加工合同。合同规定:由服装厂为某中学加工校服500套,平均每套支付加工费30元,共计15000元;某中学负责提供布料、服装型号和规格;某中学在接到服装厂取货通知后2天内付款,认为服装厂未能及时通知学校去取校服,导致校服提存15天,应由服装厂支付提存费用。 试分析:(1)某中学拒绝支付提存费用的理由有法律依据吗?请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予以说明。 (2)服装厂的行为中有无不当之处? (3)此案如何处理?

答:(1)某中学拒绝支付提存费用的理由有法律依据。

根据《合同法》第102条的规定\"标的物提存后,除债权人下落不明的以外,债务人应当及时通知债权人或者债权人的继承人、监护人。\"本案中,债务人提存的原因是债权人的领导班子处于调整之中,暂无人负责工作造成校服无法送达,属于债权人迟延受领而非债权人下落不明。因此,服装厂在提存标的物后应及时通知某中学。15天后才通知属于不及时通知,故某中学不应为此承担责任。

(2)服装厂未能及时通知中学提取提存物,应为自己的迟延通知负责。至于服装厂没有及时通知的理由属于服

23

装厂主观认为,而不是客观上无法通知,不能成为其没有及时通知的法律上的理由。服装厂的行为中有迟延通知之过。

(3)某中学应当先行支付该校服保管费,然后向某服装厂追索该保管费。

25、2000年3月15日,某纺织厂与某服装厂签订一份布料买卖合同,双方约定:由纺织厂于2000年4月15日前提供真丝双绉面料1000米,服装厂先支付价款8万元,并于5月20日将货款一次性全部支付。2000年8月10日,纺织厂要求履行合同,称服装厂解除合同没有征得纺织厂的同意,因而合同没有解除,服装厂应当接受货物。在遭到拒绝后遂起诉至。

试分析:(1)服装厂是否有权解除合同? (2)能否支持纺织厂的主张? (3)服装厂能否要求损害赔偿? 答:(1)服装厂有权解除合同。依照《合同法》第94条规定,当事人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本案中,纺织厂迟延履行主要债务,在服装厂的催告后,在合理的期限内仍未履行,因此服装厂有权解除合同。

(2)不能支持纺织厂的主张。这涉及到法定解除权应当如何行使的问题。依照《合同法》第96条的规定,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本案中,服装厂在解除合同时通知了纺织厂,纺织厂对此没有提出异议,依照法律的规定,合同自解除的通知到达纺织厂时就已经生效,不需要纺织厂的同意。因此纺织厂的主张,不能支持。

(3)服装厂可以要求损害赔偿。依据法律有关规定,解除合同与损害赔偿可以并存,当事人解除合同后如果有其他损失的仍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26、甲油料厂与某供销社订立一份农副产品供销合同,双方约定由供销社在1个月内向甲油料厂供应黄豆30吨,每吨单价1000元。甲油料厂要求供销社按照合同的约定供应剩余的20吨黄豆,供销社表示无法按照原合同的条件供货,并要求解除合同。甲油料厂不同意,坚持要求供销社履行合同。

试分析: (1)甲油料厂的要求是否有法律依据? (2)在合同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甲油料厂如果要求供销社继续履行合同有无法律依据? (3)供销社能否只赔偿损失或者只支付违约金而不继续履行合同?

答:(1)甲油料厂要求供销社继续供货是有法律依据的。因为,双方合同约定由供销社供应甲油料厂黄豆30吨,现黄豆只供应了10吨,所以甲油料厂有权要求继续供货。

(2)若合同没有明确约定是否继续供应黄豆,依我国合同法的规定甲油料厂有权要求供销社继续供货。《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3)订立合同的目的就在于通过履行合同获取预定的利益,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对方就无法实现权利。如果违约方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对方(受损害方)认为实现合同权利对自己是必要的,有权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违约方不得以承担了对方的损失为由拒绝继续履行合同,受损害方在此情况下,可以请求或者仲裁机构强制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所以供销社不能只赔偿损失或者只支付违约金而不继续履行合同。

27、某村委会与村民张某签订了荒山植树承包合同。合同规定,村委会负责给张某提供果树苗2000株和运输用车,张某每年向村委会上交承包费1千元,3年后荒山上的果树木所得归张某所有。张某要求村委会赔偿因其不严格履行合同而给自己造成的经济损失,并继续提供运输用车。村委会拒绝赔偿,张某诉至。 试分析: (1)张某的诉讼请求有法律依据吗? (2)此案应如何处理?

答:(1)《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根据这条法律规定,张某的诉讼请求有法律依据。村委会应当按合同的约定如数提供2000株树苗和运输用车,未提供即属违约,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本案应作如下处理:村委会赔偿张某因其违约而多支付的2千元,并继续为张某提供运输用车。

28.1999年11月,某市钢材厂与某铁道工程局签订买卖铁轨合同,约定由某钢铁厂每季度卖给某铁道工程局铁轨50吨,铁道工程局收到货后向钢材厂支付货款。2001年6月,钢材厂向起诉,请求判决铁道工程局清偿拖欠的全部货款及延期付款的银行利息及逾期付款滞纳金。

试分析: (1)是否全部支持钢材厂的诉讼请求? (2)为什么?

答:(1)部分支持钢材厂诉讼请求。 ①支持钢材厂要求铁道工程局清偿全部货款的诉讼请求。 ②支持钢材厂要求铁道工程局赔偿延期付款银行利息及逾期付款滞纳金,但仅从2001年6月自铁道工程局清偿货款之日止的延期付款银行利息及逾期付款滞纳金。

(2)部分支持钢材厂诉讼请求的法律依据是:根据《民法通则》与《合同法》的有关规定,铁道工程局可以随时向钢材厂履行支付货款的义务,或者按钢材厂随时提出的付款要求履行支付货款的义务。在本案中,钢材厂是2001年6月起诉时提出清结货款并支付延期付款的银行利息及逾期付款滞纳金的请求,以前未曾提出过,所以,铁道工程局未清偿全部货款的行为不构成违约,仅从钢材厂提起诉讼次日为未履行付款义务,应承担这一段时间后的违约责任。即铁道工程局在清偿全部货款后并赔偿从钢材厂提起诉讼次日起至清偿全部货款之日止的延期付款的银行利息及逾期付款滞纳金。

29、钱某在外地工作,将儿子送入北京一学校上学,并托北京的同学孙某抽空去照顾儿子的生活,孙某非常尽心,常去照顾钱某的儿子的生活,钱某在感动之余,就决定将自己的一台八成新的手提电脑送给对方。 根据上述情况,用所学的《合同法》知识回答下列问题:

24

(1)如果手提电脑在答应送给孙某但尚未履行前由于双方关系变坏,钱某是否可以撤销赠与?为什么? (2)如果已经将手提电脑交付给孙某,钱某是否可以撤销赠与?为什么?

(3)如果孙某没有按照约定照顾钱某的儿子,钱某在交付手提电脑后是否可以撤销赠与?为什么?

答:(1)李某可以撤销赠与。《合同法》第186条规定,赠与人在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2)不可以撤销赠与。《合同法》第186条规定,赠与人在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因此,权利已经转移的情况下不可以撤销。

(3)由于钱某在赠与孙某手提电脑时,并未声明孙某在接受赠与的同时必须对钱某的儿子尽到照顾义务,孙某照顾钱某的儿子是基于此前的委托合同,故本赠与合同并非附义务的赠与合同,在赠与物权利移转后,钱某无法定事由,不得撤销赠与合同。

30、周某与郑某是老邻居,周某单位分了新房子准备搬家。搬家时,就将原来使用的一台单门冰箱送给郑某,并对郑某说,这台冰箱用了12年了,郑某向提起诉讼,认为周某没有告知冰箱存在质量问题,可能会引起火灾,导致他接受了冰箱,造成家庭财产的损失。要求周某对他家的经济损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试分析:(1)郑某诉由是否有法律依据?说明理由。 (2)应由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答:(1)郑某诉由没有法律依据。《合同法》第191条规定:\"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周某送郑某冰箱时没有要求郑某承担任何义务,所以,周某赠与的财产即使有瑕疵也不需承担责任。况且周某在送冰箱时告知郑某此冰箱已使用了12年,郑某在接受冰箱时对冰箱的现有品质是知悉的,所以也不存在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的情况。

(2)依上述理由,赠与人周某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郑某应当对家电使用寿命具有一般人所能了解的知识,使用了12年的电器一般会存在不安全因素。我国《产品质量法》第33条第2款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产品交付最初用户、消费者满十年丧失;但是,尚未超过明示的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该冰箱已使用了12年,超过了10年的行使请求权期限,在我国冰箱未明确标明安全使用期,所以郑某无法向生产者或销售者请求损害赔偿。

31、2001年5月26日,某印刷厂与某科技开发公司,订立了一份购销合同。印刷厂从科技开发公司购买应用于激光照排的排版设备一套,单价 50000元。经检查后,印刷厂发现该设备远远达不到排版的技术要求,其原因是科技开发公司生产的设备没有完全按某印刷厂提供的资料制作,由于设备存在以上问题,致使无法正常投入使用,印刷厂要求科技开发公司重新制作符合其要求的排版设备。

试分析: (1)该案例中的合同是买卖合同?还是承揽合同?合同性质的不同对案件的结果是否有影响? (2)本案应该怎么处理? 答:(1)本案属承揽合同。承揽合同与买卖合同都存在标的物的交付,这使得二者在社会生活中有时极其相似,其根本的区别在于:承揽合同的定作物是根据定作人的要求而制作,它必须是存在于合同履行之后;而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可以存在于买卖合同订立之前,或者虽存在于买卖合同履行后,但是出卖人根据自己的标准生产的标准化的成品,买受人只是选择了规格。本案中印刷厂要求科技开发公司按其提供的资料进行生产,这就使得合同的性质为承揽合同。不同的合同其效力不同,所以合同的性质对确定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有重要的意义。

(2)本案中承揽人科技开发公司没有按照定作人某印刷厂的要求进行工作,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定作人可以要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32、某商场(以下简称甲方)与某服装厂(以下简称乙方)于4月初签订了便式西服定作合同。合同规定:甲方提供样品,由乙方购料制作便式西服500套。每套布料180元,加工费90元,所用布料与甲方所提供的样品相同,以所封存的样品为检验产品质量的依据。受理此案后,进行了调查取证,发现乙方于5月初与某大公司签订了出口服装加工合同,乙方全部设备与劳动力都投入加工出口服装中,故将制作便式西服的任务在未与甲方协商的情况下,擅自转给个体裁缝。

试分析:(1)在此纠纷中谁负有违约责任?法律依据是什么? (2)定作合同转让中要注意什么问题? (3)此案如何处理?

答:(1)此案中乙方负有违约责任。其法律依据是《合同法》第253条。因为甲方与乙方签订的是便式西服定作合同。从甲方的角度来看,它是基于对乙方的技术条件、工作能力和信誉的信任,才与其订立合同的;而乙方未同甲方协商,就擅自转让定作合同,私自让某个体裁缝完成加工西服的大部分工作任务,影响了西服的质量,使甲方利益受损。

(2)定作合同是一种以行为为标的的合同。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承揽方可能有需要将合同中规定的主要工作转让给第三人的情形。在转让之前,承揽方应认识到转让一事不仅与己相关,而且也与定作人的权益紧密相连,故应与定作人商量,在征得其同意后,方可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否则定作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承揽人赔偿损失。

(3)本案应如下处理:解除定作合同。第二批西服由乙方收回,其损失乙方自行承担或与加工者共同承担。对甲方的间接经济损失可适当补偿。

33、某厂(以下简称甲方)与某科研所(以下简称乙方)于1999年10月15日签订了一份技术开发合同。合同约定,甲方委托乙方研究开发某太阳能发电装置。双方约定,研制费由甲方支付,研制出的成果归甲方使用。4

25

个月后,乙方研制成功,甲方按约定支付研制费,同时依约定享有成果使用权。2000年4月乙方将该技术成果向专利局申请发明创造专利权。甲方得知后也向专利局申请该技术的发明创造专利权。

试分析:(1)我国《合同法》对此有无规定?若有规定,请回答其主要内容。 (2)本案是否适用新《合同法》? (3)依我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该技术成果申请专利的权利归哪方所有?为什么? (4)若一方取得专利权,另一方可以享有什么权利?

答:(1)我国于1999年3月15日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该法的第339条对此做了明确规定。\"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研究开发人。研究开发人取得专利权的,委托人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研究开发人转让专利申请权的,委托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

(2)本案适用新《合同法》。因为《合同法》的施行日期是1999年10月1日,本案当事人签订委托技术开发合同的时间是1999年10月15日。

(3)依《合同法》的规定,该技术成果的专利申请权归乙方所有。因为,合同法第339条规定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研究开发人。

(4)若乙方取得该项技术的专利权,依合同法的规定,委托方可以免费实施该项专利;研究开发方就其发明创造转让专利申请权的,委托方可以优先受让专利申请权。因此,甲方可以免费使用该太阳能发电装置,并可优先受让该技术的专利申请权。

34、王朝化工技术开发公司向某农药厂转让一种高效氯氰菊酯制备技术秘密。后某农药厂在使用该项技术秘密中为了适应生产条件进一步提高产品质量,对该项技术作了改进。王朝化工技术开发公司听到后以某农药厂违约向提起诉讼,要求赔偿。

试分析:(1)会支持王朝化工技术开发公司的诉讼请求吗? (2)请阐明法律依据和理由。 答:(1)应依照《合同法》第343条的规定驳回王朝化工技术开发公司的诉讼请求。

(2)《合同法》第343条规定:\"技术转让合同可以约定让与人和受让人实施专利或者使用技术秘密的范围,但不得技术竞争和技术发展。\"朝化工技术开发公司与某农药厂在所订立的高效氯氰菊酯制备技术秘密转让技术合同中,约定了受让人不得对技术作任何改进的条款。该条款实质上是对技术进步的一种,不利于技术竞争和技术进步,属于违反法定义务的无效条款。王朝化工技术开发公司的起诉理由既无有效合同依据,又无任何法律依据,应驳回王朝化工技术开发公司的诉讼请求。

35、某个体户赵某在前景仓库寄存彩电一批100台,价值共计100万元。双方商定:仓库自1999年1月15日至2月15日期间保管,赵某分三批取走;2月15日赵某取走最后一批彩电时,支付保管费2000元。赵某认为前景仓库位于江边码头,自己又通知了彩电到站的准确时间,前景仓库不可能空着货位。只同意支付1750元保管费。 前景仓库于是拒绝赵某提取所剩下的彩电。

试分析:(1)赵某要求减少保管费是否合理?为什么? (2)前景仓库在赵某拒绝足额支付保管费的情况下是否可以拒绝其提取货物?说明理由。 (3)前景仓库留置所有货物的做法是否正确?

答:(1)不合理。本案当事人签订的是仓储合同,我国《合同法》第382条规定:\"仓储合同自成立时生效。\"这就意味着仓储合同是诺成性合同,而诺成性合同,其成立不以交付标的物为要件,双方当事人就合同主要条款达成一致,合同即成立。若合同签订后,因存货人原因货物不能按约定入库,依然要交付仓储费。

(2)可以拒绝。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对仓储合同没有规定时,适用法律对保管合同的规定。《合同法》第380条规定:\"寄存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保管费以及其他费用的,保管人对保管物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所以本案虽为仓储合同,但在寄存人不支付仓储费,而双方对留置无相反约定的情况下,保管人可以留置仓储物,拒绝其提取仓储物。

(3)但本案保管人前景仓库明显过多留置了赵某的货物,是不妥的。因为在仓储物是可分物时,保管人在留置时仅可留置价值相当于仓储费部分的仓储物。而本案的仓储物恰恰是可分物。所以前景仓库没有理由留置所剩下的彩电,而只能留置相当于250元的货物。

36、橡胶集团公司委托B进出口公司从美国C公司进口一套橡胶拉延机生产线。B进出口公司根据A橡胶集团公司提供的产品质量要求与技术要求与C公司签订了合同,合同约定:C公司于2002年5月25日交货。为此,A橡胶集团公司向公司所在地起诉,要求C公司赔偿其损失。C公司辩称:合同的主体是B进出口公司,A橡胶集团公司无权起诉。另外合同签订地是在,中国无管辖权。

试分析:(1)请分析该案件中的合同关系。(2)C公司的主张是否有法律依据? (3)应如何处理此案? 答:(1)本案中A橡胶集团公司是委托人,B进出口公司是受托人,美国C公司是第三人。《合同法》403条规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因第三人履行合同不符合与受托人之间的合同约定,委托人A橡胶集团公司可直接向第三人即美国C公司行使索赔权。 (2)C公司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C公司将合同标的运抵委托人A橡胶集团公司厂房,并指导设备安装,就已经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该合同履行地在中国,中国有管辖权。

(3)中国可以运用中国《合同法》对C公司因生产和设计上的缺陷过错,判处C公司赔偿A橡胶集团公司损失。

37、甲棉纺厂与乙贸易公司依法签订一份棉花买卖合同,合同约定乙贸易公司向甲棉纺厂提供未经精加工的去籽棉花100吨,依合同约定执行国家定价,并规定违约者应支付违约金。乙贸易公司不同意,拒绝交货,甲棉纺厂诉至,要求乙贸易公司按约定价格继续履行合同,并支付违约金。

26

试分析: (1)乙贸易公司关于提价的理由是否有法律依据?为什么? (2)应如何处理? 答:(1)乙贸易公司关于提价的理由没有法律依据。

因为,乙贸易公司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交货,属于逾期交付标的物的行为。按照合同法第63条规定:\"执行定价或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的价格计价。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因此,依此法律规定乙贸易公司不能提高棉花价格,应按原定价格接受甲棉纺厂的货款。

(2)应判决乙方:首先,继续履行合同;其次,按合同原定价格接受甲棉纺厂支付的货款;最后,支付迟延交货的违约金。

38、某厂(以下简称甲方)与某研究所(以下简称乙方)于1998年8 月15日签订了一份技术开发台同。2000 年4 月乙方将该技术成果向专利局申请发明创造专利权。甲方得知后也向专利局申请该技术的发明创造专利权。 试分析:1 .我国《 合同法》 对此有无规定?若有规定,请回答其主要内容。

2 .依我国《 合同法》 的有关规定,该技术成果申请专利的权利归哪方所有?为什么?3 .若一方取得专利权,另一方可以享有什么权利?

答:1 .我国于1999 年3 月15 日颁布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导,该法的第339条对本案所述悄形做了明确规定.( 3 分)”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研究开发人.研究开发人取得专利权的,委托人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 ( 3 分)”研究开发人转让专利申请权的,委托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 ( 3 分)

2 .依《 合同法》 的规定,该技术成果的专利申请权归乙方所有.( 3 分)因为,《 台同法》 第339 条规定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中请专利的权利属于研究开发人。拐分)

3 .若乙方取得该项技术的专利权,依合同法的规定.委托方可以免费实施该项专利;研究开发方就其发明创造转让专利申请权的.委托方可以优先受让专利申请权.( 3 分)因此,甲方可以免费使用该汽车自动喷漆装置.并可优先受让该技术的专利申请权.

39、甲建筑公司与乙特种钢厂达成日头协议,由乙特种钢厂在半年之内供应甲建筑公司100 吨镀锌钢管。三个月后,乙特种钢厂以原定镀锌钢管的价格过低为由要求加价,并提出,如果甲建筑公司表示同念,双方立即签订书面合同.否则,乙特种钢厂将不能按期供货.甲建筑公司表示反对,井声称,如乙特种钢)一到期不履行协议,将向起诉。

试分析:1 .此案中,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口头协议有无法律效力?2 .为什么?

答:1 .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口头协议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2 .《 合同法》 第10 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而形式、口 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2 分)法律、法规规定采用书而形式的,应当采川书面形式。”( 2 分)此案中当事人汀立的购买镀锌钢管的合同采用了!口头形式.按现行合同法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口头形式,但法律、行规规定采川书而形式的,应当采用书而形式。(3 分)此案是关于工矿产品买卖合同,( 2 分)按照《 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 第4 条的规定,除即时清结者外,应当采用“而形式。(3 分)此案当事人订立的买实工字钢的合同不是即时清结的合问,不能采用口头协议,而应当采用法定的书面合同形式。(2 分)由于双方未采用法定的一由旬合同形式.合同没有成立,双方的口头约定不具有法律约束力。(3 分)

40、某机床厂(以下简称甲方)为生产所需,向某机械厂(以下简称乙方)订购一套车床设备双方本应签订书面合同,但由于乙方说没关系,表示肯定能够在两个月内送货上门,并安装识试至顺利生产,故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合同。两个月后,乙方准时将设备送到甲方,并进行了多装调试。在安装完毕之后的试生产过程中,机器出现故障。甲方请乙方的专业人员又进行了两次调试,但故障仍未排除。于是,甲方以合同未采用法律规定的书面形式为由,要求认定雀同无效,并退货。

试分析:1 .甲方的要求,即认定合同无效的请求有无法律依据?2 .为什么?3 .此案应如何处理? 答:1、甲方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

2 .合同法第36 条规定:“法律、行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4 分)在此案中,双方虽然没有按法律规定签订书面合同,但是合同当事人乙方已经履行了主要义务,而甲方也接受了。因此双方达成的协议应当有效。(4 分) 3 .至于机器没有调试成功,乙方应当继续调试。(2 分)如果多次调试均不成功,设备的确存在质量问题,可以认为乙方没有按合同的要求履行,甲方可以请求换货;( 3 分)如果乙方的确不可能提供合格产品,也可以请求解除合同,但不能请求认定合同无效。(4 分)

41、1997年1月20日,某纺织厂一与某服装厂签订一份布料买卖合同,双方约定:由纺织厂与1998年2月20日前提供真丝双绉面料1000米,服装厂支付价款8 万元,并于签订合同的6 个月后于1997 年7 月20 日将货款一次性全部支付。纺织厂要求履行合同,称服装厂解除合同没有征得纺织厂的同意,因而合同没有解除,服装厂应当接受货物。在遭到拒绝后遂起诉至。

试分析:( 1 )服装厂是否有权解除合同?( 2 )能否支持纺织厂的主张?( 3 )服装厂能否要求损害赔偿?

27

答:( 1 )服装厂有权解除合同。(1 分)依照《合同法》 第94条规定:当事人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2 分)本案中,纺织厂迟延履行主要债务,在服装厂的催告后,在合理的期限内仍未履行,因此服装厂有权解除合同。(l 分)

( 2 )不能支持纺织厂的主张。(l 分)这涉及到法定解除权应当如何行使的问题。依照《 合同法》 第96 条的规定,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2 分)本案中,服装厂在解除合同时通知了纺织厂,纺织厂对此没有提出异议,依照法律的规定,合同自解除的通知到达纺织厂时就已经生效,不需要纺织厂的同意。因此纺织厂的主张,不能支持。(1 分) ( 3 )服装厂可以要求损害赔偿。(1 分)依据法律有关规定,解除合同与损害赔偿可以并存,当事人解除合同后如果有其他损失的仍可以要求赔偿损失。(l 分)

42、顺发化工技术开发公司向前进农药厂转让一种高效氯氰菊酷制备技术秘密。顺发化工技术开发公司听到后以前进农药厂违约向提起诉讼,要求赔偿。

试分析:( 1 )会支持顺发化工技术开发公司的诉讼请求吗?( 2 )请阐明法律依据和理由。

答:( l )应依照《 合同法》 第343 条的规定驳回顺发化工技术开发公司的诉讼请求。( 2 分)

( 2 )《 合同法》 第343 条规定:“技术转让合同可以约定让与人和受让人实施专利或者使用技术秘密的范围,但不得技术竟争和技术发展。”( 3 分)顺发化工技术开发公司与前进农药厂在所订立的高效氯氰菊醋制备技术秘密转让技术合同中,约定了受让人不得对技术作任何改进的条款。该条款实质上是对技术进步的一种,不利于技术竞争和技术进步,属于违反法定义务的无效条款。(4 分)顺发化工技术开发公司的起诉理由即无有效合同依据,又无任何法律依据,应驳回顺发化工技术开发公司的诉讼请求。

43、中学生赵某,16 周岁,身高175 公分,但面貌成熟,像二十七、八岁。赵某为了买一辆摩托车,欲将家中一套闲房卖掉筹购车款。后托人认识李某,与李某签订了购房合同,李某支付定金5 万元,双方遂到房屋管理部门办理了房屋产权转让手续。不久,赵某父亲发现此事后,起诉到。

试分析:( 1 )该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2 )请结合所学的合同法学理论说明理由。 答:1 .该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2 .我国《 民法通则》 第11条第2 款规定:“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人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1 分)我国《 合同法》 第9 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依法可以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 1 分)以上述法律规定,当事人一方赵某虽年满16 周岁,但不是以自己的劳动收人作为生活来源,是行为能力的人。(2 分)行为能力的人不能处分重大的民事行为。(l 分)房屋买卖属于重大民事行为,赵某不具备这种民事权利能力,无权处分房屋产权。( 2 分)因缔约主体资格不合格,导致该合同无效,加上赵某的父亲事后并未予以追认,所以该房屋买卖合同是无效合同。

44、甲粮油公司与某农场订立一份农副产品供销合同,双方约定由农场在一个月内向甲公司供应玉米三十吨,每吨单价1000元。甲公司要求农场按照合同的约定供应剩余的20吨玉米,农场表示无法按照原合同的条件供货,并要求解除合同。甲公司不同意,坚持要求农场履行合同。

试分析:1 .甲公司的要求是否有法律依据?2 .在合同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甲公司如果要求农场继续履行合同有无法律依据?3 .农场能否只赔偿损失或者只支付违约金而不继续履行合同? 答:1 .甲公司要求农场继续供货是有法律依据的。(1 分)因为,双方合同约定由农场供应甲公司玉米30吨,现农场只供应了10吨,所以甲公司有权要求继续供货。(2 分) 2 .若合同没有明确约定是否继续供应玉米,依我国合同法的规定甲公司有权要求农场继续供货。《合同法》 第107 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3 分)

3 .订立合同的目的就在于通过履行合同获取预定的利益,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对方就无法实现权利。如果违约方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对方(受损害方)认为实现合同权利对自己是必要的,有权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违约方不得以承担了对方的损失为由拒绝继续履行合同,受损害方在此情况下,可以请求或者仲裁机构强制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所以农场不能只赔偿损失或者只支付违约金而不继续履行合同。(4 分)

45、甲家电城3月份欲从乙电视机厂购进某型号电视机100台,每台2800元,共计28万元.双方约定4月份货到后先付20万元,其余待销售后付清余下的8万货款。万元抵销其6月1日到9月1日的租金。

试分析:( 1 )用所学的合同法的理论和有关法律规定分析乙电视机厂的做法是否合法?( 2 )为什么?

答:( 1 )乙电视机厂的做法符合我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2 分)该案涉及的合同权利义务终止中债务相互抵销的法律规定.( 1 分)抵销,是指两个以上的债的关系的当事人就互负给负种类相同的债务,各自得以其对他方享有的债权充抵自己对他方的债务,而使各自的彼务在对等的数额内相互消灭的意思表示。(2 分)

( 2 )我国《 合同法》 第”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演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 … 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2 分)本案中,甲家电城与乙电视机厂互负债务,互享债权,彼此的合同标的物又属于种类和品质相同的货币,也到了履行期,因此,乙电视机厂可以根据我国合同法的有关同类债务相互抵销的规定,通知甲家电城对6 万元债务予以抵销.( 3 分)

28

46、甲公司与乙大厦签订一办公用房的房屋租赁合同。根据所学的《 合同法》 的知识和相关法律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 1 )假如该房屋租赁合同的期限为30 年,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 2 )假如租赁期间房屋需要维修,承租人甲公司也要求维修,但由于出租人乙大厦没有维修,致使办公室天花板塌落,造成甲公司财产损失,责任应当由谁承担?为什么?( 3 )为了美观舒适,甲公司自己对房屋进行了装修,但未经出租人乙大厦同意,乙大厦知道后要求甲公司恢复房屋原状,乙大厦的要求是否合理?为什么? ( 4 )甲公司为了节约办公费用,经乙大厦同意将房屋转租给另一公司,承租人和出租人之间的关系是否解除?为什么?

( 5 )在承租期间,乙大厦将房屋出售,是否需要征得甲公司的同意?为什么?

答:( 1 )合同部分有效,部分无效。(1 分)《 合同法》 第214 条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的那部分无效。(1 分)

( 2 )责任应当由乙大厦承担.( 1 分)《 合同法》 第216 条规定,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 合同法》 第220 条规定,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1 分)

( 3 )乙大厦的要求合理。《 合同法》 第‘223 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1 分)甲公司没有得到乙大厦的同意自己进行装修,违反法律的规定,因此,应按出租人的要求恢复房屋原状。(1 分)

( 4 )甲公司和乙大厦的关系没有解除。(1 分)《 合同法》 第224 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和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l 分)

( 5 )乙大厦不需要证得甲公司的同意。但应当提前通知甲公司。(1 分)《 合同法》 第230 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l 分)

47、王某与张某两人是邻居并且是好朋友。王某见张某家里有一漂亮的鱼杆、王某很是喜欢,张某见状对王某说等下一周我们单位组织春游我钓完鱼后这鱼杆就送给你,张某不给,遂王某起诉张某至。 试分析:1 张某与王某所订立的合同是什么性质的合同,2 会支持王某的主张吗?为什么? 答:l 张某与王某所订立的合同是赠与合同。 2 不会支持主某的主张。 3、 ( l )因为赠与合同是要物合同。 ( 2 )口头赠与合同在实际履行后,受赠人才享有法律上的保证力。(合同法》第186 条第1 款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 3 )由于赠与合同具有无偿性,所以法律允许赠与人任意撤销。

48、某市光明轴承厂(以下简称甲方)从1995年起为某机床厂(以下简称乙方)加工轴承。至1997年,双方业务往来加工额已达9万余元,同时乙方欠甲方的加工制作费47000余元迟迟未给付。1998年8月,乙方更名为机械厂。甲方向机械厂追索欠款时,该厂以“原厂撤销,厂长更换,机床厂的债务与本厂无关”为由,拒绝偿还。1999年8月,甲方诉至该市某区人民。试分析:

( 1 )我国《 合同法》 对此有无规定?若有规定,请回答其主要内容。 ( 2 )根据法律规定,机械厂是否应承担偿还乙方债务的义务?为什么? ( 3 )此案应如何处理?

答:1 .我国于1999年3月15日颁布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该法的第七十六条对此做了明确规定。(1 分)“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称的变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的变动而不履行合同义务。”

2 .机械厂应该承担偿还乙方债务的义务。.( 2 分)因为,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本案乙方于1998 年8 月更名为机械厂,乙方的权利和义务就应由机械厂来享有和承担,机械厂以“原厂撤销,厂长更换,机床厂的债务与本厂无关”为由,拒绝偿还欠款是无法律根据的,也是违法的。( 3 分)3 .机械厂应当将乙方的47000 余元欠款偿还给甲方。并满足甲方的其他诉讼要求。( 2 分)

29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

Copyright © 2019- xiaozhentang.com 版权所有 湘ICP备2023022495号-4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89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