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昌峰、查正映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审理法院】江西省上饶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江西省上饶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5.31
【案件字号】(2021)赣11民终611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聂晓红付强徐志峰 【审理法官】聂晓红付强徐志峰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方昌峰;查正映 【当事人】方昌峰查正映 【当事人-个人】方昌峰查正映
【代理律师/律所】王文栋江西瀛赣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王文栋江西瀛赣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王文栋
【代理律所】江西瀛赣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方昌峰 【被告】查正映 1 / 4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本院观点】上诉人方昌峰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被上诉人查正映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权责关键词】社会公共利益撤销特别授权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上诉人方昌峰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被上诉人查正映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2020)赣1102民初3252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上诉人方昌峰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21743元,减半收取
10871.5元,由上诉人方昌峰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1744元,减半收取10872元,由上诉人方昌峰承担。
【更新时间】2022-09-22 01:41:50
方昌峰、查正映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赣11民终611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方昌峰。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栋,江西瀛赣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查正映。 2 / 4
审理经过 上诉人方昌峰因与被上诉人查正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上饶
市信州区人民法院(2020)赣1102民初32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3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方昌峰于2021年5月18日以无诉讼必要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一、二审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方昌峰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被上诉人查正映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撤销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2020)赣1102民初3252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上诉人方昌峰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21,743元,减半收取10,871.5元,由上诉人方昌峰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1,744元,减半收取10,872元,由上诉人方昌峰承担。 落款
审判长 聂晓红 审判员 付 强 审判员 徐志峰
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曹 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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