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来穗人员积分制服务管理规
定(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服务
【发文字号】穗府规[2018]9号 【发布部门】广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8.03.29 【实施日期】2018.07.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来穗人员积分制服务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穗府规〔2018〕9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州市来穗人员积分制服务管理规定(试行)》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来穗人员服务管理局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 2018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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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来穗人员积分制服务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提升来穗人员服务管理水平,保障来穗人员合法权益,促进人口与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协调发展,根据《居住证暂行条例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 》《广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 》等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持有在本市办理(申办或签注)且在有效期内《广东省居住证》的来穗人员积分申报、积分管理、积分使用等相关活动。
本规定所称来穗人员,是指非本市户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居住的内地居民。 本规定所称申请人,是指申请参加积分制服务管理的来穗人员。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积分制,是指通过设置积分指标体系,对持有在本市办理且在有效期内《广东省居住证》的来穗人员,根据其个人情况和实际贡献进行积分,并对积分申报、调整、使用等进行服务管理。
第四条 积分制服务管理工作实行个人自愿、属地申办、统分结合、动态调整的原则。
第五条 市来穗人员服务管理部门负责统筹全市积分制服务管理工作,组织积分制服务管理信息系统建设,组织、协调、指导和督促各区来穗人员服务管理部门开展积分制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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