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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培训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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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业务手续办理培训资料

社会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其目的是使劳动者在因年老、伤残、生育、死亡、失业等原因,丧失劳动能力或中断就业,本人和家属失去工资收入时,从社会(国家)获得物质帮助。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的权利,是以其对社会履行了劳动义务为前提的。国家推行社会保险事业,即是国家对劳动者履行的社会责任,也是劳动者应该享受的基本权利。

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和发展,有着极为重要的政治和经济意义。社会保险集聚了多数单位和个人的经济力量,建立社会保险基金,加上政府的资助,对丧失劳动能力和暂时失去工作岗位的劳动者给予物质上的帮助,以维持其基本生活,有助于消除社会不安定因素。社会保险制度是提高社会劳动生产率,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条件,是劳动力再生产的必要条件。“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祸福”,人的一生,生、老、病、死、伤、残 在所难免,社会保险为在生产中造成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者及其家属提供物质帮助解决了靠个人和家庭难以解决的困难,保证了劳动力再生产得以正常进行。  社会基本养老保险

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险的基本内容之一。是劳动者在年老、丧失劳动能力、退出劳动领域后,对其基本生活给予经济保障的一种社会制度。

一)、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缴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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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城镇私营企业及其职工和个体经济组织及其从业人员,以及与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签订劳动合同的农村转移劳动力,都应贪污按规定参加由政府统计表组织的基本养老保险,缴纳基本养老费。 二)养老保险参保方法

(一)各类企业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后30日内到社会保险机构办理基本养老保险登记手续,并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申报携带:

1、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复印件(事业单位提供编制文件、驻郑办事处登记证及相应证件);民办非企业单位应携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等)。

2、《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和复印件; 3、法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4、本单位在册职工花名册(盖章)。

(二)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在职介办理:参保人员需是郑州市户口,无人事档案、无固定工作者),每月5—20日办理参保手续,参保者应携带:

1、身份证及户口本原件、复印件

2、灵活就业人员从申请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当月起开始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但不得以向前追溯缴费的方式增加缴费年限。参保缴费后,应当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不能在同一缴费年度内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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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按规定划转或累计划的,不得跨缴费年度再行补缴。 三)、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与缴费比例 一、缴费比例

(一)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各类用人单位及其职工(不含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下同),仍然按照本人缴费基数的28%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中,单位缴费比例为20%,个人缴费比例为8%。

(二)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比例:从2007年7月1日起,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统一按本人缴费基数的20%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缴费基数

(二)企业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从2007年7月1日起,企业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工资基数,结合企业申报情况,统一按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300%进行保底、封顶确定。 凡未申报或未按要求申报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按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确定其缴费基数。

(三)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为使政策平稳衔接,对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采取过渡期的办法。过渡期内,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可以在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范围内选择确定。其中,2006年7月1日-2007年6月30日已经确定的缴费基数不再变动;2007年7月1日-2008年6月30日可在70%-250%范围内选择;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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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7月1日-2009年6月30日可在80%-200%范围内选择;2009年7月1日-2010年6月30日可在90%-150%范围内选择;2010年7月1日后统一以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lOO%作为缴费基数。 凡未申报或未按规定和要求申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按上述规定,以对应缴费年度(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最低缴费工资确定其缴费基数。

(四)缴费基数一经确定,今后不得对该缴费年度的缴费基数申请变更。

(五)在企业就业的人员由中介机构管理档案代理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按照企业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有关政策规定缴费。 四)、养老保险手续的办理

养老保险开户连带工伤。社保机构办理业务时间:每月的5—20号(节假日不顺延),办理养老保险的转移、增加、减少,退休等手续(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制式表格)。

(一)养老保险的新增:没有档案女职工不能超过40周岁,男50周岁,有档案的女职工不能超过45周岁,男55周岁。填写《郑州市职工社会保险登记表》一式两份,加盖公章,携带参保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劳动合同及有关资料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审核。 (二)养老保险的停保:本人提出申请注明原因,单位负责养老保险业务的专管员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停保相关资料(包括解除劳动合同、个人辞职申请、单位下文除名、辞退、解聘等),填《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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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市职工社会保险关系停保登记表》一式三份,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业务窗口主管人进行审核办理。

(三)养老保险的恢复:(以往已有养老保险缴费记录,且处于停保状态),用工单位养老保险业务专管员携带签订的劳动合同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填写《郑州市职工恢复缴纳社会保险费登记表》一式三份,到有关部门办理。

(四)养老保险间断:个人间断时间不愿意补缴养老保险费的,需本人写出放弃申请,方可办理养老保险接续手续。

(五)养老保险的市内转移:转出、转入缴费单位养老保险专(兼)管员进行填写《郑州市职工社会保险关系转移通知单》一式四份。并加盖转出、转入单位劳资公章后,审核办理。 (六)养老保险的市外转移:

凡外地进郑须填写职工调动表,经双方单位和劳动部门同意并盖章办理有关手续。

(1)市外转入(包括省社保局和机关事业社保办)。首先把转入统筹机构的全称及开户行和账号提供给对方。调入单位养老保险专(兼)管员到社保机构查阅转移基金到帐后,将市外转入所有手续附上本市新增表交社保经办机构主管人窗口审核办理。

(2)、市外转出(包括省社保局和机关事业社保办)。索取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全称及开户行和帐号,填写《郑州市职工社会保险基金转移单,交社保经办机构主管人窗口审核办理。 (七)养老保险跨区转移{包括市属县(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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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由调出单位养老保险专(兼)管理员填写《郑州市职工跨区流动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表》一式五份,分别到跨区转移职工的调入单位以及调出(调入)工作单位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加盖公章,并由调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主管人窗口最后办理调进手续。 2、跨区通过代理机构转移的个人需要提供如下资料:

(1)代理手册;(2)代理合同书;(3)统筹发票; (4)身份证原件;(5)邮局存折、代扣协议; (6)个人最新基本情况信息查询单。

3、办理跨区转移时还须携带本人档案、跨区转移表、结算单等资料。

五)、退休人员享受待遇及手续的办理 (一)、办理退休手续需个人准备的材料:

1.个人.申请;2.身份证复印件2份;3.一寸免冠近期彩色照片4张、黑白照片2张;4..职工档案;5.到指定的银行开立养老金社会化发放个人存折并复印一份;6.提供本人现家庭住址、邮编、联系电话。 (二)、企业(单位)申报退休准备的资料

1.填写《社会保险关系停保登记表》,并打印本人缴费个人《基本情况信息资料单》。

2.填写《企业职工退休、(退职)审批表》一式四份、《郑州市企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基本情况信息表》和《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登记表》

3.打印出《郑州市企业职工月基本养老金标准明细表》一式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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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

4.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

5.退休后档案转移:到市统筹办社会化服务科领取转移表,填表盖章后将档案整理好,一同报送社会服务科。 (三)、养老金计发办法

参保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男60周岁,女干部55周岁,女工人50周岁),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是养老保险制度建立时,对国有企业职工在过去的工作年限(包括军龄)和养老保障权益的一种确认方法,也是新老制度衔接的需要。并非人人都有视同缴费年限,其工龄按政策规定是可以连续计算的)累计满15年,在2007年1月1日后办理退休手续的,其基本养老金按下列办法计算:

1、1995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简称新人,无视同缴费年限,其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

基础养老金=(参保保同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工资)÷2×1%;

个人帐户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时个人帐户储存额÷本人退休年龄相对应的计发月数

2、有视同缴费年限的,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计算办法同上;过渡性养老金=(退休时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过渡性养老金的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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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007年6月30日以前参加本市养老保险,2007年1月1日以后退休的,视同缴费年限发生在1994年12月31日以前的简称中人,其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和过渡性补贴组成。

4、2007年7月1日以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或者由其他统筹地区转入本市统筹区划域的人员,退休时不计发过渡性补贴。

5、参保人员退休、退职时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不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终止。其个人帐户累积资金一次性支付给本人,缴费年限累计多满1年,另发给1个月生活费,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生活费标准为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

6、参保人员男不满60周岁,女工人不满50周岁,女干部不满55周岁提前退休的,每提前满一年,减发过渡性补贴5%。但因工伤或按特殊工种规定提前退休的,不减发过渡性补贴。

7、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条件是: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其中,曾在原公有制企事业单位能保缴费达10年(含视同缴费年限)以上,且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女性参保人员,从事灵活就业2年以上的,经本人申请,可以选择在50—55周岁之间办理退休和领取养老金手续。

8、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到达规定退休年龄可以向后延长缴费年限:豫政[2006]29号文规定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达到规定退休年龄后,如果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本人自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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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向后延长缴费年限,最多不超过5年,但不得以向前追溯缴费的方式增加缴费年限。其中,一部分人通过延长缴费,可以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这样有利于保障他们退休后的基本生活。 (四)、退休职工死亡待遇

1、退休人员死亡后个人帐户中未领取完的,个人帐户余额中属于个人缴费部分连本带息一次性支付给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

2、上年平均退休金3个月的丧葬费; 3、本人退休金20个月的抚恤金;

4、无收入靠本人供养的直系亲属及年幼子女享受遗属补助金(具体标准有规定,可到社保查询)。 六)参保人员在保期间死亡后有关事宜

(一)参保人员死亡后,个人帐户储存额中个人缴费部分本息余额一次性支付给死亡者生前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个人帐户的其余部分,并入社会统筹基金。

(二)灵活就业人员在保期间死亡退个人保费需提供的材料 1、死亡证明、火化证明; 2、死亡人身份证复印件;

3、死亡人注销户口页复印件及同一户口薄其他人复印页;

4、退费领取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与死者关系证明(结婚证、

身份证);

5、领取人银行卡(二七社保局提供交行卡)。 (三)灵活就业人员在保期间死亡办理减少及退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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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保人员死亡后,当月填写减少表到社保局办理减少手续; 2、次月向社保局提供死亡人相关资料,并填写郑州市职工社会保险基金减少登记表(需带公章并盖章);

3、次月月底退死亡人所缴保费8%的个人缴费部分(由社保局退);

4、代理公司负责退死亡后次月缴费至末月缴费的全额。 七)非城镇户口及原籍无社保机构的参保人员退款规定

(一) 职工参保缴费后,非城镇户口及原籍无社保机构的职工、从业人员、农民工如因辞职、解除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关系和回乡等原因与用人单位脱离劳动关系时,用人单位应携带相关资料及时到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要求填报《职工社会保险关系停保登记表》。办理停保手续的次月中断缴纳养老保险费义务。中断后,若本人愿意继续保留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对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进行管理;若本人提出申请不愿继续保留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其个人帐户的个人缴费部分本息之和可一次性退还本人,同时终止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二) 退款需要提供资料:

1、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2、本人提交书面退款申请、签字; 3、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4、当地村委会、派出所出具回乡务农证明; 5、退款人商业银行存折原件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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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4050”人员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可以享受养老保险补贴

国发[2005]38号文件规定:“经进一步落实国家有关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帮助就业困难人员参保缴费”。豫政[2006]29号文件规定:“对持《再就业优惠证》的灵活就业的“4050”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给予养老保险补贴,补贴数额原则上不超过其实际缴纳养老保险费的2/3,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附1):郑州市社会保险《历年缴费基数表》 2):《农民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办法》(摘要)

3):《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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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 年 缴 费 基 数

缴 费 区 间 199211-199410 199411-199506 199507-199606 199607-199706 199707-199806 199807-199906 199907-200006 200007-200106 200107-200206 200207-200306 200307-200406 200407-200506 200507-200606 200607-200706 200707-200806 所用工资年度 1992 1993 1994 1995 1996 1997 1998 1999 2000 2001 2002 2003 2004 2005 2006 年度社会平均工资 2586 3102 4379 5226 6093 6797 7242 7587 8263 9292 10930 12344 15024 16694 18861 保底 基数 1552 1861 2627 3136 3656 4078 4345 4552 4958 5575 6558 7406.4 9014.4 10016.4 11316.6 单位封缴费个人缴按平均 顶 基 比例费比例月交费按保底 按封顶 数 (%) (%) 额 月缴费 月缴费额 5172 6024 13137 15678 18279 20391 21726 22761 24789 27876 32790 37032 45072 50082 56583 16.87 21.48 21.48 21.48 21.48 24.23 24.23 24.23 24.23 24.23 23 23 20 20 20 1.5 2 2 3 3 4 4 5 6 6 8 8 8 8 8 35.28 60.70 85.68 106.61 124.30 159.90 170.37 184.81 208.16 234.08 282.36 318.89 350.56 389.53 440.09 21.17 36.42 51.41 63.97 74.58 95.94 102.22 110.88 124.90 140.45 169.42 191.33 210.34 233.72 264.05 70.55 121.39 257.05 319.83 372.89 479.70 511.10 554.42 624.48 702.24 847.08 956.66 1051.68 1168.58 132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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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办法》(摘要)

为维护广大农民工的养老保险权益,根据《劳动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的规定,针对农民工的劳动就业特点,按照低费率、广覆盖、可转移和能衔接的要求,制定农民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办法。 一、 适用范围。在城镇就业并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

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当明确农民工参保相关事宜。用人单位应按规定为农民工办理参保手续。

二、 缴费比例。用人单位和农民工个人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缴费基数按基本养老保险有关规定确定。单位缴费比例为12%;农民工个人缴费比例为4%至8%,由所在单位从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并全部计入其本人基本养老个人帐户。原来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民工和用人单位,可按本办法调整缴费标准。 三、 转移接续。农民工离开就业地时,原则上不“退保”,由当地社

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保机构)为其开具参保缴费凭证,由两地社保机构负责为其办理基本养老关系转移接续手续,其养老保险权益累计计算;未能继续参加的,由原就业地社保机构保留关系,暂时封存其权益记录和个人帐户,封存期间其个人帐户继续按国家规定计息。

四、 待遇计发。农民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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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15年),符合待遇领取条件后,由本人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机构提出领取申请,社保机构按基本养老保险有关规定核定、发放基本养老金,包括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农民工达到待遇领取年龄而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参加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由社保机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权益记录和资金转入户籍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享受相关待遇;没有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比照城镇同类人员,一次性支付其个人帐户养老金。

五、 经办服务。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信息查

询服务系统,批准发行全国通用的社会保险卡。农民工个人身份证号码作为其本人全国通用、终身不变的社会保障号码,农民工可在各地社保机构查询本人参保缴费等权益记录信息。 六、 附3):

《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摘要)

为保障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跨省”)流动就业时养老保险的合法权益,促进人力资源合理配置和有序流动,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凡已参加养老保险的人员,在跨省流动就业时,按本办法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在省内流动就业的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由各省级人民政府参照本办法制定具体办法并备案施行。

已经办理离退休手续并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跨省异地定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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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不再转移养老保险关系。

二、基本原则。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其养老保险关系应随同转移到就业所在地。参保人员在转移养老保险关系和资金后,其流动前后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帐户储存额累计计算。参保人员未达到退休年龄,除出国定居和到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定居外,不得提前终止养老保险关系并办理退保手续。

三、资金转移。跨省流动就业转移养老保险关系时,个人帐户储存额全部转移,具体计算为,1998年1月1日之前个人缴费累计本息加上从1998年1月1日起计入个人帐户的全部储存额;同时按以本人1998年1月1日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的12%的总和转移养老保险资金。实际就业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资金。

四、关系接续。对跨省流动就业以及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的参保人员,应当及时办理养老保险关系和资金转移接续手续。对其中已满50周岁的男性和已满40周岁的女性,且就业参保地与户籍地不一致的,原则上应在流动就业之前的参保地继续保留养老保险关系,同时在新就业地建立临时养老保险缴费帐户,按新就业地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之后再流动就业或在建立临时养老保险缴费所在地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将临时养老保险缴费帐户中的全部缴费,转移归集到原保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或办理退休手续所在地。

五、退休地的确定。参保人员达到国家规定的条件时,其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所在地累计实际缴费满10年(含本地视同缴费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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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含临时养老保险缴费帐户年限,下同)的,在该地办理退休手续,享受当地养老保险待遇;实际缴费不满10年的,将其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参保缴费满10年以上的原参保地办理退休手续,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没有满10年以上原参保地的,转回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六、缴费工资指数计算。参保人员跨省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和资金后,在核定养老保险待遇时,以本人在各参保地的各年缴费工资和最后办理退休地对应的各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其缴费工资指数。

七、转移接续关系的经办。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原就业地社保机构应为其开具参保缴费凭证;在新就业地按规定建立养老保险关系并缴费后,由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本人向新就业地社保机构出示参保缴费凭证,提出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由两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办理养老保险关系和资金的转移接续手续。

社会工伤保险

工伤保险又称“职业伤害保险”和“工业伤害保险”即社会保险的基本内容之一。是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因意外事故受伤、致残、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甚至死亡,由社会保险机构对其本人或家庭给予物质或经济上的资助而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工伤保险主要是分散用人单位风险、减轻用人单位负担,维护工伤(亡)职工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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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将工伤保险作为五项社会保险之一。1996年原劳动部颁布了《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郑州市于1997年10月1日建立了工伤保险制度,在2004年1月1日贯彻实施了《工伤保险条例》。 一) 工伤保险参保范围

凡郑州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本市行政区域内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上单位均应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职工或者雇工(含农民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外埠企业来本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用人单位尚未在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的,应当参加本市工伤保险。 二) 工伤保险参保方法

各类企业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后30日内到社会保险机构办理登记手续,并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

申报工伤登记时,应当填写社会保险登记表,并携带以下证件和资料:

1.营业执照副本或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复印件;

2.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4.职工基本情况花名册。

参保单位已经参加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的,在办理工伤保险登记时,只需填写《职工基本情况花名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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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工伤保险缴费基数及缴费

(一)缴费基数:工伤保险的缴费基数按其单位参加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确定。缴经费基数每年核定一次。

1、工伤保险费的征收从一九九七年十月开始; 2.单位参加养老保险必须参加工伤保险;

(二)工伤保险费率:工伤保险依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所确定的费率执行。

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划分为三个类别。一类为风险较小行业,缴费比例为0.5%;二类为中等风险行业,缴费比例为1%;三类为风险较大行业,缴费比例为2%。

2根据用人单位营业执照所明确的生产经营项目划分类别,同时根据划分的类别确定工伤保险费率。

四)允许农民工单独参加工伤保险

1、参保手续的办理: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文件精神,用人单位可以为该单位农民身份的职工先行办理工伤保险。

增加:用人单位在办理参保登记时,应为用人单位所有职工办理工期伤保险参保手续,,填写《郑州市企业职工参加工伤保险花名册》。如参保登记之后再有新增职工的,用人单位应当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填写《郑州市企业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登记表》办理工伤保险新增手续;

减少:参保职工在发生调动、辞职自动离职、退休、退职、除名、开除、判刑、失踪、死亡等情况时,用人单位应当到工伤经办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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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为其填写《郑州市职工社会保险关系停保登记表》,办理工伤保险中止手续。

2、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可采用“实名制”:

建筑施工企业参保人员可以实行动态的实名制管理,即根据工程进展,施工人员可以变动,但应申报变动情况,申报后的人员名单纳入工伤保险覆盖范围。

五)工伤申报:职工因工伤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时,所在用人单位应积极救治,并在3日内以书面、电话或传真等形式向郑州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报告。申报联系电话:67941042

六)工伤认定

1.用人单位应该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因交通事故、失踪,因公外出期间发生事故伤害及受其他条件限制不能按《条例》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时限进行申报的,经报劳动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2.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等有关费用,全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经办机构不予以支付。

3.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填写《河南省工伤认定申请表》,需提交材料:劳动合同或劳动关系证明;医疗机构诊断证明书;伤者身份证明;交通事故、突发疾病死亡、受暴力伤害、抢险救灾、军人旧伤复发、因公外出受伤等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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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工伤保险待遇

(一)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凡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职工在发生工伤事故后可享受符合国家规定的下列待遇:医疗费、伤残津贴、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工伤康复和辅助器具配置费等。

(二)被认定为工伤的职工或供养亲属领取工伤保险待遇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1、《工伤认定决定》;2、劳动能力鉴定结论;3、被供养人户口簿、身份证、公安户籍管理的生存证明;4、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的无生活来源的证明;5、在普通中小学就学的学校证明;6、有关部门的孤寡老人或孤儿的证明;7、养子女(养父母)的公证书;8、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供养亲属的鉴定结论;9、经办机构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材料。

后附:工伤保险手续办理流程

工伤保险手续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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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与养老保险捆绑,各类企业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后30日内到社会保险机构办理登记手续 申报工伤登记时须携带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件、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身份证及职工花名册,并填写《社会保险登记表》;已参加养老保险的只需填写《职工基本情况花名册》 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费率:根据用人单位生产或经营范围、工伤发生频等因素面确定,分别为0.5%、1%、2%;工伤保险由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

●社会基本医疗保险

医疗保险是劳动者在因疾病、负伤、生育等需要诊治时,由社会

提供必需的医疗服务和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一)医疗保险开户连带生育保险 二)参保单位办理开户手续须知:

参保单位营业执照工商注册应在郑州市工商局注册,养老保险在郑州市统筹办理,符合以上条件后方可办理市医保。拷盘时间为每月的1-15日。

三)办理医保开户需提供以下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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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申报:发生工工伤保险的缴伤时,在3日之内费基数按其参用书面、电话、传加养老保险的工伤待遇:视情节不同可相应享受医疗真、等形式向经办缴费基数确费、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职工因机构报告(报案电定,每年七月话:67941042) 公致残经鉴定后另享受伤残待遇;因公核定一次 死亡,其直系亲属可按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工伤认定:发生工伤30日内提出认定申请,特殊情况最领取工伤保险待遇时应提交材料:长不得超过3个月。《工伤认定决定》重大事故要在;劳动能力鉴定结24小论;被供养人户口薄、身份证、生存时内上报劳动部门证明;无生活来源证明等,和工伤经办机构。经办机构 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材料。

(一)、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复印件(盖公章),组织机构代码证(正副)本原件,复印件(盖公章)。事业单位提供批准成立文件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看、复印件留)。

(二)、《医疗保险数据采集表》打印一份加盖公章并拷备在U盘内一起上报。

(三)、表格文件内的“表一”出具一份,手工填写并加盖公章.(表一内的职工人数.工资总额以医疗保险数据采集数为依据)。 (四)、申请单位上月发放的工资表(个人签名、单位盖章)。 (五)、有在职或退休人员的单位养老统筹情况表原件、复印件各一份(盖公章)。

(六)、申请参加医疗保险的职工中如有已经在郑州市医疗保险中心参过医保的如果现在处于停保状态要填续保表、如果仍在原单位处于参保状态则填系统内转移表(包括在市医疗保险以个人形式参保的)。 (七)、每月1-15日申报材料。

(八)、申报审批合格的单位,20-25日签协议。

(九)、 25-30日签过协议的单位先到八号窗口领协议书与单位医保编号。然后交一寸彩色光面照片一张,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每人18元医保卡工本费 。 四)参保手续的办理 (一)、职工医保:

1.参加医疗保险的前提是必须参加养老保险;

2.每月的5—20号将参保人员基本情况考盘报医保大厅专管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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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收取参保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2份; 4.一寸免冠照片3张;

5.办理医保卡需缴纳18元医保卡工本费;

6.职工医保含每年80元商业补充医疗保险费,退休以后仍要缴纳每年80元商保费。

7.每月25日—次月5日前办理医保卡,将参保人员名单打印核对后,粘贴身份证复印件及照片报医保大厅并缴纳医保卡工本费;两个半月后即可领取医保卡。

8.住院医保卡的使用:将医保卡交医院的医保办即可办理医保住院手续。

(二)、全民医保转职工医保

1.如已有医保卡,直接填写《居民医保转职工医保表》; 2.如未办医保卡,可参照办理职工医保卡需提供的资料办理,并填写《居民医保转职工医保表》。 (三)、系统外转入

接收单位出具接收函,提供市医保全称、开户行、银行帐号、转入单位名称、医保编码等,由转出单位填写转移单并盖章。再交转出医保中心办理,最后交转入单位,《填统筹范围外转入表》,到市医保中心办理手续。须重新办理医保卡。 五)医疗保险待遇

(一)、按比例缴费,参保人员在一、二、三类医疗机构住院,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在支付起点的基础上分别为95%、90%、85%;对于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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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人员,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在支付起点的基础上分别为97%、95%、93%;统筹基金最高年支付额为30348元。

(二)、超过统筹基金最高年支付限额的医疗费用解决办法:进入商业补充医疗保险,在一个保险年度内商业保险的最高赔付额为18万。 (三)、异地看病必须是急诊,否则,需提前申报;报销时需提供急诊手续。

(四)、有慢性病的,需去医保定点医院申报,经市医疗保险机构核准后,方可享受相关待遇;

后附:1)郑州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主要政策

2)郑州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参保指南

3)郑政[2008]53号文

4)郑政[2008]45号文(摘要)

附1):

郑州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主要政策

一、 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确良任务、原则

改革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即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根据财政、企业和个人的承受能力,建立保障职工基本医疗需求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原则是:基本医疗保险的水平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城镇所有胜用人单位及职工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属地管理;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共同负担;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概括起来就是“低水平、广覆盖、双方负担、统帐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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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二、 缴费比例

国务院规定,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用人单位缴费率应控制在职工工资总额的6%左右,职工缴费为本人工收入的2%。根据国务院的规定,我市确定用人单位缴费率为工资总额的8%,职工个人缴费率为本人工资收入的2%;退休人员较多的单位要为超过30%(退休人员占在职人员的比例)以上的退休人员,按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80%一次性缴纳过渡性基本医疗保险费。个体劳动者按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6%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个体劳动者不建立个人帐户)。

三、 建立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

国务院规定,基本医疗保险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个人帐户;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按不同年龄段以不同比例划入个人帐户,划入个人帐户的比例为用人单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30%左右。

我市规定,个人帐户主要包括两个部分:一是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个人帐户。二是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一部分按不同年龄段以不同比例划入个人帐户:45岁以下的在职职工按本人缴费工资的1%划入;45岁以上(含45岁)的在职职工按本人缴费工资的2%划入;退休人员按本人基本养老金或退休费的4.5%划入。国家公务员和全供事业单位人员,除以上两部分外,还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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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两个部分,一是原公费医疗定额标准个人结余部分;二是公务员医疗补助部分,在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的三年,每年对国家公务员个人帐户划入铺底资金,其数额不超过本人一个月的工资或退休金。 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要明确各自的支付范围,分别核算,不得互相挤占。统筹基金主要用于支付住院医疗费用,个人帐户主要用于支付门诊医疗费用。个人帐户资金归个人所有,可以结转使用和继承。 四、 住院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国务院规定,统筹基金支付住院医疗费用应设立起付标准和最高限额。起付标准原则上控制在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左右,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用由个人负担;最高支付限额原则上控制在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的4倍左右。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根据每年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向社公布。根据国务院规定,我市面上确定起付标准按不同类别定点医疗机构划分,以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一类、二类定点医疗机构分别为5%、10%、15%(为了切实降低参保人员的负担,目前我市起付标准仍以1999年度全市 职工平均工资7587元为计算基数,一、二、三类定点医疗机构起付标准分别为379元、759元、1138元)。参保人员在一个年度内第二次及其以后住院,起付标准降低50%。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年度累计为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4倍(为30348元)。

国务院规定,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费用主要由统筹基金支付,职工个人也要负担一定比例。我市规定,参保人员在一、二、三类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对于在职人员,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分别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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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85%、80%;对于退休人员,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分别为97%、95%、93%。

五、 超过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的医疗费用的解决办法

国务院规定,超过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的医疗费用可以通过商业补充医疗保险解决。我市规定:一是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包括退休人员)每人每年一次性缴纳80元,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团体方式向中国人寿保险公司郑州市分公司投保,参保人员发生超过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的医疗费的85%,个人负担15%;在一个保险年度内商业保险公司的最高赔付额外负担为18万元。二是商业补充医疗保险与基本医疗保险同步实施。三是商业补充保险的用药范围、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及支付标准管理办法与基本医疗保险相同。 六、 公务员医疗补助

国务院定,国家公务员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享受医疗补助政策。郑州市按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6%筹集市直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补助经费主要用于以下三个方面:一是用于基本医疗保险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按规定应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补助,在职职工补助85%,退休人员补助90%,副县级人员(含已退休)补助95%,正县级及其以上人员(含已退休)补助98%;二是用于支付商业补充医疗保险的保费;三是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上至商业补充医疗保险最高赔付限额以内医疗费个人自负部分补助60%;超过商业补充医疗保险最高赔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补助90%。 七、 企业补充医疗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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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建立多层次的医疗保险体系,减轻参保人员的负担,根据国务院《决定》,市政府颁布了《郑州市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管理暂行办法》(郑政办[2002]2号),规定建立补充医疗保险的企业,应向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提出审核意见。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由企业自行管理。国家规定,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可以直接从成本中列支。

八、 离休干部、老红军、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的医疗待遇 离休干部、老红军、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医疗保障待遇按照《郑州市市属企业、自收自支、差补事业单位离休干部医疗保障管理暂行办法》(郑办[2004]24号)执行。

九、 因工(公)负伤、女职工生育医疗费用问题

因工(公)负伤的医疗费用和女职工生育的医疗费用,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应分别按职工工伤保险和职工生育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十、 用药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医疗保险用药行为,国家制订了《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以下简称《药品目录》。《药品目录》所列药品包括西药、中成药、中药饮片。《药品目录》将西药和中成药分为甲、乙两。“甲类目录”由国家统一制定,各地不得调整。“乙类目录”由国家制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当地经济水平、医疗需求和用药习惯,适当进行调整,增加和减少的品种之和不得超过国家制定的“乙类目录”药品总数的15%。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使用《药品目录》的药品所发生的费用按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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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则支付:使用“甲类目录”的药品所发生的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使用“乙类目录”的药品所发生的费用,先由参保人员自付一定比例后,再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使用中药饮片所发生的费用,除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药品外,均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 十一、诊疗项目管理办法

国家将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分为准予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和不予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医疗收费标准由省物价和省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国家规定,诊疗项目费用的支付原则是:属于基本医疗保险准予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先由参保人员自付一定比例后,再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属于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其费用由个人自费。

为了使参保人员在使用药品和疹疗项目方面享有充分的自主权和知情权,我市规定,使用《药品目录》以外的药品和“乙类目录”药品、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不予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应经患者本人或家属签字同意,否则,发生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十二、医疗服务设施管理办法

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费主要包括住院床位费及门(急)诊留观床位费。国家规定,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床位费支付标准,由各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本省物价部门规定的普通住院病房床位费标准确定。门(急)诊留观床位费支付标准按本省物价部门规定的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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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标准确定,但不得超过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床位费支付标准。 我市规定,床位费按普通病房三人间标准执行,省、市、县医院床位费支付标准分别为11元、9元、6元。参保人员的实际床位费低于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超出部分由参保人员自费。

国家规定,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生活服务项目和服务设施费用主要包括:就(转)诊交通费、急救车费;空调费、电视费、电话费、婴儿保温箱费、食品保温箱费、电炉费、电冰箱费及损坏公物赔偿费;陪护费、护工费、洗理费、门诊煎药费;膳食费;文娱活动费以及其他特需生活服务费。 十三、两个定点管理

国务院规定,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按照方便职工就近就医购药和合理布点的原则,我市确定了54家定点医疗机构和100家定点零售药店。为了切实引入竞争机制,规定参保人员门诊或住院可以在定点医疗机构任意选择;参保人员购药既可在定点医疗机构药房,也可在定点零售药店(处方药应凭医生开具的处方)。

十四、“门诊规定病种”管理办法

为了减轻参保人员负担,市政府制定了《郑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规定病种门诊治疗管理暂行办法》,对患者“门诊规定病种”的参保人员门诊治疗费用给予适当补助。“门诊规定病种”包括15种:恶性肿瘤、慢性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异体器官移植、急性脑血管病后遗症、伴严重并发症的糖尿病、肝硬化(肝硬化失代偿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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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肌梗塞型冠心病、高血压病Ⅲ期、慢性支气管炎肺气肿、类风湿性关节炎、慢性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Ⅲ级)、结核病、精神分裂症、再生障碍性贫血、系统性红斑狼疮。 “门诊规定病种”办理程序:

(一) 申报:参保人员任选一家一类或二类定点医疗机构作为本

人门诊规定病种诊疗定点医院,携带《手册》(或IC卡)在该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办填写《门诊规定病种申请表》一式两份,交一寸近期免冠彩色照片3张,提供近期在二类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病历、相关检查材料。

(二) 初审: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办进行初审,不符合条件的由定

点医疗机构告知申报人员;初审符合条件的,按病种和单位进行分类整理。

(三) 体检:医保中心按病种分批组织申报人员参加体检。定点

医疗机构负责通知申报人员所在单位(包括体检时间、地点和注意事项),所在单位通知各申报人员。

(四) 鉴定:医保中心组织专家委员会对体检结果进行鉴定。 (五) 办证:定点医疗机构携带符合条件人员的相关资料及照片

到郑州市劳动保障局医疗保险处办理《门诊规定病种就医证》,并将《门诊规定病种就医证》发给本人。

(六) 就医:符合条件的人员凭“门诊规定病种就医证”和《手

册》(或IC卡),在本人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应由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按规定记帐,应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由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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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用现金或个人帐户支付。

(七) 年度复审:《门诊规定病种就医证》有效期限为一个自然年

度。期限届满30日前应进行复审,持证人提供近期在二类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病历、相关检查材料报定点医疗机构,经市医保中心复审,符合门诊规定病种鉴定标准的,市医保中心加盖复审章,签注有效期限,《门诊规定病种就医证》可继续使用。未经复审,《门诊规定病种就医证》不得继续使用,发生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十五、转诊、急诊管理办法 (一) 转诊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转诊:1、经所在地定点医疗机构检查、会诊,仍不能确诊的疑难病症;不具备诊治、抢救条件的危、重病症;2、所在地定点医疗机构,缺少参保人员必需的检查、治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3、诊断证明,参保人员要求转入低类别定点医疗机构继续治疗者。 (二) 转诊程序 1、

定点医疗机构之间转诊:对于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由经治医

生填写转诊申请表、转出科得主任签署意见、定点医疗机构医保部门审核盖章后即可转诊; 2、

定点医疗机构向非定点医疗机构转诊:符合转诊条件的参保人

员到非定点医疗机构或外地诊治,应由定点医疗机构医师填写转诊申请表,转出科科主任签署意见、定点医疗机构医保部门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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盖章后,到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转诊手续。 (三) 急诊管理办法

急诊是指危、急、重病人在门诊紧急诊治。参保人员经门诊紧急诊治后不需要住院的,其急诊费用由个人帐户支付;经门诊紧急诊治后入院治疗的,其急诊费用可并入住院费用结算;经门诊紧急抢救无效死亡的,其急诊费用由个人帐户支付,费用实行项目结算,个人帐户不足部分,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从统筹基金中报销80%。 十六、市属国有破产、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大病统筹医疗保险 (一) 范围和对象:1、市属国有破产企业退休人员。2、市属国

有困难企业退休人员。指已停产1个自然年度以上、职工已连续半年以上未发工资的市属国有困难企业的退休人员。对困难企业的认定实行动态管理,一年认定一次。3、在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退休手续的原国有企业的失业人员。

(二) 筹资标准和渠道:破产、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大病统筹医疗

保险筹资标准,按郑州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筹集。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大病统筹医疗保险费由市财政提供;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大病统筹医疗保险费企业无力解决的,可由企业提出申请,经市国资委审核同意后,向市财政部门借款,待企业经营好转时由企业归还。

(三) 享受待遇:享受大病统筹医疗保险的破产企业和困难企业

退休人员不建立个人帐户,一般门诊医疗费用由个人负担,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门诊规定病种治疗及家庭病床、外地就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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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医疗费用,按照《郑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待遇。

(四) 申报程序:1、已经破产的国有企业,由原企业主管部门申

报;2、进入破产程序尚未完成破产清算工作的,由清算组申报;3、国有困难企业由企业先向主管部门申报;4、在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退休手续的原国有企业的失业人员,向退管机构申报。

附2):

郑州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参保指南

一、 郑州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参保对象有哪些?

答:(一)具有郑州市城镇户籍、不在职工医保和新农全覆盖范围内的居民,包括学龄前儿童、中小学生、职工家属、无业人员、转为城镇户籍的被征地农民、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无收入的孤寡老人、孤儿等。 (二)郑州市城区市属、省属、部属全日制在校大中专学生。 (三)2007年1月1日后男60周岁女55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户籍迁入本市应满二年且其子女具有本市户籍。 (四)在郑州市城区上学的农民子女。

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的缴费标准和财政补助标准是多少?

郑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缴费标准和财政补助标准一览表(元)

基本医疗保险 34

参保对象 18周岁以下 18周岁及以上的 全日制在校大中专生 低保人员 18周岁以下 18周岁及以上的 筹资标准 100 320 100 100 320 财政补助 80 170 80 100 320 个人缴费 20 150 20 0 0 补充医疗保险 10 30 10 10 30 个人缴费合计 30 180 30 10 30 以上标准从2008年7月1日起执行,参保居民个人多缴纳的2008年基本医疗保险费,冲抵2009年个人缴费。

三、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是否设立个人帐户,个人帐户金额为多少?

答:参保居民设立个人帐户。18周岁以下的居民个人帐户每年25元;18周岁及以上居民个人帐户每年50元;全日制在校大中学生不设立个人帐户,但按人均20元的标准建立门诊医疗费统筹制度。个人帐户资金归个人所有,可以结转使用和继承,但不得提取现金和挪作他用。

四、 什么是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其支付范围是如何规定的? 答:参保居民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和财政补助资金构成居民医保基金,居民医保基金分为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基金。居民医保基金划入个人帐户后的其余部分为统筹基金。统筹基金主要用于支付住院医疗费用,个人帐户主要用于支付门诊医疗费用。 五、 参保居民住院待遇标准是什么?

答:参保居民在定点医院住院,一、二、三类定点医院的起付标准分别为300元(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为200元)、600元、900元,起付标准以下的费用由个人负担。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费用由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25000元。超过统筹基金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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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支付限额的医疗费用,通过补充医疗保险解决,补充医疗保险支付比例同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为35000元。两者合计每年最高支付限额60000元。

建立缴费年限与待遇水平挂钩机制。参保居民连续缴费每满3年,其住院和门诊规定病种范围内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分别增加5000元。之后每连续缴费满3年,基本医疗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再各增加5000元。基本医疗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最高各增加20000元。加上原最高支付限额60000元,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累计可达到100000元,其中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每年累计45000,补充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每年累计55000。中断缴费的,中断缴费年限不得超过3年,否则,再次参保连续缴费年限重新计算。 六、 哪些“门诊规定病种”门诊医疗费可以报销?

答: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慢性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门诊透析治疗、异体器官移植门诊抗排异治疗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给予适当补助。

七、 全日制在校大中专学生普通门诊费用如何解决? 答:对全日制在校大中专学生按人均20元的标准建立门诊医疗费统筹制度,门诊医疗费统筹基金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实际参保人数拨付给学校,由学校统一管理和使用。大中专学生在本校医院的普通门诊费用按比例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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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城镇居民如何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答:居民到户籍所在职社区办理参保登记手续,携带下列资料:1、《郑州市城镇居民家庭成员登记表》(表一)和《郑州市城镇居民个人情况登记表》(表二);2、户口簿原件及参保居民户口簿页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户籍为集体户口的居民持本人户口页复印件;3、一寸近期免冠彩色照片一张;4、低保人员应提供享受低保的证明材料。

中小学生可以随家庭参保,也可以由学校统一办理参保手续。 全日制在校大中专学生由学校到市医保中心统一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九、 如何办理医疗保险卡?

答:居民在《参保居民基础信息确认表》的对应位置粘贴照片,同时要认真核对基础信息,签字后将《参保居民基础信息确认表》交社区。社区开出《缴款通知书》,居民持《缴款通知书》到指定银行缴纳医疗保险卡工本费和保费,然后居民将专用票据第二联交社区,由社区通知居民领取医疗保险卡。由学校统一办理参保手续的学生,其卡费由学校统一代收后缴纳,医疗保险卡由学校到市医保中心领取并负责发给学生。 十、 如何缴纳医疗保险费?

答:缴费地点为商业银行任一营业网点。新参保居民在《信息确认表》上签字后即可缴费,卡费和保费应同时缴纳,缴费周期为每个季度首月的1日至末月的25日。已参保居民在每年的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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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日至12月25日缴纳下一年度的医疗保险费。由学校统一办理参保手续的学生,其医疗保险费由学校代收后缴纳。

十一、居民如果没有按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停止医疗保险待遇;在3个月内补足欠费的,从补足欠费的次月起恢复待遇,欠费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由本人承担;超过三个月的,按新参保居民重新办理申报手续。 十二、如何看病、如何报销?

答:参保居民凭医疗保险卡在任一家定点医院和定点药店自主择医购药,住院费用按规定报销。在定点医院门诊就医和在定点药店购药,其医药费用由个人帐户支付,个人帐户资金用完后由个人负担。参保居民在定点医院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个人应负担的部分,由个人用现金或个人帐户支付;统筹基金应支付的部分,由定点医院记帐,市医保中心与定点医院定期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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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3)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郑政办[2008]53号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医疗保险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提高我市面上城镇职工基本医疗费用负担,经市政

府研究,决定对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的医疗保险待遇作如下调整:

一、 降低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一、二、三类定点医疗机构的起付标准由原来的379元、759元、1138元分别降低到300元(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降低到200元)、600元、900元。

二、 提高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在一个自然年度内,统筹基金的最高支付限额由原来的30348元提高到36000元。

三、 提高床位费最高支付标准。一、二、三类定点医疗机构床位费最高支付标准由原来的6元/床日、9元/床日、11元/床日,统一提高到25元/床日。实际住院床位费高于最高支付标准的,按最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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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标准结算,超出部分由参保人员个人负担;低于最高支付标准的,据实结算。

四、 降低医用材料的首付比例。医用材料的首付比例由40%降低为20%。

五、 参保单位的退休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应同时符合最低缴费年限和实际最低缴费年限的规定。最低缴费年限按《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等12个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文件的通知》(郑政办[2000]15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实际最低缴费年限为5年。退休时,达不到实际最低缴费年限的,应一次性补齐所差年限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缴费工资基数以本人退休年度申报的缴费工资基数为依据,缴费比例按有关规定执行。

六、 为了减轻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的负担,2009年7月1日至2010年6月30日不再调整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缴费基数。 各区按本办法执行,各县(市)参照本办法执行。 本通知从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二OO八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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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4):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郑政办[2008]45号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郑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转诊急诊外地就医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郑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转诊急诊外地就医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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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OO八年十月二十日

郑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转诊急诊外地就医管理办法

(主要精神摘要)

●转诊 本办法所称转诊,是指郑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

参保人员,由一家定点医疗机构向另一家定点医疗机构转院诊治,或向非定点医疗机构(包括转往外地医疗机构)转院诊治的行为。

一、参保人员患病转诊的条件:

1、经三类定点医疗机构或二类专科定点医疗机构检查、会诊,仍不能确诊或不能控制病情发展的疑难病症;

2、定点医疗机构不具备诊治、抢救危重病症患者条件的; 3、 定点医疗机构缺少必需的检查、治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的;

4、定点医疗机构诊断明确,参保人员要求转入低类别定点医疗机构继续治疗的;

5、 其他因病情需要,且本人申请转诊的。 二、参保人员患病住院转诊管理:

1、定点医疗机构之间转诊,经所在定点医院医保部门同意,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批后方可转诊(危重病人急需转诊时,可先行转诊,于转诊3日内按上述程序补办有关手续);

2、由定点医疗机构向非定点医疗机构转诊(包括转往市外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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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时:按定点医疗机构之间转诊审批程序办理,并审批转诊治疗期限,经批准转诊的参保人员,每20天应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通报病情和发生的医疗费用。

3、参保人员从定点医疗机构转往非定点医疗机构(或外地医疗机构)在7日内办理转院手续的,视为连续住院。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参保人员或参保单位垫付。参保人员出院后,于每季度末月的20日前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报资料,在规定时间内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领取报销费用。

4、参保人员经批准到非定点医疗机构(或外地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其住院治疗费用起付标准按本市三类定点医疗机构的标准执行。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在职为70%,退休为78%;商保赔付比例为75%。

三、参保人员报销医疗费用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转院审批表; (二)医疗费用明细汇总表; (三)医疗费用原始发票; (四)病案首页及出院小结复印件; (五)出院证明;

(六)长期医嘱或临时医嘱复印件; (七)身份证和社会保障卡复印件。

●急诊 本办法所称的急诊,是指危、急、重病人在医疗机构的门诊紧急诊治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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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人员急诊发生的费用结算:

1、参保人员经门诊紧急诊治后不需住院的,急诊费由个人帐户支付;经门诊紧急诊治后住院治疗的,其急诊费并入住院费结算;经门诊紧急抢救无效死亡的,急诊费由个人帐户支付,实行项目结算,个人帐户不足部分,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从统筹基金中报销80%。

2、参保人员在非非定点医疗机构(或外地医疗机构)急诊住院的,应当在住院一周内告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医疗费用的支付标准按同转诊。

3、在非定点医疗机构(或外地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费用和非急诊住院费用,由个人负担,个人帐户和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外地就医 本办法所称外地就医,是指在本市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在外地有固定住所且居住一年以上的人员,在所在地就医的行为。

一、外地就医的条件:

1、在外地居住一年以上的退休人员;

2、经用人单位批准或委派,在外地有固定住所且工作一年以上的在职人员。

二、外地就医人员医疗费用报销:

1、外地就医人员可以选择所在地省、市、县级三家定点医疗机构作为外地就医医疗机构。

2、外地就医人员住院费用起付标准根据本人所住医院类别比照本市同类定点医疗机构的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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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在职分别为70%、75%、80%,退休分别为78%、80%、82%;商保赔付比例为75%。

三、外地就医人员门诊规定病种:

1、参照《郑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规定病种门诊治疗管理暂行办法》(郑政办[2004]72号诉规定执行。

2、患有门诊规定病种的外地就医人员,每年11月1日至30日持相关材料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鉴定、发证。其《就医证》有效期为一年,,每年12月1日前复审;未经复审继续治疗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3、外地就医人员个人帐户资金以现金方式按年度核发。申请领取个人帐户资金时,应当提交本人社会保障卡,个人帐户资金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于次年初拨付给个人。

本办法自2008年1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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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生育保险

生育保险是社会保险的基本内容之一,是为妇女劳动者因怀孕、分娩而暂时失去劳动能力或造成医疗事故、中断经济来源,由社会保险机构对其基本生活给予资助或赔偿而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一)办理生育保险规定

用人单位参加医疗保险必须参加生育保险 二)生育保险手续的办理

(一)、缴费比例: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工资总额的1%缴费,个人不缴费。

(二)、生育保险只有单位才能办理,灵活就业人员个人不能参保。 (三)、办理业务流程:女职工怀孕五个月→市医保中心办理《生育保险登记卡》→定点医疗机构围产期保健→定点医疗机构生产→生育后四个月内持有关材料到医疗保险中心审核→报销、领取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

1、办理《生育保险登记卡》

办理时间及需提供的资料:女职工怀孕五个月内持准生证和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寸照片1张,医疗保险卡,于每月20号—30号到市医疗保险中心办理。

2、报销费用需提供的材料

1)生育报销:病历复印件(病历首页、医嘱、手术记录、出院小结)、每日费用清单、有效费用票据、出院证、婴儿出生(死亡)医学证明人原件及复印件、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两份、生育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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卡、围产期限保健有效票据、医疗保险卡。

2)流产、引产: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妊娠终止有关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两份、生育登记卡、有效费用票据、医疗保险卡。

3)上环、取环: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计划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两份、有效费用票据、医疗保险卡,手术费全额支付。

4)急诊非定点,七个月以上生产或张产:病历复印件(病历首页、医嘱、手术记录、出院小结)、每日费用清单、急诊诊断证明、婴儿出生(死亡)医学证明、出院证、有效费用票据、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两份、生育登记卡、医疗保险卡。支付标准为围产期保健费用基金最高支付标准的90%。

3、报销时间:每季度最后一个月25日—30日将有关材料报市医疗保险中心生育保险科审核;每季度第一个月18日—22日带个人医疗保险卡到市医疗保险中心三楼大厅财务科领钱。

4、生育保险所有费用一律用现金结算,刷医保卡不予报销。 四)生育保险待遇

1、围产期保健费用基金最高支付标准为500元;顺产费用基

金最高支付标准为1500元,刮宫产费用基金最高支付标准为3000元。

2、超出以上标准的费用由本人自费;低于以上标准的按实际

费用支付。

3、女职工在生育后四个月内,到医疗保险中心报销生育费用

的同时按有关规定领取生育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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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失业保险

失业保险是依据国家立法,通过国家、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等渠道筹资建立失业保险基金,在劳动者失业时给予失业救济,以保障其基本生活需要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一)失业保险业务办理时间

每月的5—19号(节假日不顺延)是办理失业保险登记、转移、增加、减少和信息变更等手续的时间(仅对参保单位而言)。 二)办理单位失业保险开户需提供的资料

1、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 2、组织机构代码证正本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4、失业保险登记表;

5、参加失业保险职工基本情况表; 6、财务报表及劳动工资报表; 7、劳动合同。

三)办理参保人员增减及办理失业证个人需提供的资料

1、身份证复印件2份; 2、一寸免冠照片5张;

3、家庭祥细住址、办事处名称、社区名称; 4、联系电话; 5、增减情况证明。

四)单位办理失业人员失业证手续及需提供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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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须在解除劳动合同21天内办理; 2、需提供的资料:

(1)个人档案; (2)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证明; (3)养老保险停保登记表; (4)身份证(复印件)3张; (5)照片5张; (6)单位失业年检证。 五)单位代理办手续需准备的资料

1、职工人事档案; 2、劳动合同一式二份; 3、档案主要材料登记表1份; 4、失业审核登记表2份;

5、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文件(证明)。

用人单位自终止或解除与职工劳动关系之日起,7日内携带以上材料,办理失业人员登记手续和《失业证》并及时将失业证等手续发给失业人员,失业人员按规定期限携带身份证《失业证》到服务大厅“培训就业指导窗口”,办理失业人员培训登记和求职登记后,到辖区失业职工管理所报到,按规定签领失业保险金。 六)失业保险待遇

(一)、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间,根据失业人员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间按下列规定核定:

1.累计缴费时间满一年不足五年的,每满一年领取三个月的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

2.累计缴费时间满五年不足十年的,每满一年增领两个月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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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领取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

3.累计缴费时间是年以上的每满一年增领一个月的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

(二)、失业保险金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确定。 (三)、按照《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失业人员一次性生活补助金的标准,按其个人累计缴费总额的三倍计发,但最多不超过十八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四)、农民工一次性生活补助金,按照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一个月,最长不超过十二个月的失业保险标准计发。

(五)接近法定退休年龄的失业人员符合条件的可继续申领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至其法定退休年龄,领取标准为原失业保险金的百分之八十。

(六)申领医疗补助金:失业人员有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患有严重疾病确需住院治疗的,经批准可报销医疗费的百分之七十,累计金额不得超过本人十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标准。

(七)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其家属凭失业人员死亡证明等有关材料,可以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失业人员当月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可由其亲属一并领取。领取标准及方法按当地规定。

(八)申领一次性生育补助金:女性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金期间生育,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有关规定的,经核准发给一次性生育补助金。其标准为住院费用的百分之七十,最多不超过六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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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失业人员享受生育待遇需提供的资料

1、出院证明原件; 2、医院出生证明复印件2份; 3、准生证复印件2份; 4、结婚证、双方身份证复印件2份; 5、结算单原件加复印件; 6、失业证。 八)再就业优惠证小额贷款提供资料

(一)、以下资料需复印件一式四份: 1.再就业优惠证; 2.营业执照副本;

3.房屋租赁协议; 4.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本。 (二)、申请书、计划书一式四份;

(三)、担保证明原件及担保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四)、入户调查表由社区人员填写并盖公章。 (九)办理失业人员异地转移手续 九)办理失业人员退休手续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金期间,符合退休条件的,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移交有关手续,按照规定享受养老保险待遇。须在距退休前约一个月时提供:

1、《失业证》、书面申请;

2、本人养老统筹缴费单(加盖社保局章);

3、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个人黑白免冠一寸相片一张、彩色三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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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 住 房 公 积 金

一、 开户需提交资料

1、《单位开户登记表》:单位帐号不填,其他按实际情况填写,加章公章和财务章。

2、《缴存基数表》:公积金账号和单位帐户不填,其他按实际情况填写,加盖财务章。

3、《汇款书》:第三联(黄色单子)盖财务章。 4、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5、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6、工资表 二、业务办理时间

每月1—24号,星期一至星期四为办理开户、转移、增加、减少手续(周五不办理手续)。 三、住房公积金缴费比例

缴费比例为:单位工资总额的16%—24%,(单位、个人各缴50%)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自由选择(工资达到市平均工资的必须20%以上) 四、怎样办理公积金转移手续

转出单位填写《公积金转移表》,并加盖公章,提供本人及转出单位公积金帐号,交由转入单位办理转移手续。 五、住房公积金享受的待遇

缴费满六个月,可享受住房公积金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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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条件

1、具有有效的身份证明;

2、购房首付比例不少于房款的30%;

3、申请贷款前已连续、按期足额缴存公积金6个月以上; 4、有稳定的经济收入,信誉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5、同意提供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认可的还款保证方式; 6、借款人及配偶没有尚未还清的贷款或数额较大的其它债务; 七、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需提交的资料

1、借款人身份证复印件四份;借款人配偶身份证复印件两份;有共有人的,提供共有人身份证复印件三份。

2、借款人和配偶及共有人户口本(含首页、户主页、本人页)复印件两份。

3、借款人及配偶收入证明原件各两份。

4、借款人结(离)婚复印件两份或单身声明原件两份(未婚)。 5、借款人公积金磁卡或帐号。

6、(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三份、《郑州市商品房买卖合同信息备案表》原件一份,复印件三份。

7、首付款发票复印件三份。

8、《国有土地使用证》(全部)及《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带附图)复印件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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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开户登记汇缴流程

单位设立30日内 携带 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法人身份证三证复印和工资表到中心办事机构 领取并填写《单位开户申请表》《缴存基数表》经审核办理开户登记 到银行领取住房公积金龙卡 单位按月汇缴

住房公积金贷款流程图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查借款人提交的申请资料和借款人资格,符合贷款条件的,出具贷款审批表并签订借款合同。 借款人凭经批准的贷款审批表及相关证明材料与担保公司办理担保手续并签订《抵押(反担保)合同》 借款人凭经批准的贷款审批表及相关证明材料与委托银行签订银行借据和委托扣款协议。 担保公司为借款人办理房产抵押登记手续。 住房公积金黄色管理中心委托银行将借款人贷款资金划入售房单位帐户。 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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