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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音乐学院本科招生考试若干规定(201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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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音乐学院本科招生考试若干规定(2018年)

第一部分 考试程序

一、各招考方向专业考试均分为三试。

二、演唱-民族唱法、演唱-美声唱法招考方向一试后二、三试分别出榜,其他招考方向专业二、三试连续进行。

第二部分 评分办法

一、表演技能类评分办法:

1.各评委打分,所有评分一律采用百分制。 2.评分要求:

(1)一试成绩最高分为95分,最低分为80分;二试成绩最高为95分,最低分为85分(其中,声歌系一试成绩最高分为95分,最低分为70分;二试成绩最高分为95分,最低分为80分;三试成绩最高分为95分,最低分为85分)。

(2)所有分值只能保留小数点后一位。 (3)同一试中相同分数最多只能有两个。

(4)评分表中除评判分数外,要对每个考生的表现写出具体量化的标准,并在考试过程中要求所有评委按照评分表规范打分。

(5)凡属多位评委打分的情况,均采用个别打分后合计总分并取平均值的方式,其中5至10名评委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11至15名评委去掉两个最高分和两个最低分;16名评委以上(含16名)去掉三个最高分和三个最低分。

(6)评委在每一试中必须全程打分,如出现漏打、错打等情况,则取消该评委此试相应科目所有打分成绩。

3.表演技能类专业考试采用电子评分,按考试单元收集考试成绩。评委在打分器上提交成绩后,须在现场打印出的成绩表上签字确认,当场贴封。所有评委贴封完毕后,由招办工作人员收取。纪检工作人员、考场负责人共同签字后,送交招生办公室备查。

4.一试(声歌系一、二试)由各系参与计算分数,并在规定时间内上交招生办公室,以便出榜。二试(声歌系三试)统一由学院设立的算分中心计算分数。

二、笔试类考试命题及评卷办法:

我校本科招生考试是国家教育考试的组成部分,相关命题、组卷、评卷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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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照国家级考试相关规定执行。

1.命题:

(1)涉及命题的各系由系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确定命题小组(小组成员必须为讲师及以上职称专业教师),命题小组组长原则上由系主任担任,为第一责任人。命题小组负责试卷出题,组长负责试卷的组成及审核。命题小组人员名单对外应严格保密,凡命题小组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他人直接或间接泄露考试内容。

(2)命题人员不得保留试题副本及与试题有关的材料,严禁在公用计算机或服务器上进行命题工作,不得将试题以电子邮件等方式通过互联网传递。

(3)命题工作实行封闭式管理的,命题教师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在指定时间进入命题现场,纪检部门派专人介入。考试结束前,所有现场人员不得擅自离开封闭场所。命题期间,任何人不得擅自与外界联络通信。有带通信工具的应交纪检人员密封管理。

(4)命题工作因实际情况无法全程封闭管理的,应建立试题库,试题库内相应试题数量一般不少于当年需用数量的10倍。试题库应按试卷保密规定封存。开考前一天,在封闭管理环境中,在纪检人员的监督下启封,由命题小组组长根据随机抽取的题目,组成待用试卷。待用试卷数原则上不少于须用试卷数的2倍。

(5)招办工作人员在纪检人员的监督下,随机抽取考试用卷,按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印制试卷并封存使用。未使用的待用试卷继续封存。

(6)所有涉密人员必须签订保密责任书。 2.评卷:

(1)涉及评卷的各系应成立由讲师及以上职称专业教师组成的评卷小组,由各系在学院本科招生委员会中的委员任组长,负责组织领导相关评卷工作。

(2)招生办公室统一组织在规定时间、地点、集中评阅试卷。试卷评阅参照国家级考试规定执行。

(3)评卷人员要严守纪律、保守秘密,严格执行评卷规定,评卷全程必须关闭手机等电子设备,并置放于指定地点。

(4)评卷须有2人以上阅评。所有评卷小组成员不得发表对任何试卷的任何评判,不得涂改考生答卷,不得将试卷带出评阅现场,不得翻阅他人评阅或复查的试卷,所有试卷均应密封评卷,任何人不得擅自启封试卷。

(5)抄袭试卷的判定由评卷小组报系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后,会同相关专家共同判定。如判定抄袭,按相关规定处理。

三、视唱练耳、基本乐理考试算分及及格线划定办法: 1.视唱练耳、基本乐理全校统一安排在三试中进行。 2.视唱练耳成绩=练耳成绩×70%+视唱成绩×30%(练耳或视唱任一考试缺考,视唱练耳成绩记为缺考)。

3.视唱练耳、基本乐理成绩作为资格分处理,未达及格线的考生原则上不能发放专业合格证(除音乐科技系各招考方向外)。 4.视唱练耳、基本乐理及格线划定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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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划定范围:原则上按各招考方向划定(音乐教育系按音乐教育-声乐特长、音乐教育-钢琴特长招考方向划定;中国乐器演奏招考方向拉弦乐器、弹拨乐器为一组划定,吹打乐器组划定)。

(2)视唱练耳、基本乐理及格线原则上为60分。如考生该科成绩达到60分的人数低于参加该科考试人数的80%时,下调及格分数线使及格人数达到参加该科考试人数的80%为止。

(3)各招考方向专业总成绩排名第一的考生(其中,音乐教育系按音乐教育-声乐特长、音乐教育-钢琴特长招考方向分列、中国乐器演奏按各乐器分列、管弦乐器演奏按各乐器分列),若视唱练耳或基本乐理单科距及格分数线10分以内(含),视为该科及格。

第三部分 评委组成及职责

一、招生考试各专业评委为本专业教师,原则上为讲师及以上职称。评委名单由各系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提交,经学院本科招生常委会审议通过,在考试前聘任。各专业校外评委所占比例原则上不得低于四分之一。校外评委各事项均按学校校内评委相关规定执行。

二、各专业的评委应严格依据学院的有关招生规定,在招生考试中严格履行评委职责,遵守考试纪律和要求,正确判断,公正评分,尽职尽责完成评委工作。在担任评委期间,如出现违纪违规,将追究其相应责任。

三、各专业评委小组的组长是专业考试和纪律检查的第一责任人(一岗双责),全面负责专业考试和纪律检查事宜,尤其是在考场上发生违纪违规行为时,组长必须立即予以制止和更正(对于分考场,组长不在场的情况,组长必须指定各分考场的负责人,各负责人的职责同组长)。

四、同一考试科目分考场进行考试时,评委应采取现场随机方式组合产生(只在该试第一场考试前进行)。

五、评委如与考生之间有亲属关系、指导关系及其他利害关系的,须在考前主动报告并申请全程回避。瞒报者一经发现将取消其评委资格,所评考生成绩无效,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六、音乐学系一试,音乐科技系二试,音乐教育系一、二试,艺术管理系三试,作曲系二试,声歌系二、三试,钢琴系一、二试,管弦系一、二试,指挥系一试由所有经聘任参加考试的评委参与评分。在相应专业考试完成后,由本科招生常委会组织相关系、纪检监察办公室、招生办公室等部门有关人员随机抽取各系2/3的评委(原则上按教授、副教授、讲师分类)成绩纳入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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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 合格标准

一、音乐学理论招考方向

1.一试结束后,考生按一试成绩由高到低排序;进入二试的考生数原则上不超过该招考方向招生计划名额的3倍。

2.视唱练耳、乐理均达到及格标准的考生按专业总成绩由高到低排序;发放专业合格证的数量原则上不超过该招考方向招生计划名额的2倍。

二、音乐声学/乐器学/录音与扩声招考方向

1.一试结束后,考生按一试成绩由高到低排序;进入二试的考生数原则上不超过该招考方向招生计划名额的3倍。

2.视唱练耳、乐理均达到及格标准的考生按专业总成绩由高到低排序;发放专业合格证的数量原则上不超过该招考方向招生计划名额的2倍。

三、电子音乐创作与技术招考方向

1.一试结束后,考生按一试成绩由高到低排序;进入二试的考生数原则上不超过该招考方向招生计划名额的3倍。

2.视唱练耳、乐理均达到及格标准的考生按专业总成绩由高到低排序;发放专业合格证的数量原则上不超过该招考方向招生计划名额的2倍。

四、音乐教育-声乐特长招考方向

1.一试结束后,考生分别按一试成绩由高到低排序;进入二试的考生数原则上不超过该招考方向招生计划名额的3倍。

2.视唱练耳、乐理均达到及格标准的考生按专业总成绩由高到低排序;发放专业合格证的数量原则上不超过该招考方向招生计划名额的2倍。

五、音乐教育-钢琴特长招考方向

1.一试结束后,考生分别按一试成绩由高到低排序;进入二试的考生数原则上不超过该招考方向招生计划名额的3倍。

2.视唱练耳、乐理均达到及格标准的考生按专业总成绩由高到低排序;发放专业合格证的数量原则上不超过该招考方向招生计划名额的2倍。

六、音乐管理招考方向

1.一试结束后,考生按一试成绩由高到低排序;进入二试的考生数原则上不超过该招考方向招生计划名额的3倍。 2.考生按专业总成绩由高到低排序;发放专业合格证的数量原则上不超过该招考方向招生计划名额的2倍。

七、作曲与作曲技术理论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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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试结束后,一试各科成绩在60分以上(含)的考生按一试成绩由高到低排序;进入二试的考生数原则上不超过该专业招生计划名额的3倍。

2.二试成绩在60分以上(含)且视唱练耳、乐理均达到及格标准的考生按专业总成绩由高到低排序;发放专业合格证的数量原则上不超过该专业招生计划名额的2倍。

八、演唱-民族唱法招考方向

1.一试结束后,考生按一试成绩由高到低排序;进入二试的考生数原则上不超过该招考方向招生计划名额的3.5倍。

2.二试结束后,考生按二试成绩由高到低排序;进入三试的考生数原则上不超过该招考方向招生计划名额的2.5倍。

3.视唱练耳、乐理均达到及格标准的考生按专业总成绩由高到低排序;发放专业合格证的数量原则上不超过该招考方向招生计划名额的1.5倍。

九、演唱-美声唱法招考方向

1.一试结束后,考生按一试成绩由高到低排序;进入二试的考生数原则上不超过该招考方向招生计划名额的3.5倍。

2.二试结束后,考生按二试成绩由高到低排序;进入三试的考生数原则上不超过该招考方向招生计划名额的2.5倍。

3.视唱练耳、乐理均达到及格标准的考生按专业总成绩由高到低排序;发放专业合格证的数量原则上不超过该招考方向招生计划名额的1.5倍。

十、中国乐器演奏(各乐器)招考方向

1.一试结束后,考生分乐器按一试成绩由高到低排序;进入二试的考生数原则上不超过各乐器招生计划名额的3倍。

2.视唱练耳、乐理均达到及格标准的考生分乐器按专业总成绩由高到低排序;发放专业合格证的数量原则上不超过各乐器招生计划名额的2倍。

十一、钢琴招考方向

1.一试结束后,考生按一试成绩由高到低排序;进入二试的考生数原则上不超过该招考方向招生计划名额的3倍。

2.视唱练耳、乐理均达到及格标准的考生按专业总成绩由高到低排序;发放专业合格证的数量原则上不超过该招考方向招生计划名额的2倍。

十二、电子管风琴招考方向

1.一试结束后,考生按一试成绩由高到低排序;进入二试的考生数原则上不超过该招考方向招生计划名额的3倍。

2.视唱练耳、乐理均达到及格标准的考生按专业总成绩由高到低排序;发放专业合格证的数量原则上不超过该招考方向招生计划名额的2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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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管弦乐器演奏(各乐器)招考方向

1.一试结束后,一试成绩在83分以上(含)的考生分乐器按一试成绩由高到低排序;进入二试的考生数原则上不超过各乐器招生计划名额的2.5倍。 2.二试成绩在87分以上(含)且视唱练耳、乐理均达到及格标准的考生,分乐器按专业总成绩由高到低排序;发放专业合格证的数量原则上不超过各乐器招生计划名额的2倍。

十四、指挥招考方向

1.一试结束后,一试成绩在85分以上(含)的考生按一试成绩由高到低排序;进入二试的考生数原则上不超过该招考方向招生计划名额的3倍。

2.视唱练耳、乐理均达到及格标准的考生按专业总成绩由高到低排序;发放专业合格证的数量原则上不超过该招考方向招生计划名额的2倍。

第五部分 录取原则及录取分数线划定办法

一、录取原则

专业考试合格且高考成绩(含性加分,下同)达到我校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的考生,按专业考试排名顺序依次录取。其中,报考音乐管理招考方向的考生,高考外语科目成绩不得低于90分(150分制)。

二、录取控制分数线划定办法

1.音乐学(音乐学理论方向、音乐教育方向、音乐声学/乐器学/录音与扩声方向、电子音乐创作与技术方向):录取控制分数线参照生源所在省(市、自治区)普通本科第一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的70%,且不低于生源所在省(市、自治区)艺术类同科类本科专业录取控制分数线划定。

2.音乐学(音乐管理方向):录取控制分数线参照生源所在省(市、自治区)普通本科第一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的80%,且不低于生源所在省(市、自治区)普通本科第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划定。

3.作曲与作曲技术理论专业:录取控制分数线参照生源所在省(市、自治区)普通本科第一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的65%,且不低于生源所在省(市、自治区)艺术类同科类本科专业录取控制分数线划定。

4.音乐表演(指挥方向):录取控制分数线参照生源所在省(市、自治区)普通本科第一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的60%,且不低于生源所在省(市、自治区)艺术类同科类本科专业录取控制分数线划定。

5.音乐表演(演唱-民族唱法方向、演唱-美声唱法方向、中国乐器演奏方向、钢琴方向、电子管风琴方向、管弦乐器演奏方向):录取控制分数线参照生源所在省(市、自治区)艺术类同科类本科专业录取控制分数线划定。

6.对于合并本科批次的省份,普通本科第一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参照自主招生控制分数线或自主招生录取参考线划定,普通本科第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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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本科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划定。对于艺术类考生无文理分科的省份,参考较低科类分数线执行。对于艺术类考生文化课成绩满分与普通类考生文化课成绩满分不一致的省份,进行折算比较。海南省考生高考成绩按照标准分计算。

三、剩余计划使用原则

1.在各系招生计划数范围内,如录取时系内出现剩余计划,可在该系内高考成绩上线考生中进行调剂。

(1)音乐学系、艺术管理系、作曲系、指挥系为一个招考方向(专业),系内不调剂。

(2)音乐科技系、音乐教育系、声乐歌剧系、钢琴系为两个招考方向,系内相互调剂。

(3)国乐系和管弦系,按照以下排定的乐器,每次1名,顺次调剂:

①国乐系:笙;筝;板胡;打击乐;二胡;扬琴;竹笛;阮;柳琴;唢呐;管子;三弦;琵琶;古琴;箜篌。循环录取。

②管弦系:弦乐组(大提琴;低音提琴;中提琴;小提琴;竖琴),循环录取,如仍有剩余计划,将分配到铜管与打击乐组。铜管与打击乐组(圆号;小号;长号;大号;打击乐),循环录取,如仍有剩余计划,将分配到木管组。木管组(巴松;双簧管;单簧管;长笛;萨克斯管),循环录取。

2.如各系系内调剂后仍有剩余计划,学校将统筹剩余计划,按如下次序调剂: (1)管弦系(最多5名)按照系内剩余计划调剂队列继续执行。 (2)国乐系(最多5名)按照系内剩余计划调剂队列继续执行。

(3)以下各系按每系1名循环录取:音乐学系、音乐教育系、钢琴系、艺术管理系、音乐科技系、声乐歌剧系

①音乐教育系:一个名额,调剂给两招考方向待录考生中专业总成绩最高的。两个名额,两招考方向均分。三个名额,两招考方向先各调剂一个。剩下的名额按前述一个名额的方式调剂。四个名额,两招考方向均分。以此类推。

②钢琴系仅钢琴招考方向接收校内剩余计划。

③音乐科技系按照以下排定的招考方向,每次1名,顺次调剂:

音乐声学/乐器学/录音与扩声;音乐声学/乐器学/录音与扩声;电子音乐创作与技术。循环录取。

④声乐歌剧系:两招考方向不分先后,且两招考方向接收数量一致。若分配奇数名额,奇数名额减去一个名额后,两招考方向平均分配;若分配偶数名额,两招考方向平均分配。

3.如有其他调整,须经本科招生委员会审议通过。

第六部分 其他

一、我校附中应届声乐考生参加声乐歌剧系各招考方向考试的,可直接进入二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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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音乐科技系视唱练耳(综合)、基本乐理考试评分算分办法 1.视唱练耳(综合)成绩计算方法为

音乐声学/乐器学/录音与扩声招考方向:视唱练耳(综合)成绩=视唱练耳成绩×60%+《音乐与音响分析》成绩×40%(练耳、视唱或音乐与音响分析任一考试缺考,视唱练耳(综合)成绩记为缺考)。

电子音乐创作与技术招考方向:视唱练耳(综合)成绩=视唱练耳成绩×60%+《音乐听辨制作》成绩×40%(练耳、视唱或音乐听辨制作任一考试缺考,视唱练耳(综合)成绩记为缺考)。

2.视唱练耳(综合)、基本乐理及格线的划定办法依照学校标准执行。 3.视唱练耳(综合)成绩、基本乐理成绩作为音乐科技系各招考方向资格分处理,未达及格线的考生原则上不能发放专业合格证。

三、考生须全程参加各项考试,缺考任何一项考试,专业总成绩记为缺考。

四、按照《中国音乐学院本科招生“系主任负责制”工作方案》,作曲系、指挥系试行“系主任负责制”招生办法,具体要求见《中国音乐学院本科招生“系主任负责制”实施办法》。

五、所有评委进入考场必须关闭自带的手机、笔记本、平板电脑等电子设备,并置放于指定地点。

六、音乐教育-声乐特长、音乐教育-钢琴特长、演唱-民族唱法、演唱-美声唱法、中国乐器演奏、钢琴、电子管风琴、管弦乐器演奏等招考方向的一试及二试,严格按照考生抽签号次序进行,任何原因过号取消考试资格。如有违反,将追究考场负责人的相关责任。

七、考场负责人须根据招生简章公布的考试时间限定要求,把控时长。

八、各系根据本规定制定本系《本科招生评分录取办法》,其中必须明确规定专业考试要求及内容、专业考试流程、评分标准、专业合格标准、录取原则、剩余计划使用原则及办法等,并在招生简章公布前报招生办公室备案。如有与本规定相违背的情况,以本规定为准。

九、各系必须在专业考试开始前召开评委工作会议,将本年度的考试评分方法、曲目要求、纪律要求、特别是与以前考试的差异等内容向全体评委公布。

十、纪检监察部门依据《中国音乐学院招生监察实施细则》对本科招生考试全过程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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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我校依据《教育部关于做好2016年普通高等学校部分特殊类型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15]11号)》设立仲裁小组。

以上规定由本科招生委员会讨论通过,在2018年本科招生考试中执行。如遇教育部等相关调整,以教育部文件规定为准。

中国音乐学院

2018年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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