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小侦探旅游网。
搜索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金融推介法律规范体系研究

金融推介法律规范体系研究

来源:小侦探旅游网
《新疆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l Journal of Xinjiang Normal University(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s) 第37卷第6期口2016年11月 Vo1.37 No.6口Nov.2016 鎏堡竺 金融推介法律规范体系研究 谢甜甜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北京100029) 摘要:金融推介是金融服务机构进行产品、服务销售的重要环节。合法、有效的金融推介不仅能为投资者带来 显著的收益、保护消费者的合法利益,同时也能为金融机构带来丰厚的利润和良好的声誉,推进金融行业可持续发 展。虚假的、误导性的金融推介会给消费者带来无法挽回的损失,重创金融系统。健全金融推介的法律规范体系,应"3 -从外部监管和内部治理双重角度构建和完善。 关键词:金融推介;非法传播;合规 中图分类号:D912.2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9245(2016)06—0120—07 金融推介是投资者选择某类产品、服务的主要 参考依据,规范金融推介是预防非法集资、欺诈等 一、金融推介的法律界定 金融犯罪的第一道防线。法律应当赋予金融推介以 具体的界定,并通过金融监管法、广告法、竞争法、 (一)金融推介的概念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多方法律共同规范金融机构 我国法律并未对“金融推介(Financial Promo— 的金融推介行为。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角度而言, tion)”作出具体的描述和规定。英国金融服务管理局 规范金融推介行为能够最大程度地满足消费者的 (Financial Service Authority,FSA)发布的<<2000年 知情权和自由选择权,真实、适当的金融推介能够 金融服务与市场法》(Financial Services and Markets 避免消费者“误入歧途”而承担损失。从金融机构的 Act 2000)对金融推介作出了限制性规定,未经授 自身发展角度出发,金融推介行为是产品、服务的 权的任何人在经营过程中不得传播关于从事投资 “外衣”,一个成功的金融推介甚至预示了一个金融 活动的邀请或者引诱。其中的“投资”涵盖任何资 产品的成功。虚假的、具有误导性的、不真实的金融 产、权利或利益。“传播”包含任何人(本人)以及致 推介,会致使企业最终走向“万劫不复”的深渊。以 使他人传播。由此可以归纳出金融推介即指任何人 维护金融市场稳定为视角,金融推介必须遵循公 在经营活动中邀请或者引诱他人从事投资活动的 平、公开、公正的原则,任何虚假的、误导性的金融 传播行为。金融推介之邀请是指金融服务机构对外 推介都是法律所不允许的。 发出宣传、广告,向投资者人发出购买产品、服务的 收稿日期:2016—05—03 基金项目: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项目(13XGJ012)的阶段性成果。 作者简介:谢甜甜,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新疆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Journal of Xinjiang Normal University(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s) 第37卷第6期口2016年11月 Vo1.37 No.6口Nov.2016 邀约。引诱他人从事投资活动则指金融服务机构通 过具体的宣传内容、宣传手段、对客户进行了解并 致使投资者与其签订购买产品、服务的契约。引诱 的主动性、目的性和宣传性均强于邀请。法律允许 这种邀请或引诱具有“夸大”宣传的成分,但对具体 内容作出了严格的限制。英国法律规定,由金融监 管机构授权的当事人或经授权人同意的其他人可 以进行相关投资活动或集合性投资计划的相关邀 财产时财产的价值进行返还。 英国的((2000年金融服务与市场法》将行为人 进行误导性陈述或推介行为分为三种情况:一是故 意对重要事项作出误导、虚假或欺骗性的陈述、承 诺或预测;二是故意隐瞒重大事实,且不论该事实 是否与其所作出的陈述、承诺或预测相关;三是重 大过失致使对重大事项作出误导、虚假或欺骗性的 陈述、承诺或者预测;此外,行为诱导他人实施误导 请或诱导性传播,即金融推介。未获授权的其他人 在未经获授权人同意的情况下做出的相关金融推 介均属于违法行为。除对金融推介的授权问题作出 限制外,英国的金融服务管理局对不当的金融推介 也作出了一些具体的规定。 (二)金融推介的限制 英美国家的法律均对金融推介进行了具体的 限制。英国的(2000年金融服务与市场法》第30条 将违反该法第21条关于金融推介限制而进行的传 播行为定义为“非法传播”。如果协议一方为非法传 播,则作为消费者的协议一方签署人签订了受该法 监管的协议,该协议对该消费者并不具有强制执行 力,并且消费者有权向协议另一方当事人追偿。追 偿范围包括消费者依据协议交付或转让的任何财 产,以及因支付或转让财产而遭受到的任何损失。 如果协议一方为非法传播,而另一方当事人行使了 协议赋予的任何权利,其因行使上述权利而相对承 担的任何义务不具有强制执行力;此外,该行为人 因为行使上述权利而交付或转让的任何形式的财 产或遭受的任何损失均有权向非法传播的当事人 进行追偿。当然,英国的(2000年金融服务与市场 法》同时规定,存在非法传播可能的行为人可以申 请法院要求消费者继续履行协议或者不得追回已 经支付的财产,法院依据公正、公平的原则,结合具 体案情可以裁量消费者履行协议或义务,或者允许 非法传播的当事人在公平合理的情况下保留以协 议而获得的财产。但是,对上述申请人的条件作出 了严格的限制:如果申请人进行了非法传播,则需 证明自己是否合理地认为本人的行为并非非法传 播行为;如果申请人未进行非法传播,则应当证明 本人是否明知协议是因为非法传播而签订的。即指 行为人需要证明其主观是否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是 非法传播,或者明知协议是因为非法传播而签订 的。法律规定,非法传播的行为人已经将消费者交 付的财产转让给第三人时,应当依据行为人收到该 性承诺、陈述或预测,或者上述三种情况可能诱导 他人进一步向第三人作出误导性陈述或者推介,行 为人对此种情形因重大过失而采取漠视的行为亦 构成犯罪。上述诱导性的推介包括建议消费者订立 或者不订立相关金融协议,行使或者不行使相关投 资赋予的任何权利。综上所述,英国的金融监管法 律规定,任何人对相关任何金融投资市场的任何投 资产品进行虚假或误导性的陈述、承诺或预测行为 均属于非法传播而构成犯罪。 美国法律虽然没有直接引入“金融推介”一词, 但是根据多德法案对不公平金融活动作出的严格 的限制,可以推论出论证一个金融推介活动是否属 于不公平的、欺诈性的、或滥用行为,应当满足三个 条件:一是该推介给消费者造成了无法避免的重大 损失,且损失远大于行为给消费者带来的利益;二 是该推介行为严重干扰了消费者在选择相关的金 融产品或服务时对具体条件、材料、相关规定的合 理理解;三是金融机构在进行推介活动时,不合理 地利用了消费者对其的合理信赖或者消费者对金 融产品或服务的风险缺乏足够认识的弱点。在满足 以上三个论证条件之后,才能认定金融机构的推介 行为为违法违规行为。这种论证有效地避免了盲目 保护消费者而给金融机构带来的不必要损失。上述 三个标准也为金融机构进行推介活动提供了规范 模式。 综上所述,英美法律将不公平、不合理的推介 行为认定为非法传播,是法律所禁止的行为。这种 非法传播主要有以下情形:(1)法律授权的主体或 者该主体委托授权的他人以外的其他任何人对产 品、服务进行的推介均为非法传播;(2)故意对可能 影响消费者判断的重大事项或材料做出误导性的、 虚假的、欺骗性的陈述、承诺或者预测;(3)故意隐 瞒或者遗漏重大事项影响消费者的判断而进行的 推介;(4)重大过失致使重大事项遗漏或者做出误 导性、虚假、欺骗性的陈述、承诺或者预测的行为; 《新疆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_一_ __一● 第37卷第6期口2016年11月 一 Vo1.37 No.6口Nov.2016 Journal of Xinjiang Normal University(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s) (5)诱导他人做出上述可能影响消费者判断的陈 述、承诺、预测;(6)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此外,行 为人构成非法传播除具备上述情形外,还应具备以 下构成要件:(1)消费者因上述推介行为而遭遇无 法避免的损失;(2)损失远大于行为人给消费者带 来的利益;(3)上述推介行为严重影响了消费者对 金融产品、服务的理解和判断;(4)行为人在进行上 述非法传播时不合理地利用了消费者对其的合理 信赖或者对金融产品、服务风险缺乏足够认知的弱 点。此种情况下的金融推介行为被认定为违法违规 行为。我国证券法、期货法、保险法、广告法、竞争法 等法律虽然规定非法宣传行为是法律所禁止的,但 是并没有对金融推介行为进行界定,以及对非法的 金融推介即非法传播行为的构成要件做出具体、详 尽、系统的规定。 二、我国金融推介法律制度存在的缺陷 及解决途径 (一)外部监管 1.专项法律的制定 我国的证券法第78条、79条对虚假、误导性的 宣传进行了描述。其中第78条对虚假、误导性宣传 的主体限定为国家工作人员、传播媒介从业人员、 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等证券相关机构的工作人 员,要求传播证券市场的信息必须真实、客观、禁止 误导。第79条规定了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禁止 欺诈行为,其中包括禁止行为人利用传播媒介或者 通过其他方式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信 息。反不正当竞争法第9条规定了被禁止的虚假广 告:“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 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 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广告的经营者不得在 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 假广告”。 上述法律均从某一个侧面,或者某一个行业监 管的角度对金融推介或者非法传播作出了较为简 单的规定,但没有形成系统的法律监管规范体系。金 融推介既是金融产品、服务营销至关重要的步骤, 又是金融消费者对投资产品进行选择和判断的重 要依据,应当制定专门的法律或者在相关的金融法 律中设立专门的章节对金融推介的界定、内容、禁止 情形等问题进行具体的描述和规范。除上文所述的 关于金融推介的界定和禁止情形之外,法律还应当 从金融推介的内容、对从业人员的要求等多方面作 出限制性规定。 金融推介的内容包含专业的金融术语,应当对 其进行具体的限制性规定。我国新修订的广告法第 25条规定“有投资回报预期的商品或服务广告,应 当对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风险责任承担有合理提 示或者警示”,并不得“对未来效果、收益或者与其 相关的情况做出保证性承诺,明示或者暗示保本、 无风险或者保收益等,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第28 条规定“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诈、误 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该条规定“商品的性 能、功能、产地、用途……销售状况……”等信息均 应当与实际情况相符,若不相符且“对购买者行为 有实质影响的”构成虚假广告。金融推介作为金融 产品、服务的主要宣传模式,也应当规定产品、服务 的提供者、具体价格、销售状况等具体内容;但是金 融产品、服务不同于一般商品,推介的内容不仅包 括广告法第25条和第28条规定的内容,还应当涵 盖产品、服务的提供者以及承销商的信用评级分 析;产品、服务的预期收益,且不得作出保证性承诺 或者暗示;对预期收益率应当设定最高额限制;对 产品、服务可能存在的风险进行专业的评估;与金 融产品、服务相关的可能影响投资者作出判断的情 形都应当进行规范,涉及商业秘密或其他法律所禁 止披露的内容除外。此外,金融推介包含诸多金融 专业术语,在金融推介过程中应当对专业术语进行 解释。利用金融消费者无法理解的专业术语欺骗、 误导消费者的金融推介行为也应当为法律所禁止。 金融推介的从业人员应当具备一定的金融专 业知识和素养,而非是简单进行“广而告之”的宣传 人员或推销员。金融推介行为人应当具备金融理财 师、分析师的资格,为金融消费者提供专业的金融 分析和理财规划。美国的《多德法案》针对金融理财 师和金融理财师称号使用作出了规定。当个人利用 误导性名称、称号或营销材料以金融理财师的身份 向投资者进行推介时,为了保护投资者及其他消费 者免受其害,法律应当考虑对金融理财师向消费者 提供或要约提供的金融理财服务进行法律监管。在 现代金融产品推介活动中,金融理财师的地位是举 足轻重的,为投资者提供投资规划的咨询意见。法律 应当为金融理财师、分析师设定道德标准和专业标 准。若金融理财师、分析师向投资者进行推介时以 (新疆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ournal of Xinjiang Normal University(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s) 第37卷第6期口2016年11月 Vo1.37 No.6口Nov.2016 误导性的方式提供咨询建议,或者向投资者提供具 有误导性的营销材料,给投资者带来的风险远大于 般投资风险;若个人冒用金融理财师、分析师的 名称或称号向投资者提供咨询建议,这种推介可能 一言,我国的消费者协会没有规则的制定权,对金融 机构的监督仅停留在调查和舆论监督层面,也不具 备处罚的权力。我国的消费者协会全面监督各种行 业中存在的消费者保护问题,但并未针对金融行业 设立独立的保护部门。在金融推介中,金融机构向 消费者发出的误导性或虚假陈述,严重影响了消费 存在更大的潜在风险。因此,法律应当规定金融理 财师、分析师的资质、业务范围、专业标准以及道德 准则,并进行专业的监督进而降低投资者可能面临 的风险。在现实操作中,金融推介的行为人并非均 已取得金融理财师、分析师资格,法律应当进行区 别规范,制定金融推介从业人员的职业标准、职业 道德指引、纪律处分标准、透明度标准。 此外,制定专项法律规范金融推介行为,还应 当明晰金融机构与金融理财师、分析师以及中介机 构之间的责任分配、赔偿范围等问题。 2.专门监管机构的设立 英国金融服务管理局(FSA)下设了误导管理局, 并规定行为人明知重要事项为虚假或误导性的信 息仍向管理局提供或者因重大过失而向其提供该 虚假或误导信息的,构成犯罪。英国的((1998年竞争 法》与((2000年金融服务与市场法》均对误导管理局 的总理事的职能作出了规定,用于监督金融行业进 行误导或虚假性金融推介,以保护消费者。我国的 金融监管机构中并没有“误导管理局”这样的设置, 关于金融推介的监管部门并不明确。 金融推介行为规范与否最直接影响消费者的 合法权益,因此,专门监管机构可以从消费者保护 的角度设立。例如美国的美联储下设的消费者金融 保护局在保护消费者的同时,可以对金融机构不公 平、不公正、不合理的行为进行监督并制定相关的 规则来规范。而我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是法定 的非政府组织,属于群众性社会团体,主要任务是 向消费者提供咨询服务、接收消费者的投诉,以及 协助相关的行政机构开展调查、监督等活动。作为 社会团体,消费者协会的地位以及管辖权范围都受 到极大的限制。美国消费者金融保护局,旨在全方 位地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当金融机构向金 融消费者发出金融产品或服务的要约,提供金融产 品或服务时存在显失公平、欺诈、市场操纵等行为 活动时,消费者金融保护局可以采取必要的行动和 措施对上述违法违规活动予以制止,并且可以对金 融机构进行处罚。针对金融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 消费者金融保护局有权制定相应的规则制度,规范 和预防上述损害消费者权益行为的发生。相较而 的判断,而消费者协会目前的工作很难进入到这种 深层次的监督之中。设立单独的金融消费者保护监 管部门,有利于规范金融机构进行推介或者其他与 金融产品或服务相关的行为。并且,消费者协会作 为群体组织,目标在于保护“弱势”的消费者,可能 在对金融违法违规行为的认定和举证过程中存在 偏颇。美国的消费者金融保护局作为政府机构,对 不公平行为、欺诈、市场操纵等行为的认定方面作 出了严格的规定。这种设置一方面保护消费者,另 一方面也维护了金融机构的权益和声誉。特别是在 金融推介的过程中,金融机构作出的推介可能存在 多种综合因素而导致出现误导消费者的情形。此 时,美国的《多德法案》要求消费者金融保护局只有 在充分论证某一特定的行为属于法律规定的违法 违规行为之时,才能对外宣布认定某金融机构存在 不公平交易行为。消费者金融保护局对金融机构提 供的产品、服务需要进行审慎的调查、取证、论证。 美国法律还规定消费者因金融机构的某种行为而 遭受了无法合理且有效避免的重大损失,且上述重 大损失远大于金融机构给消费者带来的可以用以 抵消的利益之时,方可认定金融机构行为显失公 平。这种论证从很大程度上保护了金融机构的合法 利益以及金融市场的稳定。消费者在选择金融产 品或服务时通常具有“投机”的心态,而金融机构 在进行推介时,一些“夸大”的术语和误导性的宣 传会刺激其“投机”欲望,法律并非将这种宣传均 认定为显失公平的推介行为,而应当由专业的部门进 行调查、论证。 因此,我国应当设立独立的监管部门或者授权现 有的金融监管部门对金融推介进行特殊的监管,一方 面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也能够为金融机 构进行推介提供有法可依、合理、公正的平台。 3.有效的信息披露规则 金融产品或服务具体条件、内容、成本、收益、 风险等情况的披露本身也是金融推介的主体内容。 金融机构进行的推介行为即是对上述内容的陈述 和产品服务优势的总结。但是,在披露过程中,许多 《新疆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Journal of Xinjiang Normal University(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s) _一 第37卷第6期口2016年11月 Vo1.37 No.6口Nov.2016 ~金融机构为了达到推介的最优效果,通常会有选择 地披露,将产品或服务的瑕疵进行掩盖、误导性地 存在法律规定的瑕疵而免责。 夸大其优势或进行虚假陈述。因此,法律需要赋予 外部监管机构制度披露规则的权力和监督金融机 构进行有效披露的权力,规范信息披露制度。美国 的消费者金融保护局要求金融机构在向消费者提 供金融产品或服务的整个有效服务期内必须将该 产品或服务的特征完整、准确、无误、有效地披露给 消费者,确保消费者对该金融产品或服务的特征、 建立有效的信息披露制度,促使消费者知情权 得到最大化的实现,提高金融推介的透明度。更重 要的是有效的信息披露制度可以为金融机构的金 融推介行为提供“安全港”,既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 益,又维护金融机构的长效发展。 4.完善信用评级体系 金融机构通过金融推介向金融消费者宣传产 品、服务。消费者对该机构及其产品、服务做出选择 成本、收益以及存在的风险等情况进行全面充分的 了解。消费者金融保护局对具体的披露内容、要求、 格式文件等均作出了规定,要求金融机构在披露上 述信息时使用合理的使消费者易懂的语言、简单明 了的格式。美国的金融消费者保护局经常进行消费 者调查,选择适宜多数消费者的披露样本,并要求 金融机构依据样本及时修改披露信息。 美国的金融监管部门制定的披露规则并没有 限制金融机构进行产品的推介,相反,披露规则为 金融机构提供了有效的“安全港”。因为,美国的消 费者金融保护局在规定金融机构依法披露的同时, 也指出,如果金融机构依据要求进行披露测试后发 布的标准披露范式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披露格式,消 费者因此而提出金融机构存在披露瑕疵,金融机构 可以依情况而豁免。披露测试即消费者金融保护局 根据调研指定的一系列披露标准、程序和范式,以 及披露期限。在试披露阶段,金融机构可以积极地 完善披露的内容、方式以及样本,并通过消费者金 融保护局的审查和测试。试披露阶段完成之后,金 融机构发布的披露信息即可为其提供“安全港”。在 金融推介过程中,上述披露信息通常已经通过试披 露阶段,公布以后的披露信息,一方面方便消费者 查阅;另一方面,在推介过程中,金融推介从业人员 必须严格对披露信息进行解释和宣传,可以防范和 杜绝虚假陈述的发生。此外,消费者可以就已经披 露信息以外的相关内容要求金融机构在推介或整 个产品服务提供过程中,进行披露。但是,如果消费 者要求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法律要求保密的 信息、金融机构无法重复获得的信息或者用于欺 诈、洗钱等其他非法活动而搜集信息等内容,金融 机构可以视具体情况而拒绝披露。若消费者以未获 取上述不能披露的信息为由,认为金融机构的推介 影响了其对产品服务的合理理解和选择,并遭受损 失的,法院可以视情况认定金融机构的推介行为不 时可以依据信用评级情况进行推断。信用评级应当 由专业的评级机构在公平、公正、客观的条件下作 出,并接受公众的监督。 美国国会认定的信用评级机构,包括全国公认 的统计评级机构在内,其评级活动和表现应当属于 与国家公共利益相关的事项。原因在于,无论是个 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还是金融监管者都对信用 评级系统具有很强的依赖性;信用评级机构在资本 形成、投资者信心以及美国经济的高效运行中处于 核心的地位。信用评级机构与股权市场中评估证券 质量的证券分析师和公司审查财务报表的审计师 的具体职能类似,所以信用评级机构也被称为债务 市场的“看门人”。信用评级机构经营活动的基本属 性是具有商业性的,与审计师、证券分析师和投资 银行具有相同的责任和监督的标准。作为金融行业 的“看门人”,信用评级机构主要为其客户提供评估 和咨询分析等服务。美国的证券交易委员会全面审 慎监管信用评级机构,因为在特定的经营活动中, 特别是信用评级机构在向结构性金融产品策划人 提供产品评级建议之时,可能会面临较大的利益冲 突。信用评级的不准确性很可能导致金融机构和投 资者对风险管理不善,从而对全球经济的稳定性,以 及健康发展带来不利影响。 设立信用评级机构,制定信用评级标准能够对 金融机构的推介行为进行监督。金融机构的推介活 动存在非法传播等违法行为将会影响该企业的信 用评级,进而影响其竞争力。金融消费者也可以依 据公开的信用评级信息综合选择适宜的金融机构 及其产品、服务,而非单独依赖金融推介所披露的 可能具有“偏向性”的信息。信用评级机制可以对金 融推介行为进行有效的外部监督。 (二)金融机构内部治理 1.合规管理 金融危机发生以后,金融机构开始注重公司内 《新疆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Journal of Xinjiang Normal University(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s) 第37卷第6期口2016年11月 Vo1.37 No.6口Nov.2016 部的治理问题,成立合规部进行有效的合规管理。合 规(Compliance)指金融机构遵守法律、规则、准则、 道德标准、公司内部行为指南等一切适用于公司的 规范。金融机构为了控制合规风险应当设立首席合 规官(Chief Compliance Officer,CCO)全面对公司的 合规情况进行管理和控制。金融推介属于合规管理 的范畴。金融机构内部应当制定推介标准,通过对 试和“跟踪性”服务。投资者教育培训旨在平衡信息 不对称问题以及提高投资者的风险控制能力和承 受能力。这是金融推介过程中的必要环节,是金融 机构应尽的“适当性”义务。 (2)客户尽职调查 越来越多“普通人”进入投资领域,他们首先选 相关法律规范的系统整理,制定出合理合规的推介 模式,并且罗列法律所禁止的推介行为“引以为 戒”。公司的合规管理部门应当对公司内部的金融 理财师、分析师进行培训,对其作出的推介计划进 行审核。虚假、误导性的金融推介严重影响金融机 择具有管理能力的中介机构帮助其理财。事实上, 账户的实际操纵者多为个人投资者选择的为其个 人利益服务的经纪人,而不是个人投资者本身,这样 的情况下整个投资理财管理过程可能都是由被授 权的金融机构控制完成的,而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 员存在诸多滥用权利的行为。金融消费者处于信息 获取的弱势地位,专业知识匮乏,但是在“买者自 负”的金融规则下,法律只能尽可能地保护“弱势” 的金融消费群体。因此,各国法律要求金融机构对 客户进行尽职调查,包括客户的购买能力、风险承 受能力、专业知识的理解和运用程度等多方面的测 构的声誉和长远发展,这正是合规风险产生的重要 原因之一。因此,金融内部应当做好合规管理工作, 对金融推介进行有效的监督。 2.金融推介之适当性 金融投资市场是一个“买卖自负”的市场,而投 资者多带着“投机”心理进入市场进行交易。在金融 市场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投资者风险控制能力越 弱,对金融推介的依赖性越强。为了保护金融投资 者的利益和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各国均制定了 “适当性”制度。通常学界研究的“适当性”多为投资 者的适当性问题,但是笔者认为投资者适当地进行 金融投资与金融机构“适当性”地提供销售服务行 为密不可分。金融机构具备专业的工作人员和风险 控制系统,在进行金融推介过程中应当加强对投资 者的培训教育以及对客户进行尽职调查,这种注意 义务正是金融机构“适当性”的体现。 (1)投资者教育培训 评。特别是针对一些教育性质的投资者、中老年投 资者等“特殊”弱势消费群体应当提供更多的关注。 在美国,起初退休投资传统方法是通过使用 “固定收益计划”,承诺工人在退休期间工资会定期 增加一定数量。这种安排能够减少金融机构通过推 介欺骗退休投资者的情况,并且如果发生欺骗行为 也是雇主级别的,其复杂性和风险承担水平普遍较 高。后来,美国的退休投资方式出现了“固定缴款” 计划。这种类型的退休投资,退休工人个人留出一 定工资的常规部分,然后他们可以通过一份项目单 进行投资的选择(其中大部分是互惠基金)。这一投 资计划是由美国的《职工退休所得保障条例》(Em— ployee Retirement Income Security Act,ERISA)进 行监管,并且规定了受托人的义务。“固定缴款”计 划的投资者个人作出投资决策,而不是职业的退休 基金经理人。因此,个人投资者更容易受到金融中 在我国,“散户”金融投资者已经成为金融市场 的“主力军”。这些“散户”投资者数量多、专业知识 相对缺乏、风险控制能力较差、经济实力较弱,处于 金融交易中的弱势地位。各国均规定金融机构有一 定的义务在与金融消费者签订投资协议时,对其进 介机构的侵害,中介机构可能会选择利用这些缺乏 经验的顾客。 行必要的投资者教育培训,提高金融投资者的金融 素养。因此,金融机构内部应当设立专门的培训部 门,针对不同的投资者进行不同程度、内容的培训。 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向投资者介绍必要的金融基 础知识、产品或服务内容、风险问题、涉及的必要计 算公式、理财工具等;对金融机构、产品、服务及其 相关重要材料和事项的披露;针对上述被披露的信 息进行必要的风险分析、预测和提醒;定期定时开 在Epstein v.SEC一案中,当事人作为一名理财 经纪人曾是美林公司的员工,为美林公司的顾客制作 了一份关于互惠基金的推荐报告。在顾客改变他们 的投资基金配额或者将资产从一个基金转到另一个 基金的过程中,这位经纪人从中获得了高额的佣金补 偿。该经纪人的大多数顾客是年龄介于71—93岁的 展投资者培训活动,并对投资者的金融素养进行测 老人,这些退休老人每年的收入较低。然而,这位被 告经纪人向老人们推介重新选择互惠基金,由于选择 《新疆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Journal of Xinjiang Normal University(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s) 第37卷第6期口2016年11月 Vo1.37 No.6口Nov.2016 新的基金收费较高,所以该交易产生了较高的交易费 用,且这些费用属于经纪人的薪酬。由此可见,这种 类型的非法推介行为非常普遍,像中老年人这样的受 害者很难直接表达他们的投资决策。 在我国,中老年金融投资者遭遇非法金融推介 的情况更是如此。因此,金融机构应当对其工作人 员的推介行为进行合规管理,对投资者进行培训; 要求推介经纪人做好客户尽职调查,特别是对中老 年投资者等金融知识相对缺乏的群体投入更多的 关注。了解客户,才能为其提供最优质、最合适的产 品、服务推介。而客户利益得以实现才是金融产品、 服务得到认可和推广最直接的映射。 融产品是一系列规定和约定的组合,具有高度的契 约性。金融推介在对金融产品进行宣传和描述时也 应当受到一系列法规和约定的约束。这些法规和约 定包括法律规定、行业规章、公司内部的规则、合同 项下约定的内容以及道德规制等一系列可能存在 的约束条件。金融推介的规范体系需要由广告法、 金融相关法律、竞争法、公司法、相关部门规章以及 金融服务公司内部规则等一系列规范构成。因此, 完善金融推介的法律规范体系应当从外部监管和 内部治理双重角度全面推进。一方面制定专项的金 融法律规范金融推介行为,使其与普通的广告宣传 进行区分;设立专门的监管机构进行信用评级和信 息披露,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另一方面 金融机构内部应当建立合规部门,并有效地管理公 司内部的金融理财师、分析师以及外部相关中介机 三、研究展望 从高楼林立的写字楼聚集区到熙熙攘攘的居 民住宅区,从琳琅满目的的商业中心到繁华的小城 镇闹市,随处可见小额贷款公司、理财公司等金融 服务中心。这些新型的金融服务机构发展速度丝毫 不逊色于各大商业银行,正逐渐渗透到人们的生活 之中。当我们打开互联网络,众筹、P2P平台,网络 理财的宣传广告不断弹出,金融服务业俨然成为互 联网广告产业链中最新、最前端的的行业。金融推 介是金融服务业最基本的产品服务,也是产品销售 环节的第一步。但是,现阶段,我国的金融服务行业 构推介行为的合法性;金融机构的推介行为也应当 遵循适当性原则,进行客户尽职调查和投资者培 训,根据具体情况尽可能为投资者推荐其投资承受 能力范围内的产品、服务。合理、公平、公正的金融 推介为金融消费者提供有效的法律保障,促进金融 服务行业自身的可持续发展,进而维护了金融市场 秩序的稳定。 参考文献: 【1]Financi ̄Services and Markets Act,2000,c.8,§21(U.K.) 【2]Dodd—Frank wall S ̄eet Reform and Consumer Protec— 鱼龙混杂,金融服务企业在推介过程中,为了宣传 产品服务夸大收益、虚假承诺、误导消费者的行为 屡禁不止。金融推介作为金融产品的广告宣传模 式,与其他普通商品的宣传存在较大的特异性。这 种特异性主要是由金融产品所具有的专业性、流通 性、高风险性等特征所决定的。与普通产品不同,金 don Act,Pub.L.124 Stat.1376,2005(2010). [3]See 70 cj.S.Pensions§25(2013). [4]See Edward A Zelinsky,The Deifned Contribution Paradigm, 114 Yale L.J.451,471—79(2004). 【5]See Scott Epstein,Petitioner V.Securiites Exchange Com— mission,416 Fed.Appx.142(3d Cir.2010). Research in Law Standardized System of Financial Promotion XI E Tian-tian (School of Law,University of International Business and Economics,Beijing 100029) Abstract:Financial promotion iS an important process of product and service sale carried out by financial service agencies.Legitimate and effective financial promotion not only brings investors obvious returns and protects consumers legitimate interest but offers financial agencies handsome profit and better reputation and boosts financil—sectaor sustainable development.False mis—guiding financial promotion leaves consumers “loss beyond retrieval,damaging financial system.To improve the law standardized system in financil sectaor needs to started from extemal supervision and internal contro1. Key Words:Financil Promotaion;Illegal Communication;Compliance [责任编辑:周普元】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

Copyright © 2019- xiaozhentang.com 版权所有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89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