助学贷款呆账认定标准及核销所需相关材料
序号 认定标准 贷款逾期后,在金融企业确定的有效追索期限内,对于有抵押物(质押物)以及担保人的贷款,金融企业依法处置助学贷款抵押物(质押物)和向担保人追索连带责任后,仍无法收回的贷款;对于无抵押物(质押物)以及担保人的贷款,金融企业依法追索后,仍无法收回的贷款。 由于借款人和担保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金融企业诉诸法律,在依法处置其助学贷款抵押物(质押物),并向担保人追索连带责任后,仍无法收回的助学贷款;借款人和担保人虽有财产,但对借款人和担保人强制执行超过180天以上仍无法收回的助学贷款;或者借款人和担保人虽有财产,但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后,由于执行困难等原因,经法院裁定终结(中止)执行或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助学贷款;或者借款人和担保人无财产可执行,法院裁定终结(中止)执行或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助学贷款。 借款学生死亡的,金融企业可不经追索借款人进行核销。 核销所需相关材料 对抵押物(质押物)处置情况和对担保人的追索记录,申报核销无担保国家助学贷款的,应提供对借款人的追索记录,无需提供对助学贷款抵押物(质押物)的处置和对担保人的追索记录。 法院判决书.仲裁裁决书,仲裁调解书或者法院裁定证明;对助学贷款抵押物(质押物)处置情况和对担保人的追索记录、内部证据。 (一) (二) (三)
借款学生的死亡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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