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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机电学院学生社团管理办法

来源:小侦探旅游网
方案三:学生社团建设活动类

湖南机电学院学生社团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生社团是学生增长知识、锻炼能力、丰富和活跃课余文化生活,自愿组织起来的群众团体,为健全和完善学院学生社团的管理规范,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学生社团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纪律等有关规定,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政策。既要发扬民主又要加强纪律;既要活跃气氛又要保证秩序的原则,确保社团可持续健康发展。

第三条 学生社团必须自觉接受学院党委行政领导,统一服从院团委、社团联合会的管理和指导。根据协会性质的不同,各系部同样具有对协会的管理责任和指导义务。

1、由各系部学生自主发起的社团协会。 2、由团委定性为专业协会的社团协会。

第四条 学生社团成员应为学院正式注册登记的在籍在校学生。

第二章 学生社团的成立

第五条 成立社团的条件

1、成立前至少有5人以上的社团发起人,发起人要有情况介绍,如发起人姓名、系部、班级、联系方式等。

2、完成章程制定等准备工作,章程应包括社团的名称、性质、主要任务、活动内容、活动范围.活动形式、组织机构、经费来源及物质条件和其它应说明的事项。

第六条 成立社团的程序

l、首先由社团发起人向系部提交申请报告、章程草案、负责人简历和发起人名单,待系部审核批准后上报院团委。

2、经院团委初步审核后,由发起人到院社团联合会领取并填写《湖南机电职业技术学院社团登记表》和《社团负责人情况登记表》一式两份,办理正式审批手续。

3、经社团联合会全面审核批准后,报院团委备批准,认定社团正式成立,

审报原始材料存社团联合会。

第七条 社团组织方式和机构设臵各社团按照本社团章程自由决定,社团人员组成情况(包括系别、年级、政治面貌、住址、联系方式等)报院团委备案。

第八条 社团负责人从本社团全体成员中选举,并经所在系部、挂靠单位、负责人所在班级辅导员同意,报院团委认定产生。社团负责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在我院正式注册的学生;

2、拥护党团领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校规校纪,乐于为同学服务; 3、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德智体全面发展,有一定组织管理能力。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担任社团负责人: 1、有一门或一门以上功课不及格者; 2、受到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者;

3、曾因违反有关规定,被归口指导单位撤职的社团负责人; 4、曾因违反有关规定被宣布解散的社团中原负责人或主要成员; 第九条 社团名称必须体现社团宗旨,不得使用对国家、社会或者公共利益有损害的名称及其它不宜使用的名称。

第十条 社团可聘请若干政策水平较高、学术造诣较深或在某些方面有专长、关心学生社团活动的学院教师担任指导教师、顾问或名誉社长(或会长),但必须事先征得院团委同意。

第十一条 学生社团在正式批准成立之前,不得以社团名义召集会员和开展任何集体活动。

第十二条 各社团可以制作自己的标志、会员证卡等物品,并由社团联合全审核批准后使用,但不得刻制任何公章。

第三章 学生社团的注册与注销

第十三条 学生社团的注册

1、学生社团每学期开学两周内到社团联合会办理注册登记,报院团委备案。 2、学生社团提交注册申请书并填写注册表及社团基本情况调查表。内容包括开展社团活动的宗旨、目的、会员情况、组织机构、内部制度建设情况、上一学期活动总结、经费使用情况、固定资产明细帐目及下一学期主要工作的主要工作的计划和构想。

3、院团委根据注册申请书对社团进行调查、核实,决定是否对该社团进行

注册。

4、通过审批的社团应在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下开展活动,经院团委同意后可招收会员。

第十四条 学生社团的注销

l、学生社团连续两次未能按时进行注册和登记的,视为该社团的自动取消。 2、学生社团出现下述情况中的一项或多项时,院团委根据实际情况取消该社团的注册资格:

(1)组织内部管理混乱,经费的管理、使用出现严重漏洞;

(2)社团主要成员借社团名义进行违反法纪、法规、校纪校规活动; (3)社团活动范围和内容与本社团宗旨、章程相违背; (4)不接受学院各有关部门的各项规定和指导;

(5)社团本学期注册会员少于10人,无正式负责人和组织机构;

(6)在在批准注册半年内,如果发生严重的问题,院团委责令其整顿、处理直至解散;

(7)社团—学期内不能正常开展活动的;

(8)取洧注册资格的社团在恢复注册资格以前不得以社团名义举办任何活动;

(9)取消注册资格的社团负责人在提出完善的改进方案后并已取得成效后.可向院团委重新申请注册。

第四章 社团活动

第十五条 学生社团活动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的基础上,以丰富校校文化,陶冶学生情操,提高学生综合素质为宗旨,做到积极、健康、富有吸引力。

第十六条 综合各社团自身的实际,各社团每学期开学两周内须拟订一份工作计划,并且上报社团联合会,由社团联合会督促各社团完成预定工作计划,落实各项社团工作。

第十七条 学生社团应有计划的,相对独立的开展经常性的活动,不准占用上课时间,特殊情况要报请院团委和有关部门批准。

第十八条 学生社团在举行面向全校的大型活动必须提前两个星期向院团委递交详细的话动方案,经同意后方可举行。

第十九条 学生社团在各章程、制度允许的范围内独立开展活动。但与学院其它重大活动发生冲突时,必须服从学院的统一。

第二十条 邀请院外人员参加学生社团活动时,必须先向院社团联合会申请,说明邀请时间、目的,及被邀请人的工作单位、职务等。经院团委批准后,方可正式邀请。

第五章 社团财务

第二十一条 学生社团活动经费,原则上自行筹集。主要来源为:学生社团成员缴纳的会员费;寻求学院有关部门的经费支持;在报经院团委批准后,接受的社会赞助等。

第二十二条 学生社团经费只能用于内部管理和组织活动上。

第二十三条 学生社团自成立之日即应建立经费收支账目,账目由专人负责(社团负责人不得兼任财务负责人)。

第二十四条 社团财务负责人必须认真填写《财务月报表》,做到账目与票据凭证一致,并定期向社团成员公布、向院团委社团部上报;如出现账目混乱或没定期上报《财务月报表》,社团经费须交由院团委社团部保管。直至改选财务负责人后,方可自行管理财务。

第二十五条 学生社团财产为社团集体所有,社团负责人或其它成员不得随意处理占有。社团解散时,其财产归属由院团委负责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一切学生社团和协会。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共青团湖南机电职院委员会,交由社联组织协助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二O一O年八月二十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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